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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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基本制度
6.1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开工前会同建设、设计、承包人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差错和遗漏,并作出会审纪要(各方签字盖章)。
督促、协助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包括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
6.2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承包人在单位工程或重要的分部工程开工前提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6.3 设备、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对欲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提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并附相应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检)验报告、合格证、批号、型号、编号等,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选型或进场,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进行抽样、复查;未经认可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场和使用。如以发包人、承包人等方认可的样品为订货依据,监理还应要求各方在样品上做好签字认可标记,监理宜在监理工作期间保存好样品。
6.4 重要隐蔽工程、分部(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承包人在工作完成且自检合格后,负责填写报验申请并附自检评定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检查,监理验收通过后签认验收意见,承包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监理查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并自检合格后再填报验申请报监理工程师重新验收。
重要和有要求的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和结构工程等应按规定会同勘察、设计、质监部门共同检查认可后方算验收工作完成。
6.5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确定关键工序。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人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监理通知”,限期整改”不合格工程”。如承包人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上报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停工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承包人改正后,报监理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由总监签署发出《复工指令》。
6.6 单位工程、单项工程中间验收制度
所有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中间验收。对于泵站、水闸等单位、单项工程必须按规范进行水下验收等阶段验收。
6.7 设计变更处理制度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监理机构审核后,下发承包人执行。由承包人等方提出技术联系或工程变更单,经与发包人协商,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提出方依据审定意见进行技术联系(涉及设计变更内容需经设计单位等部门审核)。联系审批完成后,承包人执行技术联系的内容。所有变更的执行必须以监理机构下发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6.8 工地例会、现场协调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5)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会议记录由监理担任,会议纪要由监理编写。
(6)监理先提出纪要初稿,分别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并进行会签,监理综合各方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如各方意见不能统一且协调不成时,监理在征求发包人的意见后定稿。
(7)各单位的会签稿作为正式纪要的附件归档。
6.9 施工备忘录签发制度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存在的质量、安全等存在问题时,可以下发监理通知单、监理备忘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指令性文件。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性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同时在签发之前必须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6.10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监理机构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6.11 工程款支付签审制度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及相应附表资料给监理工程师复核,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批意见,发包人按合同支付本期工程款。监理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费用审批及办理签证。
6.12 工程索赔签审制度
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合同规定时间内填报索赔意向、工程延期申请和费用索赔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签署并报发包人。
6.13 档案管理制度
(1)监理对外行文的批准权限及行文要求
1)在现场监理过程中涉及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行文,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凡工程项目监理编制发放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都应主送或抄报给发包人。
3)监理对外文件发放时应盖有相应的公章。
4)监理文件应有统一格式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文件应由文头、编号、批准者、文眉线、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发文日期、抄报抄送单位、主题词等要素构成。
5)编制文件要严格责任制,在每个文件的文稿中应有拟稿、审核、批准人的签名。
(2)现场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监理机构内部设置专职信息及文件管理人员,并配置必要的文件保管设施。
2)文件管理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发放、登记、保管和移交归档。
3)建立收文、发文记录,对每个文件进行登记并办理签收。
4)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文件资料并登记后,应根据内容传递给有关人员处理。
5)在日常应建立待办文件卷和已办文件卷,根据文件处理与否分别归入。
6)已办文件每月归档一次,分类立目、编号。
7)文件归卷时应将原稿附于正本之后,来文附在复文之后。分类归卷重叠时可采用复印件。
(3)监理文件的移交及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