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2019年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方式;(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景府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景府发[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7月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住房建设行为,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建房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方式建设农民住宅小区;非城市规划区内采取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的方式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有条件的也可采用农民住宅小区的方式规范农民建房。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含珠山区,市高新区,昌江区西郊街道、新枫街道、竟成镇、鲇鱼山镇(部分),市陶瓷工业园区以及浮梁县的浮梁镇、洪源镇、湘湖镇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分,具体以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禁止城市规划区内农民私自改建、扩建、重建、新建房屋。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屋及购买农民住宅小区的房屋。
第二章资格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申请在农民住宅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
(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灾毁房且无其他居所的;(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并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三)因城市建设或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无其他居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16条:第一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六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七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因被征收或者拆迁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给予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江西省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是常见的情况。
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城市建设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一般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补助费等。
2. 生活困难补助,对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3. 就业安置,对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人员,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者创业。
二、农村土地整治拆迁补偿标准。
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农户进行拆迁补偿。
江西省针对农村土地整治拆迁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根据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土地肥沃程度、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2. 粮田补偿,对因拆迁而丧失耕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粮田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3. 就业安置,对因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户,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转产转业,增加收入来源。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拆迁补偿标准。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原有的土地使用者进行拆迁补偿。
江西省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拆迁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原有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款。
2. 生活补助,对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3. 就业安置,对因拆迁而失去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者创业。
总之,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景府办字[2014]91号【发布部门】景德镇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4.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4〕91号)珠山区、昌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8月26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2014年9月25日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市政府指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全程参与指导监督。
昌江区、珠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高新区、昌南拓展区等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景德镇市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工作流程

中心房屋征收工作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市土地储备中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旳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旳顺利进行,提高房屋征收管理水平,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以及《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暂行措施》,结合我中心实际工作状况制定本措施,后来房屋征收工作原则上遵照本措施执行。
第二章房屋征收程序都市房屋房屋征收实行旳程序可以归纳为如下2个阶段:前期准备、房屋征收实行和赔偿。
一前期准备阶段前期准备工作是指从立项开始直至获得房屋征收许可证旳一系列报批手续,在办理各项前置审批手续旳同步围绕房屋征收自身所做旳准备工作。
重要包括:项目立项、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用地同意书、房屋征收摸底、总评估、申请房屋征收许可证、编制拆房屋征收方案。
1、项目立项持政府有关房屋征收项目旳有关会议纪要等精神文献、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发文至发改委申请立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持立项批文、政府会议纪要及地块图纸等文献,向规划局申请领取。
3、建设用地同意书向国土局规划运用科申请,所需材料有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图纸等材料。
4、房屋征收摸底由实行房屋征收旳中心征收拆迁办联合小区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房屋构造、经营状况等状况进行调查登记立案。
5、确定征收赔偿方案在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旳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状况进行组织调查并经房屋评估企业进行价格总评估后,确定赔偿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同步向被征收人公开。
6、依法召开听证会假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赔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规定旳,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7、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房屋征收决定旳必经程序,对征收项目潜在旳矛盾和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8、资金证明根据《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暂行措施》规定,需贯彻房屋征收与赔偿费用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景府字〔2016〕13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3月28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5日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建立市、区两级共同参与城市建设体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城市发展的合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改造,是指由城市更新改造主体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三老三线一村”(老街区、老厂区、老窑址、城市出入口沿线、城区主干道路沿线、滨江景观带沿线、城中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整治、改造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二)建筑质量及消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亟需改造的;(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筑风貌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亟需改造的;(四)城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五)历史城区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需要改造的区域和建筑;(六)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众参与,成片改造、分类推进的原则,按照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分区分片有序推进。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办法.doc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景德镇市发布日期:2000-11-2执行日期:2000-11-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的实施第三章征地的补偿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统一征用工作,保护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段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征地。
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用地协议。
第五条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计划、公安、农业、林业、粮食、银行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应积极协助市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政府拟定统一开发的用地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的实施第六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需要,采取实征和预征两种方式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对已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市政府已批准出让方案的地块应当采用实征方式征地。
实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必须持市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规划选址初步红线图,报请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建设用地初步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向市规划局申报办理正式用地规划红线图,以及办理城市规划允许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准建手续。
(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协议书,同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用途、地类、面积、四至范围、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劳力安置途径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景德镇市昌江区方家排拆迁通知

景德镇市昌江区方家排拆迁通知XX市XX区2019年第五批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XX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一、规划用途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及商服用地。
二、征地位置土地座落:拟征收土地位于鲇鱼山镇金桥村、徐坊村、上徐村、凤岗村、吕蒙村。
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面积本次征地总面积465.6105亩。
其中,水田217.659亩、旱地3.4095亩、林地205.6665亩、其他农用地29.019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456亩、未利用地3.4005亩。
四、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和《景德镇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补偿如下:涉及XX山镇XX村1、水田:111.591亩,补偿标准5.0085万元/亩,补偿金额558.9035万元;2、旱地:3.4095亩,补偿标准3.3557万元/亩,补偿金额11.4413万元;3、林地:70.0095亩,补偿标准2.6万元/亩,补偿金额182.0247万元;4、其他农用地:17.1465亩,补偿标准2.6万元/亩,补偿金额44.5809万元;5、村庄及工矿用地:0.048亩,补偿标准2.6万元/亩,补偿金额0.1248万元;6、未利用地:2.673亩,补偿标准1.0017万元/亩,补偿金额2.6775万元;7、青苗补偿费:41.1832万元;合计:840.9359万元。
XX镇XX村1、林地:61.8615亩,补偿标准2.6万元/亩,补偿金额160.8399万元;2、青苗补偿费:13.7704万元合计:174.6103万元。
XXX镇上XX1、水田:30.327亩,补偿标准5.0085万元/亩,补偿金额151.8928万元;2、林地:71.7075亩,补偿标准2.6万元/亩,补偿金额186.4395万元;3、其他农用地:2.916亩,补偿标准2.6万元/亩,补偿金额7.5816万元;4、未利用地:0.7275亩,补偿标准1.0017万元/亩,补偿金额0.7287万元;5、青苗补偿费:22.7129万元;合计:369.3555万元XX镇XX村1、水田:45.2685亩,补偿标准5.0085万元/亩,补偿金额226.7273万元;2、其他农用地:3.351亩,补偿标准2.6万元/亩,补偿金额8.7126万元;3、村庄及工矿用地:0.3405亩,补偿标准2.6万元/亩,补偿金额0.8853万元;4、青苗补偿费:10.0768万元;合计:246.402万元。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景府发〔2017〕3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景府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引导中心城区农民依法依规、合理改善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
按照“既保障农民基本住房需求,又坚决遏制新增‘两违’”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3〕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根据《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本意见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为:北起以杨家村、双蓬村、三龙村、查大村、陈家板村等行政区划为界,南至荷塘乡、竟成镇以及寿安镇的月山村行政界线,东起月山村、兰田村、双凤村、进坑村、湘湖村行政界线,西临丽阳镇、鲇鱼山镇、洪源镇的行政界线,总面积约718.93平方公里。
(一)完善规划编制。
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指引,农民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要求;实施原址改造或异地新建的,相关各区(县)、镇(乡)政府必须在市、区(县)规划部门的指导下,以编制完成的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为依据,编制完善村庄改造提升规划、农民住房建筑设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成片改造、配套建设。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景德镇市征地统一年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景德镇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府办字[2006]12号【发布部门】景德镇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1.05【实施日期】2006.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景德镇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景府办字[200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要求各市、县在2005年底以前制定并出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景德镇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一月五日景德镇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的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精神,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同地同价原则。
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农用地,其年产值应基本相同,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相结合原则。
在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时,应考虑农用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
(三)与原补偿标准。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源:景府发[2006]6号作者: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日期:06-02-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以及拟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拟出让地块应实行净地出让,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对拟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
第四条市房管部门应当严把拆迁许可关,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要件不齐备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五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并实行如下六项制度:(一)拆迁公示制度:拆迁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负责人姓名、拆迁上岗人员及上岗证号、办事指南等。
(二)信访服务制度:拆迁现场设置信访接待室,专人负责接待,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来信来访有记录、处理信访件件有落实,有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帮助拆迁户解决困难。
(三)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答复和处理拆迁户投诉的问题;拆迁现场设置投诉举报箱,对违纪人员及时查处。
(四)监督检查制度:房屋拆迁所在地监察等部门应当对拆迁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五)拆迁诚信制度: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单位信誉档案,监督拆迁单位按照拆迁委托合同按期完成拆迁任务,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景府办字〔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景府办字〔2016〕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6月28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2日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属浮梁县辖区的土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浮梁县政府制定。
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到位。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为:(一)“飞地”:“飞地”的征地补偿按照“飞地”所坐落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未承包给村民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于被征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福利等。
(三)被征土地承包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宅基地被征收,如重新安排了无偿的新宅基地,安置补助费就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于被征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福利等。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被
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公告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
偿金额、安置地点等内容。
第七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
具
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
的依据。
第九条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秩序,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第十条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
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
履行或者依法申请赔偿。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
处违法拆迁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字〔2019〕50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字〔201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1日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城乡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规定情形的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含珠山区、昌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南新区在内的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
在中心城区内实施土地征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坚持“程序规范,补偿合法,多元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收原则,妥善解决合理诉求,做到和谐征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实施主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依法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6•【字号】景府办字[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景府办字[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2010年5月17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景德镇市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为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进程,尽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全覆盖体系,确保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全市经济较快增长、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1、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分工、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
2、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结合。
江西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江西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江西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进行房屋拆迁或征收时,政府依法对农村居民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避免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
根据江西省相关政策规定,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和材料等因素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对农村居民的房屋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2. 对于因征收或拆迁而导致无房可住的农村居民,政府还会提供临时安置或货币补偿,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这些临时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标准也需要明确规定,确保农村居民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二、土地补偿标准。
1. 在农村房屋征收或拆迁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征收,政府也会对农村居民的土地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标准通常是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以保证农村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2.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对因土地征收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给予补偿。
这种补偿通常是以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款或补贴来实现的,以帮助农村居民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
1. 为了确保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的有效执行,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申诉途径,让农村居民能够在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和申诉,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另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农村居民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补偿信息和服务。
综上所述,江西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是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6【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第3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到文明服务、规范上岗。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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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景德镇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景德镇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定点在《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到拆迁安置问题,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办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拆迁安置工作,要本着“既要保证建设顺利进行,又要对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合理安置”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拆迁安置第四条各单位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好审批手续,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用地后,向市拆迁办公室申请拆迁安置事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搬迁。
第五条拆迁范围一经核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停止受理户口迁入,并严格控制分户,除军人退伍和新出生等正常情况外,不得借拆迁之机增加安置人口和要求分户安置。
第六条凡已经确定拆迁的公、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拆迁前应维持原状,也不能转让、调换和买卖,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即停止办理这方面的手续。
第七条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迁或对建设单位提出过高的要求,被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被迁住户的工作单位,有责任做好拆迁的动员工作,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都应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第八条拆迁居民住房,应当按照“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根据原住房的面积、结构、质量和地理位置、家庭人口等不同情况,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负责安置。
1.安置房屋的结构、质量、设备条件等和原住房屋类型相似的,按照被拆迁户原住面积予以安置。
对从市中心迁到市区边缘地段的被拆迁户,安置的房屋面积可以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居住面积平均每人不得超过两平方米。
2.用新建住房安置原住在砖木结构房屋或旧式里弄房屋的被拆迁户,原则上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安置原住在棚户、简易房屋的被迁户,因新建住条件改善,安置居住的面积应当较原住面积适当减少。
3.被迁户在市区或近郊有多处住房,居住面积较宽者,可不予安置。
第九条被拆迁户中需安置住房的人口,以常住户口为准,非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计入。
(一)原为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含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二)户口在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户口在本市工作单位,住在集体单身宿舍的职工;被迁户的家庭人口数,以市拆迁办公室通知公安机关之日为准。
第十条被迁户居住面积的计算,私有住房以产权证标明的自住数量为准,租住公房的以承租证标明的数量为准。
第十一条为了不致影响工程建设的进行,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拆迁户,临时周转的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采取临时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经济补贴。
1.由被迁户租用私房或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一至三人户每月补贴12元,四至六人户每月补贴14元,六人以上户每月补贴20元。
2.由被迁户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临时过渡住房,上述标准的补贴费付给被迁户所在工作单位。
3.由建设单位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不给经济补贴,但过渡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一般不得少于五平方米。
第十二条对于自行搬家的被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的搬家补助费。
补助标准。
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每户40元,五人以上的每户60元。
对于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的被迁户,由建设单位派人派车搬迁的,搬迁补助费应适当减少。
因参加拆迁会议和搬家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凭建设单位证明,被迁户所在工作单位应给公假一至三天,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三条为了保护公民所有房产的权益,建设单位应给产权单位和产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规定(以下简称统一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不得各行其是,产权单位和产权人也不得借故提高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拆除单位公有房屋的补偿办法,可按下列规定办理:1.建设单位拆除房地产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和经租房,其新建安置房屋产权按国家规定交给房地产部门管理的,不另补偿;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房地产部门管理的,按统一规定给予补偿。
2.建设单位拆除产权属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房,可以按照统一规定给予补偿,可以由被拆迁单位自行迁建,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迁建的房屋,应当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处理。
迁有提高建筑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拆除居民的私有房屋,原则上应实行收购,按照统一规定,给予补偿。
房主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以面积、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实行调换,也可以以新建的公房调换产权。
新旧房屋调换,均按质论价,遇有差额,予以经济补差,其差额由建设单位和房主各负担一半。
房主同意作价补偿,并且又能自己解决住房者,可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五。
房主要求迁建,属房主自行拆建的,由建设单位按统一规定补偿作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发给拆建补助费;属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原结构包拆包建的,不给拆迁补拆偿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拆除由房地产部门代管的房屋和落实政策需要归还房主的私人房屋,按照统一规定,实行收购,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农民的房屋,一般按原拆原建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建,也可以由农民自行迁建。
原拆原建,只补工补料,不给予补偿。
迁建住房的标准和面积超过原有房屋的,其超过部分所需的统配材料,由建设单位适当解决,增加的费用由被迁户负担。
农民住户的院墙、门楼、猪栏、牛栏、柴棚等附属建筑物,需要拆迁的,参照上述原则办理;属于拆除的,则参照统一规定,由拆迁单位付给适当的补偿费。
第十八条凡属未经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种违章建筑,不论公产私产,一律不予补偿,也不列为安置;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应当无条件地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由建设单位拆除,以料补工。
第十九条在城建部门指定用地借建的临时建筑物,由被迁单位自行拆除。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建设单位参照统一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拆除房屋的旧料,应当充分利用。
在不重复计价的原则下,按下列办法处理:1.拆除代管和经租房屋的旧料,原则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购,用于房屋维修,建设单位如确需自用,要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2.拆除房地产部门管理的公房,已向房地产部门补偿了的,其旧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未给补偿的,由房地产部门无偿收回。
3.拆除产权属于机关、学校和企事业的公房,其房屋旧料,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涉及房屋的产权交替,不论公产私产,均须报经房地产管理和交易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房屋被收购后,产权者必须交出原房产所有权的证件,交清房地产税金和公地租金,并交由税务、房管部门注销。
办好了拆迁收购手续以后,房屋收购费则由建设单位一次付清。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产权纠纷的私房,对于无人管业的私房,对于尚未落实政策的私房,如一时难以解决和落实,经房地产管理交易部门和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和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同意,可先行拍摄照片,绘制详图,议定拆迁办法和补偿价值,进行拆迁安置,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拆迁生产、营业用房,被迁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自觉地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采取维持生产和营业的临时措施,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
因拆迁确需停产、停业的,由建设单位与补拆迁单位协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其它拆迁第二十四条拆迁祠堂、庙宇、庵堂、教会、会馆等建筑,建设单位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名胜古迹(包括古建筑),由建设单位报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毁。
第二十六条拆迁范围内的人防设施,测量标志和公共设施(如公厕电杆、管线等)由建设单位报请有关部门处理,拆迁补偿费由建设单位付给。
第五章调解与奖惩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就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事项签订协议,并报司法机关予以公证。
经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拆迁办公室裁决。
市拆迁办公室作出裁决后,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期配合拆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十八条在执行本办法和双方签订协议中,如发生争执,由市拆迁办公室调解仲裁;调解无效时,各方均可向司法机关起诉。
第二十九条被迁单位或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对以实际行动克服困难支持国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予以奖励,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在安置条件具备后十天之内搬迁完毕的,每人奖励20元;限期内搬迁完毕的,每人奖励5元。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经市拆迁办公室批准私拆私建的,由城市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其上级部门应对私拆私建单位的主管领导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已按本办法作了合理补偿、安置,坚持过高要求,拖延搬迁的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工作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教育无效,蓄意刁难,拒不搬迁,影响国家建设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干预责令限期搬迁,期满仍不搬迁者,建设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十二条在拆迁安置工作中,对威胁谩骂,无理取闹,行凶打人,破坏国家建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三条对利用拆迁房屋之机,骗取房屋,强占房屋,非法买卖房屋,私自拆毁房屋和拿走拆屋旧料等违法活动,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以前拆迁安置完毕的,不再重新按本办法安置。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授权市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