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
“两面针”案例
“两面针”撤销“俩面针”未果“一口好牙,两面针。
”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让“两面针”成为家喻户晓的牙膏品牌。
因遭遇他人在鞋、帽、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俩面针L.M.ZHEN LIANGMIANZHEN及图形”商标,一字之差,引发了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两面针公司)的异议。
历经两轮行政诉讼后,日前这场历时近10年的商标纠纷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
2002年11月,自然人洪少伟提出第3376170号“俩面针L.M.ZHEN LIANGMIANZHEN及图形”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等商品上。
2004年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两面针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
随后两面针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两面针公司表示,其“两面针”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两面针”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易耗品,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而且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其在先注册的“两面针及图”“LIANGMIANZHEN”“两面针LIANGMIANZHEN”等系列商标几乎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直接复制和摹仿。
据了解,两面针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分别为于1997年获准注册的第1074953号“两面针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1993年获准注册的第629998号“LIANGMIANZHE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状态,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性质、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两面针公司的利益。
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柳州两面针会计造假案例
柳州两面针公司会计造假一.公司背景、简介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941年成立的亚洲枧厂等5家小型私营肥皂厂;1956年经公私合营组成“柳州市肥皂厂”;1963年肥皂厂更名为“柳州市日用化工厂”;1978年其牙膏车间分离,单独组建“柳州市牙膏厂”;1980年新厂建成;1994年改制为股份公司;2004年成为行业内首家挂牌上市的企业。
公司总部位于山清水秀的城市柳州。
公司在江苏扬州投资新建了酒店用品公司,并在广西融水兴建了竹木制品厂以及南药GAP种植基地,2005年全额收购与重组了安徽芳草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有产业为:个人及家居护理用品、植物药、纸制品、酒店用品、竹木制品;此外公司还从事资本经营和房地产业务。
公司现有员工近2000人,2005年销售收入10多亿元。
公司的主导产品“两面针中药牙膏”为中国名牌产品,并被认定为“国家质量标准示范产品”和“全国用户满意产品”。
两面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两面针”为“中国最受公众喜爱的十大民族品牌”。
公司拥有年产牙膏6亿支、香皂1.5亿块的生产能力。
投资1.23亿元的新型洁齿膏工程已经竣工,公司牙膏生产的投料、制膏、灌装等工艺及设备已稳固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公司下属的亿康药业公司顺利通过国家的GMP认证,拥有先进而配套的制药工艺与设备,可生产高质量的150个国药准字号的中、西药,其中苍鹅鼻炎片等十一种著名药物公司独家拥有知识产权。
公司产品畅销中国大陆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并远销北美、西欧、南亚、非洲等国。
二.案例分析造假手段:两面针在2003至2005年连续3年通过虚假销售、将本应计入营业收入费用的广告费用挂账在预付账款上、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方式的手法,分别虚增利润88516088.00元,93713487.10元和58326200.70元。
其中,2003年,两面针虚增利润合计8000余万元,账面当年实际亏损。
两面针的上市时间是在2004年1月30日,也就是说,当时的两面针并不具备“连续3年盈利”的上市资格。
商标异议和驳回复审
商标异议和驳回复审一、商标驳回商标复审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驳回商标复审应具备的条件(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原件)、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和《商标驳回通知书》。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
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
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驳回复审的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业简介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15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15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第二节 商标的构成
传统商标的构成要素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 上述要素的组合。 非传统商标的构成要素 特定的动作或运动状态、声 音、气味、味觉、触觉等要 素
特定的动作或运动状态
手势商标 。例如Mars B.V.公司在荷比卢商标注册局 注册了“两只手指作出相剪的动作”的手势商标,使 用于咖啡、巧克力、糖果等商品。 活动影像商标。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公司将其电 影所播放的自由女神像的片头剪辑作为商标注册,使 用于电影制片、电影发行等服务。 产品运动商标。例如,美国亚马哈快艇在行驶过程中 从后背喷射的三维喷雾就是这样的标记。
丧失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
臆造商标,也称创新性商标,是指由臆造的词(现实生活中不存 在的词)组成,识别性最强。例如“海尔”、“Kodak”就是这类 商标的典型。 任意商标,也称借用商标,该类商标通常由常用词构成,但与商 品或服务的特点没有明显联系。如“苹果”电脑。 暗示商标,即该商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因具有想象力而 不是直接叙述,尚未违反显著性的最低限度要求,因而也被视为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 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 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 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 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三、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 作用分类
(一)等级商标 (二)从属商标 (三)备用商标 (四)联合商标 (五)防御商标
如果不具备功能性,并且也取得独特性, 则气味标记也可以获得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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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 Clarke案: 有香味的纱线无功能性,
两面针商标异议案
两面针商标异议案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在国内率先开发并独家生产,店铺把整理好的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在国内率先开发并独家生产,两面针也曾陷入过商标异议之中,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商标局裁决结果及理由:“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在国内率先开发并独家生产,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信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起到了商标标识的作用。
“两面针”并非牙膏生产的主要原料,而是一种辅助添加材料。
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柳州市牙膏厂经我局初步审定的第587920号“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复审理由:“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
两面针牙膏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家占有。
“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理由:经调查了解,“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独家研制、开发并长期以来独家生产经营。
该厂为其他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不断提高质量,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牙膏产品之一。
其销售额在国内牙膏行业中名列前茅,并在国内历年来多次获奖。
1992年在国际上亦获墨西哥商品国际博览会金奖。
由于“两面针”牙膏在广大消费者中的广泛影响,一提起“两面针”牙膏就自然想起柳州牙膏厂,因此,“两面针”已起到了消费者区别柳州市牙膏厂同其他厂家产品的标志作用,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两面针”在牙膏中虽是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加入量仅为百分之零点五,但作为中草药牙膏,在治疗口疾的疗效上确起了主要作用。
所以,不能否认其是该种牙膏起主要作用的原料。
然而,《商标法》八条六款之所以禁止商品的主要原料作为该项商品的商标,是因为这类商标无法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而“两面针”通过实践已证明完全能达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则不在《商标法》禁用条款的限制范围之内。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
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复审案例三个字母商标首字母不同,这是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商标争议案件。
在我国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
本文将分析案件背景、复审过程以及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一、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注册了一个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分别为A、B、C。
然而,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遭到了另一家公司的异议。
原因是这家公司已经注册了一个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分别为A、B、D。
两家公司所经营的商品类别相同,因此,初审机关认为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该公司不服此决定,决定申请复审。
二、复审过程分析复审过程中,该公司围绕以下几点进行辩论:1.两个商标的字母构成不同,分别为ABC和ABD,首字母不同;2.两个商标的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容易区分;3.两家公司经营的商品类别相同,但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明确区分商品来源。
在复审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调查问卷等,以证明消费者能够轻易地区分两个商标。
同时,该公司还聘请了专家进行论证,指出两个商标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经过复审机关认真审查,最终认为两个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这是因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近似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而在本案中,两个商标的首字母不同,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能够区分。
因此,复审机关决定撤销初审决定,予以注册。
三、结论与启示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标的独特性;2.遇到商标争议时,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3.在复审过程中,要充分准备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这个案例也反映出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不断完善,对商标争议的处理更加公正、公平。
商标异议答辩再审复审补正说明书范本
商标异议答辩再审复审补正说明书范本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区别商品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异议,需要进行答辩、再审、复审等程序。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商标异议,下面将就商标异议答辩再审复审补正说明书的范本进行详细介绍。
一、商标异议答辩补正说明书范本尊敬的商标审查员:您好!我代表申请人,对于商标注册号为[填写商标注册号]的商标申请,对于您在您方发送的异议意见中提出的异议事由一一进行回复和补正,具体如下:1. 异议事由:您方所提出的异议事由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描述异议事由]2. 我方回应和补正:针对您方所提出的上述异议事由,我方进行如下回应和补正:(1)关于[异议事由一],我方认为[回应和证明](2)关于[异议事由二],我方认为[回应和证明](3)关于[异议事由三],我方认为[回应和证明](4)......3. 相关材料及证据:为了支持我方的回应和补正,我方同步提交了以下材料和证据:(1)商标授权书(2)企业营业执照(3)相关商标使用证明(4)......经过我方的充分回应和补正,希望能使您对该商标申请的异议有更全面的认识,并重新评估我方的申请。
此致申请人代表二、商标再审复审补正说明书范本尊敬的商标复审委员会:您好!我代表申请人,对于商标注册号为[填写商标注册号]的商标申请,对于您在您方发送的再审意见中提出的复审补正要求一一进行回复和补正,具体如下:1. 复审补正要求:您方所提出的复审补正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描述复审补正要求]2. 我方回应和补正:针对您方所提出的上述复审补正要求,我方进行如下回应和补正:(1)关于[复审补正要求一],我方认为[回应和证明](2)关于[复审补正要求二],我方认为[回应和证明](3)关于[复审补正要求三],我方认为[回应和证明](4)......3. 相关材料及证据:为了支持我方的回应和补正,我方同步提交了以下材料和证据:(1)商标授权书(2)企业营业执照(3)相关商标使用证明(4)......通过我方的回应和补正,希望能使您对该商标申请的复审补正要求有更全面的认识,并重新评估我方的申请。
云南法院两面针牙膏诉讼管辖裁定案件
引言在当今社会,消费品质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
一款名为“两面针”的牙膏产品近期在云南法院引发了一场引人注目的诉讼管辖裁定案件。
此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关注度引起了广泛的热议,也引发了人们对产品质量和法律裁定的思考。
在本文中,我将深入探讨云南法院两面针牙膏诉讼管辖裁定案件的相关细节,并且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评估和讨论。
一、案件背景云南法院两面针牙膏诉讼管辖裁定案件的发生源于消费者对两面针牙膏产品质量的质疑。
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两面针牙膏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向云南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要求对两面针牙膏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件审理和裁定在云南法院审理过程中,针对两面针牙膏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和裁定问题成为了焦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权衡了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和法律规定,最终做出了裁定。
裁定结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产品质量的审查具有重要意义,也引发了人们对消费者维权和产品质量监管的讨论。
三、法律问题和社会意义云南法院两面针牙膏诉讼管辖裁定案件牵涉到了多重法律问题和社会意义。
消费者维权行为引发了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法律的基本宗旨,需得到充分的实施和执行。
产品质量问题提醒了人们对生产厂家的责任和监管的关注。
两面针牙膏产品质量问题的曝光,意味着生产厂家在产品质量和监管方面需要加强。
法院裁定对于类似案件的借鉴价值和消费者维权的意义不言而喻。
云南法院的两面针牙膏诉讼管辖裁定案件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定标准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总结与展望云南法院两面针牙膏诉讼管辖裁定案件的发生和审理过程,引发了人们对产品质量和法律裁定的深入思考。
在今后的消费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的执行和产品质量的监督。
消费者维权行为也需要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对云南法院两面针牙膏诉讼管辖裁定案件的深度讨论和评估,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和社会意义,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豫中打假历险记
豫中打假历险记谭炳芳【期刊名称】《新闻知识》【年(卷),期】1995(000)008【摘要】1994年12月26日,是我记者生涯中最难以忘怀的一天。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状诉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两面针”商标侵权案后,委托柳州日报和柳州电视台各派一名记者,随同该院工作人员前往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协助证据保全工作。
我和柳州电视台记者郑雄参加了这次特殊行动。
在行动中,我们目睹了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仿冒“两面针”牙膏商标和生产柳州市牙膏厂“仙葫”牌“两面针”中药牙膏侵权行为,同时也和法院执行公务人员一起遭到该厂厂长王世良指使的近百名职工的围攻、谩骂和殴打。
联营分手签定条约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与“两面针”牙膏的研制、生产厂家柳州市牙膏厂曾有过联营生产伙伴关系。
从1980年开始,柳州市牙膏厂利用广西的资源,在国内率先独家研制,生产“两面针”中药牙膏,由于独特的产品性能和成功的市场营销策略,在广大消费者心中迅速建立了良好信誉,创出了名牌,产销量在全国名列前茅。
在产品长期供不应求的压力下,柳州市牙膏厂于1985年与找上门来要求合作的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达成了联营生产的协议。
联营之初,双方各遂所愿,一方提高了市场占有率,一方摆脱了困境。
但后来随着市场的变化和联营弊端的出现,双方于1990年中止了联营关系。
可是,尝到了“两【总页数】3页(P17-19)【作者】谭炳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19.2【相关文献】1.豫中浓香型烟区烤烟替代品种豫烟5号、豫烟7号特性研究 [J], 邸慧慧;史宏志;张国显;马永建;王廷晓;王伟超;曹晓涛;刘国顺2.豫中宏源有“诚”就会赢——访漯河市豫中宏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宏[J], 吕玲3.打假未有穷期我辈仍须努力——浅谈目前打假工作中的几个误区 [J], 徐炳洋4.论马克·吐温青少年文学中感伤叙事存在的成因——以《汤姆·索亚历险记》《哈克贝利·费恩历险记》为研究案例 [J], 李莉5.近代外国人历险记中的新疆天气——以《帕米尔历险记》为例 [J], 李冬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标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_成功励志
商标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会启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经过审查,申请商标或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或由商标局以一定理由驳回申请。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一起来看看吧!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篇1近一段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
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
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
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某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申请了一项商标注册,并期望能够得到商标局的认可。
然而,在商标局的审查过程中,该公司的商标申请被驳回了。
面对这一结果,公司决定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
公司在复审申请中,首先对商标驳回的理由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商标局指出,公司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公司认为该判断不准确,因为公司的商标与已注册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公司商标的图形和文字设计都独特且与已注册商标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此外,公司的商标设计与其所提供的产品相关性较高,不会对市场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公司在复审申请中进一步提供了两份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商标在市场上的独特性。
首先,公司提供了市场调研数据,证明消费者普遍对已注册商标和公司提供的产品之间的区别有一定的认知。
调研数据显示,在已注册商标和公司商标之间,消费者能够正确区分并表达出自己的偏好。
其次,公司提供了一些与已注册商标完全不同的竞争对手的商标案例,以证明商标局对其商标的判断存在偏见和不准确性。
针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公司在复审申请中进一步解释了其商标的特点和独特性。
公司指出,其商标在整体设计上与已注册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
此外,公司提供的产品有明确的特点和定位,与已注册商标提供的产品完全不同。
基于这些区别和差异,公司坚信消费者能够区分其商标和已注册商标,并根据自己的喜好做出选择。
最后,公司在复审申请中明确表达了其对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司指出,商标注册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发展非常重要,能够保护企业的利益和投资。
公司承诺会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在市场中发挥良好的竞争作用。
在复审申请提交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司积极与商标局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公司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证据支持他们的观点,并希望商标局可以重新评估他们的商标申请。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和努力,公司收到了商标局的复审结果,结果显示他们的商标申请被通过。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对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要求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重新审查其商标注册申请的一种行政复议程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实际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甲是一家专业生产咖啡产品的公司,他们在申请“咖啡乐”商标注册时,遭到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理由是该商标与已有商标存在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
申请人甲对此决定不服,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
在复审过程中,申请人甲提出了以下几点理由,首先,申请人甲认为其“咖啡乐”商标与已有商标并不存在相似性,因为“咖啡乐”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形结构、发音等方面均与已有商标有明显区别;其次,申请人甲指出,他们公司在咖啡产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消费者对“咖啡乐”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识别和信赖,不会因为与其他商标的相似而产生混淆;最后,申请人甲还提供了大量的市场调研数据和消费者反馈意见,证明了“咖啡乐”商标在市场上的独特性和非常规性。
经过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和评估,最终裁定撤销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同意了申请人甲的商标注册申请。
复审委员会认为,“咖啡乐”商标与已有商标在整体外观、音形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混淆,且申请人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其商标在市场上的独特性和非常规性,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注册的资格。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
但只要我们有充分的准备和合理的理由,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就有可能成功获得商标注册资格。
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充分了解商标法律法规,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总之,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程序,对于遭遇驳回的申请人来说,是一次重新争取商标注册资格的机会。
通过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申请人有可能成功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最终获得商标注册资格。
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后,如何挽救商标的案例分析
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后,如何挽救商标的案例分析很多企业在收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的时候,一看复审失败了就会觉得是完全失败,放弃注册商标了!其实并非如此。
即使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商标还是有希望注册成功的,来看看一个案列:2004年2月12日,佳选公司申请在第35类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BEST”、“BUY”以及一方框图形构成,其中两个英文单词上下排列,方框图形的底色为黄色。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品质和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决定驳回注册申请。
佳选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08年5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与商标局基本相同的理由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佳选公司不服,提起商标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大量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因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同的理由判决予以维持。
佳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佳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1年10月28日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和一、二审判决,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由上不难看出,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并不代表给商标标上了“死刑”,申请人依然可以选择通过商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商标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是由于佳选公司积极行使商标行政诉讼这个武器,并且提供了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争取到了权利。
商标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影响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的主要因素,就是要看复审申请中所阐释的复审理由的“分量”与“成色”。
知无忧为申请人成功进行驳回复审的案例中,主要提出以下几类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典案例】宝洁公司诉商标评委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纠纷
宝洁公司诉商标评委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纠纷======================================================================【案情摘要】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与宝洁公司“护舒宝”系列商标在文字读音和含义上均有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加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之区分,共同使用于卫生巾等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裁定对被异议商标“护士宝HUSHIBAO”予以核准注册。
宝洁公司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的。
宝洁公司认为,其所有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早于1989年11月30日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该商标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市场声誉。
争议商标的申请使用商品“卫生巾、浸药液的卫生纸”与原告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护士宝HUSHIBAO”商标应被判为与原告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构成近似。
而基于近似的事实,系争商标应被认定为是针对原告引证商标的摹仿。
综上,宝洁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裁判】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6163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法理分析】本案属于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审裁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两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护士宝HUSHIBAO”商标与“护舒宝”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认定商标近似一般都遵循下面的几个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小耿结婚,其父耿某赠与其房屋一套,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0年2月3日,耿某不幸摔断左臂,生活不能自理。
耿某遂要求小耿护理自己或者雇人护理,小耿拒绝。
经查,小耿收入颇丰。
耿某的亲戚、朋友纷纷劝告耿某撤销对小耿的房屋赠与,但耿某念父子情谊,一直犹豫不决。
至2011年5月3日,耿某终于痛下决心决定撤销对小耿的房屋赠与。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耿某可以撤销赠与,因为小耿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B.耿某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耿某生活困难,而小耿收入丰厚C.耿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已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D.耿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答案】 C2、新华钢厂以华泰贸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贸易公司支付所拖欠的钢材款120万元。
新华钢厂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华泰贸易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后来人民法院发现,华泰贸易公司在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这两辆奔驰汽车抵押给甲银行。
此时()A.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甲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B.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甲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C.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甲银行的同意D.人民法院不能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汽车已抵押给甲银行【答案】 B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下列何种情形下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达500万B.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C.董事会认为应该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公司投资问题D.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15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10人【答案】 C4、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B.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业务人员不能从本银行取得贷款C.商业银行合并分立解散需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D.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答案】 D5、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陈永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永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3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潘伟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永安;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陈永安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陈永安【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卓律【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永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复审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包括该标志中包含的文字、图形等内容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不相符合,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形。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汉字“效力多”,其含义可指“具有多种功能”。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牙齿美白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科蒂品牌管理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科蒂品牌管理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科蒂品牌管理公司【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科蒂品牌管理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科蒂品牌管理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科蒂品牌管理公司【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本案中,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确认。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陈柳生、广西两面针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柳生、广西两面针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桂02民终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晓徐宝华韦泓涓【审理法官】黄晓徐宝华韦泓涓【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柳生;广西两面针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柳生广西两面针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柳生【当事人-公司】广西两面针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伍时健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周毅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黄龙维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伍时健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周毅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黄龙维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伍时健周毅黄龙维【代理律所】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柳生;广西两面针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首先,根据两面针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广西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30日成立,于2018年9月19日变更名称为“广西两面针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日之前,两面针公司依法不具备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查明有误,且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时未结合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两面针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广西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30日成立,于2018年9月19日变更名称为“广西两面针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日之前,两面针公司依法不具备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查明有误,且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时未结合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云南法院两面针牙膏诉讼管辖裁定案件
云南法院两面针牙膏诉讼管辖裁定案件案件背景云南法院两面针牙膏诉讼管辖裁定案件,涉及到一起有关两面针牙膏的法律纠纷。
两面针牙膏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口腔护理产品,由两面针集团生产和销售。
该案件涉及到两面针牙膏在云南省销售的问题,并涉及到诉讼管辖权的问题。
案件起因起因是一名消费者在使用两面针牙膏后出现了口腔不适症状,怀疑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致。
消费者随后向云南省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面针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诉讼管辖权裁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和判决具体案件的权限。
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确定以下几个方面的诉讼管辖权:1.原告住所地的基本管辖权:原告是云南省居民,因此云南省法院有基本管辖权。
2.云南省作为被告公司注册地的特别管辖权:两面针公司在云南省注册,因此云南省法院有特别管辖权。
3.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特别管辖权:原告主张两面针牙膏存在质量问题,该问题发生在云南省,因此云南省法院有特别管辖权。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诉讼管辖权规定,可以确定云南省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限。
案件审理过程经过诉讼管辖裁定后,该案件被移交到云南省法院进行审理。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的概述:1.双方提交证据和相关材料:原告和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和相关材料,包括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购买凭证、医疗费用收据等。
2.听证会:法庭安排了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律师和专家出席。
在听证会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就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交叉质询和辩论。
3.证人证言:法庭允许双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
原告提供了使用两面针牙膏后出现不适症状的证人,被告提供了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部门的专家作为证人。
4.鉴定意见:法庭委托相关专家对两面针牙膏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将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5.辩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陈述,阐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并就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
“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
“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商标评审案例选编》,26页,北京,工商出版社,1994。
〖ZW)〗异议复审申请人: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中山市牙膏厂异议复审被申请人:柳州市牙膏厂案由:商标异议复审案【案情介绍】“两面针”牙膏由柳州牙膏厂(以下简称柳州厂)独家研制、开发并长期以来独家生产经营。
该厂为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提高质量、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成为深受消费者欢迎的牙膏产品之一。
其销售额在国内牙膏行业中名列前茅,并在国内历年来多次获奖,广大消费者也认可柳州牙膏厂生产的“两面针”牙膏。
“两面针”是牙膏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加入量仅为05%,但作为中草药牙膏,在治疗口疾中起主要作用。
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河南厂)曾于1985年至1989年与柳州厂联营生产“两面针”牙膏,但根据双方的联营协议,实际是河南厂以柳州厂的名义生产。
1990年2月,双方终止联营,终止协议经过公证。
协议中规定:“河南厂不得再行生产‘两面针’中药牙膏。
”河南厂在1990年以后自行生产“洁美”两面针牙膏。
中山市牙膏厂等也是在1990年以后开始生产两面针牙膏。
鉴于柳州厂就“两面针”提出的商标申请已经商标局审定公告,河南厂及中山市牙膏厂以两面针是牙膏原料为由提起异议。
商标局对异议人的异议作出裁决,认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柳州市牙膏厂经初步审定的第587920号“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复审申请人认为,“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两面针牙膏的生产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家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
【处理】〖JP3〗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决,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法理分析】本案例涉及商标的显著性如何产生的问题。
商标的显著性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即商标标志本身具有特征或商标与其商品、服务相结合而产生的显著性,因此,商标显著性的产生也有这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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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商标评审案例选编》,26页,北京,工商出版社,1994。
〖ZW)〗
异议复审申请人: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中山市牙膏厂
异议复审被申请人:柳州市牙膏厂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案
【案情介绍】
“两面针”牙膏由柳州牙膏厂(以下简称柳州厂)独家研制、开发并长期以来独家生产经营。
该厂为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提高质量、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成为深受消费者欢迎的牙膏产品之一。
其销售额在国内牙膏行业中名列前茅,并在国内历年来多次获奖,广大消费者也认可柳州牙膏厂生产的“两面针”牙膏。
“两面针”是牙膏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加入量仅为0 5%,但作为中草药牙膏,在治疗口疾中起主要作用。
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河南厂)曾于1985年至1989年与柳州厂联营生产“两面针”牙膏,但根据双方的联营协议,实际是河南厂以柳州厂的名义生产。
1990年2月,双方终止联营,终止协议经过公证。
协议中规定:“河南厂不得再行生产‘两面针’中药牙膏。
”河南厂在1990年以后自行生产“洁美”两面针牙膏。
中山市牙膏厂等也是在1990年以后开始生产两面针牙膏。
鉴于柳州厂就“两面针”提出的商标申请已经商标局审定公告,河南厂及中山市牙膏厂以两面针是牙膏原料为由提起异议。
商标局对异议人的异议作出裁决,认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柳州市牙膏厂经初步审定的第587920号“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复审申请人认为,“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两面针牙膏的生产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家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
【处理】
〖JP3〗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决,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法理分析】
本案例涉及商标的显著性如何产生的问题。
商标的显著性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即商标标志本身具有特征或商标与其商品、服务
相结合而产生的显著性,因此,商标显著性的产生也有这两种方法。
商标标志本身的显著性,主要是通过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创造性
选择或编排而产生的。
例如日本索尼公司的“Sony”商标,在此之前,英文词典中并无该词,因此,将这个新创造的词用做商标,自然是具有显著性的。
当然,这仅仅是商标显著性产生的表面方式,因为商标必须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才能最终判断该商标是否已具有显著性。
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的显著性,其产生过程可分两种:(1)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该商标具有显著性。
(2)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该商标标志具有其他含义[或称“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的,则该商标具有显著性。
商标可能因具有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而具有显著性(distinct),这是英美法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一个基本观点。
我国商标法未采“第二含义”的说法,但有“其他含义”的说法(《商标法》第10条第2款)。
我们就借用“其他含义”来说明商标显著性问题,但不
限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范围。
商标的显著性最终必须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只要某一商标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中,就能使消费者将该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为不同来源,那么,即使该商品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也能取得商标注册。
此时,该商标已经超越了其标志本身的含义,而使其具备了有表彰特定商品或服务作用的,并与之密不可分的“其他含义”。
其他含义的产生主要基于商标的使用,尤其是使用的范围、期间、方式等。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第3款第1项规定:“决定一项商标是否应
予保护,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期间的长短。
”这也是为什么某些商标的文字尽管叙述本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特点,但其仍可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因。
例如,“可口可乐”的英文商标“CoCaCola”本身包含了制作该饮料主要原
料的名称,“CoCa”指古柯树叶,“Cola”指可乐树籽,这种软饮料含有上述两种植物的提取物,故而定名为“CoCa Cola”〖ZW(〗[英]鲁姆:《国外商标及商品名称出处词典》,
53页,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89。
〖ZW)〗。
但其商标为人们熟知,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
能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获准注册,成为驰名商标。
在本案中, “两面针”是中草药牙膏中的添加材料,虽然其加入量仅为0 5% ,但
其在口疾治疗中却起主要作用,因此,应当认为“两面针”是中草药牙膏中的主要原料。
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柳州牙膏厂的“两面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而不予注册,因为,根据案件的实
际情况,柳州牙膏厂的“两面针”牙膏经过多年长期使用,已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两面针”已经超越其中药名称的含义,而具有了专指柳州牙膏厂生产的中草药牙膏的另一含义,从而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
另外,有些本身要素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因其长期使用而被人广而熟知,从
而产生与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经营者相联系的含义,具有了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对此要注意两个问题:
1.《商标法》的规定在于“直接”两字,如果文字或图形对本商品的上述特征仅作间接、暗示性表示的,则不在禁用之列。
相反,这些具有暗示性的商标被认为是设计巧妙
的商标。
例如“蜜蜂”牌密封垫圈、“百灵”牌乐器。
2.这些文字、图形如经长期独家使用,而产生其他含义,确能产生区别商品来源作
用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