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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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保护公共秩序与社会稳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与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保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与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与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同意,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同意,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者增加的;(三)未经同意,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者传输的数据与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者增加的;(四)有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

国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

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息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九条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0!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1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1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第九条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36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336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96〕493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七条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五条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总局申报。
第六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DOC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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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DOC格式).DOC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邮电部关于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计算机互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举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要求接入中国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

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

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总局申报。

第六条个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它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

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行接入网络。

第七条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练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好,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 、 、
第十 条
任何 组 织 或个 人
;
不得 利

手续

办理接 人 手 续 时 接 人 单位 应 报 联

用 计 算 机 国 际 联 网 从事危 害国 家安 全 泄 露 国 家秘 密 等犯 罪 活动
送 接人 网 络 的 系 统 构 成 应 用 范 围
。 ,
不 得利 用 计
担普 遍 服务 义 务 的 互 联 网 络
单 位和 用 户 的 联 网 管理
、 ,
用 户 对 国 家 有 关部 门 依 法进 行 国 际 联 网 信 息安全 的 监 督 检 查 应 予配合
,
并为其提供性


能 良好 安全可 靠 的服 务
提供必要 的资 料和条 件

30
行业经 纬
第十三 条 信息
,
凡 利 用 国 际 互 联网 络
,
网的
,
由电 信 总 局 停 止接 人 服 务 ; 情节

第 十 一 条 规定 的

由邮 电部 或
第十 四条

接 人 单位和 用 户违 反
, ,
邮 电管理 局 给 予警 告
撤销 批准 文 件 并 施行
第 十七条

本 办法 自 发 布 之
日起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规 定 未 经 批 准
通 知 公 用 电信 企 业 停 止 其 联 网 接 续 的 处罚
, 。
法 追 究 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 国 内 经 营 社 算 机信 息 服 务 的
严 重 的 提 请 公 安机 关 依 法予 以处 罚
第十 五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

国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

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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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2.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3.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4.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5.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6.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

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

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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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 单位!接入单位和用 户 的 备 案 情 况"建 立 备 案 档 案"进 行 备 案 统 计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 单 位!接入单位及有 关 用 户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制 度#监 督 !检 查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以 及 技 术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第九条 国 际 出 入 口 信 道 提 供 单 位%互 联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 法 律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国 际 出 入 口 信 道 %所 属 互 联 网 络 的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
第十条 互 联 单 位%接 入 单 位 及 使 用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
机 关 的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如 实 向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有 关 安 全 保 护 的 信 息 %资 料 及 数 据 文 件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查 处 通 过 国 际 联 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 全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不 得 侵 犯 国 家 的 !社 会 的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九条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

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

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二"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第四条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国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八条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性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性互联网络#经营性互联网络应当享受同等的资费政策和技术支撑条件#公益性互联网络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公益性互联网络所使用信道的资费应当享受优惠政策#第九条新建互联网络"必须经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互联单位申请书和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办法和安全措施等#第十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必须具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提交接入单位申请书和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在收到接入单位申请书后*+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第十三条用户向接入单位申请国际联网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用户登记表#接入单位应当在收到用户申请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用户#第十四条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十五条接入单位申请书#用户登记表的格式由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统一制定"第十六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有责任向互联单位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和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并定期收取信道使用费"互联单位开通或扩充国际出入口信道!应当到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办理有关信道开通或扩充手续!并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在接到互联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为互联单位开通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与互联单位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必须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互联单位应当与接入单位签订协议!加强对本网络和接入网络的管理&负责接入单位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为接入单位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接入单位收取联网接入费用"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互联单位和上级接入单位的管理&与下级接入单位签订协议!与用户签订用户守则!加强对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负责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提供公平#优’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质!安全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收取费用#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用户有权获得接入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第十九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保存与其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每年二月份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有关网络运行!业务发展!组织管理的报告#第二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第二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三条违反(暂行规定)及本办法!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5)(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6)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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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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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而颁发的政府文件。

中文名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外文名
Chinese public computer Internet international network management method 类别
管理办法
目的
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管理
涉及领域
计算机
目录
1. 1第一条
2. 2第二条
3. 3第三条
4. 4第四条
1. 5第五条
2. 6第六条
3. 7第七条
4. 8第八条
1. 9第九条
2. 10第十条
3. 11第十一条
4. 12第十二条
1. 13第十三条
2. 14第十四条
3. 15第十五条
4. 16第十六条
第一条
编辑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辑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
编辑
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
编辑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编辑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

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

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总局申报。

第六条
编辑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

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

第七条
编辑
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
编辑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编辑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编辑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编辑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编辑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三条
编辑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编辑
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编辑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编辑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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