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印发
学校预防学生性侵害工作方案
学校预防学生性侵害工作方案【篇1】学校预防学生性侵害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23]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23]9号)及《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连检一部建〔2023〕1号)精神,确保预防性侵害教育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强化学校寝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加强教职员工、临聘人员的准入审查和管理,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制度机制,严防教职员工、临聘人员和社会人员性侵、猥亵在校学生案件发生,切实维护好校园安全和儿童、学生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1. 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
各学校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开展预防性侵犯教育,并纳入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新入学学生教育课程中。
各校要利用好“龙岩市安全教育平台”,提高学生预防性侵的知识,上好“预防侵害早知道”“网络交友需谨慎”等一系列课程,授课率必须达100%。
(1)开展主题教育。
各学校要指导班级把预防性侵害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教育内容,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微信、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
各校政教处(德育室)要搜集汇总好预防性侵害主题班会资料,供各班级主题班会参考并存档备查。
(2)加强警示教育。
各学校要指导班级通过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提高警觉,不随便结交、面见网友、微友等陌生人,离家时告知父母或监护人出行情况,尽量避免外出独行;教育学生要牢记父母电话和报警电话,掌握基本安全常识,主动远离危险环境。
(3)开展法制讲座。
各校要邀请法治副校长、检察院相关人员来校开展预防性侵害法制讲座,教育对象要以女生为主,并注重教育效果。
2.规范日常安全管理。
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建立幼儿、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石教函〔2018〕318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正文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石教函〔2018〕318号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现将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8〕7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2018年12月28日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8〕7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现予转发,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做好预防教育提高防范保护意识各地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
要广泛宣传儿童安全自护知识、家长(监护人)法律责任,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
要不定期开展预防性侵专题教育。
二、健全制度消除安全管理漏洞建立低年级学生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学生交与无关人员。
健全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严禁学生私自离校。
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和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
寄宿制学校女生宿舍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要抓紧时间改善宿舍条件。
女生宿舍原则上应聘用女性管理人员。
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浙教办安〔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浙教办安〔2014〕7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防范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但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当前不少学校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查什么、怎么查认识还比较模糊,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存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的能力,省教育厅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编制工作。
在各设区市教育局的积极参与下,经征求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意见,已编制完成《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隐患不除,安全难保”。
各地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建设,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牵头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校园安全隐患分析、会商工作,并形成本地区、本学校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分析档案。
各地教育局、各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化解措施和要求,明确化解时间和工作责任,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着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11-1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 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
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哪
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
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 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十一课
树立防范意识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它是除《未 成年人保护法》外又一部专门保 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重拳出击
2016年12月15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 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
调重点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
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
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如何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是预防违法犯
对照自己的日常行为进行反思!
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之间有怎样的区别?又有着什么联系?
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都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二者只是存在程度上的差别。不良行为是社会危害性相对 较小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尚不构成
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
分析小高、小赵各种行为的性质,探讨这个故事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有着什么联系?
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从违法到犯罪只有一步之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6•【文号】教督厅〔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督厅〔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近期,江苏、山东、广西等地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周边地区先后发生数起安全事故,严重危害师生生命安全。
为切实加强学校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健全防控机制。
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牢固树立安全工作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健全安全应急机制。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加强与公安、综治等部门沟通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及时会商和处理涉及学校周边地区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排查,化解安全隐患。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会同综治、公安、工商、食药监、文化、城市管理等部门,以护校安园、打非治违等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以学校周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和游商走贩、违规经营摊点为重点,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化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稳定、有序。
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台账、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时限,确保全面整改落实,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督查,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规定,将学校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将重点督查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办法》共5章19条,主要包括总则、督导内容、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和附则等5个方面,对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和全面。
以下为《办法》全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 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 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 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六条制度建设(一)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教督[1991]1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1991年5月21日教督[1991]1号)近几年来,各地在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和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和《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订实施《指导纲要》和《意见》的具体方案,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在具体安排上,各地可选择一两个县(区)和几所高级中学进行试点,从实践中摸索经验,检验《指导纲要》和《意见》的可行性。
国家教委将进行检查,并组织交流试点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指导纲要》。
请各地将开展试点的计划报国家教委。
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为使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首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科学管理,引导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纠正当前存在的单纯以升学率为标准评估学校教学水平的倾向,全面地科学地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毕业生的素质。
为指导各地开展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特制定《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督促学校认真贯彻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端正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管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鲁政发[2010]8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7【实施日期】2010.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0〕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七日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0〕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辽宁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辽宁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督促我省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围绕国家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校园安全目标任务,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二、督导对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原则上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及省直属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三、督导内容主要督导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体制机制建设,以及措施落实等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六方面:(一)组织管理1.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2.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二)制度建设1.各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辽宁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2.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3.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及《辽宁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检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2020秋教科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11.1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
第十一课树立防范意识项目一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设计教师:山东省济南育文中学)1.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培养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防微杜渐的思想。
2.能力目标掌握预防不良行为的方法,培养明辨是非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3. 知识目标了解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的发展过程;知道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的概念,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了解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教学重点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教学难点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制作教学使用课件,搜集与本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和影音资料,搜集反映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生活图片,认真研读课本和教参,进行相关问题梳理。
环节一:法律知识点击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它是除《未成年人保护法》外又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教师过渡】刑法告诉我们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又该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又会带给我们哪些思考和启示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部法律。
(设计意图:从单元整体结构看待两课之间的关系。
两节课分别以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线开展教学,既突出法律的主线,又明确了法律的作用和相关规定;既回顾了上节课知识,又为新知识的学习启航。
)环节二:学法律明是非【教师引导】在该法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
【屏幕展示】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教督办[2016]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最新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 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 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 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六条制度建设(一)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第七条预警防范(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督导评估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督导评估细则一、总则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督导评估内容1. 组织与管理(1)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2)学校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 设施与环境(1)学校应保证校园设施安全,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2)学校应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确保校园周边安全。
(3)学校应配备必要的消防、急救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3. 活动与应急(1)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2)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学校应在重大活动前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活动安全。
4. 信息与管理(1)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安全事件。
(2)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3)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督导评估方式1. 听取汇报:听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了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
2. 查阅资料:查阅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等资料,了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
3. 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学校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演练等情况,了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4. 座谈访谈:与学校领导、教师、学生等进行座谈访谈,了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 数据分析:对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效果和不足。
四、督导评估结果处理1. 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2. 对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3. 对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督查方案7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督查方案篇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督查方案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督查的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贯彻落实8月9日全省学校安全专项行动网络视频会议和8月10日“全市校园及周边隐患综合治理三防建设任务分配方案”协调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学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新举措,切实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促进平安校园建设。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督查时间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由县府办牵头组织公安、交警、教育、卫生、工商、文化、药监等部门组成若干学校安全联合督查检查组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督查对象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三、督查方法各督查小组要通过采取实地查看、随机抽查学校安全工作台账等形式,对我县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及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
四、督查内容(一)校园安全责任的分解和落实情况;(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三)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制订、完善及演练情况;(四)校园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五)学校“三防”建设落实和使用情况;(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情况;(七)学校食堂、饮用水整治情况;(八)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管理情况;(九)校园周边食品卫生环境管理情况。
五、人员安排及分组情况:见附表六、督查要求(一)认真全面,不留死角。
督查组人员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紧密联系学校实际,落实检查责任,认真全面有效地开展检查活动,不走马观花,不留死角。
(二)远近结合,即查即改。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三)认真登记,形成材料。
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登记,形成材料。
附件:督察组人员安排及分组情况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检查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督查方案篇2: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查方案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查方案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市委决定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方案如下:一、督查时间2017年5月24日-6月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教督厅函〔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的有关建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性侵害学生案件中吸取教训,把预防性侵害教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微博、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
要通过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提高警觉,离家时告知父母出行情况,尽量避免外出独行;牢记父母电话和报警电话,掌握基本安全常识,主动远离危险环境。
要确保预防性侵害教育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重点对小学学生、留守学生、寄宿学生、乡镇农村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加强宣传教育。
二、切实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有关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制度,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落实对校长、教师和职工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要将师德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
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对于实施性骚扰、性侵害学生行为的教职员工,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预防校园欺凌指导手册
预防校园欺凌指导手册发生校园欺凌,学校该怎么做?1、救助为主:对于校园欺凌受害者,校方应立即组织医疗救助、心理干预、司法协助等。
2、适度惩戒:对校园欺凌的加害者,校方一定要通报其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绝不姑息,总体原则是确保教育挽救的宗旨,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予以适当惩处。
3、快速反应:学校要及时关注学生动态,立刻开展救助工作,合理处置欺凌事件。
4、低调弥补:在处置过程中,校方要从受害人角度出发,多关注受害孩子、家长的利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预防“校园欺凌”,应做到“三不”不做受害者(1)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前往厕所、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不做欺凌者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1)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2)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3)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4)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吗
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吗近年来,全国各地发⽣了多起因为“校园欺凌”⽽引发的校园惨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泛关注。
我们要拒绝校园欺凌,维护良好校园风⽓。
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吗?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吗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具体体现在⼈格权的相关规定中,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条:⼈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还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第九百九⼗⼀条:民事主体的⼈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五条:⼈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的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校园欺凌的预防措施针对于校园欺凌事件频发,2016年5⽉,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学(幼⼉园)安全⼯作专项督导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重点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学对校园欺凌和暴⼒⾏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价政府教育⼯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结合该办法,笔者认为,预防校园欺凌的措施应当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来做,三个层⾯相互结合,从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理健康教育着⼿,应加强青少年学⽣的⼼理知识教育和⼼理技能训练,提⾼其⼼理的容纳性和承受⼒,共同构筑预防校园欺凌的牢固防线。
1、家庭教育与预防。
使⽤科学的教育⽅法让家庭的教育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母或监护⼈⼀定要更加重视孩⼦的发展,要给予孩⼦更多关注,并时刻注意孩⼦的变化,多和孩⼦沟通,避免孩⼦孤僻,偏激。
在⽇常⽣活中,家长要注意观察孩⼦的情绪、动态、学习和平时表现,若孩⼦突然出现下列现象时,家长⼀定要注意,孩⼦可能在学校出现了什么问题:突然表现得不愿上学:原本并不排斥学校,成绩也不错的孩⼦,如果突然表现出不愿上学的倾向,可能并不是孩⼦厌学了,很可能因为学校⾥出现了⼀些令他烦恼头疼,不愿⾯对和处理的事情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厌学;⽆端情绪变化:孩⼦放学回家经常闷闷不乐,有厌学的念头,原本活泼开朗的⼩朋友突然间变得阴晴不定,很可能是学校有什么事情影响着他;抱怨有同学针对他:孩⼦向你告知在学校、班级有⼈针对他、欺负他时,就可能已经是孩⼦向你寻求帮助;⾝上出现伤痕却不愿告知家长:有些孩⼦放学回家全⾝脏兮兮,⾝上还有伤痕,明眼⼈⼀看就是打⽃造成的,可孩⼦还⼀⼝咬定是⾃⼰不⼩⼼伤到的;情绪变化异常:如果孩⼦突然出现情绪不稳定,胆⼩怕事,害怕去学校,⼀点⼩事就能引起应激异常反应,此时,家长更应特别注意。
预防校园欺凌讲稿
预防校园欺凌讲稿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杜绝校园欺凌从我做起》,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近年来我国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也让我们更加关注校园安全,针对近期连续发生的校园安全极端事件,积极行动起来,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在全校形成一个“人人关心校园安全”的浓厚氛围,一起预防校园欺凌。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有:1、索要钱物,不给就威逼利诱。
2、以大欺小,以众欺寡。
3、为了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伤害他人身体,侮辱他人性格。
4、同学们因“义气”之争,用暴力手段争短论强。
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近年来我国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时常发生,下面老师给同学们说几个令人发指的案例:——2012年10月24日下午4时20分,高陵县原后小学三年级学生巨某与五年级学生唐某放学回家途中,戏耍发生口角,打闹中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划破巨某的颈部,巨某因流血过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2月初北京某著名小学一学生被同学把厕所垃圾筐扣在头上,周围同学哄然大笑导致孩子精神出现系列应激反应。
不久前,陕西省蓝田县一个初中女孩因被嫁祸“在其他宿舍偷钱”,留下字条后离家出走;1.女生太邋遢引公愤遭群殴重庆荣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初中女生兰兰在住校期间太邋遢,引起宿舍其他女生的“公愤”,5名女生对兰兰打耳光,想要“教育”兰兰,不料竟将其打成10级伤残(十级伤残最轻微)2.多人围殴女生事件2015年6月21日,江西永新县发生一起多人围殴女生事件,受到网友广泛关注。
据了解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学。
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
3.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四川资阳乐至3名未成年少女对一女孩施暴,图片显示,一赤裸上身少女被另外三名少女包围,有两女孩还对镜头摆剪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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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1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印发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有了专项督导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5章19条,主要包括总则、督导内容、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和附则等5个方面,对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全面规定。
《办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治理体制、机制和治理能力、措施的建设、落实等情况。
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督组织管理。
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
二是督制度建设。
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中小学“三防”能力建设情况。
三是督预警防范。
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情况,中小学安全教育、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实情况。
四是督教育演练。
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情况,中小学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五是督重点治理。
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六是督事故处理。
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组织实施事故救援、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情况。
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这项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