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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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运行-司考法理

第二章 法的运行-司考法理

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立法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第二节法的实施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第四节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理论整理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理论整理

刑法总则部分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一部分: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

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

(4)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置于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

(5)同类解释: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

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

天星司考2015年行政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行政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行政法知识点
公务员
一、公务员职务变动
(一)录用
(二)任职
12
/2/
43
/单










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C.市环保局以(天星司考)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
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交流
(四)公务员退出
二、回避
三、处分(一)种类
(二)适用
四、申诉
2010/2/41/单选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X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2009/2/82/多选下列(天星司考)哪些选项属于对公务员的处分?
A.降级B.免职C.撤职D.责令辞职。

天星司考2015年行政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行政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行政法知识点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子原则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律保留行政管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事项的,必须拥有法律授权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地位中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天星司考)只应当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应考虑不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适当性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损害最小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程序正行政公开行政机关有义务公开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当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天星司考)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回避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信赖利益保护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利益衡量需要改变行政行为的,应依法补偿损失高效便民高效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天星司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行政效率便民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权责统一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赋予行政机关以相应执法手段;行政机关应当做到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13/2/77/多选权责一致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A.行政机关有权力必有责任B.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C.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D.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2012/2/77/多选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天星司考)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第二部分行政组织法专题二国家行政机关一、行政主体(一)含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二)类型1.职权性行政主体: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天星司考)派出机关2.授权性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1)幅度越权:本身享有相应行政权力,但超出权力行使的幅度,依然视为行政主体(2)种类越权:本身没有相应行政权力,不是行政主体3.非行政主体:组建机构、受委托组织二、国务院机构设置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天星司考)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天星司考2015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XX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第一讲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天星司考)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特别提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是例外。

❶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

甲丙基于承租权(债权)占有房屋,丙、甲间并无债的关系,但丙基于占有连续对甲构成有权占有。

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❷再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天星司考)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

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❸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

法理学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实证主义的法:法与道德分离(实际上可以验证。

)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只看权威性制定)社会实证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看法被实际遵守了没有。

)非实证主义:与道德有关系的。

以内容的正确性(合不合道德)作为法的定义的唯一要素.传统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概念的唯一要素。

(不符合道德就不是法。

)非实证主义:第三条道路:超越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即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同时作为定义要素。

(三三制)2、法与道德的关系:1)是否存在本质联系。

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

a)实证主义:恶法也是法。

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

2)内容上的联系:a)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

b)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

他们大多倾向于将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相对分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3)功能上的联系:古代,道德在社会调控中处于首要或主要地位。

现代,一般倾向法律调整,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

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三本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2、法的阶级性。

(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一国的法只是在整体上是统治阶级意思的体现,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级性,也并不是所有法都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共同意志,而不是其内部各派别、各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的物质制约性。

二、“国法”及外延国法,即国家的法律。

国法,并非“国家法”,国家法指调整与国家有关的事务的公法,如宪法,行政法。

而国法,不仅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社会法。

国法的外延: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判例法)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法的特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1、法是社会规范(人与人相处的准则),不同于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物与物的关系)。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运行(五)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运行(五)
证成就是给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内部证成
(1)法律决定按照一定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从前提到结论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2)借助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关心结论的有效性。
外部证成
(1)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的合理性。
(2)借助三段论推理:对内部证成中的大、小前提进行证成。关心前提的合理性
当然推理
包括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两种情形。
设证推理
又称推定,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步骤是:形成假定背景及感性事实寻找所有可能的理由→确定单一的因果关系。
(五)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明显漏洞)
(隐藏漏洞)
定义
规范未能涵盖某类案件,但依据规范的目的应当扩张规范的适用,以纳入此类案件。
①体现了受现行法约束的要求;②能保证法律上的平等对待;③是确保法的安定性的必要条件。
种类
推理
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被考察对象数量要尽可能多,范围尽可能广,差异尽可能大。
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需考虑三个因素:“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哪些案情重要),被分析的情况的数量,正相似与负相似的数量";属于或然推理。
注意
目的论扩张有别于扩张解释:目的论扩张是扩张目的之适用以涵盖案件,扩张解释是扩张语词文义以期正确适用法条。
目的论限缩有别于限缩解释:目的论限缩旨在添加限制性的规范,限缩解释是限缩语词文义以期限制法条的适用。
(五)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目的论扩张(明显漏洞)
目的论限缩(隐藏漏洞)
定义
规范未能涵盖某类案件,但依据规范的目的应当扩张规范的适用,以纳入此类案件。

天星司考2015年蔡雅奇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蔡雅奇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蔡雅奇刑法知识点专题一刑法的解释两个为有权解释,第三个为无权解释。

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一、扩大解释(扩X解释)1、是指刑法(天星司考)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X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扩大解释是对刑法用语通常含义的扩X,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就属于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

2、一般而言,扩大解释,从解释的内容来看,仅仅是法条用语的概念扩X,没有超出用语的可能含义,没有逾越概念位阶。

从解释的实质标准衡量,符合刑法的目的,(天星司考)没有超出公民可预测X围。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扩大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缩小解释(限制解释)1、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天星司考)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2、(1)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应缩小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2)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天星司考)之一“入户抢劫”的“户”,应缩小解释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一般不能认定为“户”;(3)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应缩小解释为“既遂犯罪”。

因此,行为人在原犯罪人既遂前故意参与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不能再认定为本罪。

三、当然解释1、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X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天星司考)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X围之内,即所谓的“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

21)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那么,以出卖为目的,抢劫、抢夺婴幼儿的行为,自然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2)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既然盗窃银行金融机构和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的行为已经被取消了死刑,那么,盗窃一般财物,即使数额再大,(天星司考)也不得判处死刑。

2015天星三校司法考试要点

2015天星三校司法考试要点

司法考试各要点一、合理利用历年真题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重视历年真题的研究,只是把历年真题作为检测自己复习效果的试金石,从而习惯性地把真题放到每年考试之前的一个月内进行自我测验。

这种对真题的利用极不充分,根本没有发挥出真题的价值。

如果做真题只关注是否做对、是否记住了真题的答案,哪怕做了100次,也是没有效果的。

历年真题是集中体现命题思想和规律的材料,是考生复习当中最重要的材料之一;同时,历年真题也是检验讲义、辅导书的观点是否适合司法考试的标准。

从考生开始准备复习参加司法考试,到最终走上考场,整个复习过程都要运用历年真题,所以真题的利用是循环进行的,任何阶段的复习过程中,都需要利用真题:在不同的复习阶段,考生研究真题的效果是不一样。

通过对真题的研究,考生应该尽量达到以下几个层次:(一)熟悉考题,把握命题考点通过对真题的研究,熟悉命题中的常考点、必考点,熟悉命题的基本特点和模式,例如把握具体考点的命题方向、视角,熟悉哪些知识点可能相互结合予以命题。

第 1 页共5 页(二)做对真题,牢记正确答案就刑法的真题而言,答案应以官方公布的为准,尤其是2006年之后的考题,官方公布的答案没有问题。

不要轻易否定官方答案,如果对官方答案提出异议,其主要原因可能是自己的理论不能解释真题而已。

(三)解剖真题,理解命题思路研究真题,不要在意自己是否选对答案。

做错了,多想想自己为什么做错,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原因究竟是为什么,以便下次针对同一问题,再也不要犯相同的错误。

当然,做对了,也不是就放任不管,而是多想想,这个题的考点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命题。

换言之,无论对错,都必须知道为什么。

二、举一反三,掌握关联考点我们复习历年真题,是为了应对当年的考试,如何在过去的考题与将要进行的考试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就是我们复习所要追求的目标。

所以,在准确理解真题的考点之后,还要多想想,与该题考点直接、间接相关联的知识点还有什么。

因为将来在针对同一考点进行命题的时候,为了避免考题重复,命题者会选择另外的视角或者换个说法、换个命题进行考核。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运行(一)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运行(一)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运行(一)
一、立法★★
(一)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3)立法表达技术:对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等进行表达的科学方法、手段和规则。

(二)立法的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

1.立法权: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

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2.立法体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相关;中国:一元两级多层次。

【注意】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既可能是行政立法权,也可能是授权立法权。

3.立法原则:法治、民主、科学。

【注意】立法讲究审慎,不追求效率。

4.立法方式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制定又分为制定与认可两种方式。

5.立法技术
(1)立法预测技术:对立法的发展状况、趋势和各种情况进行预计、测算的科学方法、手段和规则;
(2)立法规划技术:对经过立法预测的立法计划进行计划、部署、编制、安排的科学方法、手段和规则;。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以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国法”及其外延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外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作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发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指引:从形式上看分为个别必指引和规范性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又叫选择的指引)2、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预测: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的社会作用1、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涉及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运行(四)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运行(四)
最高法和最高检有原则性分歧,报请解释或决定
行政解释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问题如何适用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补充
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2.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元多级
解释对象
名称
解释机关
解释权限及程序
狭义的法律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条件: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1)证成对象:语言的使用方式及规则的有效性;
(2)特点: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体系解释(逻辑、系统解释)
(1)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2)证成对象:无矛盾
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
4.司法解释的定性
作出的主体
最高院作:审判解释。最高检作:检察解释。二者联合:联合解释。
解释的对象
只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
解释的内容
①只针对审判、检察中的“具体应用问题”。②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③如果属于“法律本身问题”(法律规定需要明确具体含义、需要明确适用根据),则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议案。
客观目的解释
客观目的是法律自身的目的,即内在于法律的目的。
4.司法解释的定性
作出的主体
最高院作:解释。最高检作:解释。二者联合:联合解释。
解释的对象
只针对的法律
解释的内容
①只针对审判、检察中的“”。②主要针对具体的,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③如果属于“”(法律规定需要明确具体含义、需要明确适用根据),则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议案。

2015年天星司考商经知识点

2015年天星司考商经知识点

2015年天星司考商经知识点一、股东及其权利义务1.股东的身份和行为能力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因其他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

法律对股东并(天星司考)无行为能力的要求。

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1)原始取得:通过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通过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

注意继承的规则(2)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都可能作为股东资格证明的依据。

但是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司法解释三的的重要规则(1)股东资格的取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天星司考),法院不予支持;(2)登记义务的确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按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4)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天星司考)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5)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6)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参照物权法第106条(一物二卖)的规定(天星司考)处理。

天星司考2015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天星司考2015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天星司考2015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分析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每年客观题8分,(天星司考)主观简答题20分,已经定型,预计2014年依然保持28分。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复习纲要(一)结构与重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说是整个司法考试性价比最高的学科,只有短短十几页的内容,考核分值却达到28分。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考生通过司法考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共有6个专题,包括基本理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

客观选择题的8分大致分布如下:首先,每个专题至少一道单选题,共6分,其次,比较重要的依法治国或者执法为民可能增加考核一至两道单项选择题。

(天星司考)卷四简答题的基本落脚点主要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部分。

(二)学习方法复习方法上,要注意把握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逻辑关系,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其中所蕴含的的内容并不仅仅如大家想象般的都只是一些政治性内容,相反,其中蕴含着最新的司法能动理念。

大家在记忆时,应当以司法能动理念为纲,把握住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内在统一关系,统筹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大方面的内涵及其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甚至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达,就是:在不违反法律效果的前提下,法律适用者应当积极发挥其能动性,尽量追求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

对于卷四简答题,要注意其时政性。

通观历年简答题,我们可以发现,其具有极强的时政性,考试材料基本都是现任领导关于政法工作的讲话。

题目形式基本都是“结合A谈谈B”。

(天星司考)就主观题而言,参考答案具有正确性和唯一性的特点,这就要求考生,第一,要注意当年的时政材料,尤其是主要领导的讲话;第二,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熟练记忆并掌握。

(三)关于真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08年开考,到2013年,其整个理论体系有一个逐步修正和成熟的过程,并且具有时政性的特点,这就导致其真题及涉及到的知识点的重复率不会太高。

2015年天星司法考试复习对象的选择及其比例

2015年天星司法考试复习对象的选择及其比例

2015年天星司法考试复习对象的选择及其比例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技巧,会使复习的结果事半功倍。

学习方法和学习技巧,可以通过学习别人经验获取,也可以听一些讲座,看一些书籍增长见识。

下面,天星司考将和大家分享身边几位过来人的司考备考方法和技巧。

对绝大多数考生而言,复习对象的选择及其比例,确实存在着共性。

其大致的比例及时间安排应该是:1.第一阶段(考前3个月以前)的复习应以法条和教材为主。

具体而言,对于法理、法制史、国际公法等无法条支持的学科,当然只能以教材为复习对象。

而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国际私法等几个学科的前半部分(总则部分)也有一些法学理论需要掌握,所以也需参考教材,但对于其他学科部分,应偏重于以法条为主。

(天星司考)现行司法考试的“教材”也好,“辅导用书”也罢,“应试指导”也罢,统统都属注释法学著作。

注释法学著作的最大特点,即在于它以解释现行立法规定为己任,所以如果考生法学功底较好,直接理解法条无问题,那么,对于司考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学科的复习而言,抛开教材直接复习法条,并无什么不妥。

2.第二阶段(考前1~3个月)应以法条和试题为主要对象,二者的大致时间之比可为5∶3,其余时间放在教材的复习上。

天星司考试题主要指历届真题。

对于广大司考朋友而言,一定要将作答、理解、消化并能举一反三地运用最近几年的司考真题,放在战略的高度加以重视和对待。

实际上,对于任何考试而言,复习、作答、理解历届真题都是极端重要的。

天星司考的老师不是说过吗?研究往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真题。

3.第三阶段(考前1个月内)应以试题与法条为主。

天星司考在最后一个月内,除了法理、法制史、国际公法等极少数学科的复习要使用教材外,其他学科复习的一条“黄金法则”,是远远抛开教材,而专心于自己在前一阶段复习期间发现的不懂的、还未记牢的、易犯错误或易混淆的和不能灵活应用的法条上,当然也要辅之以充分的高质量的辅导题,以查漏补缺,加强记忆,并增强实践经验与答题感觉。

2015天星司考之经济法备考

2015天星司考之经济法备考

2015天星司考之经济法备考一、概况与地位经济法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及环境保护法7个单行法。

其中,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纠纷解释;银行业法包括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财税法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审计法;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土地法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环保法包括环境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

经济法在试卷一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35分。

2009-2010年始,题号具体分布为单项选择题24-28题(5分),多项选择题66-77题(24分),不定项选择题95-97题(6分)。

自2011-2014年微调,题号分布为单项选择题27-31题(5 分),多项选择题64-73题(20分),不定项选择题86-90或92-96题(10分)。

经济法有章可循,只要努力,得分不难。

2015年考试,经济法仍会延续自2011年来的模式,考生应力争得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分数(至少25分)。

二、重点与方法经济法所包括的7个单行法,每个单行法都至少有2道试题(单选1道、多选1道)。

相比较而言,劳动法、财税法、土管法是重点,分值会达到5分以上。

鉴于经济法命题老师对新法的偏爱,2015年需重点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药品纠纷解释和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药品纠纷解释是纳入2014年大纲必读法律文件的,2014年真题对食品药品纠纷解释未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则考查6分,环境保护法也是2014年新修订法律,但未纳入2014年大纲必读法律文件中,因此考查未涉及修订内容。

复习备考方法:经济法考题的特点是紧扣法条。

按照2014年司考大纲的要求,经济法部分要求阅读24个法律文件(见上文)。

天星培训——如何有效备考2015年司法考试

天星培训——如何有效备考2015年司法考试

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需要做哪些准备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很多人往往都处于迷茫状态,一来是对考试的难度、考试的深度没有切身的体会;二来是对复习备考本身有很多疑问,比如究竟需要复习多长时间?哪些辅导书好?司考有什么经验?哪个辅导班效果出众?哪个老师讲解透彻?为此,我们站在考生的立场上,从司考性质出发,对司法考试相关经验进行了总结,为广大学员备战2015司考服务。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司考是一个功利性质的考试,只要求够360分即可。

因此,这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使我们从中摸索出一些经验来。

无论是法学专业的考生,还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无论上不上辅导班,以下都是通过司考必备的法宝。

教材:《辅导用书》是非常权威的司考资料,它全面、广泛。

缺点是知识点太分散、没有重点。

如果基础比较差,建议从三大本看起,因为解释得比较详细,便于理解。

原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司法考试官方教材。

后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是,作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唯一司法考试专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质疑的。

因此,作为考生,也应当对其有足够的重视。

当某些教材或者复习资料对某个观点存在争议时,我们应当以辅导用书的观点为准。

法条:对于诉讼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来讲,法条是压倒一切的。

因为很多题目的答案都可以直接从法条找到依据。

但是,法条不是万能的,有些科目的法条就不那么重要,比如国际法。

另外,也有重点法条和非重点法条之分,但重点和非重点是相对的,不能盲从。

其实这样说,并不是要大家求全责备,而是想通过法条帮助理解、记忆。

历年真题:真题的重要性,近几年被炒得很热。

真题对考生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真题有重复率,虽然重题很少,但是能在几百道题里见到那么一两道,就像在一个陌生的城市突然遇见了一个熟人,总有捡到了宝贝一样的欣喜。

这一高兴,考试的紧张情绪就得到了缓解,说不定会超常发挥呢。

二是做真题能帮助我们摸清司考出题思路和考点。

这就像是指路明灯一样,照亮漫漫司考复习路。

2015年天星培训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的特征和作用

2015年天星培训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的特征和作用

公共基础知识—法的特征和作用一、法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真题回顾】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其最主要的特征是: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B.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C.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三)法的作用作用定义对象分类指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本人的行为(自律)确定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评价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他人的行为(他律)专门的评价: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考点预测】 “杀鸡给猴看”体现了法的( )作用。

A.法律的指引作用B.法律的评价作用C.法律的预测作用D.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法的作用也有局限性,这种作用的局限性反映在人的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自身因素三个方面。

1、人的因素:(1)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在行为,无法对人之所以作出该行为的动机、思想、观念、认识、信仰等发生作用,而且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所有行为中的一部分;(3)法律由人制定、实施受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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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
法的运行
一、地位分析
法的运行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察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占到法理学客观题23分中的30%左右。

其中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推理、天星司考、法律解释等知识点近年来每年必考。

而立法部分由于牵涉到《立法法》,也属于法理学中的常考点。

二、考点剖析
考点1、立法
自治条例(可以变通)
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15、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2013.1. 87)
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2
16、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

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8/1/4)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考点3、法适用的目标
法适用的步骤
整体上:三段论。

(1)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

注意:从生活事实中提炼法律事实,关键:一方面考量已知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2)寻找大前提:选择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

注意:选择法律规范必须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因此需要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以避免矛盾。

(3)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天星司考)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

注意: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整体理解和把握
注意:(1)三个步骤并非截然分开,确认案件事实必须要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来回往复,而且需要法律解释,对一般和个别进行缝合,解决规范和事实间的紧张关系。

(2)必须要说明理由,即需要法律论证。

17、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

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

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

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

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2/1/13)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考点4、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1)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在于:A、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B、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真实的。

(2)内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

保证从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推导真实有效,(天星司考)但对于前提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所以需要:
(3)外部证成:对于内部证成的前提的证成。

(4)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实质是一系列的三段论的叠加。

外部证成的三段论证成内部证成的有效性。

但是外部证成本身又是一个内部证成。

所以内部证成不仅包括法律规范、案件事实、法律决定之间的推理规则,而且包括确立前提本身的推理规则。

18、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1/86)
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
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
19、关于法律论证中外部证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1/54)
A.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之合理性的证成
B.外部证成是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
C.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无关
D.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
20、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

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

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

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1/15)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21、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2009/1/9)
A.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C.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天星司考)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考点6、法律解释
22、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

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

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1/13)
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23、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

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

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

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1. 11.)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天星司考)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考点7、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最高法院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最高检察院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国务院及其部门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
规定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天星司考)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两央、两高、两委)
⑵全体常委过半数通过,常委会公布。

(3)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53四川)
A.该规定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规定没有正式的法的效力
C.该规定的效力低于宪法
D.该规定属于正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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