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司法警察学执法中的职务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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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学执法中的职务行为规范司法警察是法律与秩序的守护者,负责维护社会的安全与正义。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职务行为规范,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活动。
本文将从职务行为规范的背景、重要性以及具体要求三个方面,探讨司法警察在执法中的规范要求。
一、背景司法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执法行为的规范是其职务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当、公正、公平的执法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司法警察从业人员的言行举止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因此,规范司法警察的职务行为对司法机关、司法警察本身以及全社会都具有重要影响。
二、重要性1. 维护公正与公平司法警察是依法办案的重要一环,他们的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为正义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2. 增强公众信任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司法警察要树立良好的形象,通过规范的职务行为、专业的执法水平赢得公众的信任。
只有赢得了公众的信任,执法活动才能顺利进行,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3. 避免职务犯罪不规范的职务行为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司法警察作为执法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特权,同时也面临着更高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规范的职务行为可以帮助司法警察正确认识权力的边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具体要求1. 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警察应当全面了解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执法权力。
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警察自身也应当严守法律,做到遵纪守法,不违反法律道德底线。
2. 中立公正处理案件司法警察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不得受到人身情感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无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因素如何,司法警察都应当依法进行执法,不得歧视任何一方,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公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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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
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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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干警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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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行为准则
(最新版)
目录
1.引言
2.法院干警行为准则的具体内容
3.行为准则的实施与监督
4.结论
正文
【引言】
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和公信力。
因此,对法院干警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为此,我国制定了《法院干警行为准则》,
对法院干警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法院干警行为准则的具体内容】
《法院干警行为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院干警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1.忠诚司法事业,恪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公正司法。
2.严谨工作作风,勤奋敬业,不得拖延办案,不得敷衍塞责。
3.尊重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不得歧视、侮辱、威胁、恐吓当事人和人民群众。
4.遵守司法礼仪,不得在法庭上吸烟、饮食,不得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5.严守司法秘密,不得泄露案件审理情况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
6.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准则的实施与监督】
为了确保《法院干警行为准则》的实施,各级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干警培训和考核内容,对违反行为准则的干警,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各级法院还应当公开举报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结论】
总的来说,法院干警行为准则对于规范法院干警的行为,提高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76df4b3a8114431b80dd80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8624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b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警察的执法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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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的执法程序与规范司法警察作为法律执行者的一员,不仅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必须遵守相关执法程序和规范,而且要确保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的执法程序和规范,并强调其重要性。
一、执法程序1. 依法获取执法权限司法警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先天性地获得执法权限。
他们必须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以确保其具备执行法律的资格和能力。
执法权限的确立是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使权力,执法的结果才能被社会认可。
2. 合法侦查和调查在开始执法工作之前,司法警察必须进行充分的侦查和调查。
他们需要掌握充足的证据,确保对嫌疑人的起诉是基于合法而可靠的证据。
同时,司法警察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在侦查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公正和平等对待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必须保持公正和平等对待的原则。
他们不得对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歧视或虐待,而是要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司法警察应当遵循程序要求,维护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和社会的信任。
4. 合法拘捕和逮捕当司法警察确信某人涉嫌违法时,他们有权利进行拘捕和逮捕。
然而,在执行这一步骤时,司法警察必须确保其行为合法且正当。
拘捕和逮捕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严格遵守基本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此外,司法警察还需处理这些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和挑战,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执法规范1.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司法警察必须遵循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
他们应该忠于法律和职责,履行职责时应坚持中立和客观的原则。
司法警察还应具备专业的素养和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形象和行为,以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2. 保护人权和自由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应保护被逮捕、拘留或审讯的人的人权和自由。
他们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威胁、虐待或侵犯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司法警察应安全地对待被执法对象,确保其受到公正和合法的对待。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356ea55caaedd3382c4d30d.png)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篇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日常制度第一条请示报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日常制度(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
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
书面请示要规范,口头请示要有记载。
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三)发生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司法警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以及在处置各类事件中所产生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四)必须定期向上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有关司法警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要及时汇报(:法院司法警察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条请假销假(一)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三条工作交接(一)司法警察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司法警察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四条保密(一)司法警察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人民法院工作秘密。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三)在执法活动中非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拍照、录像(音)。
篇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职责4-2.警务受领4-3.警务准备4-4.警务实施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职责5-2.警务受领5-3.警务准备5-4.警务实施5-5.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职责6-2.警力配备6-3.设施与装备配备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警务实施6-7.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拘传8-2.训诫8-3.强行带离8-4.罚款8-5.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职责9-2.基本原则9-3.组织领导9-4.警务准备9-5.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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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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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院干警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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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行为准则
法院干警的行为准则是确保其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规范。
以下是一些关于法院干警行为规范的建议:
1.遵守法律:法院干警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在执法过程中始终以法律为准则,不受任何个人或外部因素的影响。
2.公正执法:法院干警方便,但必须公正。
他们应该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人。
在处理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3.廉洁自律:法院干民警务行为应以廉洁为原则,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或行为。
4.尊重当事人:法院干警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或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5.保密:法院干警应对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接触到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案件情况等,不得擅自透露或滥用。
6.接受监督:法院干警应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同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监督意见和批评,应虚心听取并改正。
总的来说,法院干警的行为准则是他们公正、廉洁执行职务的重要保障。
通过遵守法律、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尊重当事人、保密以及接受监督等行为准则,法院干警可以确保其执行职务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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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
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警察学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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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学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与监督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过程中,警察的执法行为举足轻重。
为了确保警察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司法警察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司法警察学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行探讨。
一、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司法警察学强调警察执法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
首先,警察应当了解和熟悉法律,确保自己在执法过程中不偏离法律的轨道。
警察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警察在执法行为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或滥用暴力。
警察的行为应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维护公平正义。
此外,警察应当在执法行为中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依法办案,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为了确保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司法警察学强调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一方面,内部监督是保障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
警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管。
内部监督应包括工作评估、业务考核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决策和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另一方面,外部监督也是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的重要保障。
外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不当行为。
法院、检察院、人大代表等部门都可以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外部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司法警察学的培训与教育为了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规范性,司法警察学在警察的培训与教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警察学的课程设置应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执法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使警察具备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职业操守。
此外,司法警察学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培养警察在实际执法情境中的应变和决策能力,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和效果。
总结起来,司法警察学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与监督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警察应当始终牢记职责使命,依法执法,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行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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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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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0〕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8【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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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性文件的部规,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
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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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法发〔2007〕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5日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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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得与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得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职责4-2、警务受领4-3、警务准备4-4、警务实施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职责5—2、警务受领5—3、警务准备5-4、警务实施5—5、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职责6—2、警力配备6—3、设施与装备配备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得人员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得物品6-6、警务实施6-7、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与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拘传8-2、训诫8-3、强行带离8-4、罚款8-5、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职责9-2、基本原则9—3、组织领导9—4、警务准备9—5、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得目得与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她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她规范性文件得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
理性平与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得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得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与惩治妨碍审判活动得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1)执法主体合格(2)执法程序合法(3)执法行为规范(4)执法纪律严明(5)执法作风端正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得请客送礼(2)插手过问她人办理得案件(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她违法违纪行为1-4、违反细则规定得责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得,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得,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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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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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律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坚毅勇敢,不怕牺牲;(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关闭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像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第七条基本要求(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四)遇不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利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着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的:(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第十五条基本要求(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的行为;(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时行救治;(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被告人突发疾病:(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一,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一)对其进行警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第二十一条基本要求(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入;(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时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时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一)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时行登记;(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长报告;(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四)向法警队长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