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四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
编号
指标
1
用地性质
2
用地面积
3
建筑密度
4
容积率
5
建筑高度/层数
6
绿地率
7
公建配套项目
8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9 Nhomakorabea建筑后退用地边界
10 社会停车场库
11 配建停车场库
12 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
开口路段
13 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
设计内容
分类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规定性
引导性
注解
用于一般建筑/住宅建筑
用于研道路的地块 用于地块之间 用于城市分区、片的社会停车 用于住宅、公建地块的停车场
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 特色街道、公园等开放空间地区
• 一.城市整体密度分区原则法
• 根据微观经济学区位理论,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 面,确定城市开发总量和城市整体强度(即核心指标建筑 密度和容积率),建立城市强度分区的基准模型和修正模 型,进行各类主要用地的强度分配,为确定地块容积率, 制定地块密度细分提供原则性指导。此方法优点是在区位 理论基础上,将分区管理控制向系统化、数据化、精细化 方向大大推进,使城市规划控制管理中各项指标的确定更 具有严密性,进一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标制定 的科学性。——但分区推导模型内容体系构建尚待进一步 探讨,模型中各项因子选择和推导过程中各因子所占比重 的确定等因素,对于分区控制合理性程度、密度分配结果 有很大影响。
• 三.典型实验法
• 根据规划意图,进行有目的的形态规划,依据 形态规划平面计算出相应的规划控制指标,再根 据经验指标数据,选择相关控制指标,两者权衡 考虑,用作地块的控制指标。这种方法的优点是 形象性,直观性强,便于掌握,对研究空间结构 布局较有力,缺陷在于工作量大并存在局限性和 主观性。
2020年关于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实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指导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均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镇)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除《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外,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用地指标也应当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3、基本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4、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1、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2界线稳定划定编制单元应统筹考虑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交通分区、景观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结合自然地貌、主要交通道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和行政区划等社会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划定的编制单元不应随意变动..3规模适度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4编码统一编制单元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3、划分组织1划定编制单元的划定根据技术复杂性和划分工作量;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组织方式;中小城市、镇宜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特大城市、大城市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2实施编制单元划定后;应以其为项目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3调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对编制单元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四至界线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4、规划内容确定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四至界线和面积..特大城市、大城市单独组织划定编制单元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常住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本开发强度等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1、划分目的为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必要的弹性;提高实施的可操作性;可根据本地规划管理需求;在编制单元与地块两个空间层次之间划分基本控制单元.. 2、划分原则1以城市主次干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同时考虑与街道、社区等行政界线结合; 2内在功能的关联性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可兼容性;3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60-100公顷为宜;同时应考虑图则查阅的适宜比例.. 3、控制内容 1主导属性指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并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重要依据.. 2总建设规模指基本控制单元内的总建筑面积;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基本控制单元内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应突破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用地时;应同时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上下限控制要求.. 3配套设施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设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其内容、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但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进行调整;用地边界应考虑相应设施经济合理的建设和使用要求.. 4广场和街旁绿地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布置的广场和街旁绿地;其数量、规模和位置为强制性内容;其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1、用地策划目的在关注民生、利于公平、保护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开发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和不同方案的比选;综合考虑功能、生态、经济、景观等多种因素;合理布局各类用地和设施;科学确定各项控制要素;引导土地利用和设施建设的时序;优化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性和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2、用地潜力分析以土地权属宗地为基本单元;系统分析现状土地利用和建筑情况、周边用地和设施配套状况;结合上位规划、权属单位发展意向和居民意愿进行开发潜力分析;合理确定保留用地、更新用地和改造用地;作为开展用地策划的基础..3、用地策划的一般要求1集约性要求加强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挖掘现有土地资源使用潜力、加强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和再利用等方法;综合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倡导公共交通导向的土地开发模式;以公交可达性水平和交通承载能力水平指引建设强度梯级分布;引导城市人口和功能活动向公交走廊两侧集聚;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2经济性要求以用地潜力分析为基础;通过开发成本-收益分析;综合市场开发需求、历史文化保护、交通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空间形态优化等整体性要素关系;合理确定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协调好与周边地区、相邻地块关系;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提升地块开发的经济效益;增强规划的可行性..3功能性要求合理区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不同开发建设条件已建地区、新建地区、编制单元不同主导功能类型中心区、工业区、生活区等等情况下公共服务功能需求、设施配置水平的差异性;综合确定各类设施配置标准和建设规模;并优先保障其用地需求..4操作性要求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开发的客观规律;合理制定土地开发条件;引导投资特别是市场投资、推进城市建设向预期的目标迈进..综合考虑开发时序和配套时序对土地价值的影响作用、对本编制单元功能提升和空间优化的意义;以及旧区更新改建的需求和投资估算等因素;合理安排规划实施时序..1、划分目的分解控制指标;落实控制要素;满足规划实施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的要求..2、划分依据1与土地使用权属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相协调;规划予以保留和新建的、用地相对完整独立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宜单独划块..2用地性质宜明确单一功能;适应混合功能用地开发需求;地块内可以包含相互兼容的用地性质..3城市“五线”规划注:指城市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文教体卫专项规划等确定需刚性控制的设施用地;宜划分至最小类别;其他用地可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区位、不同控制要求原则上划分至中类或小类..3、地块规模地块规模应适应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支路网密度要求;并与区位、用地类型、开发控制要求等相适应..住宅街坊的规模以合理的城市支路网密度和适宜的整体开发规模为控制依据;旧区、公交优先发展区宜2~4公顷;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8公顷..一般以完整的住宅街坊为规划居住用地地块;也可将住宅街坊细分为多个地块..工业街区的规模依据相关产业门类生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2公顷;每个街区可细分为多个地块..4、地块界线调整相邻的同类地块或可兼容的地块可以合并;较大规模的地块可以进一步细分;规划应说明地块合并与细分的原则、合并与细分后的控制要求等;以适应城市开发的不确定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地块合并不得降低支路网密度规划标准..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地块界线进行适当调整..1、城市“五线”1城市道路红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主要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等为强制性内容;次要支路的位置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允许适当调整;但不得降低其路网密度、不得减小红线宽度..2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线形廊道的位置、宽度和沿线的防护距离等为强制性内容..其他非线性设施的数量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半径要求和相应的建设要求..敏感性设施应协调好与其它用地开发的时序;其用地边界、周边防护距离等应符合相关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3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公园绿地的数量、位置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用地边界应符合相应建设要求;方便人的活动..防护绿地的界线为强制性内容..4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指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为强制性内容;规划新增景观水体的边界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其他水体的边界为强制性内容..5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规划中应标出城市紫线的具体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以及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等设施..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服务人口、人均指标要求确定其规模;并根据合理的服务半径优化布局..新建地区宜采用集中布局模式;已建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灵活的布局模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面积、配置内容、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服务半径和相关建设要求..3、基本指标综合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开发程度、交通组织、景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并考虑城市“旧区”和“新区”的差异;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地块控制指标;确定相应的控制方式和强制性规定..1容积率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基准容积率1加浮动幅度等..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下限有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等特别要求的地区可同时控制上下限;市场开发性质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可采用基准容积率加浮动幅度的控制方式;浮动幅度不应超过15%;超过一定规模的地块在提出容积率允许浮动幅度的同时;还应同时规定允许浮动建筑总面积的合理上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宜同时规定容积率下限和上限..基准容积率是测算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依据;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各地块建筑面积汇总不得突破基本控制单元的总建设规模..2建筑密度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一般情况下;各类用地均控制建筑密度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景观风貌地区、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建筑密度上下限..3建筑高度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一般地区建筑高度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不同地区的建筑高度控制:有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塑造、机场净空保护、城市安全与防灾、公用设施技术等要求的地区;应控制建筑高度上限;有空间轮廓和开放空间围合要求的地区;应同时控制建筑高度上限和下限;规划确定的高层建筑引导区必要时可控制建筑高度下限..4绿地率控制方式: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也可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其他用地应控制绿地率下限..4、基本内容确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导则规定的必须进行强制性控制的内容为基本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其控制方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加必要的基本内容;明确适宜的控制方式..1、行为活动分析综合分析各类行为活动特征;系统梳理景观体系包括景观点和观景点;根据人的活动路径的不同高度和运行速度;提出相应的空间景观控制要求;重点对慢行通道的尺度、服务设施、景观环境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2、界面控制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山体等、人的活动特点、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对本地区城市界面景观特征、贴线率2以及沿线建筑主体、裙房、构筑物的高度、面宽等提出控制要求;对建筑立面、风貌特色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1广场界面根据不同类型广场的空间围合特点;对周边建筑、绿化的连续性及其与广场之间的高宽比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街道界面街道界面强调连续性和韵律感;根据街道尺度、功能特点;重点对沿街建筑高度、贴线率及退让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有较大规模集散需求的建筑控制必要的退让空间;其他建筑尽量提高贴线率..3滨水界面滨水界面强调自然性和亲和感;研究水体与岸线、道路、滨水建筑、绿化之间的相互关系;重点对沿线建筑的高度、体量、绿化形态、亲水要素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4沿山界面沿山界面强调立体性和通透感;保护山体的自然形态;重点对沿山建筑高度、屋顶、绿化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3、景观风貌控制落实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对本地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充分利用本地区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资源;以视觉景观分析为基础;结合规划地段的人群活动特征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引导空间景观体系构建..1节点确定景观风貌节点的位置和类型;对其周边建构筑物的高度、风貌以及环境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2廊道划定景观视廊的控制范围;对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绿化等提出高度、风貌等控制或引导要求..3色彩遵循层次分明、相互协调、有序变化等基本原则;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色彩提出分片引导要求..4、开放空间组织开放空间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特色的重点地区;应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统筹安排开放空间;并与城市公交和慢行系统紧密衔接..1广场根据广场的主要功能、用途及在城市交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广场的性质;可分为市民广场包括文化广场、游憩广场等、纪念性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市政广场等..根据广场的不同功能和区位;确定相应的用地规模、空间尺度和布局形式;满足开放性、易达性、大众性的要求;均衡分布;形成体系..根据广场类型及使用者活动特点;提出广场的外部交通衔接、出入口、设施配套、绿地率、硬地率等控制要求;并对广场风貌、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2街道确定景观道路、特色街道的位置和长度;与周边交通协调衔接;对沿线土地使用功能、建筑形式、绿化景观提出控制要求;对配套设施、环境小品提出引导要求..3滨水空间根据景观水面、河、湖、江、海等不同类型水体的尺度和用途;结合使用者的滨水和水上活动方式;针对不同滨水空间类型;对水体沿岸功能、岸线和护岸形式、防洪设施、生态保护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植物配置、绿化景观、滨水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4沿山空间根据山体在城市中所处的区位;综合分析山体高度、坡度、植被等自然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结合使用者在山体周边和山上的活动方式;对安全防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组织、配套功能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周边地段的建筑高度、建筑景观、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5、建筑控制与引导1建筑高度综合分析规划地段的区位、功能定位、交通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城市安全、经济性等因素;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加强视廊、视野景观分析;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划分建筑高度分区;合理引导高层建筑布局;优化整体天际轮廓;提升交通和公用设施的集约性..2建筑风格分析现状建筑风格特征;按照保护并延续地方建筑优秀文化传统、强化城市特色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使用功能;提出建筑风格引导要求..3建筑色彩遵循统一中求变化、保持城市文脉、凸显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等原则;对建筑色彩提出引导要求..1、基本原则1交通引导加强交通供应及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的互适应分析;根据交通影响对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相关设施布局等进行校核、反馈;有效发挥交通引导作用..2分区调控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交通分区和规划要求;具体落实路网密度、停车调控系数、公交站点覆盖率等指标的要求;并可视需要对上位规划进行校核和反馈;明确相应的对策与措施..2、道路系统1道路a 道路网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和具体交通分区的路网密度指标;结合用地布局的细化;优化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线形;深化并完善支路网;形成等级分明、结构合理、协调衔接的道路系统..b 道路功能综合内外交通衔接、内部交通组织、引导用地布局等要求;明确道路所承担的主要功能..c 道路红线结合现状基础;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线路及站点设置、交叉口展宽、港湾式车站设置、高架和下穿道路衔接等要求;确定道路红线宽度..d 出入口根据城市交通管理要求;确定禁止开口路段;必要时应确定部分或所有地块的出入口;出入口设置数量、方位、宽度等应与地块交通需求相匹配..e 道路横断面结合现状基础;综合考虑交通组织、用地开发及景观塑造等要求;协调人车关系;注重公交和慢行空间保障;优化路权分配..2交叉口a 交叉口形式一般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口;必要时拓宽交叉口路段;增加进口和出口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快速路、交通量大的主干路相交路口宜采用立体交叉口;立体交叉力求形式简单;节省用地和造价;主流方向便捷;机非分道行驶..b 交叉口用地规模根据相交道路最外侧机动车道适宜转弯半径合理控制交叉口用地规模;节约用地;减小行人过街距离..c 交叉口渠化原则上仅对相交道路中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进行渠化;且应优先考虑红线内渠化;支路及慢行功能为主的道路不予渠化..规划应制定需渠化交叉口的设计指引;指导交叉口渠化工程设计..d 交叉口坐标和标高确定需刚性控制的道路交叉口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道路平曲线拐点坐标和半径、道路纵曲线变坡点坐标;指导道路工程设计..3、公共交通1常规公交a 公交线路依据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落实公交线路;对道路通行条件与公交线路布置要求进行校核;提出解决措施..b 公交场站中途站:根据交通分区对站点覆盖率的要求;明确调整及增设的公交站点位置;明确港湾式停靠站位置及对道路红线的要求..其他场站:依据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校核并明确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和占地面积..c 公交优先专用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校核并确定公交优先专用道位置及交叉口展宽要求..2快速公交a 快速公交线路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快速公交线路布局;落实快速公交线路走向和用地控制要求..b 快速公交场站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落实快速公交枢纽站、中间站、停车场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好车站与人行过街设施的关系..3城市轨道交通a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确定的线路走向;划定控制保护区..b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枢纽站、中间站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与周边用地开发和交通组织的关系..c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功能需求;落实用地控制要求和周边建设控制要求..。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中府[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05〕15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城区及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
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镇政府制订,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规划编制目的与依据2、规划适用范围与对象3、规划编制原则与要求4、规划审批流程与权限5、规划调整与变更程序6、规划监督与检查机制7、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12 规划编制目的与依据1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目的是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各项战略部署和发展目标,为城市、镇的土地使用、开发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法定依据。
12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13 规划适用范围与对象131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
132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全部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14 规划编制原则与要求14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众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
142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城市、镇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因素,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安全。
143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15 规划审批流程与权限151 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152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规划展示馆等场所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
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g)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 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 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 ( 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 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 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h)交通出人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 可分为以下几个指标:
1 、基础资料的收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至少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a)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
的规划资料; (b) 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 (c) 人口分布现状; (d) 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
保留建筑等; (e)公共设施规模及分布; (f)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g)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
第一节 城市详细规划编制 的内容和方法
1
本节知识结构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地位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2
在我国,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二个 层面,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为规划管理提供控制依据。
5
(3)城市政策的载体
城市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城市发展的某种目标而采取的特别 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都包含诸如城市产业结构、 城市用地结构、城市人口空间分布、城市环境保护,鼓励开发建设等 方面广泛的城市政策的内容。
例如,适当放宽规划地区土地使用强度控制,可以更多的 吸引开发者的 投资意向,从而带动地区发展:适当加紧规划地区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可以更好地保 障环境质量:而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多种选择,则可以实现 城市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 八 条 编 制控 制 性详 细 规划 ,应 当综 合考 虑 当地 资源 条件 、环 境 状 况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公共
管 理创新 ”方 面 的论 坛 。 同时 ,2011年 中国勘 察设 计 协会 要 搭 建五 个方 面 的工 作 平 台 ,即节 能减 排 工 作推 进 平 台、宣 传 和信 息共 享 平 台 、技术 推广 和 优 秀获 奖 项 目的 示范 引 导平 台 、信 息化 建 设平 台 、 国际工程 信 息交流 平 台。
住房和 城 乡建设 部部 长 姜 伟新
。
二 。一 。年十 二 月一 日
城市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了规 范城 市 、镇 控制 性 详 细规 划 编制 和 审批 工 作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城 乡规 划 法》,制定 本办法 。
第 二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编 制 和 审 批 ,适 用本 办法 。
协会 今 年 的一 些具 体 工作 :上半 年 开一 个 全 国性 的节 能减排 主 题 论坛 和展 览 会 ,其 中论 坛 包 括主 论坛 和 交通 市 政 与基础 设 施 、能源 与 工 业 、建 筑 与 勘察 岩 土三 个 分 论坛 ,届 时将 邀 请 国家 有 关 部 门领 导 或 著名 专 家 、学者 到 会指 导 ,同时举 办 节 能减 排 展 览 会 ,展 示 行 业 在“十 一 五 ”期 间 落 实 节 能减排 基 本 国策 取 得 的阶段 性 成就 ,交 流企 业 节 能减 排最 新 技术 成 果和 工 作经 验 ,提 升 勘察 设计 行业影 响力 。下半 年搞 一次 关于“企业 战略 转型和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青政办[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州(地、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法调整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最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制定了《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气象资料;(2)水文资料;(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6、公众参与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 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 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1、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 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 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控规编制、审批、 实施管理、动态维护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是提高控规 管理依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控规管理精细化、效率 化的重要保障。
7、编制时序 《办法》第十三条提出: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 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 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 ——总规确定的建设用地,有近期就要开发的,也 有中远期要开发的,从对土地开发规划控制要求上,客观 上并不需要在总规批准后就立即制定所有地块的控规,可 以根据地块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批次地制定地块层面的 控规。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二)控规的编制 (三)控规的审批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五)控规的修改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 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单元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要求确 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6年7月21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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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四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
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
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
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达,并
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
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
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