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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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苏卫医[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卫医〔2006〕113号)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提高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水平,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2、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14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14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14号)各市卫生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卫生队伍建设,增强整体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规定,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城市社区医务人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三基训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三基”训练工作,提高社区医务人员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增强整体业务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教育,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进一步提高对“三基”训练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三基”训练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具体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医改决策部署,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三基”训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突出抓好三基训练的重点环节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和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要突出抓好社区医务人员实践技能的训练,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尤其要提高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慢性病规范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水平。

当前,要组织社区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省卫生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复习题解(全科医学分册)》。

同时,要深入学习贯彻《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和核心制度,增强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安全;切实转变服务模式,为居民提供人性化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56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56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56号)各市卫生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结合我省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和省属有关单位将贯彻本方案的具体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张炳新,电话:************;电子信箱:*****************.cn附:《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现就我省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对口支援的工作内容(一)确定对口支援关系1.省和苏南五市对口支援苏北五市。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和镇江市卫生系统分别对口支援淮安市、徐州市、盐城市、宿迁市和连云港市的卫生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关系如下:(1)省属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苏北县级医院。

苏南、苏中省属每一所三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苏北五市的一所县级医院。

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确认名单

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确认名单

附件:
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确认名单
南京市
白下区朝天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秦淮区红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邺区双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宁区谷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无锡市
南长区南禅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塘区刘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区旺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阴市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徐州市
开发区金山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州市
钟楼区五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苏州市
金阊区白洋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相城区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熟市莫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通市
港闸区永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发区竹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云港市
连云区陶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发区中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淮安市
清河区市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盐城市
大丰市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扬州市
广陵区杭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高邮市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镇江市
润州区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区平昌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扬中市三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泰州市
海陵区苏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高港区刁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全省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现将两个《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江苏省卫生厅二○○五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一、设置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按照中心和站一体化的原则,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服务网络。

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功能(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制定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二)建立健康教育网络,广泛开展以提高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卫生习惯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儿童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开展卫生消毒处理及质量监控工作。

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节育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做好急救工作;提供家庭出诊和双向转诊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医院药事管理,提升医院药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我厅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医院药事管理。

医院药事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药事管理工作的方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医院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水平。

同时,全面提高医院药事管理水平,大力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也是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事管理,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协调药学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和相关药品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二、认真开展医务人员培训。

医院药事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培训,督促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使每位医务人员切实掌握和遵守药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药品使用环节管理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苏卫社妇[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17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创建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在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以及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经各地申报,我厅按照《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组织人员逐一进行了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现确认南京市建邺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0个单位为“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上述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南京市(8)建邺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玄武区同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下区大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合区大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秦淮区中华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雨花台区宁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楼区长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宁区百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锡市(6)北塘区黄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崇安区广瑞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崇安区上马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惠山区长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区硕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长区清名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州市(5)云龙区云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云龙区天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楼区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楼区铜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贾汪区夏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市(3)天宁区红梅街道北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宁区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戚墅堰区潞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4)相城区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新区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太仓市城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通市(4)如皋市如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发区新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崇川区狼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港闸区幸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云港市(4)海州区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云区连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浦区花果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浦区新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淮安市(3)楚州区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淮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浦区盐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盐城市(2)亭湖区青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亭湖区便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扬州市(5)广陵区文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陵区汶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陵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扬区梅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扬区双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江市(3)润州区七里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京口区四牌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京口区象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州市(3)姜堰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陵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陵区泰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苏卫基妇[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苏卫基妇〔2008〕2号)各市卫生局:为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构建县(市、区)乡(镇)两级、乡(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乡(镇)村综合卫生服务功能,向农村居民提供综合、连续、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我省从2005年起,在全省开展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根据《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在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落实省政府和卫生厅创建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重点工作安排,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经各地申报和我厅组织审核,现确认南京市江宁区禄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0个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上述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广大的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保护和促进农村居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二○○八年一月三日江苏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南京市:南京市江宁区禄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江宁区湖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浦口区汤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溧水县柘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溧水县东屏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淳县桠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锡市:江阴市祝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阴市霞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州市:铜山县大许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山县张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睢宁县古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沛县敬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市: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溧阳市南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坛市薛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石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昆山市巴城镇正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太仓市浮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安县李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启东市汇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云港市:赣榆县海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赣榆县沙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海县青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淮安市:淮安市楚州区季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淮安市淮阴区棉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湖县戴楼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洪泽县共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涟水县梁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盐城市: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台市唐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湖县建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射阳县洋马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邮市郭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都市丁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应县西安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句容市边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句容市天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扬中市新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常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姜堰市顾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靖江市西来镇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兴化市茅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0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内的上述有关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一)饭馆: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及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苏卫医[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的通知(苏卫医〔2010〕8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手术管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2002年,我厅印发了《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对医疗机构、医师手术实行分级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2009年,卫生部颁布并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医院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总结我省手术分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厅对《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管理规范(2010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管理规范(2010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技术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保障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医政处联系。

联系人:仇晓明;联系电话:************;传真:************;E-mail:*************.cn。

二○一○年八月五日附件: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为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手术管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分级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48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48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48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在2011年遴选确定了一批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位。

按照建设计划,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于近期对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实地考核评估。

根据检查结果,经对照《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标准》要求,现决定确认溧水县柘塘中心卫生院中医科等30家单位为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

希望被命名单位珍惜荣誉,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中医药服务。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附件: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南京市:浦口区桥林中心卫生院六合区东沟中医院溧水县柘塘中心卫生院高淳县东坝中心卫生院无锡市:江阴市顾山卫生院江阴市云亭卫生院徐州市:邳州市宿羊山卫生院铜山区汉王镇卫生院常州市:金坛市儒林卫生院溧阳市戴埠镇卫生院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新北区薛家镇卫生院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医院昆山市周市人民医院昆山市周庄人民医院吴江市同里镇卫生院南通市:如皋市第四人民医院如东县栟茶镇中心卫生院连云港:灌南县五队中心卫生院淮安市:盱眙县马坝中心卫生院盐城市:东台市安丰中心卫生院射阳县陈洋中心卫生院射阳县盘湾中心卫生院阜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扬州市:高邮市汉留镇卫生院江都区大桥中心卫生院镇江市:丹阳市司徒镇卫生院扬中市新坝中心卫生院泰州市:兴化市戴窑镇中心卫生院靖江市马桥镇马桥卫生院——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评估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0]1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评估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0]1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评估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0〕13号)各市卫生局:为全面了解“十一五”期间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情况,更好地制定我省“十二五”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规划,经研究,我厅决定对各市“十一五”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进行专项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内容以《全省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为框架,对各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培训、技术骨干培训、医护人员和公卫人员全科知识转岗培训、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进行评估,重点检查培训组织、任务完成、质量监控和经费管理等。

二、评估方式采取现场查看资料、听取部门汇报、召开座谈会、随机抽考受训学员等方式进行。

三、评估对象各市卫生局、各市培训院校。

同时每市抽查县级卫生局、县级培训机构各1个,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各1个。

四、评估时间第一批:2010年10月18日-22日第二批:2010年10月25日-29日每市评估时间为两天(具体安排见附件,南京市另行通知)五、评估要求1、在接受评估前,各市要完成自评工作报告,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备检查。

2、被评估市及有关单位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做好迎评各项准备工作。

3、评估工作接待从简,评估组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派出单位支付。

附件:评估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附件:评估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第一批(2010年10月18日-22日)第一组组长:尹亮组员:褚鸣、蒋荣华、乐永宾秘书:陆爱民(*************)评估单位:徐州市第二组组长:王晓敏组员:杨建斌、黄利民、施建民秘书:仲越(*************)评估单位:泰州市第三组组长:方佩英组员:吕卓鸿、殷崎涛、周梅芳秘书:郁翠菊(*************)评估单位:苏州市第四组组长:孔汉良组员:倪晓琴、陈宏、尤学平秘书:钟伟华(*************)评估单位:常州市第五组组长:孙邦贵组员:季南、丁康、王永实秘书:查日华(*************)评估单位:盐城市第六组组长:董青组员:谢捌骏、范德勇、陈志、阎玉龙、周伟庆秘书:范德勇(兼)(*************)评估单位:宿迁市第二批(2010年10月25日-29日)第七组组长:陈鼎荣组员:王彬、许春林、金建明秘书:汤毅钧(*************)评估单位:扬州市第八组组长:陈小康组员:徐军、计永昌、吕俊峰秘书:平幼娣(*************)评估单位:南通市第九组组长:夏国强组员:盛丽芳、姚昉、封苏琴秘书:岳健(*************)评估单位:无锡市第十组组长:陈少颖组员:宋文亚、陆晓东、徐衢秘书:周志德(*************)评估单位:镇江市第十一组组长:孙玉东组员:胡从江、颜红、蔡宝玲秘书:王早斌(*************)评估单位:淮安市第十二组组长:俞军组员:杨洪军、王问海、余苏滨秘书:陈德沂(*************)评估单位:连云港市——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1.24•【字号】苏卫基妇[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5〕2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以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为抓手,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努力构建医疗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附件: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江苏省卫生厅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全省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情况通报为了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矛盾,2003年11月,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率先在全国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的活动。

全省各地积极响应,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徐州、盐城、连云港、镇江等市先后以市、区(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了创建动员大会,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下半年,各地以市政府的名义推荐了14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区(市)参加省级示范区(市)的评选。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联合组成评估组,依据《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评估验收标准》,采取直接评估方法,通过查阅区政府相关文件、工作记录、医疗文件、社区诊断报告、财务档案,随机抽查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场考察、访谈、问卷调查、基本知识和技能考试以及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等方法,对申报省级示范区(市)的候选单位逐一进行了评估。

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2 核对花名册,并实地了解。 3
0
在职医务人员基本均未参加全科 医学知识培训. 应有12名全科医生,实有5名左 右
0
4、中心至少有2名副主任及以上医师,3-5名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医师和1名中医执业医师,卫技人员中50% 以上有大专以上学历。 1、医、卫、技“三基本”考核合格率≥90%; 2、医护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门诊处方、病历合格率及住院病历甲级率≥90%; 现场考核“三基本” 考核相关人员制度和操作执行情况 抽查门诊及住院病历
1
0
缺服务中心标志,绿化面积不足
2
2 未实行开放式服务,暂缺预检问 询台 缺无障碍设施
1
0
1
0.5
第 2 页
评估项 目
评估内容
5、病房50%的病室内有电视、空调、厕所;观察室、输液室有电视及空调,输液室有躺椅,中心提供开水 、轮椅;
评估方法
分 值
3
得 分 备注
1 符合条件的病室不足50%,中心 缺少轮椅
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了解。 查看门诊及住院病历,查看X片质量,医 技诊断报告
4
2
1.未开展上门巡诊出诊和预约 服务2.少与上级医院建立双向 转诊关系和合同和记录,应卫生 局统一建立
二、基本功 能
2、疾病预防:做好社区卫生调查,60岁以上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80%, 针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采取干预措施; 做好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全程免疫接种率≥95%; 门诊35岁以上患者首诊测血压≥90%,60岁以上高血压病、 糖尿病实行规范化管理,管理率≥90%; 农村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做好传染病预检和分诊工作。
查看传染病登记簿(册)、慢病调查资 料,计免有关资料。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苏卫规财[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卫规财〔2010〕103号)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二○一○年三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为切实提高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发展目标与建设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整合卫生资源,加快构建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6.01•【字号】苏卫作[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作〔2008〕2号)各市卫生局,厅机关及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ОО八年六月一日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意见2008年是加快推进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一年。

为完成我厅今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现根据上级部署,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省卫生发展全局,以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根本宗旨,以思想解放推进卫生改革,以开拓创新促进卫生科学发展,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改进作风,以规范服务和提高效能为重点加强机关内部建设,着力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为实现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二、重点工作(一)解放思想,加强调研,科学谋划卫生改革与发展今年,卫生工作将进入一个全面推进改革、解决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时期。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目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转变观念,拓展思路。

以思想的解放指导改革。

坚持用十七大明确的卫生改革目标和改革方向统领卫生改革,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卫生改革,发扬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的精神,树立攻坚克难、敢为人先的勇气,推动思想的大解放。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2.12•【字号】苏卫农卫[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5号)各市卫生局:根据2010年医改重点工作部署,各地按照《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苏卫农卫〔2010〕4号),积极开展了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

经过各地申报、省复核评估,现确认南京市溧水县白马镇中心卫生院等50个乡镇卫生院为“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

希望上述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综合改革,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增进农村居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南京市:溧水县白马镇中心卫生院浦口区永宁镇卫生院六合区竹镇中心卫生院无锡市:江阴市新桥卫生院江阴市文林卫生院锡山区羊尖镇卫生院徐州市:铜山区郑集中心卫生院铜山区汉王镇卫生院睢宁县双沟中心卫生院沛县栖山镇栖山卫生院贾汪区汴塘镇卫生院新沂市合沟镇卫生院丰县欢口镇卫生院常州市:金坛市直溪镇卫生院溧阳市南渡镇卫生院武进区横林镇卫生院新北区薛家镇卫生院苏州市:吴江市同里镇卫生院吴中区临湖镇卫生院常熟市沙家浜卫生院吴江市青云中心卫生院常熟市白茆卫生院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中心卫生院海安县南莫中心卫生院启东市江海中心卫生院通州区石港镇中心卫生院海门市悦来中心卫生院连云港:赣榆县海头中心卫生院东海县青湖中心卫生院海州区板浦镇中心卫生院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卫生院楚州区车桥中心卫生院盐城市:东台市唐洋中心卫生院射阳县临海中心卫生院盐都区尚庄镇卫生院亭湖区南洋中心卫生院大丰市新丰镇卫生院扬州市:高邮市送桥中心卫生院江都市郭村镇卫生院宝应县范水镇中心卫生院高邮市汉留镇卫生院镇江市: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兴隆卫生院句容市下蜀中心卫生院丹阳市司徒镇卫生院丹徒区辛丰中心卫生院丹阳市界牌镇卫生院泰州市:兴化市昌荣镇卫生院靖江市马桥镇马桥卫生院泰兴市常周卫生院姜堰市姜堰镇卫生院。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苏卫办医[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23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更好地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和我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卫医〔2006〕45号)要求,我厅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对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和项目进行质控评价,现将《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以下简称《名单》)予以公布。

一、原则依据此次公布的互认机构及项目的确定以“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为原则;以参加省级临床检验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及常规开展临床检验实验室室内质控工作情况为依据。

二、机构项目互认机构包括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

互认项目包括临床检验中常规开展的项目,包括:尿常规、血常规、生化常规、传染病标志物、激素、肿瘤标志物等共44项临床检验项目。

三、适用范围全省医疗机构应认可《名单》中本级及上级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三级医院对《名单》中二级医院检验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紧急状态下的;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苏卫农卫[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农卫〔2008〕5号)各市卫生局:创建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全省卫生工作重点目标任务,2008年全省计划建成50个省级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不断推动农村卫生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我厅拟于第四季度对各地申报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评估确认。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必备条件1、按照《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试行)》,申报单位经市卫生局评估达到85分以上;2、申报单位为政府举办的建制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治工作紧密结合,综合服务功能得到较好的履行;3、申报单位对辖区内的村卫生机构实行业务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财务统一管理、工资统一发放、药械统一调拨等,乡村卫生机构协调发展;4、申报单位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

二、评估申报程序及名额评估申报工作按照“县自荐、市审评、省复核”的程序进行。

每市申报省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候选单位应具备上述条件,名额最多不超过6个。

三、评估申报材料各市需提交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级评审得分表和申报单位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

各市按要求完成评估工作后,于10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厅农卫处,并发送汇总表电子版至**************。

逾期不报,作放弃处理。

联系人:潘睿联系电话:(025)83620774附件: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情况汇总表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附件: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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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
通知(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社妇[2010]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0〕20号)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年初省政府确定的五项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积极开展创建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在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整体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省级考核验收结果,现确认南京市白下区蓝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8个单位为“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上述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发扬争先创优精神,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当好社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各地
要以先进为榜样,加快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附件: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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