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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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摘自贝卡里尼《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应该包含的:一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蛮横的。”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并不在于惩罚犯罪,除了对罪犯作出必要的惩戒外,更重要的是,想通过法律的规定,通过刑罚的规制来预防犯罪,从而达到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效果。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人类用来对付同类的手段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由非人道走向人道。严酷的刑罚体制有着它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源。纵观古今中外的刑法制度我们可知,不少国家曾经走入严酷刑罚的误区,甚至这样的严刑在现代国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原始人的刑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残酷。到了奴隶和封建社会,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束缚以及当时专制的政体下,统治者要约束人民的不法行为,遏制人民的犯罪,只能通过刑罚起到所谓的震慑作用。一开始,这种惩罚确实起到了威慑人民的作用;但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到了后期弊端就显现出来。严刑酷法已经丧失了其原来的单纯的动机,而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人们所害怕的并不是刑罚本身,而是害怕封建君主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当下,便成为君主掌控刑罚的私权,任由其随意施行。在欧洲中世纪以及我国封建时代,这样的残酷刑罚就曾经盛行一时,这种残酷的刑罚是没有差别的赤裸裸的暴力,是封建君主奴役人民的残暴工具,是统治者实施其私欲的一种表现。
贝卡里尼认为:“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的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形参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要么必须改变,要么导致犯罪不受处罚。”
以上种种,均是为了说明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并不能有效的起到对犯罪的遏制作用。滥用极刑从来就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一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也就是说,刑罚与犯罪之间需要达到一个能够互相匹配契合的程度,来使刑罚和犯罪之间,来使整个社会有一个和谐的安定氛围。而另一方面,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犯罪行为的不断出现。因此,要达到这样一个预防犯罪的目的,立
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在刑罚方面需要掌握一定的尺度,即刑罚需要有限度,要与所要惩罚的犯罪相对称,而不是无休无止的暴行惩罚。否则,只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惩罚越重,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但人们惧怕的是隐藏于法律背后,以法律名义实施暴行的统治者,而不是法律本身,这样的不健康的体制不会使人民得到安宁,国家和社会也将在如此恶性循环的体制中混沌和停滞,甚至会出现倒退。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在一个宽和的政体下的健康的良好运行的刑罚体制。
但刑罚的宽和性是有前提的,而不是没有限制的宽和。刑罚在实现其预防作用的同时,它的传统作用,即威慑效果是不可或缺的。在强调预防和威慑的前提下,刑罚的适用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首先,刑罚具有必要性。贝卡里尼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在他看来,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而这里的必要性,就在于阻止犯罪。倘若不是必要的,则是专制的。其次,刑罚具有确定性。“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确立刑罚就是有罪必罚,我们现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之有相通之处。刑罚的严厉性从来不是作为判断其警戒作用的标准,我们注重的,是有没有漏网,有没有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而不是严惩犯罪本身。而且,刑罚的确定性较之严厉性更为有效,它不但可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并且以较小的刑罚代价来换取较大的,从而起到贝卡里尼所主张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最后,刑罚具有及时性。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贝卡里尼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因为刑罚的及时性不仅能够减少对犯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的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刑罚满足以上三个适用的基本原则后追求宽和,这几乎是现今每个民族刑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孟德斯鸠认为,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在他看来,刑罚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发生。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同时,他告诫我们:“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他坚决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适当。贝卡里尼作为启蒙时代的产儿,追随孟德斯鸠并将启蒙思想引入到刑罚领域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罚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他在《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的年代。”另外,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同样提倡宽和,极力反对严刑峻罚,反对不教而诛,主张省刑懊罚,不嗜杀人,教而后诛。
最终反映到刑罚结果的宽和,需要一定的铺垫及后续,包括立法、执法,以及之外的与法律相关的一系列内容。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还提到,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