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共246条)目录: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六、《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八、《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九、《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四、《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五、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十六、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04-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八、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03-03】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08-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02-10-01】二十一、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09-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六、《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八、《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九、《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四、《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五、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
干规定》的决定(2002)
正文: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删除第二章“执业资格”的规定。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师以上资格并亲自主持医疙工作。
”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章、条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结束——。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附件4
新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 七条 第七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一般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 、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首 次发现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同 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年执业活动。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 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3.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曾受过两 次以上卫生行政处罚或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
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
该行为的。
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 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 人员;
严重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 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 备专(兼)职人员,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同 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 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 动。
的。
个月执业活动。
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2.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
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 较重 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经处罚再 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
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8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8修改)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1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2004年8月26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2008年6月30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当优先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医疗发展需要。
第四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办专科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第六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二)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三)至申请日止,2年内未发生2级以上医疗事故。
第七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五大变化_条例_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五大变化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五大变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变化1:医疗机构和医师也要“扣分”了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医疗条例》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
医疗机构和医师就像领了“驾照”,违法除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记分,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将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证。
变化2:患者复印病历,医院六小时内应提供《医疗条例》对患者的权利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
为解决这一矛盾,《医疗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所有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变化3:医师注册不找政府找协会启动仪式上,深圳市医师协会代表、市人民医院胸外科医生王光锁宣读了《深圳市医师协会给全市执业医师的》。
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医疗条例》也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业必归会”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医疗行业组织承担。
在深圳,这个行业组织是深圳市医师协会。
全市4500多家医疗机构和4万多名医师应当在20xx年6月30日前加入深圳市医师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市民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不符合规定,可以依法向市医师协会投诉或者举报,市医师协会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医疗条例》规定,原本由深圳市卫计委及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等职责,也将转由深圳市医师协会履行。
20xx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医师执业注册临时办事地点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第59、60号窗口;专用办公电话为88125370、88125371。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06•【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6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特区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上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资格;(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助产士、药剂士、技士等以上技术资格;(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从事中医专业工作,具有中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医师以上技术资格。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督查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处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意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公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急救网络第三章医疗急救人员第四章医疗急救秩序第一节院前医疗急救第二节院内医疗急救第三节社会急救第五章保障与评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医疗急救行为,提高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对突发急症或者意外伤害等患者实施的医疗急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急救和社会急救。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深圳市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在患者被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对患者实施现场抢救、运送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医疗和救护活动。
院内医疗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在急诊科室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紧急救治和监护的医疗活动。
社会急救,是指由非医疗急救人员现场实施的救护患者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是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二)拟定、制定医疗急救相关政策和标准;(三)对全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四)统筹、协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五)组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情节处罚内容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检验检查、诊疗、康复、护理等健康服务记录的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的;罚款从重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之日前12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2、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之日前12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1次行政处罚;2、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为居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未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服务对象、新生儿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为居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
罚款从重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之日前12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2、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之日前12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1次行政处罚;2、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造成患者重度残
疾或者死亡的,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一 般
证:(一)超出执业登
记的执业地址、服务
对象、诊疗科目开展
执业活动的;
从 轻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属于一般情节的: 款。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十倍以下罚款,吊销
万元。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 四倍以下罚款。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没 收 违 从 造成患者死亡:
上。
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
《 深 圳 经 济 特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业 许 可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创新的原则拟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深圳新规施行前后医疗行政处罚变化刍议
深圳新规施行前后医疗行政处罚变化刍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是深圳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通过立法解决医疗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在全国率先把医改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为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在医疗监督方面,《条例》对记分衔接处罚、虚假诊断等都进行了调整,有利于于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该研究结合自身实践,对适用《条例》在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方面的问题进行浅析。
标签: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监督;处罚[Abstract] The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medical regulations,as the first local medical basic laws at home,can solve the delayed problems of medi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y fully using the 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special zone and provide legal guarantee and support for medical reform in Shenzhen to push forwards the deep water by taking the lead to put the medical reform into the track of legal system,in the medical supervision,the regulations adjust the punishment and false diagnosis,which is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standardized practice of medical institutions,and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regulations in the medical health administration.[Key words]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Medial regulations;Medical supervision;Punishment伴隨社会经济发展,时间跨度较大的医疗法律法规与医疗现状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温小龙(深龙华卫医罚[2021]11-60号)
温小龙(深龙华卫医罚[2021]11-60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疫情防控【发文案号】深龙华卫医罚[2021]11-60号【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18295270450100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18295270730000【处罚日期】2021.10.25【处罚机关】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华区【处罚对象】温小龙【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8 17:36:10行政处罚深龙华卫医罚[2021]11-60号决定书文号:处罚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名称:处罚罚款类别1:处罚类别2:罚款处罚事由:2021年8月25日,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市民曾某对仁顺中医堂观澜天虹店(深圳昌元堂中医诊所)的资质投诉。
2021年9月3日,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周瑞香、林英豪对深圳昌元堂中医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该机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润城社区中航格澜郡阳光花园3栋A单元1023,门口悬挂的牌匾为“深圳昌元堂中医诊所",门口可见另一个牌匾为“仁顺中医堂中医诊所"。
2.该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正本悬挂在大厅明显位置,备案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现场可见《营业执照》(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润城社区中航格澜郡阳光花园3栋A单元1023,法定代表人:贺祝妹)。
3.查坐诊的医生陈某的资质,可见佩戴胸牌,提供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4.查从事药房工作的药师温某的资质,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名称为卫生,类别为中药师。
5.现场检查可见姓名为曾某、日期为21年8月10日的手写的深圳市社会医疗机构普通处方,卫生监督员提取了复印件1份。
深圳新规施行前后医疗行政处罚变化刍议
深圳新规施行前后医疗行政处罚变化刍议
吴注辉;张红升;张红超;古德志;朱向阳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产业》
【年(卷),期】2017(014)016
【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是深圳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通过立法解决医疗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在全国率先把医改纳入到
法治化轨道,为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在医疗监督方面,《条例》对记分衔接处罚、虚假诊断等都进行了调整,有利于于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该研
究结合自身实践,对适用《条例》在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方面的问题进行浅析.
【总页数】4页(P11-13,16)
【作者】吴注辉;张红升;张红超;古德志;朱向阳
【作者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
监督所,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广东深圳 518106;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5181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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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J],
无
3.电子病历新规将于4月1日起施行医疗质量安全再提升 [J], 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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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行政区域内医疗执业行为、医患关系处理以及医疗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遵循医学发展规律,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民身心健康是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建立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人人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市场开放,满足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卫生工作,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特区医疗服务体系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投资医疗卫生事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立项、医学继续教育、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评审及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八条市、区政府地方性财政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8%。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原则,拟定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规划。
广东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因素裁量标准备注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从重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般有本条规定的第(一)、(二)、(九)项情形的有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十)~(十二)项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有本条规定的第(六)~(八)项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从轻有本条规定的第(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未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警告WORD格式序号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因素裁量标准备注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条例》在严管“医闹”、禁止倒卖挂号、二三级医院可限制接诊非急诊患者、鼓励社会办医、基层医疗报销多、患者病历6小时内提供、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等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的医疗服务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施行的很短时间内,深圳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积极贯彻执行《条例》,处罚力度提高、监管空前严格,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医疗秩序树立了良好开端。
但在《条例》的执法实务中,已经遇到了一些新问题,该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条例》的及时完善提供参考。
标签: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问题探讨《條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是深圳市充分利用特区立法优势,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内容进行变通、创新和完善,同时对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予以固化,使之于法有据,并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为医改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条例》对深圳市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地规范,对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居民健康权益、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2]。
《条例》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亮点纷呈,为深圳医疗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撰稿时,《条例》施行不到两周,深圳各区的执法案例已严格贯彻执行《条例》,但执法实务中遇到的一些案例,在《条例》适用时遇到了困惑,笔者梳理《条例》中的部分法条,并结合自身实践,进行问题探讨。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是《条例》突出亮点之一,但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力度是否加大,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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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
元以下罚款,吊销其
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4、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品、器械等,并处违法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
证;违法所得二万元
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
没收违 法所 得,罚 款,吊 销医疗 机构执 业许可 证、相
从 重
造成患者死亡: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 3、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 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 务许可证。2、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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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 构未按 照规定 开展医 疗技术 临床应 用或者 手术
《深圳经济特 区医疗条例》第 三十六条医疗 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开展 医疗技术临床 应用和手术,并 对医师实行手 术分级授权。具 体办法由市卫 生行政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条例》第六十九条第 一款第(三)项 除 紧急救治外,医疗机 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无法 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 于二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
元以下罚款,吊销其
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1、没收违法所得,并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一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证;违法所得二万元
般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以下罚款。2、没收违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属于一般情节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 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 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一的,由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无法 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 于二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证、相 关诊疗 科目
3、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3、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等,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4、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
上。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
证: (二)未取得单项诊 疗服务许可,开展相 关诊疗活动的;
从 轻
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 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罚款。2、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
暂停执业六个
月以上一年以
下;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执业
证书。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一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责 令 暂 停执 业 九个 月 般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以上一年以下。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属于一般情节的。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 从 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 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 轻 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 以上九个月以下。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 四倍以下罚款。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没 收 违 从 造成患者死亡: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证。3、没收违法所得和 药品、器械等,并处十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 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 可证。4、没收违法所得 和药品、器械等,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 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 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 务许可证。
-3-
-4-
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 关 诊 疗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科 目 或
得;违法所得无法确 者 单 项
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 诊 疗 服
二万元的,并处五万 务 许 可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证
款,造成患者重度残
疾或者死亡的,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
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造成患者重度残
疾或者死亡的,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一 般
证:(一)超出执业登
记的执业地址、服务
对象、诊疗科目开展
执业活动的;
从 轻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案由被处罚的。
3
医疗机 构超出 执业登 记范围 开展执 业活动
《深圳经济特 区医疗条例》第 三十五条 第一 款 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执业 登记的范围开 展执业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条例》第六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除紧 急救治外,医疗机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六条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主管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 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 诊疗服务许可证。2、 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 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 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 疗服务许可证。3、没 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 械等,并处十万元以上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吊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条例》第六十九条第 法 所 重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一款第(二)项 除 得 , 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
紧急救治外,医疗机 款 , 吊
万元。
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
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销 医 疗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疗科目。2、没收违法所
五条、第三十六条的 机 构 执
没收违 法所 得,罚 款,吊 销医疗 机构执 业许可 证、相 关诊疗 科目或 者单项 诊疗服 务许可 证
从 重
造成患者死亡: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 3、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罚款;违法所得二万
月以上,或一年内再次 品、器械等,并处七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造成患者重
一 般
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 元 以 上 十万 元 以下 罚 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 款。 重度残疾或死亡,或其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度残疾或者死亡的,
他应属于一般情节的: 品、器械等,并处违法
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务许可证。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十倍以下罚款,吊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证: (三)未按照规定开 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一 般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属于一般情节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1、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等,并处五万 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 款。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等,并处违法 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 下罚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除紧急 救治外, 卫生技 术人员 在未进 行医疗 机构执 业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医疗条例》第六 条例》第六十八条第 十八条第二款 二款 除紧急救治 除紧急救治外, 外,卫生技术人员在 卫 生 技术 人员 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 在应 当进 行医 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 疗机 构执 业登 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 记而 未登 记的 活动的,由卫生行政
上。
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
《 深 圳 经 济 特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业 许 可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
4
医疗机 构未取 得单项 诊疗服 务许可 开展相 关诊疗 活动
区医疗条例》第 三十五条 第二 款 医疗机构 开展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另行 取得单项诊疗 服务许可的诊 疗活动,应当依 法取得许可。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 四倍以下罚款。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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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 构执业 使用不
《深圳经济特 区医疗条例》第 三十七条 医疗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 例》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 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
罚款、 责令停 业整
从 重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 1、违反第(一)项规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2、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