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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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案情」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那么将提起诉讼."[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那么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那么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那么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5条、第23条.国际经济法案例〔八〕[案情]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 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 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那么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D〕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A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解析]〔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卖方有选择用陆海联运提单或海运提单的权利,若提交海运提单那么须表明"已装船",若提交陆海联运提单那么不必表明,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是一份陆海联运提单,故无需表明记装船",即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2〕保兑行作为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倮证兑付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的承诺,受益人有权要求保克行直接付款,并不受制于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因此,C分行负有向A公司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一经保兑,C分行那么取代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或承兑和付款的责任;C分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汇票单据一经倮兑行付款或承兑、付款,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遇有信用证修改,保兑行可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也可拒绝对修改书加以承兑,在后一种情况下,承兑行应无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5条、第38条.国际经济法案例〔二〕[案情]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B##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B##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B##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问题]〔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参考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解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16条第2款.国际经济法案例〔九〕[案情]1997年7月25日,##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那么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间题达成新协议.因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2〕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证无法承兑负责.〔3〕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晕委托关系.〔4〕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解析]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5条.国际经济法案例〔六〕[案情]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参考答案]〔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解析]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海商法》第76——78条.国际经济法案例〔七〕[案情]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X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X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参考答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X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X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X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解析]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4条.国际经济法案例〔三〕[案情]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问题].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参考答案]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解析]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X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那么,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那么.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第77条.国际经济法案例〔四〕[案情]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参考答案]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解析]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本案中,买方并不了解家具厂的生产能力,而想当然地认为家具厂将预期违约,因而单方面撤销合同,是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根据《公约》规定,"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销合同.买方在家具厂对其履约能力作了明确说明后,仍坚持撤销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卖方.而一俟卖方拿出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或提供了担保时,买方就应该恢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当家具厂说明确能履约后,狮城家具行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该家具行没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具厂并未构成预期违约,而狮城家具行单方面违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履行提货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72条.国际经济法案例〔五〕[案情〕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II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199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问题]买方申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参考答案]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解析]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那么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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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第一章绪论一、调整范围案情简介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

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

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

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问题?思路判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要看一看该合同的性质。

判断合同的性质,要看一看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身份如何。

本案参考结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

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等。

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

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

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

二、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它的适用范围是:(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1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1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2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

这2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

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

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

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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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法PPT案例最惠国待遇案例印度尼西亚为了建立自己的汽车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促进国产车生产的措施,其中包括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

印度尼西亚还与韩国合作生产民族车,对从韩国进口的汽车整件或零部件免税。

同时对国产车生产提供补贴。

对除韩国之外的汽车整件进口,征收进口关税和奢侈品税。

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整车使用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根据成品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用于制造汽车部件的小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对某些种类的汽车免减奢侈税。

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包括两套措施。

2月计划规定,对满足有关设施所有权、商标使用和技术的具体标准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公司,授予先锋或国产公司地位,维持先锋地位依赖3年期限内国产车满足不断提高的当地含量要求。

日本、欧洲共同体和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的措施分别提出申诉。

同一专家组对这些申诉进行了审查。

专家组裁定,印度尼西亚违反了GATTl994第1条第1款、第3条第2款,TRIMs 第2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第5条(c)项,但没有违反SCM第28条第2款。

专家组裁定,申诉方没有证明印度尼西亚违反TRIPS第3条和第65条第5款。

各争端方对专家组报告都没有提起上诉。

CEPA2003年大陆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

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加强合作。

《国际经济法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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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
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
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
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
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
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主讲教师:王祥修
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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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 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 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 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 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 筑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
证期间开出信用证。之后,为促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 信用证的问题,申请人提议修改合同的支付条款,修 改内容为:申请人支付10%定金,条款中的罚金从原 合同规定的3%提高到5%。被申请人不同意这项修改, 2故021未/3/8在申请人的提议上签字。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 6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
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
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
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公司回电
表202示1/3/8,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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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
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签订
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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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9、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场价格上浮;我方复电拒绝..问题: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10、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2日电发盘撤消..”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题:1A商行是否已经成功地撤消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题:我国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2、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出售机床一批..法国公司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公司索赔;法国公司又向我方索赔..问题: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3、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D公司以D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 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问题:C公司是否侵权本案将任何处理14、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问题: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5、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6、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2000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4月28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于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问题: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不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18、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19、“台湾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娥眉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于1972年1月4日及1月29日先后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问题: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进行批注20、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问题: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21、我国万利嘉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了新闻纸..2001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3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题:保险公司的拒绝是否合理为什么22、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工作人员工资..问题: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本案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23、1996年3月;中国留学生王某将独立研制出的水果桃的一个新品种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局确认该种桃系用非生物方法“制造”的;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美国专利法授予品种发明专利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国专利法尚不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因此美国专利局也不应为其提供专利保护..1997年1月;美国专利局驳回了王某该项发明专利申请..问题:美国专利句驳回王某专利申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4、日本某公司于1990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1990年5月13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1990年12月20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同年7月;中国某大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8月22日;该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关于这项发明的专利申请..问题:中国专利局应当把该项发明专利授予谁为什么25宁波“杉杉”服装公司以加工高档男女西服、衬衫闻名;其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占有一定的市场;拥有的“杉杉”牌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国内也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打开国际市场;让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公司的领导决定在提高服装质量;在国外广做宣传和积极促销以外;还要在美国、日本、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十几个国家申请“杉杉”牌文字和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他们特地委托某商标事物所代为办理各国商标注册事宜..考虑到我国和公司拟申请商标注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因此该事物所决定通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然后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再逐一取得注册..问题:1如何通过国际注册使“杉杉”商标在有关国家取得注册 2如果在取得国际注册以后的第三年;我国商标局宣告“杉杉”商标的国家注册无效;会对其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26、中国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某项技术;合同期限5年..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原材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其产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项技术..问题: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27、A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贷款协议..后来;A银行感到提供贷款的压力很大;想吸收B银行和C银行进来..B银行以转贷款的方式加入;C银行以转让的方式加入;A银行并未完全退出..后来;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问题:A银行、B银行和C银行是否都有权直接要求X公司偿还贷款什么28、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可撤消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题: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9、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是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问题: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2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30、2003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问题: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2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31、甲国某公司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是46%、60%和30%..问题: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分别应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别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3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问题:你认为能够仲裁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国际经济法ppt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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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案11998年7月20日,新加坡A公司给中国大连B公司发要约称:“鱼粉180吨,单价CIF大连每吨800美元,总价值1764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内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电复。

”B公司回电,接受,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公司未回答也未装船。

分析;B公司认为A公司违约了,A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没违约B公司要求立即装船属于实质性修改,属于新要约。

A公司并未承诺案2中国甲公司于2007年5月9日发电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中称:可供白糖1500吨,每吨6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本月内答复有效。

乙公司于6月1日回电:你公司5月9日发盘我接爱,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

甲公司未回答。

请回答: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没有成立。

因为乙公司没有在要约规定期间内做出承诺•案3•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中国的B公司,为此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

B公司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

对此A公司并未答复。

以后,A公司收到公司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

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他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请回答:•1、合同是否成立?•2、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没有成立•合理单单相符•案4•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散装农产品,从亚洲某港口运往伦敦。

合同规定,“按CIF 条件交货,凭单据支付货款。

”当货物运到时,卖方只提交一份提货单,但没有保险单。

买方以卖方未提交保险单为由,拒付货款。

但卖方认为这是一份CIF合同,或者到货合同,既然已经到货,买方应当付款。

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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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贷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个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间,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

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物到达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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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仍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仍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仍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壹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和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和信用证条款壹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X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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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案例(仅供参考)1)A出售一级大米300吨,FOB成交。

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品质。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

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买方负责风险已转移卖方已完成支付2)我国公司和韩国公司签定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接到货物后,经过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受损严重。

韩国公司出具证明表明, 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但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风险损失由谁承担?卖方没投保有过错风险没发生转移由卖方承担损失3)德国公司与我国公司签定CFR合同,德方向我方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方在2008年4月20日交货。

德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舶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方向我方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品质有变。

问:上述损失,谁承担?德方承担因为德方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货物已发出这个附属义务因此德方有过失风险不发生转移4)我国公司于200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上海码头交货时间:4月15日5)一份CIF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凭装运单据付款。

合同订立后货物出运,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问1: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该案中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问1:买方没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由买方承担损失但是买方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6)FOB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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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页,编辑于星期六:二十点 四十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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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风 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 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应该有买方承 担,但是卖方应该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 责任,但是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规定,使得买 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 破裂的责任由卖方负责。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六:二十点 四十六分。
案情摘要
香港A公司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 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是未 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于22日上 午11时向电报局交发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 于22日下午1时到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 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 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 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 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六:二十点 四十六分。
案情摘要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 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 定:德国公司在200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 规定的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启航驶往目 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来 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 司投保。但货到达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 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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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定出售大米的合同。合 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 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 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 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 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是到了9月10日,买 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

国际经济法案例精编版

国际经济法案例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1946 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

1949 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

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

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

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那些? 3 、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答: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为应当向英国纳税的前提是英国应对其有居民税收管辖权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首先,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其居民身份的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即它认为,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也设在喀麦隆,所以公司为喀麦隆居民身份,英国对公司无居民税收管辖权。

其次,它认为,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即所得又不是来源于英国,所以英国又没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因此,它认为不应当向英国纳税。

)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既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

(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

该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即为那国居民。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

总机构设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

(4)控制选举权标准。

根据该标准,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哪国居民。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

2021年国际经济法案例中央电大网上

2021年国际经济法案例中央电大网上

1118 月,德国某公司与香港某有限公司订立了购买1000 台PC机合同。

港商提供20 台之后,经德方检查,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20 台PC机货款已付。

港方自知我司提供合乎规定产品已属不也许,就向德国公司建议,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公司负责供货,货款由德国公司汇付中方公司帐户。

3 个月后,中方如期完毕供货,质量经德方公司检查合格。

但德国公司将货款汇付中方指定银行帐户时,扣除了港商交货20 台不合格PC机货款。

中方公司为此向德国法院起诉,规定获得货款。

德国公司律师辩称:该公司与中方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订购PC机合同是与港方订立,只是代港方支付货款,因而有权扣除港方提供不合格货品货款。

中方律师以为:中、港、法3 方在港方供货有困难时,商定由中方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商定与法、港之间前合同没关于系,在中方公司完毕供货义务后来,德方公司应当按商定付足货款,德方公司与港方公司关于前20 台PC机债务,与中方公司无关,德方公司私扣货款是违法。

法院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以为,港方履约有困难,经各方批准,邀请中方公司负责供货是合法。

依照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规定,3 方口头商定是有效,德方应当向中方公司帐户汇付1000 台PC机所有货款,从中扣除港方所供20 台不合格PC机货款是违约。

法院判中方公司胜诉。

试问:1、国内法律关于涉外合同形式有效性是如何规定?2、关于合同形式,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有何不同?参照答案:国内合同法第10 条明确指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她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商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阐明在国内成立涉外合同形式不受限制。

《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第11 条规定:“本公约买卖合同不必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上不受任何其她条件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涉及人证在内任何办法证明。

”这阐明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在形式上不受限制,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她可以证明合同存在方式。

国际经济法案例(2006)

国际经济法案例(2006)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绪论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样是否正确?2,国际商务惯例的法律效力案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 青岛,目的港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

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国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了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

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载船舶,就致函要求德国公司派船,并声称:根据《INCONTERMS2000》,作为买方的德国公司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德国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运用《INCONTERMS2000》,所以,深圳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适用《INCONTERMS2000》,由于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

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NTERMS2000》,因此,深圳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履行联系船舶的义务。

双方遂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未能履行。

双方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本案可否适用《INCONTERMS2000》2.《INCONTERMS2000》与合同约定之间在法律效力方面的关系如何?合同的成立:1,1999年10月1日,中国上海某公司(A)向日本三林株式会社(B)发出一份函电:现出售中国一级大米1000公吨,FOB上海2200人民币/公吨,12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10月8日,A 邮寄一封撤回通知书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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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乙公司实际缴纳给中国的公司所得税: • (500+40) ×30%-12=150(万美元)
• 美国甲公司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 甲公司是中国乙公司的母公司,因而在计
算甲公司应缴税款时,必须将甲公司来自 国外子公司即乙公司获得的股息所得并入 甲公司所得内进行计算。 • (1)乙公司的税后收入: • 500-150=350(万美元)
• 问题:
• 1、计算乙公司应该向中国政府缴 纳的所得税?
• 2、计算甲公司应向美国政府缴纳 的所得税。
案例(二)答案
• 乙公司是日本丙公司的母公司,因而在计算 乙公司应缴税款时,必须将乙公司从丙公司 获得的股息所得并入乙公司所得内。
• (1)丙公司应缴日本公司所得税 • 200×40%=80(万美元) • (2)丙公司税后收益为: • 200-80=120(万美元) • (3)丙公司支付乙公司的股息:
• (6)可抵免税额:由于甲公司已经承担国 外乙公司和丙公司所得税款77.67万美元, 不足抵免限额,故已纳税款可以全部抵免, 即可以抵免税额77.67万美元
• (7)甲公司实缴美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
• (1000+252.67)×50%-77.67=548.665 (万美元)
案例(三)
• 2019年4月,中国北海粮油公司与巴基斯坦 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 12000吨 (240000包)白糖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每吨单价为437美元。由中方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该批货 物由巴拿马籍某轮承运。在巴基斯坦某港 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 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 何遮盖物并发生了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 为不清洁。
• 1992年,由于担心产品没有知名度难以打开 市场,在生产出第一批专利产品时,甲公司 用和乙公司相同的商标和包装将这批产品投 放市场,结果当年销量极大,1992年12月底, 甲公司将当年销售额的10%如数支付给乙公 司。没想到的是,1993年3月,乙公司以商 标侵权为由(乙公司商标已于1990年在我国 注册)致函甲公司要求赔偿,而甲公司却认 为利用乙公司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然可采 用乙公司的商标,因而对其索赔要求不予理 睬。1993年6月,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 讼。
• 2019年4月11日船抵达目的港厦门后,侨星 公司向船务公司传真一份保函,请求无正本 提单提取货物。
• 4月16日,收货人建达公司向厦门外代出具 无提单提货担保函。4月17日,船务公司指 示厦门外代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给被告收 货人建达公司。建达公司后因财务困难没有 去银行付款赎单。请回答下列问题:
• (1)船务公司指示厦门外代凭副本提单加 保函放货给)银行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案例(一)答案
• 答案:(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 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持有提单 就拥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原告马江支 行作为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关系承兑付款 后,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合 法持有提单,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 船务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将货物交付给非提 单持有人,侵犯了马江支行的合法权益。
120×20%=24(万美元)
• (4)乙公司所获股息应承担的丙公司所得 税:80×[24/(200-80)]=16(万美元)
• (5)乙公司来自日本丙公司的所得:
• 24+16=40(万美元)
• (6)乙公司来自日本丙公司股息所得的抵 免限额:40×30%=12(万美元)
• (7)可抵免税款:乙公司已经承担日本丙 公司所得税16万美元,超过其可以抵免限 额,因此只能获得部分抵免,即可抵免税 额为12万美元。
• (2)船务公司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放货的法 定义务,应对由此给马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因此,马江支行应起诉船务公司。
案例(二)
• 美国甲公司拥有在中国成立的乙公司50%的 股权,乙公司又拥有在日本的丙公司20%的 股权。在某一纳税年度,甲公司在美国国内 所得为100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国的国内所 得为500万美元,丙公司在日本的所得为200 万美元,假设美国、中国、日本的该年度企 业所得税率分别为50%、30%、20%。中美、 中日之间根据协定可享受限额间接抵免的优 惠政策。
• (2)乙公司支付美国甲公司的股息:
• 350 ×50%=175(万美元)
• (3)甲公司应承担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所得 税:(150+12)×[175/(540-175)] ≈77.67(万美元)
• (4)甲公司来自中国乙公司和日本丙公司 的所得:175+77.67 ≈252.67(万美元)
• (5)甲公司的抵免限额: 252.67×50%=126.335(万美元)
• (2)本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题保函无效,且 即使是有效保函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 (3)本问答案是否定的,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 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案例(四)
• 1991年12月,我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经过 多次会晤达成协议,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生产 的A类产品的专利技术,在合同有效期 (199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 不再把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其他厂家,且自 己生产的A类产品也不再销往中国。鉴于日 方损失的市场份额较大,甲公司于1991年12 月底一次性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并承诺每 年将年销售额的10%付给乙公司。
• (3)收货人是否应向保险人索赔,因为该批 货物已投保了水渍险?
案例(三)答案
• (1)本问答案是肯定的。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即表明其收到货物时货物没有问题,承运人应对 途中受到的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在装货时已发 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就不应签发清洁提单,这 样收货人的货款也不会付出。在承运人依保函签 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使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 中的制衡作用被破坏。因此,承运人必须对依保 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
• 而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据了保函,以要求承运 人签发清洁提单。船长在接受了保函的情况下 签发了清洁提单。货轮于5月23日抵达北海港, 经北海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了578包有雨 水污染,并确认货物有短少608包。
• 请问:(1)收货人是否应向承运人索赔,因 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 (2)承运人是否可以依保函要求收货人向托 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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