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课件

人治与法治都是社会治理的方式,追求社会稳定和公正。
人治与法治的优缺点比较
1 人治的优点
2 法治的优点
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具有灵活性和个人魅力。
保障公众权益,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社会环 境。
3 人治的缺点
容易导致腐败和人权侵犯,权力过于集中。
4 法治的缺点
可能过于繁琐和刚性,限制个人创造力和灵 活性。
3
人治与法治的结合
将在某些国家尝试将二者相结合,以取长补短。
结论和总结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缺点,但法治在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更具优势。 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是更加注重法治,并在一定程度上与人治相结合。
人治与法治的在不同国家的实践
美国
采用分权制衡的体制,力求实现 公正和权力制约。
中国
强调党的领导,并试图将法治与 人治相结合。
欧洲
普遍采用法治原则,推崇民主和 人权。
人治与法治的未来发展方向
1
人治的未来
可能会逐渐减弱,被法治所取代,以确保社会稳定和公正。
2
法治的未来
将继续发展,更加注重公正、透明和人权保护。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 PPT课件
人治与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不同方式。本课件将探讨其定义、起源、区别、 优缺点、实践和未来发展方向。让我们开始探寻人治与法治的奥秘。
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和概念
人治是以人的主观决定为核心,依赖于个别权力和人的品德优劣来治理社会。 法治是以法律为核心,依法行政、依法法官、依法执法来治理社会,保障公 众利益。
人治与法治的起源和发展
1
人治的起源
始于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统治者凭借权力来管理社会。2Fra bibliotek法治的起源
起源于古代法典和宗教法规,法律成为社会规范和公正的基石。
法治与人治PPT课件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联系:“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 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 之后的产物。
2、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 治”则是一种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 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 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 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经典定义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对于法治 (the rule of law)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 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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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
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
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罗马社会是一个“泛权利”的 社会
这种权利不是希腊法哲学所认为的那样 先于法律而存在,而是生于法律。盖尤 斯(Gaius,约130-180)曾指出“一切权 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 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 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 官吏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
二、我国的人治与法治之争
法治的两重意义
A.法治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施必 须根据普遍的法律,而不是专横的命令。 法律至上成了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 志和应有部分。
B.人们服从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 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也可导致法律 统治,但不能导致法治。
什么是良法?
第一,为了公众利益而不是某一阶级 (或个人)的利益,是良法 。
法学-论法治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
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
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
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
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
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
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
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
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向来存在争论。
主张人治的人说,人与人不同,有一部分人因为得到了上天的授权,或者因为本身的杰出素质而取得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权力;主张法治的人说,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大彻大悟者能永远不犯错误地引领人们永远沿着正确的方向行走。
在人治者眼里,法律是智者调度别人的工具,是统治者手持的利器;而法治论者则告诉人们,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它自己就代表着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它要求一切人都平等地臣服于自己。
从表面上看,法治似乎博得了人民的普遍认同,但人治却从来就没有消失过。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这两种治理模式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人治通过动员社会、任免官吏、立军令状、隔离观察等方式控制疫情,法治则通过对现有法规作出及时的修改、补充、解释消除隐患。
人治与法治好比两个势均力敌的拳击手,谁也没办法轻易打倒对方。
它们之间的斗争并没有结束。
新千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这一主张被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
在理论界,法治论的统治地位受到置疑,德治、人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开始困扰着人们的心灵。
本文试图从法治取代人治的历史进程入手,以自己不成熟的见解,澄清一些理论上的悬案,回答以上问题。
在介绍若干人治论和法治论方面的专家学说和社会实践的同时,笔者也想指出人治与法治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利与弊,让读者看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来之不易的长期以来,人们总觉得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而将人治、德治避而不提。
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从而使人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试图从人治与法治之争着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捷径。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由抗击非典斗争引出对法治优越论的置疑,并联系江泽民的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主张,提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法治各有所长,应从历史角度加以审视;第二至四部分是正文,分别探讨中西方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现代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治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介绍了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罗马帝国和中国封建社会、中世纪及近代西方、近代中国、前苏联和新中国这几大块的人治、法治之争。
人治与法治话题作文孟子

人治与法治话题作文孟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治”和“法治”这两个概念似乎离我们很远,但仔细想想,又离我们很近。
它们就像厨房里的盐和糖,看似普通,却能调配出生活的百般滋味。
记得有一次,我所在的小区因为停车位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小区的停车位有限,而车辆却越来越多,这导致了居民们为了争夺停车位而各显神通。
有的居民早早地在心仪的停车位上放上了自制的“占位神器”,有的则是通过在车窗上留纸条的方式“预定”车位,甚至还有些居民因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小区的物业一开始采取了“人治”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物业经理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判断,试图调解居民之间的矛盾。
他会亲自和那些发生争执的居民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想法,然后给出一个他认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然而,这种方式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
因为每个居民都觉得自己的情况特殊,应该得到特殊的照顾,而物业经理的判断很难让所有人都满意。
比如有一次,一位居民声称自己因为工作原因经常需要深夜回家,所以应该给他分配一个离他家比较近的停车位。
物业经理觉得这个理由还算合理,就答应了他的请求。
但是这却引起了其他居民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样的分配不公平,凭什么他就可以有特殊待遇?于是,矛盾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
在这种情况下,小区的业委会决定引入“法治”的手段。
他们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停车位分配规则,明确了停车位的分配方式、使用时间和违规处理办法。
规则规定,停车位将通过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每个居民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停车位。
同时,对于违规占用停车位的居民,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开始,有些居民对这些规则并不以为然,认为规则太死板,不够灵活。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发现,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明确的规则,停车位的分配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居民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减少。
那些曾经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抢占停车位的居民,也不得不遵守规则,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违反规则,就会受到处罚。
从这个小小的停车位之争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人治”和“法治”的不同。
(完整版)人治与法治

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 的国家一般法律;
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 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英国法 学家戴雪
法治与法制
法制的含义
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 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 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 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 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是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的产物,在微 观组织中比较有效;法治是市场经济和商 品经济的产物,在宏观组织中更能节省成 本
从中国国情出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实事求是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 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 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 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 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 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结论——法治与人治的结合
法治的僵硬滞后、尺度不易掌控通过人治 的及时灵活、尺度易定来改善;人治因人 而异、权威不强通过法治的相对稳定、权 威至高无上来完善
法治
人治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 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 威性;
人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 能动性和权变性。
一号案例
二号案例
一名驾驶东风本田小轿车 的女司机大闹广州白云机 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她不 但拿出车头锁、警示牌砸 收费站,还高喊着‘我要 挑战法律’,众目睽睽之 下,掌掴第五收费车道的 收费员小蓝。闹事打人的 女司机,在公安部门调解 劝诫过程中,态度比较诚 恳且愿意上门道歉,故没 有处以行政拘留,而是处 以200元行政处罚。
人治
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 统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 的一种政治主张
论人治与法治

2012年思想道德与法律期末论文论人治与法治班级:11级金融本科四班姓名:***学号:*********摘要:对于如今的法治社会,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使社会更和谐,更加进步,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规范,统一。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
“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
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
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高中论述类阅读:“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所谓人

高中论述类阅读 2019.111,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人们常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上。
但乡土社会不是人治,可以说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合于礼的就是做得对的,对实合式的意思。
如果单从行为规范来说,这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
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不同。
法律是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的,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不论哪一个社会,绝不会没有传统。
衣食住行种种最基本的事务,我们并不要事事费心思,那是因为我们托祖宗之福,有着可以遵守的成法--传统。
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
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
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社会,不但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用以获得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
在这种不分秦汉、代代如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信任其祖其父的经验。
不必知之,只要照传统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自然会随之发生一套价值。
依照着做就有福,不依照了就会出毛病。
于是人们对于传统有了敬畏之感。
“礼”字本来是从“豊”从“示”。
“豊”是一种祭器,“示”是一种仪式。
礼并不是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
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
孔子很重视服礼的主动性,《论语》记载: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这显然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于道德。
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
人可以逃避法网,能逃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
道德是社会與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我们谈到企业的治理是人治还是法治问题,应该是从古至今,都没有争论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他们各自的优缺点都非常明显,我就从个人认识的角度谈一谈对人治与法治的看法。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人治,应该说人治在中国封建社会最为流行,传统的封建帝王以一人的意志治理全国,自己的权力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国家集权现象非常明显,社会的发展严格按照当朝帝王的思想,人治非常明显。
纵览中国的历史,我们发现人治有好有坏,既有历史上文明的开元盛世、康乾盛世,也有像隋炀帝这样祸国殃民的国家治理,这里我们就要看到人治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他的功效的发挥所带来的结果却截然不同。
下面我们再了解一下法治,在我们身边,法治这个概念应该非常熟悉,法治是在欧洲资本主义社会最为盛行,法治的表现主要是国家各个权力机构之间应该是相互制衡的,没有一方能够占据绝对统治的地位,应该说法治减少了社会腐败的现象,保证了社会每个群体的利益,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环境。
虽然法治有诸多优点,但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理解到法治是一种纸制、僵化的治理制度,有的时候这种僵化也会阻碍国家和企业发展的脚步。
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我们尚不能得出明确结论,可在企业的发展中,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必须解决。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个人认为企业的发展必须立足于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之上,只有严格按照各项制度执行,企业的发展才能更加的规范和有序,但教条性的法治也会制约企业的快速发展,所以我认为企业经过了长期发展成熟以后,可以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人治,或者是法治经过人性化的修改再完善,只有法治与人治的相互配合,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才能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企业长治久安面临诸多问题,但具备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只有人治与法治的完全融合,才是企业未来发展的立足之本。
所以说不管是人治还是法治,只要是适合企业发展的治理结构,我们就要充分的利用,让其为企业发展提供的功效发挥到极致。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提纲:1.人治与法治的概念2.当今社会对人治与法治认识存在的误区3.人治的优点与缺点4.法治的优点与缺点5.结合xx具体国情谈人治与法治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表述。
但是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你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人治,即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依据法理学理论,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古至今一直未停息过,百家争鸣时期有儒家法家之争,古希腊时期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在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到底是采用人治还是法治仍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基于特定的国情,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武断地认为法治就是进步的、拥有绝对优势的,而人治就是落后的、封建的、一文不值的。
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非常片面的。
人治和法治同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法,是不存在优劣之分的。
它们之间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适不适用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人治与法治之争”,而不能带上有色眼镜去武断的评价。
人治的历史要远比法治更为久远。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人治的主要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
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其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并且重复存在过。
我们可以推断,当某一种制度或是方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并为多个国家长期反复采用,其本身一定具有某些优点,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一点也能合理地反驳完全否定人治的观点。
人治与法治孟子劝说齐宣王作文

人治与法治孟子劝说齐宣王作文话说在那久远的战国时代,有一位名叫孟子的大儒,心怀天下,智谋非凡。
他为了推行自己的仁政理念,到处奔走游说各国君主。
这一天,孟子来到了齐国,见到了齐宣王。
齐宣王,这位齐国的君王,坐在那华丽的宫殿之中,目光中透着几分威严,又带着些许迷茫。
孟子见到他,心中便已打定主意,要以自己的雄辩之才,让齐宣王明白仁政之道,尤其是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道理。
孟子先开口说道:“大王啊,您可知道,治理国家,如同驾驭一辆马车。
人治,就像是凭借驾车人的直觉和经验;法治,则像是按照既定的路线和规则。
”齐宣王皱了皱眉头,似乎有些不解。
孟子接着说:“就说这齐国的百姓吧,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辛勤耕耘,为的就是能过上安稳的日子。
可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来保障他们的权益,那他们的生活就如同在风雨中飘摇的小船,随时都可能被颠覆。
”孟子一边说着,一边用手比划着,神情十分激动。
“大王,您想想看。
假如有个官员,凭借着自己的喜好和判断来处理事务,今天对这个人宽容,明天对那个人严厉,完全没有一个标准,那百姓们能服气吗?能不感到恐慌吗?”孟子紧紧盯着齐宣王的眼睛,仿佛要把自己的想法直接传递到他的心里。
齐宣王微微点头,说道:“先生所言,似乎有些道理。
”孟子趁热打铁:“大王啊,再比如说税收。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税收的额度和方式,那下面的官员就可能肆意妄为,横征暴敛。
百姓们辛苦一年,到头来却所剩无几,这样下去,国家能安定吗?能富强吗?”孟子越说越激动,声音也提高了几分:“还有啊,在司法审判上。
如果完全依靠官员个人的意志来判案,那同一件案子,不同的官员可能就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
这样一来,公平何在?正义何存?”齐宣王听到这里,不禁陷入了沉思。
孟子缓了口气,继续说道:“大王,法治并非是要束缚您的权力,而是为了让国家的运行更加有序,让百姓更加安居乐业。
有了完善的法律,官员们知道该怎么做,百姓们也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在哪里。
这样,整个国家才能有条不紊地发展。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从古到今,人治与法治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而且我相信以后还会继续被人们探讨下去,那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我们的社会是采取人治好还是采取法治好呢?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将发表一下我粗浅的认识。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而人治则是,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
从上面可以大致看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主要在于统治者对国家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统治者是暴力还是仁爱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管理效果,同样的把国家小化成一个企业或者组织,管理者对于下属是采取人性化的管理还是制度化的强硬管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一切的好坏基本上都是君主的一句话,所以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
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国家采取法治的方式管理国家,就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制度要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社会生活到社会经济,从教育文化到社会生产等等,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人就会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从事不好的行为,却不会得到处罚,这样就会危害到社会甚至危害到他人安全。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摘要】法治和人治之争古已有之,作为人类对价值认同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二者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
本文从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基本的法律特征、法治对人治的批判等几个方面论述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的必然性。
【关键词】人治法治价值一、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一般说来,法治应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法律的公正性是指法治的实现首先必须有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该法律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能够充分体现出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第二、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后,就应当获得人们的尊重,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和遵守,任何人或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事,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性是指加强对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防止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和司法腐败。
三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人治是指统治者一人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
它主张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美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有的学者指出:“划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标志,应该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或少数执政者的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
”二、人治与法治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人治的基本法律特征我们说,人治本质上乃是兽王之治。
但是这种兽性毕竟收到人类的人性的制约,并体现为价值形态。
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人治的基本特征进行探讨。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提纲:1.人治与法治的概念2.当今社会对人治与法治认识存在的误区3.人治的优点与缺点4.法治的优点与缺点5.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谈人治与法治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表述。
但是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你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人治,即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依据法理学理论,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古至今一直未停息过,百家争鸣时期有儒家法家之争,古希腊时期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在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到底是采用人治还是法治仍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基于特定的国情,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武断地认为法治就是进步的、拥有绝对优势的,而人治就是落后的、封建的、一文不值的。
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非常片面的。
人治和法治同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法,是不存在优劣之分的。
它们之间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适不适用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人治与法治之争”,而不能带上有色眼镜去武断的评价。
人治的历史要远比法治更为久远。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人治的主要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
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其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并且重复存在过。
我们可以推断,当某一种制度或是方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并为多个国家长期反复采用,其本身一定具有某些优点,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一点也能合理地反驳完全否定人治的观点。
人治与法治

法家的“法治”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出处】《韩非子〃有度》。
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提出了“法治” 的概念,公布了大量法律,从而建立了 强大的帝国。但后来“弃灰于市”都要 受到很严厉的处罚,人们不愿遵守严苛 的法律而进行反抗,最终导致了秦的灭 亡。
法家的“法治”
可见古代提出的“法治”强调法律的作用,依靠严刑 酷法维护专制统治,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管理形式, 也就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根本上为专制统治者服务, 这就是典型的利用法律来巩固统治地位的人治社会。 现代法治则是建立在主权在民,民主立法,司法独立 的基础上。
人治与法治的本质区别
人治
权大于法
法治
法律高于一切
以言代法 以权代法 情大于法
法律是最大的权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人治与法治社会的对比
人治
政治权威神化 法律权威弱化 约束机制软化 权力竞争恶化
法治
政治权威俗化 法律权威强化 约束机制硬化 权力竞争优化
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概念
人治
指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 实行政治统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 的权威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 人治所要实现的理想社会是以明君、 贤臣、顺民为标志的社会。
法治
是一种社会意识,指在社会中,法律是 社会最高的规则,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任何人包括管治机构、法律制订者和执 行者都必需遵守,政府(特别是行政机 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法律 本身是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产生,以确 保符合人民的集体意愿。
一、全球化局势下的外部国际形式 1. 经济压力 2.政治压力 二、国内实践层面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躲猫猫”案件) 三、社会矛盾层面 不健全的法律偏离了本意与作用,成为没有生机活力,只 会各打五十大板的机器。(“南京彭宇案”)
作文人治与法治

作文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篇一在我们的社会中,人治和法治就像两个纠缠不清的兄弟,有时候打得不可开交,有时候又似乎能和平共处。
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特别有趣的事儿。
咱先说说人治吧。
人治呢,就像是一个村子里德高望重的老村长治理村子的方式。
老村长在村子里待了一辈子,谁家里啥情况他都门儿清。
哪家要是闹个矛盾,老村长往中间一坐,凭着他的经验和威望,三言两语就能把事儿给平息了。
我就遇见过这么个事儿,小时候我家隔壁两户人家因为一点宅基地的事儿吵得不可开交。
这时候村里的老书记来了,他一到,大喝一声:“都别吵了!”然后就开始唠家常似的说起这两家老一辈的交情,又说起大家都是邻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
也许是老书记的面子大,也许是他说的那些话真的打动了两家的心,反正最后两家就握手言和了。
你看,这就是人治的魅力,它很有人情味儿,能根据具体的人和事灵活处理。
但是呢,人治也有它的问题。
老村长不可能永远当村长啊,而且他也不是圣人,万一他哪天判断错了呢?就像我看过的一个故事,古代有个县官,他特别喜欢一个秀才的才华,这个秀才犯了点小错,按照律例是要受罚的。
可县官就因为自己的喜好,把秀才给放了。
这对那些遵守律法的人是不是不公平呢?而且人治可能会受到人的情绪、偏见的影响。
我想,要是这个县官不喜欢那个秀才,说不定会把秀才的小错给无限放大呢。
再看看法治吧。
法治就像是一个铁面无私的包公,不管是谁,只要犯了法,就得接受惩罚。
它不会因为你是谁就改变规则。
我记得在新闻上看到一个大明星,他偷税漏税,最后被依法处罚了。
这就是法治的力量,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会因为你的名气大就放过你。
法治就像一个保护罩,保护着我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可是呢,法治有时候也让人觉得有点“冷”。
法律条文都是死的,它可能不能完全考虑到每个特殊的情况。
比如说,有个人为了救自己生病的亲人,迫不得已偷了药。
按照法律,他就是犯了盗窃罪。
这时候我们可能会觉得,他虽然偷东西不对,但是他的出发点是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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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在法家思想中,以法治国的实质就是重法任刑、以刑治国。 客观、中肯地评价中国古代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是件困难的事情。在汉代到近代以前,
由于儒家居于思想的主流,批判、贬斥法家思想的呼声不绝于耳。如西汉司马谈在《论六家要 旨》中提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司马迁也贬 低商鞅,称之为“天资刻薄人也”。而近代,新文化运动使西方国家的法治、宪政思想得以 传播,人们希望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寻找思想资源,为变法图强之路寻找理论根据。梁启超把 先秦时代的法家思想称之为“法治主义”,以区别于“术治主义”、“势治主义”,并说: “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6按照我国香港学者陈弘毅教授的观点,法家思想 既具有进步、积极意义,也存在缺陷和局限。
治理国家的方式;2、“法治”是指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 度;4、“法治”代表一种价值取向。9孙笑侠教授认为,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 律精神;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0
(二)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的争论,人类历史上有影响的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中国春秋战 国时期儒家、法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第二次是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哦不同观点。第三次是 17-18 世纪 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法治的观点。就词义而论,这三次的分歧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国家治理主要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第二个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靠一 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第三个是在政治上实行民主还在专制
二、法治的制度演变
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制度与法治制度是同源的,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不同时 代的制度选择存在差异。
在西方,古代社会的权力制约制度以古代雅典和古代罗马为代表。 近代法治思想的代表人物英国的哈林顿在《大洋国》里设计了法治共和国的蓝图。 西方当代国家法治思想的核心是“福利国家与法治改革”。 严格规则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将“权力”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构,并通过实体法对它们 的职能予以严格确定,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严格遵守规则,越权则无效,以达到不滥用 职权的目的。 程序正义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在承认“权力分立”的前提下,不同的国家机构行使权力 时按照特定的合理程序进行,着意于防范国家权力对公民的侵犯。通过程序来保证权力的依 法行使的正当性,这些程序有立法程序、执行程序、司法程序,还有政党程序和选举程序等, 它们构成了政治过程的要害与核心。
第三节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一、依法治国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法治的概念 学术界一般认为,法治是一个难以定义的概念。沈宗灵教授认为,现代法治国家应包括 价值基本原则和程序基本原则两方面。价值基本原则包括: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 道主义、共同福利、正义、和平以及发展等原则。程序原则包括: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2、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4、审判公开;5、实行回避制度;6、实行 两审终审等。7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至少应该具有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1、法治是指一种 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2、法治是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3、法治是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8李龙教授认为,1、“法治”是运用法律
9 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41-244 页。 10 参见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11 参见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中国法学》1999 年第 1 期。 12 关于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关系,参见卓泽渊:《依法治国中的依法执政》,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 年第 4 期。 13 参见张恒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第 1 期。
第二节 法治及其表现
法治既是思想范式,也是制度体系,更是实践模式,且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
一、法治的思想脉络
(一)西方的法治思想 古希腊罗马法治思想源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则是坚定的拥护者、倡导者,西塞罗丰富 了法治的具体内容。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法治思想是神学的分支,影响最大的人物当数奥里略•奥古斯丁和托 马斯•阿奎那。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主义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人文主义。 启蒙时期的法治思想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以自由、人权、平等、民主为核 心的法治理念。 西方法治思想在二战后呈现出新的特点。 (二)中国的“以法治国”观念 首先,在统治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他强调君主守法、治者循法。他认为: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2他强调:“明主慎法制,言不中 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3然而,另一方面,他认为 只有君主独揽大权、君尊权重,才能保证令行禁止,实现以法治国。“权者,君之所以独制 也,权制断于君则威。”4也就是说,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实现“垂法而治”。 其次,在法律的运用上,主张重刑主义。“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禁 奸止过,莫若重刑。”5只有通过严刑重罚,才能达到去奸的目的。由于我国古代法制具有诸
第十七章 人治与法治
第一节 人治及其形态
一、神治
二、德治
总的说来,人治具有不同形态,甚至会有人治与反人治、非人治形态的混合。例如,鼓 吹希望通过一种“绝对权力“来建立君主独裁,依靠强有力的专制统治达到统一民族国家 的目的的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强调统治者对国家进行统治,目的就在于夺取政权和保 持权力;强调目的决定手段的政治强权主义。但是,马基雅维利绝非君主专制制度的护士, 他认可最优政体是民主共和制。随后的霍布斯也主张实行一种开明的专制统治,认为法律是 来自统治者的命令,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不过,他同时也认为,君主应该是自然法的忠实 捍卫者,他应该确保臣民的生命、财产和幸福。他既迷信专制统治,也试图限制政府权力。
二、依法治国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
(一)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过程中确立的治国方略,是重 大的理论创新,由此必然带来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 (二)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内在联系 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是内在统一的。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树 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必将推动依法治国。实际上,在现代政党政治国家,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 依法执政,没有依法执政同样没有依法治国。12 (三)依法执政的具体方式 党的执政是党的代表们以国家代表的名义,通过法律的形式,贯彻党的纲领、路线、方 针和政策的活动,是执掌和控制国家权力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的活动和行动, 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13依法执政的具体方式包括领导立法、模范守法和 完善法治。
6 梁启超:《中国法理发达史论》,载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71 页。 7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5-158 页。 8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33-3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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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国家与依法治国 “法治国”的概念最初由德国哲学家普拉西度斯提出,它起源于康德的名言:“国家 是许多人一法律为根据的联合。”中国从日文中借鉴了这一用语。德国的“法治国”与英国 的“法治”的含义表述不同,但含义一致,都包含着用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行使方式,追求 法治的正义价值,保障人权,防范政府权力滥用的基本内容。我国学者认为,“法治国家” 与“法治”是密切相连的概念,法治作为理念、精神和治国方略,必然要进入国家政治领域, 成为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政治活动的依据,使国家的管理结构和模式发生改革和变迁。法 治与国家的互动就形成了法治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以及实现途径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 系统认识。一般而言,一国的法治事业总是在特定的法治理念指导和支配下展开的。尤其是 在主动建构法治的现代化国家,法治理念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和实 施法律的指导。
首先,法家思想的正面价值在于:1、强调法的客观性,法是规范和衡量人们行为的客 观、公正的准则。2、强调法的强制性,主张“法”和“刑”的结合。3、强调法的平等适用。4、 强调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
其次,法家思想的负面价值在于:1、实行重刑政策。2、推行愚民政策。3、推行文化专制, 压制议论的政策,维护专制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