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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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PPT第4章
22
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该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对此,我们应 按照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中,尽管周女士能否继承李伯康在广 州的楼房,取决于她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 法的婚姻关系,因此符合先决问题三大要 件中的一项。但是,根据中国的冲突法, 主要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即法院地法,不 具备三大要件中关于“主要问题依法院国 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这 一要件,故不存在先决问题。如果李伯康 在广州某银行有存款,其他情形不变,此 案就可能存在先决问题,我国法院可以根 据我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 法。 23
【案例4.6】住所在匈牙利的一对犹太夫妇决定 移民以色列。在途中,丈夫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 住区按照犹太人的非司法方式(ghet)与妻子离婚。 依照他们当时的住所地国家匈牙利的法律以及意大利 法,该离婚无效。但依以色列法,该离婚有效。随后, 他们取得以色列住所。在以色列,他们被认为具有单 身身份。后女方在保有以色列住所情况下,在加拿大 安大略省的多伦多,与第二个男子结婚。后该第二个 男子以其“妻子”系重婚为由,在安大略法院提起宣 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另:法院地有关的冲突规则:离婚的有效性适用当事 人离婚时的住所地法;结婚的有效性适用当事人的住 所地法。 请问:(1)该案存在先决问题吗?(2)如果存在 先决问题,该案的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各是什么? (3)如果存在先决问题,你认为安大略法院如何决 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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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致示意图
6
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案例3】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 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 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依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应 适用死者的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 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 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即日本法,如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日本的继承 法,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 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 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 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 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叫间接反致。
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该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对此,我们应 按照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中,尽管周女士能否继承李伯康在广 州的楼房,取决于她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 法的婚姻关系,因此符合先决问题三大要 件中的一项。但是,根据中国的冲突法, 主要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即法院地法,不 具备三大要件中关于“主要问题依法院国 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这 一要件,故不存在先决问题。如果李伯康 在广州某银行有存款,其他情形不变,此 案就可能存在先决问题,我国法院可以根 据我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 法。 23
【案例4.6】住所在匈牙利的一对犹太夫妇决定 移民以色列。在途中,丈夫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 住区按照犹太人的非司法方式(ghet)与妻子离婚。 依照他们当时的住所地国家匈牙利的法律以及意大利 法,该离婚无效。但依以色列法,该离婚有效。随后, 他们取得以色列住所。在以色列,他们被认为具有单 身身份。后女方在保有以色列住所情况下,在加拿大 安大略省的多伦多,与第二个男子结婚。后该第二个 男子以其“妻子”系重婚为由,在安大略法院提起宣 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另:法院地有关的冲突规则:离婚的有效性适用当事 人离婚时的住所地法;结婚的有效性适用当事人的住 所地法。 请问:(1)该案存在先决问题吗?(2)如果存在 先决问题,该案的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各是什么? (3)如果存在先决问题,你认为安大略法院如何决 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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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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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案例3】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 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 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依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应 适用死者的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 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 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即日本法,如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日本的继承 法,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 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 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 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 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叫间接反致。
国际私法课件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 【思考】在国际民事交往社会,是否存在 一种共同的整体的利益?如果有,如何实现 这种共同利益?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 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 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 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 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 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 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 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 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 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 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 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 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 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 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 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 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 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 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案例展示PPT课件
2020/10/13
11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 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 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 订地(注:广州)、合同履行地(注:大连)、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注:大连)、可供扣押财产 所在地(注:北京)、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 住所地(注:北京)人民法院管辖。
诉 日本三元株式会社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
纷案
析案者:敝人
2020/10/13
1
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 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 日本三元株式会社与天津某外贸公司商谈购买钢材。
• 1998年春,三元株式会社授权其在北京分社代表该会社 在春季广交会上与天津外贸公司正式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
• 合同约定:双方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由天津外贸公司提 供1500吨钢材,1998年9月10日前在大连交货。
•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 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案件。
•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 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020/10/13
7
• 为什么应当由中院管辖,而不是高院?
• 一、“重大涉外案件”之“重大”;二、关于集 中管辖的规定
2020/10/13
2
• 【问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 权?
• 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 告可否在中国提起诉讼?若在中国境 内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案例展示PPT课件
• 1998年6月,双方通过传真达成补充规定:(1)合同履 行中如出现争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合 同的履行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进行。
• 天津外贸公司于9月9日如约将钢材运至大连。检验后,三
元株式会社以质量不合约定为由,拒绝收货装船。双方遂 起争执。1998年11月,天津外贸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2020/10/13
12
•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0/10/13
13
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 的协议是否有效?
具体应如何适用法律?
• 有效。法律依据如下: • 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
•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 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经营 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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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中国 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 同。
•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 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股份的合同。
• 最后,我们可以得知,本案中“合同订立时卖方
住所地法”即是天津的法律。
2020/10/13
22
谢谢您的指导
THANK YOU FOR YOUR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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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国际私法》课件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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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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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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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私法.ppt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1. 自然人的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 法律上的身份。
多国国籍(诺特鲍姆案)或无国籍(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 )
中国政府在其1984年12月19日备忘录中承诺,“允许 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联合王 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即后由英国政府确定的“英国国 民(海外)”护照)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是该备 忘录强调指出,上述中国公民在香港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 因持有上述出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国际私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 对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主要任务,包 含实体法规范(《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 公约》)、冲突法规范(《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 公约》 、1878年的福尔果案)和程序法规范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的法律部 门。
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定位为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 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 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 涉外民事案件。”
由此,可以看出,“涉外”是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 体和法律事实任何一方面涉外予以界定的。
(3)由于国籍被剥夺。某些国家有剥夺国籍 的法律规定。一个人被剥夺国籍之后,在没有取得 新国籍之前就将成为无国籍人。
(4)其他原因。如偷越国境,没有合法护照 或护照逾期而又没有领新证件等,也可能造成无国 籍情况。 平等原则;有效国籍原则(梅盖求偿案)
国际私法主体PPT课件
有效成立
属人法
(2)对于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
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是法
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
内国法
2020/7/23
32
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何程序
特别认许程序 一般认许程序
概括认许程序
2020/7/23
33
我国法律规定
1980年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外国企业确实
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国法。”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2020/7/23
21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 1、《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0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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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1、原因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2、解决办法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法院地法
2020/7/23
15
我国国籍冲突之规定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 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 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 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 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 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 律。
▪ 4、你认为,列国根据本国法律允许诺特波姆入 籍的行为对危地马拉是否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 么?
▪ 5、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2020/7/23
国际私法第一章精品PPT课件
请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 这些民事关系是否属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集装箱船
“富山海轮”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 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国再保险公司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籍集装箱
国际侵权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关 系 国际保险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国际代位求偿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国际私法调整民商法律关系的方式
❖ 1、间接的调整:指引 ❖ 《民法通则》144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 ❖ 动产所在地法 ❖ 《民法通则》146规定: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 ❖ 权行为地法
图示
准 据法
法 院
审理
案件
❖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周师的天空不大,但是她足够我们每个人 去飞翔
❖ 用你的行为去促使你的思想形成
❖ 一份坚持 + 一份努力=你和他人的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 学习方法: ❖ 1、充分利用上课时间 ❖ 2、结合国内民商法内容 ❖ 3、上课认真领会重点难点
❖ A国人甲,长期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 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均为A国人,且已成家 立业。甲在北京有价值千万的房屋一套,但 一日不幸,在和妻子出行时遇到车祸双亡。 子女在悲痛中处理完父母丧事后,对房屋的 继承发生争执。其子认为:父母及家人是A 国人,应按A国法律进行继承,房屋有儿子 完全继承,出嫁的女儿无权继承;而长期在 中国生活的女儿受到了中国优良文化的影响, 认为男女平等,应平等继承父母的房屋。
❖ 思考:港澳台
案例: “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 浦路斯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集装箱船
“富山海轮”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 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国再保险公司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籍集装箱
国际侵权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关 系 国际保险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国际代位求偿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国际私法调整民商法律关系的方式
❖ 1、间接的调整:指引 ❖ 《民法通则》144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 ❖ 动产所在地法 ❖ 《民法通则》146规定: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 ❖ 权行为地法
图示
准 据法
法 院
审理
案件
❖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周师的天空不大,但是她足够我们每个人 去飞翔
❖ 用你的行为去促使你的思想形成
❖ 一份坚持 + 一份努力=你和他人的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 学习方法: ❖ 1、充分利用上课时间 ❖ 2、结合国内民商法内容 ❖ 3、上课认真领会重点难点
❖ A国人甲,长期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 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均为A国人,且已成家 立业。甲在北京有价值千万的房屋一套,但 一日不幸,在和妻子出行时遇到车祸双亡。 子女在悲痛中处理完父母丧事后,对房屋的 继承发生争执。其子认为:父母及家人是A 国人,应按A国法律进行继承,房屋有儿子 完全继承,出嫁的女儿无权继承;而长期在 中国生活的女儿受到了中国优良文化的影响, 认为男女平等,应平等继承父母的房屋。
❖ 思考:港澳台
案例: “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 浦路斯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
国际私法全套课件314
• 3 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 平面的法律冲突:发生在同一层面的主权 国家之间或者同一国家不同法域之间的法 律冲突(横向的法律冲突)。 • 垂直的法律冲突:不同层面的上位法与下 位法之间法律冲突(纵向的法律冲突)。
• 4 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对同一社会关系,有众多的法律竞相调整 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被称为积极的法律冲突 。与此对应,对某一社会关系,各国法律 均不参与调整的现象即消极冲突。
• 2双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含有一个抽象的连结点,并以其为 依据推定适用某一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 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 其系属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其所指引 的法律同时适用于其范围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系的冲突规范。 • 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有离 婚理由的,不得离婚。 •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法律至少应包含 两个,而其中必然有一个是法院地法。
• 4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系属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而只需要 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指引,以便选定法律适用于某 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 这类冲突规范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 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其方式依婚姻各方的属人法 ,但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有效。 •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按顺序依次选择) •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适用父亲的本国法, 只有当不在人世时,才适用母亲的本国法。
•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概念:社会关系中的某一法律事实将调整该 社会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 联系在一起时,由于法律内容的差异和位 阶的高低而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PPT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两种含义:1.对象范围,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范围仅仅限于涉外民事关系。2.指国际私 法应当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是一个极有分歧观点的问题 ,不能绝对化,采取 发展的眼光。 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也认为关于民事 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 行的规范,应该包括在国际私法之中。
程序法学派,国际私法或者完全视为“法官 的法”,或者认为它是指示法官的“路标 法”。 实体法学派 ,它首先是以实体涉外民事关 系为规范对象的,只是在这种关系发生争议 时,才发挥其“路标法”的作用 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3.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德国科恩认为:国际私法既不属于公法,也 不属于私法,而是自成一类的法律 国际私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 私法;亦即既包含有公法的性质,也包含有 私法的性质。而且它所包含的公法与私法性 质,都不能仅用某一种规范、某一方面的性 质或作用加以论证,而是必须从多角度来加 以全面、客观、科学的考察的。
(五)与邻近学科的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
对于这类法律,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早已为学者们所注意,并被纳 入“积极的公共秩序”(positive order public)之中 。
(六)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观点: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 一法律体系,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 法的这种绝对的僵化的观点出发,而应该从 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目前依中 国较普遍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已成为一个 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 律部门,兼及几个法律部门中的相关部分的。
2.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 质
程序法学派,国际私法或者完全视为“法官 的法”,或者认为它是指示法官的“路标 法”。 实体法学派 ,它首先是以实体涉外民事关 系为规范对象的,只是在这种关系发生争议 时,才发挥其“路标法”的作用 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3.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德国科恩认为:国际私法既不属于公法,也 不属于私法,而是自成一类的法律 国际私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 私法;亦即既包含有公法的性质,也包含有 私法的性质。而且它所包含的公法与私法性 质,都不能仅用某一种规范、某一方面的性 质或作用加以论证,而是必须从多角度来加 以全面、客观、科学的考察的。
(五)与邻近学科的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
对于这类法律,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早已为学者们所注意,并被纳 入“积极的公共秩序”(positive order public)之中 。
(六)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观点: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 一法律体系,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 法的这种绝对的僵化的观点出发,而应该从 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目前依中 国较普遍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已成为一个 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 律部门,兼及几个法律部门中的相关部分的。
2.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 质
国际私法 ppt课件
Chapter 1 An introduction to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关注什么?
• 兔子,你到底动还是不动? • Q币,你是币吗? • 一个茶杯和四个茶壶VS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 • 在华留的纳绍尔群岛人Jack需要计划生育吗? • 印度人John的驴子跑到了中国人王老五家的玉米
• 6.最高法院民四庭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 各辑。
• 《武大国际法评论》、《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等。
拓展学习资料:专著类
1. 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2版。
• 1.韩德培:《韩德培文集》(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2.李浩培:《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李双元:《李双元法学文集》(上·下),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9年版。
• 4.肖永平著:《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 5.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各卷,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船舶碰撞损失如何赔付?
• 我国“无极号”轮与希腊“太虚号”轮在新加坡 附近公海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对方450万英镑、 我方50万的损失。两船现停靠于新加坡港维修。 如何赔付?
• 方案一:各自50% • 方案二:按过错程度 对方70%,我方30% • 方案三:适用新加坡法: 船东限制责任条款 • 结果:我方赔偿32万
5. 林燕萍:《国际私法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出版社2005-2006
年版。 7. 徐青森、杜焕芳:《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私法关注什么?
• 兔子,你到底动还是不动? • Q币,你是币吗? • 一个茶杯和四个茶壶VS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 • 在华留的纳绍尔群岛人Jack需要计划生育吗? • 印度人John的驴子跑到了中国人王老五家的玉米
• 6.最高法院民四庭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 各辑。
• 《武大国际法评论》、《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等。
拓展学习资料:专著类
1. 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2版。
• 1.韩德培:《韩德培文集》(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2.李浩培:《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李双元:《李双元法学文集》(上·下),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9年版。
• 4.肖永平著:《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 5.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各卷,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船舶碰撞损失如何赔付?
• 我国“无极号”轮与希腊“太虚号”轮在新加坡 附近公海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对方450万英镑、 我方50万的损失。两船现停靠于新加坡港维修。 如何赔付?
• 方案一:各自50% • 方案二:按过错程度 对方70%,我方30% • 方案三:适用新加坡法: 船东限制责任条款 • 结果:我方赔偿32万
5. 林燕萍:《国际私法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出版社2005-2006
年版。 7. 徐青森、杜焕芳:《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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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 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 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 约责任。
• 案例六: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 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 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 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 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 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 开设赌场。
• 案例四: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 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 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 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 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 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 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 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 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 案例七: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 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 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 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 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 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 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 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 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 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 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 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 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
•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 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 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 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 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
• 案例五:法国人皮埃尔在20虚岁时与中国 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 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 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 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 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 他19周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 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 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
•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 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 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 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 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 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 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 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 起诉。
•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 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 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
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
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 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 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 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 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最高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 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 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 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
• 案例二: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 学。钱某在中国有法定住所,在日本有临 时住所。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 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 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 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 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国后,为遗产分 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 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 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案例三:
• 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 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 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 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 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 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 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 案件?说明理由。
•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
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 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
• 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 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 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 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 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私法案例
• 案例一: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 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 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 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 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 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 国,由他抚养。
•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 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 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 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 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 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 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 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 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 约责任。
• 案例六: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 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 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 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 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 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 开设赌场。
• 案例四: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 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 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 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 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 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 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 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 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 案例七: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 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 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 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 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 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 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 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 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 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 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 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 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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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 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 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 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 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
• 案例五:法国人皮埃尔在20虚岁时与中国 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 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 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 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 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 他19周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 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 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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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 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 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 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 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 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 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 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 起诉。
•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 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 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
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
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 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 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 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 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最高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 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 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 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
• 案例二: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 学。钱某在中国有法定住所,在日本有临 时住所。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 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 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 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 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国后,为遗产分 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 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 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案例三:
• 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 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 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 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 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 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 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 案件?说明理由。
•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
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 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
• 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 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 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 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 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私法案例
• 案例一: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 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 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 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 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 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 国,由他抚养。
•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 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 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 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 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 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 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