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分级分类

1.5.1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l.5.2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l.5.3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l.5.4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机制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与准备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Ⅳ级应急响应

4.3Ⅲ级应急响应

4.4Ⅱ级应急响应

4.5Ⅰ级应急响应

4.6信息报告与发布

4.6.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4.6.2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4.7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事件的通报

4.7.2信息发布

4.8响应结束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5善后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其他保障

6.4.1通信保障

6.4.2技术保障

6.4.3交通运输保障

6.4.4医疗卫生保障

6.4.5生活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应急培训

7.3应急演练

7.4工作责任

7.5总结评估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预案实施

8.3预案解释部门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境内饮用水水源地及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引黄入峡干渠等向饮用水源地引水的明渠、后续建成或划定的饮用水源地及保护区亦适用本预案。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段突发环境事件、向饮用水源地引水的管道、由于供水消毒或二次供水造成的供水事件、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县

市区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总责的前提下,坚持统一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实施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件危害。

1.5分级分类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5.2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

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5.3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l.5.4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组织体系

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家技术组和各县市区政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其他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工作职责

统一指挥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成立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审议批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驻潍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1.3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畜牧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饮用水水源地具体管理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2.2办事机构

2.2.1组织体系

办事机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各县市区政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2主要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市环保局局长

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及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负责应急指挥部会议的组织和工作督办;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指挥部

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畜牧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饮用水水源地具体管理单位等分管负责人。

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现场应急指挥工作;负责及时将应急处理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卫生医疗救护小组、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交通运输保障小组、后勤物资供应小组、信息通信保障小组,确保应急救助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使物资得到及时供应,信息通信畅通;负责现场其他临时事件的处置和上报。

3.专家技术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抽调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和行业精英临时组成专家组。

职责: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各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各自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实施污染区域交通管制,参与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事发地交通秩序,落实消防措施;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根据需要采取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捐助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济物资发放和污染地居民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市国土局: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市级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

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置和调度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置和调度工作。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城市供水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所辖城市供水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保障饮用水供应。负责调度和督促有关供水单位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关水厂实施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参与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前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疏散人员道路通畅;配合做好污染区域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保障饮用水供应。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海渔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水域

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舆论引导,指导做好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对受污染危害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落实隔离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病原体检测、检查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对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信息。

市畜牧局:协助对因畜禽养殖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市供电公司: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出现事故时,及时上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对水源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时,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做好对污染物堵截、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范围、铲除和无害化处理、外运掩埋等处理措施降低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污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水库等水工程相关资料。

2.4工作机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含较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市成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成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

严格做好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点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卫生部门要加强督察,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加强应急检测能力;

(4)水利部门同相关部门一起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2预防与准备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3预警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牲畜,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急需省环保厅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的,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响应时,立即启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程序,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报告,并请求上级支援。Ⅱ级响应时,立即启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程序,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请求省环保厅支援。Ⅲ级响应时,立即启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程序,同时向

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Ⅳ级响应时,由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上报省环保厅。必要时市环保局派出应急力量进行支援。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当地县市区政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负责签发启动令。

(2)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行动。

(4)组建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市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环保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监测,必要时拟订水源地上游区域限产、限排企业名单,报请现场指挥部批准实施;水利部门制定水量控制计划及水利工程调度方案,迅速启动水利工程调控措施,适时关闭上下游闸坝,并视情况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市政、卫生部门加强自来水出厂水质监测,督促自来水厂采取增加水质净化药剂投放量、调整水质净化工艺等措施,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标。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指令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

(5)信息发布。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拟定信息,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它地市的紧急信息,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6)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级政府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它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

4.4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指挥长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与省环保厅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省环保厅支援。

(3)在全市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4)协调驻潍部队、武警参与救援。

4.5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应急委或委托指挥长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6信息报告与发布

4.6.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12369应急值班室;县市区环保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环保部门电话报告,40分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电话报告,40分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上报省环保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电话报告,40分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2)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3)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5)市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境应急办接报后,应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立即通知其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地现场。

4.6.2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危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4.7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事件的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相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8响应结束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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