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报道工作规定(试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6]1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2【实施日期】2016.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3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2日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具体案件情况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原则。
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四条裁量幅度分法定裁量幅度和酌定裁量幅度,法定裁量幅度包括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幅度等区间;酌定裁量幅度,是指没有法定裁量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予以裁量的裁量幅度区间。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7号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食品生产生产监管处反映。
联系人:鲁捷、蔡志良,电话:*************(兼传真)、8139359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6日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以下简称监督评审)是对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规定条件进行监督、审核和评估的活动,是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审计以及加强食品生产许可注册审查员监督管理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含获证后连续停产1年以上企业)、已完成许可现场核查的待审批企业的监督评审工作。
第四条监督评审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其中对已完成许可现场核查的待审批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10%。
省局对各市级局、市局对各县级局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评审;对重点行业、问题企业应进行重点评审。
第五条监督评审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统一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总局、省政府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发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定和“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分别自2016年1月1日起和2018年1月1日起,全省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全省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三、推进举措(一)全力抓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范》的实施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风险较高,2016年1月1日起要按照新版规范要求组织生产,时间急,任务重。
为此,省局将抽调专门力量在今年年底前按照《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范》执行情况的核查,监督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细化检查标准,开展针对性培训。
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下称“认证中心”)按照《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细化检查条款内容,统一检查尺度,同时对现场检查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企业开展自查。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形成自查报告(见附件2)于今年年底前上报认证中心。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浙食药监保[200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08〕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现将《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严厉惩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使我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进一步降低,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数量显著下降,恶性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基本杜绝。
完善和落实各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制度,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查处。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我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二、整治内容整治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媒体发布的广告,包括电视、电台、报纸和杂志上发布的广告,超市、药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店堂广告,户外广告以及街头小报。
整治重点: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产品功效或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范围的行为;未经审查(备案)擅自发布及伪造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使用过期文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医务人员、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中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3.18
•【字号】浙食药监党[2010]14号
•【施行日期】2010.03.1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中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深化作风建
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食药监党〔2010〕14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浙委办〔2010〕20号)精神,为加强对省局机关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局党组决定成立“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黄萌
副组长:张小平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主任:张小平(兼)
办公室副主任:周仲光、包振阳、姚军、余志三
办公室成员:冯桂珠、顾国荣、应春晓、张海军、陈月华、叶向阳、汪建强、
夏新国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负责与省“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办公室的联系与协调。
3、分析研究省局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负责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有关会议、汇报,起草有关文件材料,总结部署各阶段工作。
5、负责整个活动过程中的宣传报道。
6、负责征求、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010年3月18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浙食药监市[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6]3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负责对浙江省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单位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申请、审批软件系统,即通过互联网实现申请、审批、备案和结果查询一体化服务,并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发布的模式。
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单位可直接在国家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上在线申请。
申办程序详见《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
三、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无证或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的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按时完成我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五月十日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制定适应本省认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全省实施GSP认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认证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委托,承担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负责建立省GSP 认证检查员库,负责GSP认证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新闻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新闻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扎实做好X年食品药品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X食药监[X]X号)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保证工作扎实推进,经研究决定成立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副组长:X成员: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食品药品新闻宣传收集、整理和上报等日常协调工作,X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宣传重点(一)政策法制宣传。
重点宣传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自治区新制定、修订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套制度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X”规划。
(二)监管工作宣传。
重点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食品药品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项整治、隐患排查、质量安全抽检、大案要案查办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和成效。
(三)典型人物、典型事迹宣传。
重点宣传食品药品监管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典型事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守望者”推荐、评选和宣传工作。
(四)食品药品科普知识宣传。
重点针对各类食品药品安全谣言开展辟谣宣传,打击造谣惑众。
突出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领域消费常识的普及宣传。
三、主要任务(一)强化新闻信息发布。
市局年内至少举办1次以上新闻发布会,各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新闻发布活动。
重点发布监督抽检、重大案件和监管工作进展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强在各类媒体的宣传。
以中国医药报等行业媒体和X 日报、新消息报、X电视台及X日报、X市电视台等地方主要媒体为重点,分层次加强宣传(具体数量见附件1)。
(三)深入开展科普法制宣传“五进”活动。
以普及“四品一械”消费常识、法律法规和宣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为重点,通过科普法制大讲座、社区宣传栏等形式,推动食品药品科普法制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
年内由市局相关科室和分局组织实施科普法制大讲座43场次:以上,在城镇社区、居民小区、批发市场、大型食品超市、公交站台等人口相对密集、人流相对较多的重点区域设置固定式宣传栏20个(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2),各分局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四品一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醒目位置设置1-2个以生产质量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墙”或“宣传栏”。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国药监药管〔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推动药品监管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工作要求,组织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药品生产经营持续合法合规,切实履行药品质量主体责任。
三、本《办法》对疫苗、血液制品巡查进行了一般规定,此类药品巡查工作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2011年8月2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2021年5月24日附件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
境外生产现场的检查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浙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经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中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浙食药监党[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浙食药监党〔2011〕12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组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浙委〔2011〕6号)精神,为全面落实省委《2008-2012年惩防体系实施办法》和省局《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局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处室单位各负其责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单位、内设部门及个人岗位廉政风险查找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断提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经研究,决定成立省局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小组(按局领导分管工作和联系单位设立)及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关职责明确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黄萌成员:赵光云、吴宁一、陈时飞、黑振海、张小平二、工作小组成员第一小组组长:赵光云(兼)副组长:眭宝良、王自勇组员:杨俊杰、许莉勇、王志华、金辉、韩忠培第二小组组长:吴宁一(兼)副组长:卢永福组员:王水荣、董跃华、陈良月第三小组组长:陈时飞(兼)副组长:王丽芳组员:苏志良、赵建、任文霞、鞠波、朱群第四小组组长:黑振海(兼)副组长:沈燕萍组员:姚军、包振阳、齐伟明第五小组组长:张小平(兼)副组长:邵元昌组员:鲍三南、董耿、周仲光、陈国颂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张小平(兼)副主任:鲍三南、姚军、包振阳、周仲光(负责具体协调)成员:眭宝良、王自勇、卢永福、王丽芳、沈燕萍、邵元昌、顾国荣、朱理利、朱子明、林祥国、周绿美、汪建强、叶向阳四、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1、传达贯彻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工作精神和要求,研究提出推进风险防控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浙教办体〔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体〔2015〕9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近期,有媒体报道了杭州市萧山蔬香蔬菜有限公司在学校营养午餐配送中存在卫生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经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核查,该公司存在食品包装箱清洗消毒工作落实不到位、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冷库中存有过期食品等问题;戴村镇小对当日午餐查验工作落实不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
各地要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确保饮食的安全卫生和营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学校食品配送企业准入管理国家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作,从严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责任。
要严格把好学校食堂准入关,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要自主经营。
采取托管服务的学校食堂,须严格企业准入资格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竞争择优。
中标单位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使用学校的场所和固定设备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
部分不具备举办食堂条件的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餐饮配送企业服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局、教育局,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的要求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的安排,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整治,基本摸清学校食堂基本情况,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基本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重点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浙市监食检〔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3〕12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食品检验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订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
(三)复检定义。
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四)异议定义。
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五)办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4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24日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现就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建设“两美”浙江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加快构建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工作目标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农批农贸市场、商超为重点对象,以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为核心,以检测工作为倒逼手段,按照“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基本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逐步建成从批发到零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三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组织培训。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在总结以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执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大力宣传,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精神实质。
同时,要积极组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甄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近期举办一期全省广告检查员培训班,以提高广告检查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严格审批,提高质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药品广告的审查职责,严格审查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正确处理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把好药品广告准入关,进一步完善药品广告电子政务审批和公众查询系统,及时上网公布药品广告内容,使社会公众和药品广告发布媒体能方便、快捷地查询到药品广告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食安办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我局将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8件,失效和废止的35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7日附件1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9件)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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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报道工作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办[2006]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6.13
【实施日期】2006.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报道工作规定(试行)
(浙食药监办〔2006〕68号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宣传报道工作,切实加强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宣传作用,塑造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宣传报道工作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确定一名通讯员负责此项工作,采写相关稿件,提供报道线索和典型材料,反馈本处室、本单位领导意见,并协助局办公室组织、安排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
适用该规定的
省局直属各单位是指省药品认证中心、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药检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第二条重要新闻发布
(一)重要新闻: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进展情况,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监管工作重大举措及成效。
(二)重要新闻一般由局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媒体发布。
根据情况,也可以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的方式表明态度,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有关处室负责人配合新闻发言人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三)新闻发布会程序
1、局办公室与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协商确定新闻发布会内容,由局办公室拟定发布方案,报局新闻发言人和局领导审批。
2、根据发布会的内容,局办公室配合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准备好发布材料、新闻通稿、背景材料及回答问题口径,报局新闻发言人和局领导审定,以备发布会使用。
3、新闻发布会由局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协助。
第三条日常新闻报道
(一)重要会议和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宣传报道,相关处室配合。
凡局组织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