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绿地湛江海玥公馆推广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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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5•【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业主车位充电桩安装、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业委会更换物业期间各方权利义务等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

所发布的案例中,有1宗涉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问题,在谭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业主为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解决了业主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

有3宗案例涉及对物业公司管理行为的规范等问题,其中,在高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未取得过半数业主同意情况下,其提高收费标准行为无效;在某物业公司诉吴某案中,法院判令房屋未明确交付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为源头防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群体性矛盾激化提供指引。

此外,还涉及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的物业服务问题,在某物业公司诉苏某案中,法院认定其所在的居委会代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填补了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管理的空缺,保障了小区生活井然有序。

近年来,广东法院按照“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推进依法审理和诉源治理工作,多元化解“小物业”纠纷,守护人民群众的“大民生”。

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收案6.5万宗、结案5.8万宗、调解成功4.2万宗、调解成功率达七成。

01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高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区物价局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及《关于停车收费调价的通知》,于2014年9月1日将小区车位管理费由原来的30元/月上调至60元/月。

高某按照该标准支付一段时间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按照原收费标准计收车位管理费并退回超额收取的费用。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符合法定程序,但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1日调价前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包括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等调价程序。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典型意义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

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邱某光与董某峰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军系董某峰之弟。

董某峰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我丈夫邱某光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峰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光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峰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某房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判决生效后,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xx年初,邱某光发现所住房屋被董某军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房屋虽为董某军所有,但是董某峰通过遗嘱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执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裁定将董某军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邱某光名下。

民法典条文指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 广州市兰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案3.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行政许可案4. 佛山市高明美尚饰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检验行政处罚案5. 许某莲诉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6. 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案7. 刘某萍诉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8. 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9. 张某等人诉湛江市霞山区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10. 欧某杰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行政行为案案例1: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要旨】对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新三板挂牌公司负有与上市公司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构成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顿公司”)原名为广州埃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更名为广州朗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朗顿公司”),2014年更名为广东朗顿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顿公司”),经多次更名,2017年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2021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2021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2021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一、扫黑除恶维护市场秩序,助力营商环境提升01 孙某某等恶势力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案案情简介2016年5月份以来,孙某某陆续纠集他人,逐渐形成以孙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某等5人为重要成员,蒋某某等13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腾蛟镇南溪制革基地一带,通过言语威胁、单方定价、聚众阻拦等方式,强行收购胶头、强行收费、强行承包工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其中涉及副业建设强迫交易罪事实4节,涉案金额55万余元;涉及胶头收购强迫交易罪事实26节事实,涉案金额280余万元;涉及聚众斗殴罪事实1节。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某等19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并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某某等19人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对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该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所指腾蛟镇有较多群众从事皮革加工制作行业,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聚集地,当地政府亦规划建设了产业集聚园区。

孙某某等恶势力犯罪行为对当地的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

首先,涉案恶势力成员依仗自身暴力犯罪的前科恐吓群众,纠集多人盘踞地方,为谋取自身利益极力阻碍园区建设,强行承接副业建设工程,导致产业园区建设迟迟无法推进。

其次,为霸占制皮胶头回收市场巨大利润,孙某某等人通过恐吓、威胁方式强行垄断交易,进行单方定价,且扬言通过掐断皮料输入迫使中小企业主屈服。

上述强迫交易行为,使得当地中小企业主苦不堪言,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一方面考量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着眼修复营商环境,严格把握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对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予以坚决打击。

刘玖桂、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玖桂、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玖桂、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80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娟于海砚胡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玖桂等十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事实清楚【当事人】刘玖桂等十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事实清楚【当事人-公司】刘玖桂等十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事实清楚【代理律师/律所】刘刚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陈美玲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刚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陈美玲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刚陈美玲【代理律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玖桂等十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被告】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事实清楚【本院观点】本系列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系列案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主张的虚假宣传违约金能否支持;二、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的确定;三、上诉人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能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自认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0 12:36:11刘玖桂、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终8032号黄晓婷(2020)粤1323民初758号(2020)粤13民终8033号黄杜全(2020)粤1323民初742号(2020)粤13民终8035号丁晨昊(2020)粤1323民初755号(2020)粤13民终7646、7883、8008、8014、8022、8024、8030、8032、8033、80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玖桂等十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

赵晓辉、广西南宁桂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晓辉、广西南宁桂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晓辉、广西南宁桂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桂06民终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静禤汉奇李启宁【审理法官】崔静禤汉奇李启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晓辉;防城港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赵志武【当事人】赵晓辉防城港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赵志武【当事人-个人】赵晓辉赵志武【当事人-公司】防城港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晓辉【被告】防城港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赵志武【本院观点】赵晓辉、海广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采纳,但赵晓辉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按涉案《购房意向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付清涉案房屋首期房款共计78626元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涉案《购房意向协议书》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为银行按揭付款:乙方(赵晓辉)在房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七日内缴纳首期房款共计人民币78626元(诚意金自动转为乙方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七条约定:自本购房意向协议书签订至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我公司免费给乙方(赵晓辉)提供一次更名手续办理,第二次更名,甲方按每套人民币壹万元整收取更名费。

凌宏操、吴川市塘尾街道银岭社区塘马居民小组与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凌宏操、吴川市塘尾街道银岭社区塘马居民小组与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凌宏操、吴川市塘尾街道银岭社区塘马居民小组与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粤08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纯京吴有文李常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川市某某某某银岭社区某某某民小组;凌宏操;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吴川市某某某某银岭社区某某某民小组凌宏操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凌宏操【当事人-公司】吴川市某某某某银岭社区某某某民小组吴川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邓春志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龙航明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春志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龙航明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春志龙航明【代理律所】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凌宏操【被告】吴川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系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直接证据举证责任调取证据保全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0:34:02凌宏操、吴川市塘尾街道银岭社区塘马居民小组与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08行终1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川市某某某某银岭社区某某某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某某某某银岭社区某某某。

负责人吴勇,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邓春志,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寿灵,吴川市梅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凌宏操。

委托代理人龙航明,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原吴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某某某某某某某。

湛江楼盘交房一览表

湛江楼盘交房一览表

16-19栋 1-5号楼 1单元共260套住宅 整体交楼 整体交楼 一期
2019/11/30 2018/6/30 2019/5/30 2019/12/31 2019/7/31 2017/5/27 2019/3/14
整体交楼 3、6、7、8号楼 整体交楼 3、4号楼 4、5、6、7、8、9、10 、11、14、15号楼, 107-251㎡三房到五房户 21-24号楼
83-2100㎡写字楼整体交 房
2019/6/15 2020/12/31
开发区绿华路48号(绿华路与乐金路交 汇处) 2018年6月30日24号楼开 开发区人民大道北6号 预计2018年开盘 开发区观海路119号(海上城市旁边) 预计2018年12月底开盘 湛江开发区绿华路48号 8月开盘 2017年9月30日加推8-9号 开发区海滨大道北15号(万达广场斜对 楼 面) 2018年5月26日加推 开发区海滨大道128号 2017年8月26日18号楼开 开发区海滨大道北6号 2017年3月11日12号楼开 开发区绿华路29号 1至6号楼2017年5月29日 开发区华信路(新四中侧城市美林旁) 开盘 2018年2月6日 商铺开盘 2018年4月21日 2017年12月23日开盘 2017年9月23日开盘 预计2018年1月中旬开盘 2017年7月29日 2018年6月23日开盘 13号楼19-111㎡商铺2017 年9月23日开盘 开发区龙潮路5号(万达广场对面) 开发区海滨大道中43号(开发区一中 开发区乐怡路12号(华都汇对面) 开发区广州湾大道8号 开发区乐山大道恒逸国际酒店60号 开发区乐金路19号(湛江百事可乐公司 斜对面) 雷州东四路与工业一路交叉处西北侧 (新一中旁) 雷州市附城镇厦广路168号
2019/9/28 2018/12/31 2018/12/1 2018/12/1 2019/8/31 2020/4/5

广东法院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目录一、人防公司诉粤和兴公司、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国际帆船比赛中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参赛者对碰撞事故不承担责任,完善赛事侵权规则二、蓝某诉马高公司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适用香港法律保护香港公司董事知情权,规范公司治理三、广发信德公司诉富领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适当履行跨境“对赌协议”,保护投融资双方合法权益四、周某仪等诉罗某胜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精准识别正确援引冲突规范,妥善化解跨境商事纠纷五、彭某明诉绿缘公司解散公司纠纷案——审慎认定港资公司僵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六、关某诉介某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依约认定员工辞职后股权激励份额归属,保护跨境投资者权益七、陈某慈、青上公司诉陈某贵等侵权责任纠纷案——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维护公司治理秩序八、澳门华人银行诉周某华、尹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约适用澳门法律解决跨境金融纠纷九、迦德公司诉诚禧贸易部、麦某转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香港法院起诉构成在内地诉讼时效的中断十、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居住权十一、梁某培诉协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履行“无理由退房”承诺,维护诚实信用十二、赵某婷诉周某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准确认定涉港婚姻关系变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影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十三、霍尼韦尔公司诉林某鹏、林某权、林某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惩治侵犯跨国企业商标权的行为,维护竞争秩序十四、星辉公司诉正凯公司、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混淆知名电影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十五、何某豪等诉天一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港澳居民在内地遭受人身损害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十六、樊某仪、郭某妹诉黄某弟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多方联动化解涉港澳纠纷十七、WS公司诉宏柏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委托香港调解员适用香港调解规则化解跨境纠纷,探索两地调解规则衔接十八、越秀物业公司诉曼思顿公司、曾某文等物业合同纠纷系列案——人民法院委托香港调解员就地高效化解跨境纠纷,探索两地调解机制对接十九、显崇公司申请认可香港判决案——依法认定香港法院管辖条款的排他性,认可香港法院判决二十、德美公司诉光启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履行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探索司法协助新机制案例一人防公司诉粤和兴公司、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国际帆船比赛中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参赛者对碰撞事故不承担责任,完善赛事侵权规则【基本案情】中国杯帆船赛组委会发布第十届中国杯帆船赛赛事公告载明:赛事在深圳及香港水域举行,执行《国际帆联帆船竞赛规则2013-2016》(RRS)。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刘阿锁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刘阿锁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刘阿锁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6【案件字号】(2022)云29民终3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万石段蓉晖杨明珠【审理法官】赵万石段蓉晖杨明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刘阿锁;朱丽华【当事人】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刘阿锁朱丽华【当事人-个人】刘阿锁朱丽华【当事人-公司】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涛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段晓霞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杨鑫倩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涛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段晓霞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杨鑫倩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涛段晓霞虞怀兴杨鑫倩【代理律所】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被告】刘阿锁;朱丽华【本院观点】双方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上诉人应于2018年9月20日前向被上诉人交房以及商品房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

案涉商品房于2019年9月20日已具备交房条件,此时交房并不妨害被上诉人对商品房的正常使用。

按照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关于逾期交房“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0日内,被告按每天1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30天后,被告按原告已付款的0.01%乘以逾期天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当前,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易发高发,主要涉及“一房二卖”、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证等情形,呈现出群体性、矛盾对立激烈等特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

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1日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检察和解检护民生【基本案情】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3【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3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红林竹陈小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当事人-个人】黄政【当事人-公司】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符健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符健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春沛符健【代理律所】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黄政【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1 09:42:16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34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71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089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罚款•【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1.26正文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谱雄,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远,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港花园15幢503房。

法定代表人:李胎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哲,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琼96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谱雄、叶志远,被上诉人盛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川、崔先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9日对盛华公司作出琼市监处[202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

该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务院第十督查组在海南省实地督查发现的问题,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盛华公司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盛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盛华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变更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价格的协议。

苗飞、王莹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苗飞、王莹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苗飞、王莹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苗飞;王莹;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苗飞王莹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苗飞王莹【当事人-公司】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学鹏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李成成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鹏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李成成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学鹏李成成【代理律所】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苗飞;王莹【被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管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苗飞提交王莹就本案二审诉讼为苗飞签字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苗飞、王莹共同签字的上诉状。

【本院认为】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双方均认可涉案楼座负一层楼梯口及地下室属于公共部位,因上述部位漏水及维修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涉及全部业主的共同利益,苗飞、王莹不具备单独起诉的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目录1.蒋某某等涉黑案——净化企业营商环境2.潘某某合同诈骗无罪案——审慎判断罪与非罪3.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4.欧阳某某挪用资金案——严惩侵害企业财产犯罪5.姚某等侵犯著作权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6.卫邦公司诉李某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成果7.广州巨行公司诉中铁广州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保障企业权益及时兑现8.海益丰公司与顺北集团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9.华瀚公司司法重整案——促进高科技企业复工复产10.南海华豪公司等诉清远市某区政府等行政协议纠纷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约11.七海秀日公司执行系列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12.徐某某、岑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准确界定企业债务主体1.蒋某某等涉黑案——净化企业营商环境(一)基本案情2009年起,蒋某某伙同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委会干部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牟取暴利,通过笼络、招纳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莲花山为据点,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以暴力为后盾,长期垄断梅阁村一带的当地猪肉市场,控制建材运输和水电价格,称霸一方。

2012年起,该组织在梅阁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240多亩,非法获利5000多万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垄断梅阁地区猪肉交易市场,该组织组成“地下执法队”,采取恐吓、殴打、驱赶、没收等手段,阻止外地商贩进入本地交易市场,强迫当地商贩以高价从指定购销站批发猪肉,非法获利110多万元。

玥珑湖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伍、黄华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玥珑湖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伍、黄华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玥珑湖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伍、黄华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10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竹郑玉莲陈小红【审理法官】林竹郑玉莲陈小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玥珑湖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周伍;黄某某梅【当事人】玥珑湖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周伍黄某某梅【当事人-个人】周伍黄某某梅【当事人-公司】玥珑湖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培碧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陆程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黄锦德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培碧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陆程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黄锦德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培碧陆程黄锦德【代理律所】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荔湾)律师事务所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玥珑湖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周伍【本院观点】玥珑湖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人玥珑湖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周伍、黄某某梅的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一、关于玥珑湖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周伍、黄某某梅送达收楼通知书时涉案房屋是否已达到交房条件的问题。

玥珑湖公司虽于2018年10月31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11月1日通知周伍、黄某某梅收楼,但周伍、黄某某梅在按合同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验收时认为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拒绝收楼。

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罗志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罗志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罗志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3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红林竹王默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罗志;曾宝琼【当事人】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罗志曾宝琼【当事人-个人】罗志曾宝琼【当事人-公司】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嘉慧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林钊然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嘉慧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林钊然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嘉慧林钊然【代理律所】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罗志;曾宝琼【本院观点】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1 09:45:07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罗志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345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海湾南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0621869046。

法定代表人:谢志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淼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宝琼。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慧,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钊然,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志、曾宝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粤0804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李珊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李珊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李珊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10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乃超陈小红林竹【审理法官】沈乃超陈小红林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李珊珊【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李珊珊【当事人-个人】李珊珊【当事人-公司】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杨雯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魏巍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杨雯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魏巍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春沛杨雯祎魏巍巍【代理律所】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珊珊【本院观点】本案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未作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本案合同已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为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万分之五违约金,即使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也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不能仅以租金损失作为计算基准,因此,对于佳烨公司关于调整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刘海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刘海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刘海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40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路姚琦张莹【审理法官】王路姚琦张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刘海玉【当事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刘海玉【当事人-个人】刘海玉【当事人-公司】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被告】刘海玉【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逾期交房违约天数及违约金标准如何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根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情况统计表以及涉案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停工情况说明,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即2018年1月27日至合同约定交房之日即2019年11月15日,上诉人因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文件而停工33天。

之后至2020年1月19日,因执行政府有关文件累计停工24天。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逾期交房违约天数及违约金标准如何认定问题。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该合同约定上诉人交付商品房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诉人实际于2020年10月31日交付被上诉人房屋,逾期交房共计350天,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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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筑梦
湛放未来
全球地标缔造者绿地 集团,携13载新里系
助力湛江
微信单图二
世界绿地 湛放光彩
改变城市格局
更改写时代新局
跨越五大洲30余国 全球十大高楼占4座 与您共同改变资产配置
湛江崛起 国家战略布局重点城市
•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带头打造粤西特色的区域创新极 •环北部湾中心城市,打造东盟海上通道 •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城市,奠定湛江为大陆远洋门户 •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粤西国际机场、五条高铁、四条高速、70亿海港码头 ,打造国际枢纽城市 •国家海洋战略重点城市 •国际空港新城,350km时速高铁 •五大高铁枢纽新城 •粤西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周边城市飞速发展
3、教育价值
品牌 价值
新里
城市
价值
价值
绿地新里
海玥公馆
产品
教育
价值
价值
配套 价值
关键词:未来富人区,名校云集,一站式教育
名校云集,坐拥教育高起点
•湛江市实验小学 •坡头区第一小学 •湛江市海东新区第一中学 •湛江市海东新区第二中学 •自建品牌双语幼儿园
4、配套价值
品牌 价值
新里
城市
价值
价值
绿地新里
从品牌数据升级到品牌精神,结合到城市。 推广上展现品牌宏大格局和世界级实力对城市的影响。
2、项目阶段
从直白暴力升级为文化格调,结合到区域发展利好 与目标客群从情怀上产生共鸣,将项目形象刻入心里。
3、产品阶段
从刚需产品升级为高级刚需及改善型产品, 推广上加强体验感受,展现一种格调的生活方式。
PART ONE
世界绿地
绿地广东
•26年品牌历程,资产超9000亿元
•深耕广东8年 礼献9城30盘
•连续7年上榜世界500强,排名252位
•6座摩天地标,广东城市封面大作
•跨越亚澳欧美,4大洲10国100城布局全球 •中国地产商办专家,四大超级城市商办综合体
•8年耕耘,交通、养老、旅游、科技4大领域齐绽放 •8大奢宅范本,定制峰层精奢生活
世界绿地 湛放光彩
屹立名企殿堂
更树立巨企榜样
26年磅礴发展 铸就傲人人居资本实力
世界绿地 湛放光彩
筑就国企荣耀
更筑梦一生保障
国资委控股企业 实力为人居保驾护航
8、软文炒作
THE KEY P OI NT
公众号软文释放,用话题性标题吸引关注,内
容主要表现绿地改变湛江人居标准,展现品牌 实力,拔高项目调性。
•全球摩天地标缔造者,超高层建造专家
•全球十大高楼占四座,全国高楼占50% •17座城际空间站,高铁时代全功能微型城市体
•大基建、大金融、大消费,3+X综合布局稳健增长
品牌实力
优化湛江人民资产配比 改善湛江人居
2、城市价值
品牌 价值
新里
城市
价值
价值
绿地新里
海玥公馆
产品
教育
价值
价值
配套 价值
关键词:城市迅速发展,五百强国企绿地助力资产优化改善人居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品牌阶段
BRAND
PH AS E
实力展现 惊艳湛江
1、VI部分
THE KEY P OI NT
2、导视系统
THE KEY P OI NT
3、展厅包装
THE KEY P OI NT
品牌展示区
4、渠道物料
THE KEY P OI NT
户外
5、销售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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