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折扣”与“折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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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折扣”与“折让”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购买者常常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将已购买的部分或全部商品退回给出售单位。发生这种情况时,应由购销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由销售方退款给购买者的,则确定为销售退回,应作为销售收入的调整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为简化起见,无论是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不必追溯到以前年度,因为以前年度的盈亏已经结转,利润已经分配。企业在冲减当月收入时,如果成本尚未结转,只冲减收入;如果原收入和成本均已结转,而且退回的商品当月还在出售,应冲减同种商品、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如果当月无该种商品销售,应单独予以反映,冲减全部产品的收入和成本。

(1)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这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只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折让的事项,因而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处理。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一般来讲,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10%、12%、20%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3)现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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