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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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民航总局令第170号令

民航总局令第170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xx二○○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和管理;(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五)负责在24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六)负责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第三章车辆第十一条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170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170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 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深圳宝安机场飞行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深圳宝安机场飞行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深圳宝安机场飞行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一、航空器活动区人员管理1.1.人员进场管理1.1.1 任何人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经通道,大门,进入机坪。

工作用品,如工具箱、包等,必须经护卫人员检查后方可带入。

1.1.2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戴有效通行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1.1.3 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走,未经许可禁止任何人员在机坪上穿行。

1.1.4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1.2 深圳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驾驶车辆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2.1 持有有效的中国民用机场航空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1.2.2 持有有效的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1.2.3 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到控制区监察室办理相关手续,报机场公司当日值班经理审批后由责任单位负责引导。

1.3 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3.1 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1.3.2 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1.3.3 携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1.3.4 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1.3.5 驾驶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1.3.6 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1.3.7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1.3.8 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1.3.9 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1.3.10 确保车辆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1.3.11 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1.3.12 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制度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制度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制度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航空器活动区内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运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民用机场的机动车辆和行人,包括民用机场的员工和非机场员工。

二、道路安全管理1. 私家车、公务车、出租车和机场巴士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限速、禁止闯红灯、禁止鸣笛等,并在活动区内遵守道路标志和指示标志。

2. 机动车辆在进入活动区域之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特殊故障车辆驾驶规则。

3. 行人必须在机动车辆和飞机遥控区域注意安全,在机场道路上行走时必须走人行道,禁止穿越驾驶道路和行车道、跨越连通桥和机场跑道等。

4. 使用安全带是必须的,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必须为了安全和遵守道路安全规则使用安全带。

5. 禁止在活动区域内点燃香烟或带着任何可燃物料进入。

6. 在机场跑道上行驶的车辆必须与航空指挥塔台保持联系,必须保证行驶的车辆能够及时停车,以便让飞机在跑道上起飞降落安全。

三、管理责任1. 机动车辆的管理责任:(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循规定,保障航空器活动区的安全。

(2) 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手续,旧的和不安全的车辆禁止进入。

(3) 在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必须遵守限速、禁止停车、禁止抛物和禁止使用手机等交通规则。

(4) 在驾驶时应保持警觉,避免要紧事情的发生。

2. 行人的管理责任:(1) 行人在机场道路上行走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比如走人行道,禁止穿越驾驶道路和行车道、跨越连通桥和机场跑道等。

(2) 行人必须注意周围环境,以便及时躲避机动车辆和飞机。

(3) 设计相关指示标志:(4) 环境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清理道路,维护驾驶道路、行车道和人行道。

四、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1. 机动车辆违反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机场交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2. 行人违反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机场交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3. 机场内的安全责任由机场相关部门负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路面安全管理,确保机场交通安全有序进行。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170号令)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170号令)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通用运输机场(其中有滑行道可供固定翼机型起降的机场)参照本规则执行。

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航空器活动区内标定的可供车辆、人员通行的地面路线。

第三条航空器活动区内交通事故是指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定期对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五)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5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03【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5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第三章机动车辆驾驶员第四章车辆行驶第五章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航空器活动区特种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本规则由民航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八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过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二)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三)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四)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五)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七)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云机场昆长水发〔2012〕17号关于下发《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驻场单位:为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机场的生产和运输秩序,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结合实际,制定了《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7月15日经云南机场集团昆明新机场转场指挥部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代章)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主题词:安全交通管理△办法△通知抄报:昆明长水国际机场高级顾问,领导,总助,总师,总监,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

抄送: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航云南监管局,民用机场公安局,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百事特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空港华卓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空港飞机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云南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经办单位:安全保卫中心经办人:郑丽佳电话:7115435云南机场集团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2012年2月9日印附件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长水机场航空器活动区(以下简称内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昆明长水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长水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场行驶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内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内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确保安全。

第四条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安全保卫中心航空安全护卫部(以下简称护卫部)是机场授权进行内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170号令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170号令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0 号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第十五条 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进入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机场管理机构颁发的牌证; (二)喷涂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 (三)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六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三)通过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穿行;
(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第十七条 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内容为:本规则规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和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实际驾驶等。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已取得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调离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工作岗位时,原单位负责收回驾驶员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交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民航概论-7.《民航概论》空中交通管理

民航概论-7.《民航概论》空中交通管理
相撞等事故或事件 ➢对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 ,加速
空中交通流量,维持良好运行秩序
➢为航空器提供各种建议、情报、信息来避开危险天 气及各种限制性空域,确保其安全、有序地运行
➢在航空器遇险或需要提供搜寻、救援服务时,通知 各保障单位及时开展工作
三、空中交通服务的组成
空中交通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TC) 飞行情报服务(FIS) 告警服务(AS)
水平间隔
➢间隔规定:
VOR
50 km
15º
50 km
NDB
30º
水平间隔
➢纵向间隔:飞机前后的最小间隔(使用同一航道 和在机场起飞和进近的),可以是时间间隔也可 以说距离 ➢间隔规定:
A)时间间隔: ⅰ航空站飞机放行间隔规定; ⅱ航空站进场飞机间隔规定; ⅲ同时有进场、离场飞行时的间隔规定; ⅳ区域管制的间隔规定; ⅴ马赫数间隔规定; ⅵ涡流间隔规定; B)距离间隔: 飞机用测距仪(DME)定位,可用距离间隔
第七章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与服务
第七章 空中交通管理
§ 7.1 概述 §7.2 空中交通服务 §7.3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7.4 航行情报服务
§7.1 概述
➢空中交通管理的发展阶段 ➢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 ➢空中交通管理的组成
一、空中交通管理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航空活动初期 目视飞行规则
1930s后期出现 了交通管制员
1.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机载设备和地面
导航设施的广泛使用
2.卫星技术的发展
3.飞行特点: 航路/机场拥塞、机载设备发达
4.空管技术:形成空中交通管理(ATM:Air
Traffic Management)概念
一、空中交通管理的发展阶段

2018137附件2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勤务车辆作业规范(2018年版)

2018137附件2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勤务车辆作业规范(2018年版)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勤务车辆作业规范(2018年版)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各类勤务车辆在民用航空器活动区的运行,确保勤务车辆为航空器安全、规范服务,特制定此规范。

该规范是公司制定各类勤务车辆培训、操作、作业等内容的基础。

二、适用范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勤务车辆。

三、依据《勤务车辆停靠民用飞机的规范》MH/T3011.24-2006四、定义勤务车辆:为航空器提供各种勤务保障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各类民航/非民航的专用车辆)。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本规定中以下简称“飞机”)。

五、通则(一)勤务车辆分类1.根据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勤务车生产保障任务需要,现将勤务车分为A、B、C、D四类,具体如下:A类:加油车、有杆/无杆飞机牵引车、货物升降平台车、行李传送车、客梯车、残疾人升降车、飞机电源车、飞机空调车、飞机气源车;B类:机供品车、食品车、垃圾车、飞机清水车、飞机污水车、加餐车;C类:旅客摆渡车、要客车、机组车、接货舱单人员使用车、送飞行资料人员使用车、货物牵引车等其他保障车辆;D类:巡查车等。

2.A、B类车拥有较高级进入权,C、D类车不得影响A、B类车靠机作业操作。

(二)进港航班勤务车辆靠、撤机作业规定飞机进港停靠桥位完毕后,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即发动机关车、防撞灯关闭、轮挡设置完毕、航空器刹车松开后,机务展开双臂,对周围客梯车等勤务车辆做出允许靠机作业手势(竖大拇指)。

待机务做完该手势指令后,各类别勤务车辆根据机型不同,按照规定在指定靠机位置依次靠机,原则为:1.操作区域不冲突的勤务车可同时靠机作业;2.操作区域冲突的勤务车辆按照“先客后货”的要求,在正常情况下,以如下顺序靠机作业:(1)飞机电源车(如需);(2)客梯车/廊桥;(3)残疾人升降车(如需);(4)货物升降平台车/行李传送车;(5)机供品车;(6)食品车;(7)飞机污水车;(8)飞机清水车;(9)垃圾车等;当优先顺序勤务车辆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时,次优先顺序车辆可视情及时靠机,无需等待。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 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0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0号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本规则,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 12 分的,机 场管理机构收回其驾驶证,6 个月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 12 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一)碰撞航空器的; (二)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 (三)致人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 6 分: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 2000 元以上的; (二)与航空器抢行造成航空器刹车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证没有进行年审的。 有前款(二)、(三)情形的,六个月内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以外情形的,记 1 至 4 分。 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车辆驾驶员、人员违反本规则的, 机场管理机构将违章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在单 位。违章人员、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机场管理机构。
(八)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九)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十)确保车辆与前车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十一)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 (十二)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 (二)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50 公里; (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 200 米内穿行或 50 米内尾随、穿行; (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 3.4 米、宽 2.5 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 1.9 米、宽 1.8 米的小托盘 不得超过六个。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六)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空中管制部门 或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 (七)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 讯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使用灯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 左转向灯; (三)昼夜开启黄色警示灯; (四)引导车灯光标志牌齐全、清晰、有效; (五)夜间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 车队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第二十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有可 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应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设备区或停车位,且按照停车位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 放。 第二十七条 机场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车辆行驶应当按照低能见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或停放在停机位内; (二)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或被推离停机位时,车辆不得进入停机位; (三)准备为抵达航空器服务的车辆,须停放在设备停放区,航空器已加上轮挡及引擎关闭后,方能接近 航空器作业; (四)车辆接近、靠接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 (五)驾驶员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与航空器及临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严格遵守操 作规程; (六)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从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七)车辆不得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 (八)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车辆不得阻碍加油车前方的紧急通道; (九)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航空器后方穿过; (十)在停机位内作业的车辆不得倒车。必须倒车的,须有人观察指挥,确保安全;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一、引言民用机场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承担着大量的航空器运行任务。

为了确保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旅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

确保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的顺利进行,要以安全为前提,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和风险管理。

2. 法律法规遵守: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3. 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管理、技术、教育、法律等手段,对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进行全面治理,形成合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三、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1. 道路规划设计: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的规划设计应科学合理,考虑航空器活动的特点和需求,确保道路布局合理、通行畅顺。

2. 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根据道路使用需求,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明确道路限速、行驶方向、禁止通行等规定,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3. 交通信号灯设置:根据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流量和组织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引导交通,确保交通有序。

4. 交通指挥员配置:在需要的路段设置交通指挥员,负责指挥、引导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顺畅。

5. 安全设施设置: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设置合适的安全设施,如防撞护栏、防护墙等,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6. 安全巡逻和监控:加强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的安全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安全。

7. 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四、责任和执法1. 机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体系的顺畅运行。

170号令

170号令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二○○六年七月十二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建立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健康管理制度近年来,航空业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因此必须对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的健康管理加强积极性,并完善相关的制度。

建立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车辆驾驶员的健康水平和质量,保证机场运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的健康检查制度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非常特殊,容易受到高温、低温、辐射、噪声等多方面的影响,这对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健康检查制度,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

考虑到不同驾驶员人员年龄、职务、工作强度等具体情况,应该制定相应的健康检查标准和周期。

同时,需要在健康检查中加强心理健康方面的检查,建立心理咨询机制,为驾驶员提供反馈和咨询支持。

二、加强培训与教育在保证驾驶员身体健康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的培训与教育工作。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需要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对于交通安全规则、紧急处理和跟车间距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也需要进行培训和考核。

同时,还可以通过组织驾驶员健康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驾驶员的健康意识,增强其自身保健能力。

三、加强督查和管理为了保证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的健康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相关的督查和管理工作。

针对驾驶员的体检检查情况、违规处罚情况等,应建立档案并加强定期督导。

应对不良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存在问题的驾驶员,需要及时进行处罚或者设定补救措施,保证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的健康和行为问题,从而提高整个路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总之,建立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安全和健康管理工作提升、提高工作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意义。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切实加强相关的工作安排,保证制度得到完整的贯彻和实施,从而带来积极的成效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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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1 概述
1.1 范围
本章所指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主要是核发航空器活动区车辆牌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定期组织车辆检验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管理航空器活动区内道路系统,开展交通巡逻和检查;调查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交通事故以及与车辆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等。

1.2 目的
建立、完善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范围及车辆、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和标准,建立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并通过对标准、制度的落实,运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不断提高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使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符合《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

2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
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
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87)公交管字92号]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 5768-1999)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170号)《温州机场机坪安全运行管理规则》(温机集发[2011]125号)
2.2 相关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附近十四》
ACI《机坪标志线手册》
ICAO《机场设计手册》
以上法规、行业标准若被修订、替换,以最新版本为准。

3 安全目标
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根据机场年度目标,机坪运行各保障部门着眼于确保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在分析前几年机场控制区交通安全管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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