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

合集下载

印发《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印发《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号:连政发[2000]71号发布日期:2000-5-9执行日期:2000-5-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招投标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第六章责任第七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15日市十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九日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压缩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国有或接受财政经常性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进行的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连云港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传达和贯彻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对政府采购具有指导性的政策及管理办法,监督政府采购和政策的执行;(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制定、调整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组织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案;(三)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工作;(四)收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审批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七)编制并下达市级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八)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并负责依法查处;(九)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文府办〔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府办〔2018〕6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各预算单位:《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6日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的编制依据是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琼财采〔2017〕1628号),目前我市尚未设立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协议供货项目通过实行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结果的协议供货标准进行分散采购。

其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项目外),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择优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自行采购不等同于自行购买,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仍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另行规定外)和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对徐圩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连政发[2009]15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对徐圩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连政发[2009]15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对徐圩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对徐圩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连政发〔2009〕159号)徐圩新区管委会(筹),市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云港港口发展全力推进徐圩片区开发的意见》(连发[2009]9号)精神,为促进徐圩新区的整体开发建设,市政府决定,给予徐圩新区全额留用财政体制。

在徐圩新区管委会成立并设立一级财政之前,对徐圩新区区内产生的财税收入由市级直接征管,实行封闭管理。

对徐圩新区2014年前市级财税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徐圩新区开发建设。

附件: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财税封闭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财税封闭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云港港口发展全力推进徐圩片区开发的意见》(连发[2009]9号)精神,对徐圩新区财税收入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2014年,一定六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徐圩新区规划范围内,不含板桥工业园已开发的一、二期区域(下同)。

第四条徐圩新区管委会(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多元开发,封闭管理、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对徐圩新区岸线和后方土地等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统一开发建设。

第五条连云港市徐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徐圩新区投融资平台,接受徐圩新区管委会(筹)领导,所有相关建设项目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均注入徐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镇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

实施政府采购,将公共支出中的购买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之中,能有效抑制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不断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工作发展需要,不断细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

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特别是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滁政办[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的《滁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滁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滁州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滁州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及时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黄政办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5号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2日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参照《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制定《黄冈市2019—2020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没有成立前,采购人可以委托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

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二、采购限额标准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可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或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市级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政办字[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字〔2010〕72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行为,实现城市供热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集中供热入网范围和要求(一)按照集中供热规划,各集中供热企业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采暖建筑,均应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具体的入网计划和时间表按照政府统一安排由各供热企业制定并实施。

入网的业主和物业公司要积极支持,移交必要的资料并配合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供热热源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新建项目必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严禁单独建设燃煤锅炉房供热。

项目规划时必须预留热力站建设用地,其供热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邀请供热企业参加或征求供热企业意见。

供热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参数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竣工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

(三)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建筑应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供热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居民住宅建筑必须达到分户控制要求。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连政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9〕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市政府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事项作出决策之前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组织听证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或者建议单位应当就听证事项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的社会涉及面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公示后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二)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编制的其他规划、计划;(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五)制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绍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17号)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在2008年试点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单位的预算观念,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及“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工作理念,强化预算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有利于增强预算单位自身的微观理财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管理主体,充分履行预算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财政、预算单位的宏观和微观两级理财机制,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理财积极性,加强支出管理;有利于构建严密的防腐体系,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对财政资金支付进行过程动态监控,使财政监督由过去的事后检查转变为以事前审核监督、事中实时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为特征的全面监督,从制度上避免财政资金违规违纪操作。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一)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所有财政资金收付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改变”。

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2019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2019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2019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蚌政办秘〔2017〕18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2019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8—2019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3日2018—2019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有关问题说明及要求(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怀财购〔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经开区财政局、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怀化市2018-2019年度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怀化市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怀化市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分类目录怀化市财政局2018年2月28日附件1怀化市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器设备、通信设备、广电设备、图书、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二)服务类。

电信服务、车辆维修服务、会议服务、金融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属于《怀化市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分类目录》以内的集中采购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1.市级:单项、批量达到2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集中采购。

2.县市区级:单项、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集中采购。

(二)属于《怀化市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分类目录》之外的分散采购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1.市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单项20万元、批量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2.县市区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单项10万元、批量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丽政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丽水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6日丽水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丽水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全市统一制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见附件)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由本单位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自行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依法依规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

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或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查、批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2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2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4日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开封市市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开封市市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开封市市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汴政办[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开封市市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汴政办[2018]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开封市财政局制定的《开封市市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二、《开封市市级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2019、2020年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之一。

采购人在2019、2020年度内采购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

三、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批复政府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发展改革、交通、城管、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管理和服务好市直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连政办发〔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8〕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单位管理职责,落实法定主体责任1. 明确单位职责。

各单位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财务工作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政策、财务制度的学习,不断增强执行财经法纪自觉性,努力提升依法理财能力。

2. 落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汇报,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会计监督。

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或承办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严肃预算刚性约束,加强全程预算管理3. 规范预算编制。

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强化预算执行。

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严格控制和规范办理预算调整事项。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3日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短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恶化”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要围绕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管控目标,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科学测算区域内各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的环境质量目标和达标期限要求,合理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第二章环境质量管控要求第三条大气环境质量管控要求。

到2020年,我市PM2.5浓度与2015年相比下降20%以上,确保降低至44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降低到35微克/立方米。

到2030年,我市PM2.5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要求。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202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3.5万吨,NOx控制在4.7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2.2万吨,VOCs控制在6.9万吨。

203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2.6万吨,NOx控制在4.4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1.6万吨,VOCs控制在6.1万吨。

无锡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锡财购[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无锡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锡财购[2008]18号)市级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8]14号)转发你们,并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发展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对于一些非工作必须的项目,如进口的乘用车等,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允许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

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三、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先履行审核手续。

具体要求如下:(一)采购人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时,应对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

(二)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注明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名称及文号,以及在相应文件中的具体项目(如《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等)。

苏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苏财购〔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作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全市各级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全市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品目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乘用车和客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会议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全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不含)以下,其中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不含)以下。

省、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尚在原合同期内(合同起始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可暂不执行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结果。

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合同到期确需重新采购的,重新采购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苏州市财政局2020年9月29日。

扬州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扬财购〔2018〕1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扬州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购〔2018〕1号各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州市财政局2018年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第三章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第五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六章评审费发放第七章评审专家的评价与处理处罚第八章附则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17年11月8日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7]160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
准》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7〕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现将市财政局编制的《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录》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监
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

三、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确保编实编细、应编尽编。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全面推行网上商城采购,提高政府采购综合效益。

我市网上商城具体品目由市财政局依据省财政厅网上商城具体品目确定。

五、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认真督查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A 货物类
A020******* PC服务器预算30万元以下网上商城采购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预算30万元以下网上商城采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