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多年来,两部制电价对于促进电力用户节约公共电网变压器固定成本及运行成本,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入,部分企业需要适应新形势优化调整生产结构,短期内出现了企业开工不足,基本电费支出占比提高现象。
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决定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发改价格[2006]1231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1号)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1.51分钱、吉林省1.93分钱、黑龙江省1.97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0.9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五。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国家核定价格的辽宁省非竞价燃煤机组超发电价;将内蒙古东部电网非竞价机组超发电价提高到每千瓦时0.2446元。
(四)黑龙江省非竞价电量送辽宁的落地电价和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997元和0.2697元。
黑龙江省电网输电价格仍为每千瓦时3分钱。
(五)将东北电网送电至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314元,其中,电厂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48元。
(六)为解决2005年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亏空问题,将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27分钱、0.1分钱和0.1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542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网公司:
为了解决东北电网范围内存在的电价突出矛盾,维持电力企业正常运营,经协调,现将东北电网有关电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新建电厂(不包括呼伦贝尔煤电基地试点360万千瓦项目)送辽宁省电量的落地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下同);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2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元。
二、将黑龙江省送辽宁省电量的落地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用于补偿黑龙江省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
三、核定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7元,并由东北电网公司与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结算上网电费。
东北电网公司将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量按分电比例及各电网2007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价分销给辽宁、吉林、黑龙江及蒙东电网。
四、核定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77元。
五、以上电价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上述电价调整后,电网销售电价一律不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结束——。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42号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42号)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新投产非竞价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
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非竞价燃煤机组(含地方小火电)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332元(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二、提高超发电价标准。
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非竞价火电、水电机组(含地方小火电、小水电)超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5元和0.23元。
三、重新核定厂网分离电厂上网电价。
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将我省厂网分离电厂上网电价做如下调整:大连发电总厂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1元、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79元,抚顺发电厂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56元、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725元,北票发电厂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73元、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349元;沈阳热电厂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机组为每千瓦时0.521元、安装脱硫设备机组为每千瓦时0.536元。
大连第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612元。
四、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沈阳化工股份公司、锦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抚顺铝厂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基本电价不做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7•【文号】发改价格[2004]709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27日发改价格[2004]709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政革委(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东北电网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有关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两部制上网电价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上网电价引入竞争机制是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核心,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上网电价全部由市场竞争形成。
为了引导和鼓励电力投资,并为电力企业提供部分固定收入保障,有利于电价机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决定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对竞价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
非竞价机组仍实行政府定价,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全国统一政策制定和调整。
二、两部制电价适用范围。
两部制电价适用于参与市场竞价的发电机组。
根据东北区域电网实际情况,改革初期参与竞价的机组原则上为区域电网内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其他发电机组逐步进入区域电力市场,执行两部制电价。
三、容量电价的确定原则及方法。
容量电价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内竞价机组总容量电费、年可用容量、年可用小时等参数确定。
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总容量电费按竞价机组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K)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880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6.27【实施日期】2000.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80号2000年6月27日)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均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
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41元、0.416元、0.412元。
三省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
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电价优惠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东北三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以下同)分别为:伊敏电厂每千。
2011东北电价
东北区域2011年度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情况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二〇一二年七月目录一、基本情况 (1)(一)2011年电价调整情况〃〃〃〃〃〃〃〃〃〃〃〃〃〃〃 1(二)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电网企业购电价格)〃〃〃〃〃〃 2(三)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格〃〃〃〃〃〃〃〃〃〃〃〃〃〃〃 2(四)电网企业销售电价〃〃〃〃〃〃〃〃〃〃〃〃〃〃〃〃 3(五)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 3(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种类和水平〃〃〃〃〃〃〃〃〃〃〃 4(七)差别电价执行情况〃〃〃〃〃〃〃〃〃〃〃〃〃〃〃〃 5(八)脱硫电价执行情况〃〃〃〃〃〃〃〃〃〃〃〃〃〃〃〃 6(九)可再生能源电价执行情况〃〃〃〃〃〃〃〃〃〃〃〃〃 7(十)电费结算情况〃〃〃〃〃〃〃〃〃〃〃〃〃〃〃〃〃〃 8二、监管评价 (9)(一)国家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良好〃〃〃〃〃〃〃〃〃〃〃〃 9(二)东北区域五家电网企业利润总额总体降低,除蒙东电力公司亏损外,其他四家电网企业均有小幅盈利〃〃〃〃〃〃〃〃10(三)煤炭价格上涨,发电企业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10(四)全区域陈欠电费实现清零,厂网电费结算日趋规范〃11三、存在问题 (12)(一)脱硫电价疏导不足问题〃〃〃〃〃〃〃〃〃〃〃〃〃12(二)跨省电量未批准输电价格问题〃〃〃〃〃〃〃〃〃〃12(三)78号文件遗留问题〃〃〃〃〃〃〃〃〃〃〃〃〃〃〃12(四)电煤价格持续上涨,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大幅增加,市场煤和计划电矛盾突出〃〃〃〃〃〃〃〃〃〃〃〃〃〃〃〃〃〃〃13(五)吉林省电力公司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月度交易中,在考虑一次网损后,对线损分担电量分配不均衡〃〃〃〃〃〃〃〃13(六)呼辽直流电厂追溯电费未结算〃〃〃〃〃〃〃〃〃〃14(七)脱硝电价未予疏导〃〃〃〃〃〃〃〃〃〃〃〃〃〃〃14四、整改要求 (15)(一)严格执行东北电监局•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和•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补充规定‣〃〃〃〃〃〃〃15(二)尽快追溯结算差额电费〃〃〃〃〃〃〃〃〃〃〃〃〃15五、监管建议 (16)(一)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解决78号文件遗留问题〃〃〃16(二)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尽早明确跨省电量的输电价格16(三)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疏导脱硫电价〃〃〃〃〃16(四)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抑制煤价,疏导电价〃〃〃〃16(五)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落实东北区域火电机组脱硝电价16一、基本情况(一)2011年电价调整情况⒈上网电价调整2011年6月,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调整了东北区域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全国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各省(区、市)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价标准,依据该地区煤炭价格上涨情况确定,具体提价标准见附表。
二、跨省(区、市)送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按照受电地区发电企业平均提价标准确定。
其中:贵州、云南省和湖南省鲤鱼江电厂向广东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东北地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山西省阳城电厂一、二期工程向江苏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陕西省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内蒙古东部地区向黑龙江、吉林、辽宁省送电价格分别按照三省火电企业提价标准调整。
“皖电东送”电量由华东电网公司统购统销,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3.4分钱;输电损耗率为2%。
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37元。
辽宁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辽宁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2]63号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要求,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量分档及电价。
第一档月用电量180度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即每度电价0.50元;第二档月用电量为181-28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每度电价0.55元;第三档月用电量为281度及以上的电量,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0元,即每度电价0.80元。
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后,由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按现行电价标准0.50元,分别给予10度免费电量,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省电力公司配合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具体返还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阶梯电价试行范围为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算周期。
具体办法为: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160度(180度×12个月)及以内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160度低于3360度(280度×12个月)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超过3360度,在3361度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执行。
对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等情况,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价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四、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20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0号)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
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电价价格
发改价格[2008]16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东北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1.17分钱、吉林省0.47分钱、黑龙江省0.83分钱、内蒙古东部0.43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17分钱;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内蒙古东部地区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送电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3元、0.2433元、0.2459元;其余燃煤机组送辽宁、吉林、黑龙江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受电地区煤电联动标准调整。
(三)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地区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2770元。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辽宁省0.3738元、吉林省0.3607元、黑龙江省0.3650元。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内蒙古东部新投产机组供当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890元。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将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40分钱、0.45分钱、0.40分钱和0.44分钱(均含东北电网0.05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发改价格[2009]29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0号)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辽宁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8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统调机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
(二)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3分钱,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黑龙江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内蒙古东部地区通辽发电总厂、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内蒙古东部地区新增跨省交易电量输电价格按每千瓦时2分钱执行。
(四)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松江河发电厂新投产机组上网电量结算电价暂按东北各省(区)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执行。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将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辽价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8]68号)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安装脱硫设备的,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物价局确认后,每千瓦时调整为0.3738元(含税,下同),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0.015元。
二、提高国家核定价格燃煤机组的上网电价。
根据国家此次煤电价格联动水平,将国家核定价格的燃煤机组(扣除国家发改委此次下发文件附件一中的辽宁五家电厂)上网电价提高0.0117元。
三、提高地方水电厂上网电价。
辽宁境内地方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低于0.30元的一律调整为0.30元。
四、提高地方火电机组超发电价标准。
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地方火电机组超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217元;地方水电机组超发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享受优惠电价的氯碱、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电价提高标准同步调整。
六、简化销售电价分类。
按照国家规定,此次销售电价调整后,我省原销售电价目录中的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等三类用电合并为一类,即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上述三类用户电价均按合并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
七、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此次电价调整后,我省所有农村和城市各类用户用电价格,一律按照国家发改委此次公布的辽宁省电网销售目录电价执行,辽价发[2005]5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北京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2、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价低1.7分执行;抗震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成氨用电按表五中相关价格执行。
北京经济开发区电价表注:该表除居民电价外均为1-10KV电压等级电价,执行中对其它各类电压等级的用户,比照经济开发区外电价表中该类用电对应电压等级电量电价价差相应增加或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
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
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
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改电[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高速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铅、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铅、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
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辽宁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2]63号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要求,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量分档及电价。
第一档月用电量180度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即每度电价0.50元;第二档月用电量为181-28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每度电价0.55元;第三档月用电量为281度及以上的电量,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0元,即每度电价0.80元。
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后,由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按现行电价标准0.50元,分别给予10度免费电量,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省电力公司配合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具体返还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阶梯电价试行范围为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算周期。
具体办法为: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160度(180度×12个月)及以内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160度低于3360度(280度×12个月)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超过3360度,在3361度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执行。
对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等情况,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价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四、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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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
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上述送电价格提高后,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
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将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东北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略)
二、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