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公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甬建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住建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外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归该被征收人所有。
二、征收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公有房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代管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外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归承租人所有。
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有房屋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代管房屋,房产管理部门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按规定给予房产管理部门货币补偿补助。
征收《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不符合现行房改政策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支付给房产管理部门;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搬迁奖励。
三、征收《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不符合现行房改政策以及无承租人的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有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且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
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8
【摘要】甬科计[2018]22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
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9日【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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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3.06•【字号】甬价管[2003]32号、甬财政综[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价管[2003]32号、甬财政综[2003]90号2003年3月6日)鄞州区人民政府、镇海区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我市的城市化进程,完善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海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2]39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鄞州区、镇海区部分区域(详见附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宁波市城区标准执行,即: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其它区域,建制镇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集镇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其他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行为的通知》(甬价房[2001]2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准。
执行宁波市城区标准的区域:鄞州区的中心区、宋诏桥、邱隘、下应、钟公庙、石矸、姜山、古林、高桥、东钱湖镇和梅墟开发区。
镇海区的招宝山、蛟川、庄市、骆驼街道。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二)别墅(包括联排别墅)按上款标准加倍收取。
(三)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应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23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存、划转、拨付、使用登记、退还、查询和监督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存储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建设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导则〉及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17〕164号)(以下简称《导则》)、《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5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高标准住宅、非住宅(含公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包括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将依据物业人员工资、服务成本变化、物价等因素,对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合理调整。
国家和省对前期物业收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导则》规定星级物业服务等级,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2.20元,四星级1.80元,三星级1.20元,二星级0.90元,一星级0.70元;无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1.80元,四星级1.40元,三星级1.00元,二星级0.80元,一星级0.60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甬民发〔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8〕12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经发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鼓励和引导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甬民发〔2011〕142号)(以下简称《细则》)作出补充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惠民殡葬政策对象范围。
除《细则》规定的对象外,将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见义勇为牺牲的外来人员,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外来人员,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父母一方是宁波市户籍的未登记户口婴幼儿列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经费由火化地殡仪馆按照现行渠道申请。
二、增加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
在《细则》规定的项目以及原补充增加的遗体火化前的抬尸服务、纸盒、裹尸布、接尸车辆消毒等四项服务基础上,新增普通骨灰盒(不超过300元/个)1个。
选购其他骨灰盒的,费用由购买者自理,并不得以免费骨灰盒费用标准进行抵扣。
惠民殡葬项目的费用标准根据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动态调整。
三、提高节地生态葬法补贴标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的批复-甬政发〔2018〕2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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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的批复
甬政发〔2018〕23号
市住建委:
你委《关于要求审议<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报审稿)的请示》(甬建〔2018〕15号)收悉。
经研究,决定批准《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编制该规划对加速建筑业“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有效转型,激发房地产开发关联产业的市场活力,将我市打造成为“浙江省绿色建筑发展重点地区和标杆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明确了主要指标的编制依据,制定了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目标,分析了实现总体目标应遵循的技术路线,部署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技术策略,可以作为下阶段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接文后,请按照批准的《规划》,严格依法监管,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结束——。
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规定
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我市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45号)的精神和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制定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
一、消耗量计价定额及基价的调整1、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按《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确定。
2、为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统一计算口径,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时,其人工、机械台班的基期价格均按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的价格调整,其中:综合人工统一按二类人工考虑,单价调整为43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调整。
部分未编入《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的施工机械暂按原基期价格执行。
二、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交通设施工程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按我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现行办法执行。
其中,人工费以价差法进行调整;材料(设备)费直接以定额材料(设备)消耗量乘对应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机械费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
三、费用计算规则(一)施工费用1、交通设施工程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交通设施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根据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交通管理设施部分的规定执行,其中国标清单规范缺项的项目,可参照消耗量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进行补充,并以一对一形式设置清单项目;交通设施工程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相应规定执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应规定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甬价房[1999]517号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甬价房[1999]517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物业管理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修订了《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国家、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资质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受管委会委托(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当地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选聘,下同)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管委会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公用设备、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管理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海曙、江东、江北和甬江新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房屋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和特约服务费。
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甬价费[2012]24号)时间:2014-01-11 13:14:20 来源:宁波市物价局作者: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物业部,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秩序,做好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维护公共秩序以及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档案管理;(六)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3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最大特点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步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六大联动”和“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快速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城乡“二元分治”结构尚未根本打破,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扎实推进新型城市化的建设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自觉性(一)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城乡规划法》是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重要法律,该法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并从法律层面对城乡规划的公共性政策、综合调控作用、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等方面作出了全新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9•【字号】甬政[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199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目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一)改革目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内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府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近期任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租房交纳保证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到本世纪末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5%,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困难,基要上实现每户有一套经济适用的住房,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甬建发〔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甬建发〔2015〕134号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成立了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7月13日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成员由房地产估价师及价格、房地产、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征管办)负责。
第三条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附件1)。
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调整。
第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进行技术指导;(二)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三)制定有关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性规定;(四)配合市征管办对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及评估报告进行检查、评比;(五)组织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的交流、研讨活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01•【字号】甬政办[1996]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1996]2号)各区和鄞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城市开发建设健康发展,完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区规划区内开发房地产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都必须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根据服务范围,分为大区域配套设施与小区域配套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大配套与小配套)。
大配套主要是指服务范围超过一个居住区的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环卫、公交场站、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骨干工程和街道级机构的行政管理用房。
小配套主要是指服务范围一般不超过居住区的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绿化、停车场(库)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等服务设施及街道级以下管理、服务机构用房。
第三条配套设施必须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定的规模、建设标准设置。
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实施。
第四条计划实施开发(建设)的地块,事先必须由市城乡建委牵头,计划、规划、市政、土管、房管等部门参加,进行建设条件评估,认定具备与地块相应的大配套条件或可靠的相应大配套建设计划。
凡不具备大配套条件的地块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都应按标准缴纳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6]9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6]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一、宁波市区土地定级成果表表1.1 海曙区城市土地定级的级别范围┌────┬────────────────────────┬──────┬─────┐│级别│区域范围│面积(公顷)│比例(%)│├────┼────────────────────────┼──────┼─────┤│一级│西以护城河为界,南沿长春路往东达兴宁桥头,北界和│ 449.22 │ 15.33 │││东界分别为余姚江南岸和奉化江西岸。
│││├────┼────────────────────────┼──────┼─────┤│二级│东以奉化江、护城河和余姚江为界,南界和西界均为铁│ 421.97 │ 14.40 │││路,北至环城北路。
│││├────┼────────────────────────┼──────┼─────┤│三级│东与二级地为邻。
北界东起姚江大桥,向西沿余姚江至│1503.01 │ 51.28 │││新星村村道;西界沿新星村村道往南经新星路连接机场│││││公路,再沿机场公路南下经环城南路至启运路,并穿过│││││环城西路经段塘中路直达奉化江。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
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1]19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30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
(甬建发〔2011〕199号2011年10月30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措施》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凡新开建设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措施》的规定,未竣工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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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4]19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0.10
【实施日期】2014.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
金标准的通知
(甬建发〔2014〕19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
见》(甬政发〔2011〕106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政发〔2011〕107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4〕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