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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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程序,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非惩罚为主的教育、感化、帮助措施。

然而,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并没有被完全解决。

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前科记录也对他们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怎样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个人犯罪前科在一定条件下消灭其前科记录的制度。

前科记录是指有犯罪嫌疑/被告人因过去曾有过一定量犯罪记录,经过司法程序核实后裁定的案件行为记录。

前科记录是未成年人犯罪后的重要记录之一,它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就业和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是尤其重要的。

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能够减小未成年人犯罪之后面对的生活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促进未成年人戒除犯罪、改正错误。

前科消灭制度通过消除犯罪记录,对于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二、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1. 刑法的适用原则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需要遵循我国刑法的适用原则,即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罪刑分立、定罪量刑贯彻法定原则。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当在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的基础上进行制定。

2. 不同程度犯罪的差别对待不同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制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应该根据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轻惩治方案,而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作出严厉的惩罚和制裁。

3. 历次犯罪的叠加处理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如果多次发生类似犯罪行为,应该对其进行叠加处理。

当未成年人犯罪后得到了法律的惩罚和教育,但仍然再次犯罪时,应当在原刑的基础上叠加处罚。

4. 社会舆论的影响社会舆论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提出有条件地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探索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和武断性,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作出非理智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和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塑性强,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容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

(二)现行的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吴丹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吴丹
2012 年 10 月 第 9 卷 第 10 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ct.2012 Vol.9 No.10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们对有前科者畏而远之,社会上很难有其立足之地。尤其是对 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转化的过渡时期的未成年人, 这种惩罚 的严酷性与长期性就越发显得不具合理性。
三、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形象地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 的脸。 正义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劲的生命力,在于“给予每个人 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的 组成部分。……恰如亚里士多德所明见的那样,正义乃是一种 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人之善或 他 人 之 利 益 ,因 为 它 所 为 的 恰 是 有 益 于 他 者 的 事 情 。 ’”④行 为 人 因犯罪而被定罪处刑,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前科记录,是法 律正义的体现,但却让一个已经服刑完毕且弃恶从善的人永久 地承受犯罪历史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有违法律的公正价 值。 因此,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二)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施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惩戒是手段,而教育、感 化、挽救才是最终目的。 列宁曾说过:“青少年犯错误,连上帝 也会原谅的”。 前科消灭制度以其独特的教育方式,有效的挽 救效果,给予失足未成年人最真实、最彻底的保护,使其回到 正常的生活轨道,弥补了我国刑法注重刑事惩戒功能,弥补了 挽救教育功能的不足。 (三)有利于使其真正回归社会 犯 罪 标 签 理 论 由 美 国 犯 罪 学 家 弗 兰 克·坦 南 鲍 姆 提 出 。 他 曾这样描述标签的作用过程: 部分而不是全部从事了越轨行 为的某些个体,可能被打上烙印而被甄别出来。他把贴标签所 产生的这种效果称为标签的“罪恶的戏剧化”⑤。 未成年人一 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难免会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因素,由 原先的初级偏差行为逆变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莱马特更指 出:“犯罪是社会或旁观者所赋予的定义,是社会的反应导致了 犯罪而不是犯罪导致对社会发生的反应。 ”⑥实行前科消灭制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的概念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以下简称前科记录消灭)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经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将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对外公开,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报告的除外。

二、建立“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前科是一个人不光彩的历史纪录,永远保留前科会使一个人因为一时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惩罚,这对于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人道的。

XX学者Siegel将其称为“犯罪标签理论”。

这种标签化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尤为突出,表现在:其一,前科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权利歧视,未成年人一旦被标有“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升学、就业、劳动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其二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我人格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若因一时无知而被贴上“犯罪人” 的永久性标签,一成不变甚至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将犯罪人锁在永远是犯罪人的历史阴影中,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2、是保证未成年人发展社会化的首要前提。

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都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

这些特点说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

加拿大副检察长鲍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说:虽然少年罪犯要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负责,但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后果却不能像一般法庭对成年犯所施的那样严厉,因此,一个少年罪犯如果已经结束处罚,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未再犯罪,其档案就得销毁。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无论是家长,还是社会其它各方面人士都应该关注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然而,当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其刑罚记录依旧存在,这不仅影响着在社会中重新获得尊重和机会的难度,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自信心和心理健康。

针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律专家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一旦判罚,其相关的记录将被记入个人档案,即所谓的“前科记录”。

这个记录包含了一些敏感信息,比如罪行和受到的判决,会被社会机构用于各种用途,无形中影响未成年人的求职和生活。

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后长期被影响,甚至可能会被社会疏远和歧视。

然而,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角色的行为轻易地将他们划归为“有前科”的人,更不能轻易将未成年人剥夺了未来改过的机会。

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1.是否应该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减轻他们的负面影响,适度地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同时可以有效地操作未成年人犯罪后教育改造的策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2.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性:(1)无辜权益受到保护。

对于那些曾经在未成年时期侵权的孩子来说,不能一直被一个印在个人档案上的标签和罪名所困扰。

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是保护无辜儿童权益的应有之义。

(2)全社会获益。

通过消除前科记录,社会上所有的人士都可以获得更高水平的生活质量,一个清白的背景将带给人们更多并且更有利的机会。

(3)有利于教育改造。

消除前科记录使得教育改造的意义更为明显,作为全面的深入改变的一部分,可以带来更长久的影响,更好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3. 如何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对于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几个方面:(1)将犯罪记录转化为教育记录。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与现代刑罚理念的变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避免“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的构建与设计至关重要,它可以全面、客观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对其不利的状态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立足于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吸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的精髓,尝试改革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它可以使我国未成年人人权得到更好地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是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身三者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根本特征,是自然性、社会性和主体性的统一。

社会的发展是曲折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 人性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曾经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永远是恶人。

前科的永续存在无疑是向社会昭示,犯罪人永远是犯罪人,其人性是静止的不可变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犯罪人人性的否定,这样做使有前科者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自主性以及独立性被极大地压抑、束缚,这与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相一致的。

因此,对人性认识的发展客观上决定了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该制度为有前科的犯罪人告别过去、重新融入社会、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提供了制度平台,鲜明地体现了人性的具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合理内涵[1]。

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是必然趋势与理性选择。

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另一方面,宽严相济之“宽”有利于倡导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促进罪犯回归社会。

论文-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文-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学生姓名:江林学号:2010014068所在学院:政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届别:2014 届指导教师:潘樾皖西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诚信承诺书1.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没有弄虚作假,没有抄袭、剽窃别人的内容;2.毕业论文(设计)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的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标注说明来源;3. 毕业论文(设计)中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4.本人已被告知并清楚: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学士学位资格或注销并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等严重后果;5.若在省教育厅、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一、前科制度概述 (2)(一)前科的概念 (2)(二)前科与前科报告义务 (2)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分析 (2)(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2)1、有利于未成年罪犯重返社会 (3)2、有利于保证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性 (3)3、有利于强化刑法的教育功能 (3)(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 (3)1、我国已有的尝试性实践 (4)2、域外立法的可借鉴性 (4)三、国内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与探索 (4)四、我国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6)(一)缺乏现行法律的支持 (6)(二)与众多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7)(三)与大众的社会观念相冲突 (7)(四)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8)(一)前科消灭的条件 (8)1、限制条件 (8)2、期限条件 (8)(二)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 (9)1、启动程序 (9)2、申请的主体 (9)3、管辖 (9)4、审理与调查 (10)5、裁定与监督 (10)主要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土化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的利益,他们的福祉也就是国家、社会、家庭的福祉所在。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在我国处于用而不宣的状态。

前科的存在使未成年犯犹如贴上犯罪标签,难以以融入社会,并可能被推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

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早日走出前科的阴影,健康成长,回归社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一)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

[1]前科消灭的后果从宏观方面来分析,包括:①法律评价的改变。

罪刑记录并注销后,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任何人不得对其加以歧视;②合法权益的恢复。

消灭前科以后,应当立即恢复当事人因犯罪和存在前科而丧失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③社会生活的保障。

消灭前科以后,当事人在就业、就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从本质上讲,前科消灭制度所抹消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前科消灭在于承认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遵纪守法事实、真诚悔过的态度,并以此为基础推定对行为人前罪的刑罚裁定在量上是足够的,是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的,因而抹消其犯罪记录。

[3](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1.符合保障人权的刑法理念如果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救济,长此以往,前科者困厄的境遇只会使人们由对罪犯的憎恶变成对刑罚适用者的憎恶,从而使对“犯罪的耻辱”变成“法律的耻辱”。

果真如此,刑法便会失去人们对它的尊敬和忠诚,造成自身的生存危机。

[4]2.体现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已不是适用于刑法某一部分的原理,而是贯穿全部刑事法领域的基本理念”。

[4]通过消灭未成年犯前科,使失足者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刑法的谦抑性和宽容性的体现。

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长期而且有必要的任务。

未成年人以其生命阶段的特殊性质而成为一项独特的社会群体。

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陷阱,比如社交问题、学校问题、家庭问题等。

不幸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从而留下前科记录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这种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是给他们诉讼或者刑事惩罚,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如果未成年人从犯罪中得到了重要的教训并有改变自己的意愿,那么他们的前科记录应该被抹去,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开始。

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以下是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点:一、对犯罪的认证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将认证过程作为其中的必要步骤。

具体来说,需要确保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还需要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帮助未成年人克服潜在的问题。

这个认证过程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以便未成年人重新开始。

二、给予辅导和其他帮助与成年犯罪不同的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的辅导和支持。

需要为他们提供改变不良行为的机会,并帮助他们在其他问题上寻求帮助。

这种支持可能包括心理治疗,成长辅导,家庭关系进行咨询等等,确保未成年人有足够的资源来克服犯罪行为。

三、制定具体的前科消灭计划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计划应该是具体化的,并考虑到未成年人当前面临的问题。

这需要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计划,并根据他们的行为历史和未来需求做出相应决策。

在制定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的因素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历史犯罪记录、社会关系、特殊需要等。

四、制定可行的前科消灭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和公众安全的因素,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锁定条件和期限等标准。

这样,就可以确保前科消灭制度不会对社会环境造成任何隐患或负面影响。

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健全的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降低儿童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从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与安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设理念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设理念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设理念2014年3月28日,浙江丽水市遂昌县未成年女孩周某,因一时糊涂、见财起意,偷盗他人金项链一条。

后被警方抓获。

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女孩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执行。

由于周某尚未成年,为避免影响其高考以及以后的就业,法院决定封存其犯罪记录。

这是遂昌县人民法院首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案件,制作首份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

在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下,其在就学、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未成年人很容易因为一件小事发生冲突,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他们的一生将会笼罩在这个阴影当中,而且社会对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具有一定的歧视和抵触,这使得很多具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很难融入社会。

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尽量减少犯罪前科对他们的影响,不但是给其重新悔过的机会,而且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前科制度的概念及影响(一)前科的概念界定前科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在很多国家得到了确立。

但各国对于前科的概念界定却存在差异,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定罪科刑说。

即定罪并被科处刑罚就视为前科,如前苏联:二是定罪说。

只要被有罪宣告就视为有前科,至于是否被判处刑罚或是否执行刑罚都不予关注,例如德国。

对于前科的概念及相关制度,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都属于空白。

法学学者们对其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曾受处分说:即将个人的职业生涯和生活记录进行统计,凡是受到过各种处分的,即视为有前科。

(2)有期徒刑说:即将受到过有期徒刑判决并执行的情形视为有前科。

(3)科刑说:前科是指曾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4)定罪说: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在上述观点中,都存在其合理之处,但曾受处分说忽略了前科的刑法学意义,将受到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情形视为前科,扩大了前科的外延,是不恰当的;而有期徒刑说又将拘役、缓刑等其他形式的刑罚排除在外,缩小了前科的外延;科刑说又将宣告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排除在外,同样缩小了前科的外延。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作为司法改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近日,由人民法院报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综治委预防办主办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本文拟结合此次会议的成果谈一下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若干想法一、前科与前科消灭制度(一)前科的含义理解在探讨前科消灭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前科的含义做一下相关的界定。

通过查阅相关的论述,目前关于前科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前科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二,前科是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三,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第四,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个人认为,对于前科含义的理解,必须从前科的刑法意义上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前科作为刑法上的概念,其含义的外延既不能将曾受过的非刑法处分包括其中,也不能缩小。

显然,上述观点中,第一、三种观点缩小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有罪宣告排除或者将受到的刑罚处罚仅仅限定为有期徒刑以上,两者都是不完整的;而第四种观点则扩张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的非刑法处分也涵盖进去,有扩张前科外延之嫌。

所以,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适当地阐释了前科的真实含义。

(二)前科消灭制度1.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各国刑法典对于前科消灭的提法不尽一致,或者称为复权,或者称为刑罚失效,或者称为注销记录。

总之,它们都是指曾经被定罪或者是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

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133-13条规定:“被判刑的自然人在以下确定的期限内,未再次被判处任何重罪或者轻罪之刑罚者,自然得到恢复权利:1.对被判处罚金、日罚金刑、自支付罚金或日罚金总额,民事拘禁期满或者第131-25条规定的拘禁期限届满或完成失效之日起,3年期限之后;2.对于单一判处不超过1年监禁,或者判处徒刑、拘押、监禁、罚金或按日罚金刑之外的其他刑罚,自刑罚执行或完成时效起,五年期限之后;3.对单一判处不超过10年之监禁,或者对多次判处监禁,总刑期不超过5年者,自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10年期限之后。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出现了“未成年人可不报告前科”这一亮点条文,尽管没有对是否可以消除前科记录作出明确规定,但仍是前科消灭制度构建历程上的巨大进步。

前科制度的存在具有其合理的一面,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承认前科制度,但“前科”作为一项潜在的制度发挥着实际作用。

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为巨大,不光是阻碍了他们的回归社会的通道,更容易造成一种现象,有犯罪记录的人选择和有类似身份的人交往,并形成了犯罪人群这一亚文化群体,大大增加了他们的再犯几率。

前科制度带来如此消极的影响,有其深层次原因:1、法律规定成为前科者的枷锁。

《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我国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前科人员之资格与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和剥夺。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未成年犯很难以一种正常的姿态融入社会。

2、户籍制度成为“泄密”平台。

户籍作为中国居民的一种身份证明,记载着居民的出生,上学等基本信息。

但当法院将判决书送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时,那么户籍将成为前科登记的载体。

在我国,入学,求职都需要对户籍进行登记查询,现有的户籍制度无疑扩大了前科披露的范围,使得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无处遁形。

3、社会文化与舆论的不利影响。

在现今社会中,人们对犯罪者带有歧视的心理,未成年犯同样承受前科带来的各种规范内与规范外的不利的影响,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文化观念,需要我们做出相当大的努力。

前科的存在无形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整个人生轨迹,使其未来变得异常艰难。

未成年犯走上犯罪道路,一定经历了艰难的心路历程,也已经受到相应的惩罚。

如何对待未成年罪犯,如何避免更多的未成年人滑向犯罪的泥潭,需要我们审慎思考。

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仅避免了未成年人“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更符合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构建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成长。

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但需要设定实质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制条件,并且需要对前科消灭的程序和前科消灭的效⼒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前科消灭未成年⼈犯罪制度构建 ⽬前,我国刑事⽴法和其它民事、⾏政法律法规存在⼤量的前科规定,这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成长、就业、⽣活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了他们重新做⼈的信⼼,延缓了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并且由此派⽣出许多更深的社会问题,这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以⼈为本的社会管理理论不协调。

为此,本⽂希望我国应着眼于有利未成年犯罪⼈的改造、成长和发展的⾓度,寻求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配合和执⾏,有条件有秩序地消灭未成⼈前科制度。

⼀、未成⼈前科消灭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在被告⼈尚未成年的阶段。

前科消灭,⼜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曾受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由于未成年⼈社会化程度的局限,⽂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特别是是⾮善恶及控制⾃⼰的⾏为能⼒较差,所以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强等特点,且未成年⼈⼼智尚未成熟,社会法律知识不健全,可塑性强,不应承担与成年犯罪⼈等同的刑事责任,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犯罪未成年⼈容易“改邪归正”,做⼀个健全⽂明的社会⼈,甚⾄成为精英。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本的《少年法》、澳⼤利亚的《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英国的《前科消灭法》、美国的《青少年教养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都明⽂规定了“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

因此,借鉴国外⽴法,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是⼤势所趋。

我国法律没有未成年⼈前科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由法院做出裁定注销未成人的轻罪记录的一项制度。

本文介绍了域外前科制度的演进以及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困境,并提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建设想。

标签:未成年人;轻犯罪;前科消灭一、国外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介绍前科消灭制度发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国,自1791年《法国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前科消灭制度的雏形-—“恢复原状”制度以来,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俄罗斯、意大利、瑞典、韩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我国台湾都设有类似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大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確认,给犯罪后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某些“资格”的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

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且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该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质上是要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平衡,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顺应世界法治社会进步潮流,体现宽的一个重要亮点。

同时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等外在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

我们不应把责任都归咎于未成年人,如果给未成年人犯罪者贴上犯罪的终身标签,将导致他们受到不公平待遇。

因此,未成年犯的刑罚应区别于成年犯。

(二)该制度能体现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教育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罪犯的一个基本功能,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

刑罚的实施不是为了追求犯罪人引起罪责受处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通过对其实施刑罚的特殊预防直至一般预防,降低整个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的前科消灭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及其意义。

首先,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常常因为好奇心和不成熟的判断力而犯下错误。

一旦未成年人犯罪被记录在案,将对他们的未来产生长期且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让未成年人在改过自新后重新开始,避免了前科记录对其人生发展的不利影响。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有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犯罪记录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伤害,也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消灭,他们可以有更多机会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融入,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成本。

再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可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应遵循法治的原则。

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能恰当地处理他们的犯罪行为。

这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对法治的尊重和遵守,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多部门的合作与共同努力。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司法机关、教育机构等多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协同合作。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和程序;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进行前科消灭的审查和决定;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面对自己的错误,帮助他们实现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促进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同时有助于培养法治意识和建设法治社会。

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以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各种刑事犯罪的厌恶和追责愈发严格。

然而,在刑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却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这既是社会失范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漏洞的体现。

在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整治工作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制度落地的意义出发,介绍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概念,并深入探究其本土化构建方案。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前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犯罪时被判定有过前科记录的情况。

就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而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因犯罪活动而留下的前科记录予以撤销,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赦免等一系列法律救济措施。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其不成熟和认知能力低下导致的,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可塑性和改变的可能,前科消灭制度为他们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可能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如阻碍其求职、升学、参军等正当途径的通行,甚至影响其人身安全,而前科消灭制度则为他们排除了这些障碍。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1.基本原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是罪罚相适应原则和帮教救助原则。

前者是指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应该与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律后果相适应,不过度惩罚,也不过度宽容,保证刑罚制度与社会正义价值相一致。

后者是指刑事诉讼的重点应放在预防和整治犯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采取帮教救助措施,协助他们尽早与犯罪行为切割,重回社会。

2.概念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撤销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

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将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予以撤销,不对其构成任何影响。

(2)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赦免等法律救济措施。

具体举措包括:对已定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缓刑、宽大处理、特赦等救济,或者通过种类和时效等条件限制前科的保存和使用,降低其影响力。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社会 秩序 的必要 手段 ,但前科 的存 在又会对 未成 年罪犯在 求学、就业 、生 活等 方面带来 消极 影响 ,使他们 难以融入社会 并有
可能重新犯 罪。 《 刑法修正案八 》规 定的未成人前科报 告免除 义务 和 《 刑事诉讼 法 》确立 的未成 年人犯 罪记 录封存制度 为未
成年人犯 罪前科 消灭制度 的建立提供 了立法基础 。
封存制度 。该法第 2 7 5 条规 定 : “ 犯罪 的时候不满 十八周岁 ,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 罚的 ,应 当对相关犯罪记 录予 以 封存 。犯罪记 录被封存 的 ,不得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但
且被 判处了刑罚”两个条件 。 《 俄罗斯联邦刑法 典 》第 8 6 条 第 1 款规定 : “ 因实施 犯罪 而被判刑 的人 , 自法院 的有 罪判 决 生效之 日起至前科 消灭或 撤销时 止 ,被认为 有前科 ” 。韩 国刑法典 规定 刑罚执行完毕后没有再被刑 罚处罚的 ,经过法 定期 限后前科归 于消灭 。 是 以美 国、英 国、加拿大 等大多数 国家认为前科的成
出版 社 . 2 0 0 6 .
价值 。 第二 ,提 高有期徒 刑的起刑 金额 。我国刑法规定 ,对于 贪污 罪和受贿 罪判 的犯罪金额在 十万元 以上 的 ,处 十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 。这是在 1 9 9 7 年对此 的规 定 ,而 目前 时隔将 近二 十年 ,我 国经 济 已 经有 了突飞猛进 的发展 , 人 民的生活水平也有 了极大 的提 高 , 大部 分犯罪金额都在百万 、千万甚至上亿 ,这样对 于犯罪金 额为 十几 万的和犯罪金额为上亿 的同处 十年以上就违背 了法 律 面前人 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 了。因此 ,笔者建议 对于起刑金额应该重新确定 。 最后 ,贪污贿赂罪往往都有金钱 的侵 占,是为 了谋取不 正 当的利 益 ,因此 ,除了没收其贪污数额后 ,在 附加刑 方面 也应该相应 提高其 罚金刑的力度 。此外 ,贪污 与贿赂都 是为 了依靠公权力 而谋取私利 ,从而 ,在剥夺政治权力方 面也应 该加强对犯贪污罪的官员的惩罚力度。这样一来 , 就能更完 善地 防止贪污贿赂情况 的出现 。

[法律资料]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法律资料]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论文提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中国法学界、司法界近年来一直关注、调研的问题。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司法改革精神,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如何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文笔者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特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设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权益保障方面进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阐述,以期对折射着人性光辉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有所补益及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所贡献。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特征未成年人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生在被告人尚未成年的阶段。

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前科曾经存在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

对于前科的构成是否要求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罚执行与否,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2、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均规定前科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常见的前科消灭条件,包括罪质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条件等3、前科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方式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类型来看,前科消灭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方式。

4、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法律后果是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他们因为种种原因而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然而,未成年人的罪行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成长环境的限制,他们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安全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强调教育和改造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而导致的,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意识到罪行对自身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这一制度应该包括个人辅导和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认清自己的错误,并通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他们的自我认知和行为能力。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未成年人个性和道德品质的主要塑造者,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构建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加大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帮助力度,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家长正确引导孩子的行为,增强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此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还应该重视社会环境的改善。

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往往发生在社会脆弱和不稳定的地区,这些地区存在着经济困难、教育资源匮乏、犯罪率高等问题。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社会资助,改善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教育条件,减少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机会。

最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还应该强调法律保护的尺度。

就像成年人一样,未成年人也应当承担自己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在制度的构建中,应注重与其年龄、成长环境和犯罪情况相适应的法律处理方式。

对于初犯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轻判、缓刑或教育改造等方式,通过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需要从教育和改造、家庭教育、社会环境改善和法律保护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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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3No.6Jun.2012第33卷第6期2012年6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不稳定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当然也容易受好的榜样的熏陶,接受教育改造,重归社会。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很容易使其产生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前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有很大的危害,因此,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意义所谓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有人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销毁制度,是指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即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无犯罪记录的制度。

2009年三五改革纲要提出要继续探索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和方法、建立少年法院,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符合三五改革纲要对未成年人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抛弃犯罪标签,消除未成年人心理障碍和阴影,使其更好成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刑法矫治作用,实现刑罚目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是对未成年人国际刑罚发展趋势的顺应,《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

”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因此,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体现。

同时在前科领域,未成年人真诚悔改,消除人身危险性,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进行前科消灭,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和贯彻。

由此可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意义重大的,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虽然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条后增加了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即在立法上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可以说是一个进步。

但毕竟前科会使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阴影和思想压力,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会使未成年人受到歧视,其在成年后的一些权利会被剥夺,如限制他们从事某些特定职业等,从而限制或者剥夺其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感化和改造。

所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构建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措施(一)立法上明确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的符合人道主义要求,有利于未成年人努力改造,从而有效避免社会歧视,防止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

加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符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因此应尽快将该制度法典化,确立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能够更好地体现现代文明法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将该制度的构建提升到立法的高度,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定,当然指导性、原则性的规范和详细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具体内容的规范都必不可少,以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措施1.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制度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这个环节要以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人为中心,为改造未成年人,使他们将来复归社会做好准备。

因此为达到教育和感化的目的,建立一些适合未成年犯的特殊审判制度是必需的。

实践中,经过各地司法机关的大胆探索和尝试,其中有几种适合未成年人的较为成功的特色审判制度。

首先,少年审判庭可以使审判职能专业化、人性化,使未成年人的优先权利得以保障。

其次,在“圆桌审判”制度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被要求依次围坐在圆桌旁,被告人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整个氛围公正、亲情和宽松,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受到阳光和温暖,从而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对抗情绪,使他们重拾勇气和信心,有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陪审制度要求少年刑事审判聘请知悉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和规律,了解少年生理、心理特点,责任心强,具有基本法律知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蔡晓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同时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构建完善措施的提出及其具体运行的初步设计,希望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求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并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6-0075-0275--识,并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的陪审员参加陪审、开展法制宣传或对判处管制、拘役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回访考察。

2.未成年人档案保密制度我国于1984年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简称《北京规则》)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

”为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前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由司法机关统一归档,存入建立的专门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还要配有相应的监督和保密措施,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社区矫正制度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被拘禁于监狱或一定场所,而仅强制其向国家机关或其他公益团体提供一定时间的无报酬劳务的刑罚替代手段。

这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还能增强犯罪人改造的积极性,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样受害人情绪得到安抚,被破坏社会关系得到恢复,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事实基础,即未成年犯罪人通过积极、认真的改造完全消除了其社会危害性,当然就可对其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4.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社会公众对前科者往往怀有偏见、歧视,理性、宽容的社会风尚缺失。

尤其在当今信息时代,社会舆论的力量极其强大,甚至被称为是除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所以应坚持正确的新闻导向,始终以正确的思想引导人,以优秀的事迹鼓舞人,以实际行动来关爱人,让前科者感受到未被社会抛弃,使他们看到希望、光明。

营造平和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传播社会仁爱向善的理念是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责任。

三、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运行设计(一)适用条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主体、时间、罪刑和实质条件几个方面。

主体当然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要求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时间条件是在主刑和附加行执行完毕的以后,设立一定的期间用以考察未成年犯罪人的悔改情况。

当然考察期的长短要适宜,既要起到考验的作用,又要保证不影响未成年犯罪人改造的积极性,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考验期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所判刑罚的种类和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未成年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是前科消灭的前提,从最广范围来说,符合以下罪刑条件的都可适用前科消灭制度:(1)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2)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判处管制、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的;(3)拘役、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届满的;实质条件,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悔改条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人在法律规定的考验期内遵纪守法、认真悔改,未再犯新罪等。

(二)申请主体和主管机构有学者主张前科消灭只能由未成年人本人提出申请,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本着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应尽量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所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及其成年近亲属也应被纳入申请主体之列。

实践中主要存在着原审人民法院和专门机构两种决定机关的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笔者建议可采取折中的做法,即在原审法院下设立专门的前科消灭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和确认工作。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方式前科消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自动消灭,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即视为消灭的日本模式;(2)判决消灭,通过少年法庭的判决才能消灭前科的德国模式。

我国采用后者更为合适,也体现了对待前科消灭的慎重态度。

(四)程序设置(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认真书写“前科消灭”申请书和保证书,并提交评审委员会;(2)审查:评审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考查小组,对该未成年人的身份、前科情况、申请消灭的事实与理由及其思想状况、实际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鉴定。

同时,认真听取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意见以及学校、单位的意见,确保作出正确的决定。

(3)裁定:评审委员会先集体审议考察组提交的鉴定书,再对申请人直接质询;经过审查,根据是否符合犯罪前科消灭条件,作出犯罪前科是否消灭的裁定,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对于不符合犯罪前科消灭条件而裁定不予撤销该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还可决定延长考察期。

申请主体不服裁决的,还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对整个程序进行监督。

(五)法律后果前科消灭证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是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归于消灭的象征,即视为其未曾违法犯罪,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并得到同等的社会生活保障和不受歧视的法律评价。

现代司法注重人性化的执法理念,未成年人作为不同于成人的特殊群体,更需要法制社会的关怀与保护。

同时随着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世界的关注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更好地保护使未成年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1〕沈兵,刘宇.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J].法治论丛,2007(5).〔2〕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J].法学论坛,2008(1).〔3〕肖南.对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发展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6).〔4〕武晓红.论我国未成年人消灭制度的构建[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8(5).(责任编辑徐阳)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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