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银监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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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银监办发〔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67号各银监局:为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决定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报表中增加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报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填报制度各银监局要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项下,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

具体包括: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的、持有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但不合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数据。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合作业务、统计时点以前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已被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包含本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异地法人机构业务数据。

《报表》表样和填报说明见附件1。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和本辖区实际,在《报表》中自行增加统计项目或分报表。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运营,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结算账户监管等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本通知所称客户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北京地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向担保客户收取的用以保证担保客户如约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货币资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一)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

1.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市监管部门指定专户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联系方式见附件1)。

市监管部门与指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相关银行应认真履行账户监管责任,并按要求向市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指定银行应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客户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由指定银行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制定。

指定银行应每月向市、区(县)监管部门书面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市监管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指定银行应按监管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2.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取客户保证金时,需与担保客户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客户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并约定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保证金利息收取等事宜。

3.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指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账户仅用于客户保证金的存取和日常管理。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指定银行存入客户保证金时,需将《委托保证合同》与《质押合同》复印件同时留存指定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银监办发[2003]145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各银监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各商业银行融资类担保业务迅速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产品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各商业银行在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控制不严、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融资类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控制相关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开办融资类担保业务,应具备识别资本市场风险的能力,能在全行范围内对融资类担保业务进行总体风险管理,开发或引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融资类担保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控,制定相应的及时处理风险的措施。

二、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对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的总体评价、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等情况,通过要求提供反担保等措施缓解风险,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担保费率。

三、各商业银行在开办融资类担保业务时,应确保在担保期内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进行核实,及时分析所担保融资产品的风险状况。

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有效监控所担保的融资产品的资金投向,对资金用途作出禁止性规定,并约定如被担保方违反规定使用融资资金,商业银行有权解除担保合同,并向社会公众明示。

四、各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融资担保的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可靠性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内部控制措施不到位、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达不到控制相关风险要求的,不得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应对融资主体的融资目的和实际融资用途进行深入分析,确保所担保的融资主要限于弥补流动性需求,对用融资清偿债务以及第一还款来源无保障的机构,不能给予融资性担保。

“华鼎(中担)事件”资料整理

“华鼎(中担)事件”资料整理

“中担事件”资料整理中担担保公司简介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2009年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资信等级为AA-级企业。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2003年8月29日注册成立的一家商业性担保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数次股权变更及增资,目前注册资本为4.5亿元。

公司现有6家股东,股东分别为广东国讯电信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中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保罗科工贸发展集团、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担公司长期致力于为北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业务规模逐年扩大。

中担公司2009年新增担保额134126万元,其中:新增贷款担保额134126万元。

2009年底在保余额126176万元。

中担公司已确立了打造典当行—投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金融担保产业链战略。

按照这一战略,中担公司新业务平台陆续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不断扩大。

中担公司成立了股权增值业务部,通过海外收购,已具备了帮助优质中国中小企业海外上市的资格和能力。

中担公司申办典当行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即将正式营业,这使中担公司为客户提供短期过桥资金等短资服务又增添了一个有利工具。

2009年11月,中担公司参与投资的房山龙盛源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成立,由北京市市长郭金龙等市领导亲自授牌,中担公司积极参与三农服务工作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事件发展资料民营担保巨头中担陷流动性危机18家银行受牵连民间借贷危机已在金融体系外围引发连锁反应,随着银行业收紧“银担合作”闸门,中小企业贷款违约增加,担保行业资金链面临巨大压力。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获悉,受广东乃至全国民营担保业内重要人物——陈奕标“跑路”传闻影响,不仅其任董事长的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华鼎”)和实际控制的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担”)正处于困境之中,而且广东、北京两地担保行业暗涌已久的危机也浮出水面。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印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8个配套文件,以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北京市财政局等8部门印发的《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有效开展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特制定《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为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状,制定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操作流程。

一、监管部门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市监管部门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操作流程中所称区(县)监管部门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

二、适用对象本操作流程适用对象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即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住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在京外注册且已经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在京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申请时限及受理方式为保障规范工作如期完成,2011年2月28日前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此后采取常规受理的方式。

集中受理: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2)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银发[2010]3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2月23日银发[2010]3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信托公司、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辖内各汽车金融公司、辖内各金融租赁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设定同业资产负债总量、增速、结构和期限,合理控制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有效防范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

二、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村镇银行除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标准化资产外,不得将主发起行、同一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三、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来,商业银行与典当机构业务合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

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知悉你的客户及其业务原则和《典当管理办法》,绝不可超过规定限额向典当机构给予任何之授信,更不得跨区域向典当机构贷款或向典当机构分支机构贷款。

二、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应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好贷款“三查”制度,做好贷前调查评估,深入了解典当机构合规经营状况;强化贷款审核,严格审核典当机构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股东背景、风险管理水平、担保人资格和担保有效性等;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和监测贷款资金流向及回笼情况,切实防止资金挪用风险,凡无法防止,一律停贷并全额取消授信额度。

三、商业银行应做好本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定期收集整理本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的总体规模和贷款质量,分析从内控到现场调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强与典当机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取典当机构经营行为评价信息和监管信息,如无法取得满意配合和信息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以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对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对小微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小微金融“六项机制”建设。

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服务好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要跟随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强小微金融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二、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挪用、挤占,力争2014年度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各银监局要加大监管引领,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实现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

三、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监测指标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力度,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各银监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及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三项综合性指标的数据统计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逐步落实“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的监管要求,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和考核长效机制。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京银监发[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2005年2月6日)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近年来,随着以多种所有制形式为特征的中小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国家实施调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辖内经济金融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大,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2005年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立足风险监管,配合宏观调控,用科学发展对指导银行业监管工作,积极支持北京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和中小企业工同发展的双赢目标,现就进一步引导辖内各机构做好对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提出如下监管指导意见:一、机构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一)公平待遇原则各机构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积极调整信贷取向,消除“小”心态。

在信贷准入门槛、信贷审查程序、信贷审批决策、信贷责任追究等方面贯彻落实公平待遇原则,从制度上、机制上消除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避免片面追求大企业、大客客户的现象,防止贷款“垒大户”。

(二)梯次推进原则各机构应展开深入调研,掌握北京市中小企业的事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各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发展状况,划分中小企业发展梯队。

2023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竞赛题

2023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竞赛题

小微公司金融服务知识竞赛题一、必答题1.按照惯例,小公司的流动资产速动比率( A )为最佳。

A 等于1B 大于1C 小于1D 越大越好2.银行在( B )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立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长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公司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A 银监局B 法律法规C 人民银行D 本行规定3.小公司的竞争优势是一种( B )。

A 技术优势B 比较优势C 垄断优势D 创新优势4.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算,核算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

核算应以(B)为主。

A 电话访谈B 实地调查C 间接调查D 外部调查5.银行应充足运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公司贷款上引入贷款利率的( A )机制。

A 风险定价B 自由竞争C 双方协商 D最大收益6.银行应创新小公司授信业务,完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着重建立和完善小公司授信( D )。

A三项机制B 四项机制C 五项机制 D六项机制7.银行开展小公司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A)原则。

A 四只眼睛 B两只眼睛 C单人调查8.在小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可以准确地反映它的基本价值观、信念或行为,以及行为准则的观念,就是小公司的( C )。

A.基本原则B.基本准则C.经营理念D.基本方针9.根据新的公司划分标准,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 C )A 100 1000 B 200 2023C 100 2023D 200 100010.小公司授信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合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 ABC )等方面满足小公司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A金额 B利率 C期限 D品种11.根据新的公司划分标准,对于批发业而言,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 A )A 5 1000B 10 1000C 5 500D 10 50012.根据《宁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改善小型微型公司金融服务的意见》规定,专项金融债所相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 )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公司贷款,在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后,计算“小型微型公司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3•【文号】银监办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风险事件,使部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较大风险敞口。

这些风险事件暴露出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资本金不实、挪用或占用保证金、以理财等名义占用客户贷款、关联交易复杂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存在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

为防范相关风险,促进银担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将银担合作中的有关风险提示如下: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要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经营等情况及实际偿债能力的分析,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要加强贷款“三查”,特别是贷后管理,落实贷款新规,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规定,防止贷款被挪用、占用。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时,应对股东背景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予以重点关注,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资本金不实、关联交易、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保证金等问题可能对银行贷款造成的风险。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强化内部员工约束,防范其利用工作便利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法违规活动,加大对违法违规和不尽职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各银监局要加强与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协调沟通,促进多方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银担合作稳定健康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知识竞赛题库3

金融知识竞赛题库3

金融知识竞赛题库(三)一、填空题1、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意见》,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是()。

答案: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意见》2、银行业金融机构用经营性收入等各类收入设立“小金库”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的罚款。

答案:5万以上50万以下《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意见》3、“小金库”资金来源与“小金库”资金用途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标准进行处罚。

答案:上限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意见》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坚持()、()、()分管原则。

答案:印;押;证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5、银行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承兑保证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不得以()缴存保证金。

答案:贷款或贴现资金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6、()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答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通知7、费用支出应与()保持平衡配比,并实行归口管理和预算控制。

答案:经济效益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通知8、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

坚决禁止采用()、()或()等方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

答案:离岗休假;代班检查;离岗审计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9、为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轮岗同时必须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5•【文号】银监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发布并于200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之配套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自发布之日起,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银监会将通过网站直接公布。

三、各银监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规章、文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按机构类型及时向银监会相应监管部门反馈,各监管部门将意见汇总后向政策法规部反馈。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使用银监会网络客户端程序填写2005年12月31日后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报银监会信息中心进行金融机构基础信息的更新。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银监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指引披露信息的对象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指引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概况。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各相关单位:经审核,现将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通告如下:一、获得5年期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序号机构名称1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4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北京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中商信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7北京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8中保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9京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10中国华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1中天财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2北京联合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3北京华夏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4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15北京星艺海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6中投国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7中金信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8速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9国能担保股份公司20中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1中诚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2北京康正恒信担保有限公司23中嘉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4保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5北京海淀科技企业风险担保有限公司26世铎担保有限公司27北京美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8三山永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9顺泰担保有限公司30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31紫御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2北京沃伦万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3跃天财富担保有限公司34北京中元金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5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6北京硅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7中扶华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8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9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0北京亦庄国际担保有限公司41中远信担保有限公司42兴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3中金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4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45北京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6北京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47北京首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8北京鑫安荣晟担保有限公司49北京荣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0中国创投担保有限公司51中运顺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2国瑞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3北京鼎信创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4中海国发担保有限公司55中融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6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二、获得1年期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序号机构名称1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2华尊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华诚联合担保有限公司4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中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7中元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8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9信德唯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11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12中合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3北京燕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4北京金家园担保有限公司15金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6北京兴展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7汉华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18塑天通淼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9中鑫同洲担保有限公司20北京金正光彩担保有限公司21北京海大富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2瑞宝鼎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3北京佳润创富担保有限公司24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5正大担保有限公司26安家世行担保有限公司27北京厚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8中际恒瑞担保有限公司29中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0恩义担保有限公司31瀚鼎担保有限公司32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33上合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4中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5中企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6华融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7仕达担保有限公司38北京幸福置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9中鸿基担保有限公司40中融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1中商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2中保兴业担保有限公司43中易安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44和协海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45北京国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6中鑫国通担保有限公司47中保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8中投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9联合融信(北京)担保有限公司50中际钰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1中企达担保有限公司52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53北京诚信佳担保有限公司54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5北京同益达担保有限公司56北京东方天元担保有限公司57中京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特此通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保理融资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卖方单保理增长尤为迅速,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

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银行一保理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银行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欲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二、银行保理融资是指在保理业务基础上开展的以卖方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其中,卖方双保理融资是指在买方保理机构承担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风险的前提下,由银行为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包括出口双保理和国内销售双保理。

卖方单保理融资是指没有买方保理机构参与,由一家银行独立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服务,包括出口单保理、国内销售单保理等。

三、银行应结合本行经营战略对保理融资业务清晰定位,并根据保理融资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相匹配的组织架构。

保理融资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建立完整独立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四、银行应对各类保理融资业务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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