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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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xxx (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名义下的由分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第三条分公司变更注册名称、地址或办公地址须上报总公司批准。

第四条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关系将按根据分公司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确保各分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分公司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分公司应大力加强企业思想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团结、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想方设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第八条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与保管负直接责任。须建立印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的使用台帐。严禁为非法活动和违背公司经营方针的

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出具资信材料和介绍信,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分公司全部承担。

第九条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分公司质量创优计划,定期检查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全员质量教育。

第十条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项目安全生管理工作,其成员由负责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组成,适时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分公司必须完善廉洁从业措施,建立反腐倡廉日常教育机制。对全员开展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筑牢思想防线,提高预防腐败、依法从业能力。

第十二条分公司应充分重视经营管理工作,加大经营力度,经营方式灵活机动,把经营工作放到各项工作的重点位置,同时也要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调研、认证,形成书面报告,尽可能规避风险,对投入较大的项目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分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认真把握,细致研究,合同条款明确规范,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报总公司备案。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分公司所签合同及合同的执行负全责。

第十四条分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层的考核,分公司依据总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考核细则负责对项目进行考核,并严格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分公司负责人在承包经营期满时,必须保证跨入新一轮承包期的施工产值不低于自身完成承包经营期三年的平均产值。下一承包期管理费上缴额度由总公司与分公司商议达成。

第十七条分公司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总公司总经理提议,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可免去其分公司经理职务或终止合作协议:

1、分公司负责人不顾公司利益,有与公司发展背道而驰的行为。

2、承包期内不能按时足额上缴管理费。

3、分公司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总公司资质信用评价低于B(含)级。

5、经营方法不当、经营手段不力致使分公司严重亏损。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总公司督促分公司完成任务,对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检查、监督、考核、处罚权,对分公司主要数据、信息持知情权,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分公司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批准方可实施。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分公司承担及享有。

第二十条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总公司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

第四章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依据合作开办的分公司合作协议,分公司总经理和重要岗位人员,以及总公司委派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总公司授权行使权力。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总经理必须在任职期内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的机构和人员设置由分公司总经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须报总公司审查备案。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期限、岗位、待遇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分公司管理人员聘任、解聘由分公司负责人决定,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立分公司总经理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分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总公司批准。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分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的薪酬由分公司总经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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