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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F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008年8月12日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F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建设地点: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京国土市函[2008]97号“关于授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进行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F组团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批复”,本项目的四至为:东至京开高速;南至纬二路;西至新源大街;北至庆丰路。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88424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36808平方米,代征绿地面积20280平方米,代征道路面积31336平方米,总建筑规模为306017平方米。拟建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见图1-1。

建设单位: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京国土市函[2008]97号文件精神,北京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F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

1.2项目概况

1.土地一级开发范围

本项目为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F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四至为:东至京开高速;南至纬二路;西至新源大街;北至庆丰路。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88424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36808平方米,代征绿地面积20280平方米,代征道路面积31336平方米,总建筑规模为306017平方米。

2.土地一级开发内容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项目范围内现状房屋和各种设施拆除,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完成通上水、中水、下水、供电、电信、天然气等市政配套综合管线建设及道路工程建设;整治环境,按规划进行绿化,为园区后期开发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使用地达到“七通一平”的条件。

1.3 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4年4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3月)。

1.3.2技术导则、标准、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6、《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

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

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

1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12、《民用建筑物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13、《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2);

14、《关于我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采用隔声窗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564号。

1.3.3 相关规划及技术文件

1、《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2、《大兴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

3、《大兴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0506街区),2007.12;

4、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F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2008年5月;

5、《北京市大兴区“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2005年8月。

1.4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和对本项目污染源的初步分析,确定本评价等级如下。

本项目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本项目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

本项目噪声评价等级为三级。

1.5 评价范围

本项目大气环境评价范围是以拟建项目边界向各方延伸0.5km所包括的范围。

本项目的地表水环境评价范围为天堂河靠近本区域的一段。

本项目噪声评价范围为项目拟建地及其边缘向外延伸100m的区域。

1.6评价标准

1.6.1 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拟建项目的大气环境质量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1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Ⅴ类标准。

3、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本区域的环境质量噪声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1类标准”;该地区京开高速马路牙两侧45m的范围内、主干路新源大街,次干路永兴路、天水大街和永大路两侧,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1.6.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部分地块有建设地下停车场需要,地下停车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中“Ⅱ时段”的标准限值规定。

2、污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污水排放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噪声相关标准

(1)场界噪声标准

拟建项目在施工阶段,其场界噪声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32-90)中的标准。

(2)建筑物门窗隔声标准

本项目建成后,各地块内临近道路的建筑物门窗隔声标准执行京环保辐字(1999)564号《关于我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采用隔声窗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3)民用住宅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拟建项目的居民住宅室内噪声参考《民用建筑物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的规定。

4、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拟建项目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的二类居住区的振动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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