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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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号】湘林改〔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
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湘林改〔2021〕14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湖南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12日。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使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强迫或阻碍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流转的形式、内容、条件和期限等,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第六条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也可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林权流转时,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盗、以及依托森林生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一同流转。

第七条个人依法取得的林权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归还林业贷款、集体林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得以流转为名炒买炒卖林权。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X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X政办字〔20XX〕X号)及《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X政办函〔2020〕X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为本行政区域内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区流转交易中心统一纳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9)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9)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9)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新修订的《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11月8日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国乡合作集体所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家庭承包和征收征用致使林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天然林)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破坏林业生产条件;(三)林权首次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集体林权权属明晰且无纠纷争议的,可以依法流转。

公益林(天然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不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采用除转让外的出租、入股等其它方式流转。

第五条集体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三)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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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 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省已经部署实施改 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或省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 主要包括: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等禁止的相关其他行为。
第六章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鉴 证及工本费、社会化服务费,其中交易服务费与鉴证及工本费收费标准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公示。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 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林权。是指集体林地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 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和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一)经县农交中心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 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 交易合同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 续。
,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林改[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林改〔2011〕11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随着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行为日益增多。

为规范林权流转,切实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以稳定农村林业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按照建设现代林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林权保护机制,创新林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流转市场,健全林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进行。

(二)坚持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维护农民依法享有林权的合法权益,维护林权权利人的流转主体地位,不断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任何形式的林权流转,都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时,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坚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林权流转。

林地、林木的流转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流转的价格也可以共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组织评估确定,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出原承包合同确定的有效剩余期限。

(四)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林权流转。

坚决反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林地和林木,严禁将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和林木进行流转,严禁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低价流转,切实防止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垦林地等现象。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哪些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哪些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林权交易行为,促进林权合法流转,保护林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华东林交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合法有效的国有林权、集体林权、个人林权、其他林权、原木木材、大宗林产品、森林碳汇等交易。

第三条林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华东林交所、浙江省各市县级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在林权市场从事林权交易活动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各方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五条林权交易程序依次为申请交易、形式审查、林权评估、签署交易委托合同、收取保证金、信息公告、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出具林权交易凭证、权属变更、资金结算。

第三章交易品种第六条华东林交所及浙江省各市县级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品种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国有林权、集体林权、个人林权、其它林权、原木木材、大宗林产品、森林碳汇、林业科技成果等。

第七条林权挂牌价参考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评估价,出让方可以参考评估价自由确定挂牌价。

第八条报价单位、每次最小变动价位、网上竞价时间、代收代管保证金等由华东林交所确定。

第九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交易日各品种和交易时间变化, 由华东林交所另行公告。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十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华东林交所批准,有权在华东林交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华东林交所业会员申请不受区域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所有者性质限制,不受申请单位隶属关系限制,承认华东林交所《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华东林交所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篇: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和证书。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公益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公益林区划界定机关批准。

第十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二)无林权证的;(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四)已经抵押的;(五)属于国防林的;(六)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四)签订流转合同;(五)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评标小组应邀请当地公证机构并派公证人员对拍卖活动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一)流出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流转林地的审核意见;(三)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流转方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五)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六)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七)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流转方签订流转合同;(八)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流转费后,会同流转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保护合法权益、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第二章产权交易的程序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协商、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产权交易应当经过交易主体达成协议,并提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履行产权过户程序。

第七条协议中应当明确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交易价格、物权转移等情况,在书面协议中签字确认。

第八条产权交易主体应当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事项,对于违反交易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九条公开招标是农村产权交易常见的一种方式,招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相关手续进行,确保信息公开、公平、透明。

第十条协商是产权交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坚持原则,平等协商。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应当设置专门的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价,竞价确定后,交易主体应当确认交易,并依法进行产权过户。

第四章维权救济第十二条受到产权侵犯的一方,可以向法律部门申请维权救济。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产权交易中的纠纷,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业部门负责。

1、所涉及附件如下:暂无。

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是民法的基础,包括所有权、用权和担保权等。

招标: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方式。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林改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推动了林业规模化经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

为使集体林权流转既顺畅,又切实避免“乱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政策支持1.指导文件:制定相关指导文件,明确村集体林权制度的目标、原则和政策措施。

2.资金支持:为村集体林权制度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包括改善山区基础设施、林木培育和保护等方面的投入。

3.法律保障:完善村集体林权制度的法律法规,确保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二、产权确权1.调查登记:开展村集体林地的调查登记工作,明确各村集体林地的规模、界限和权属关系。

2.审查核准:对村集体林地的界线划定和权属问题进行审查核准,确保权属关系清晰明确。

3.宣传教育:开展村民、林农对村集体林地的产权确权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产权保护意识。

三、林地流转1.林地出租:鼓励村民将闲置的集体林地进行流转出租,引入外部资金和技术力量,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

2.林业合作社:鼓励村民组建林业合作社,集中力量经营集体林地,提高经济效益和资源保护能力。

3.林地经营权入股:允许村民将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效结合。

四、生态补偿1.林地保护补偿:针对林地保护的重要生态功能,通过政府、市场或非政府组织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林地保护工作。

2.生态产业发展:鼓励村民发展与林业相适应的生态产业,如林下养殖、中药材种植等,提高村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五、监管和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村集体林权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的顺利进行。

2.评估机制:建立村集体林权制度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村集体林权制度,能够有效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同时,也能够推动农村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以下简称“国有、集体林权”)交易平台秩序,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交易参与人行为,保障国家、社会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集体林权的有序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林权的交易活动,除在政府本级同一国有资产授权投资部门或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林权流转外,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非国有、集体林权也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集体林权是指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下列林权不得交易:(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二)属一级国家公益林的(其他公益林不得以转让方式进行交易);(三)已依法抵押且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交易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其他不宜交易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集体林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林权交易平台”)是指本省范围内,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利用统一的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林权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林权交易系统”),为交易参与人、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开展国有、集体林权交易活动的综合服务体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参与人为在交易平台参与国有、集体林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主要分为:转出方、流入方、中介机构。

(一)转出方。

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通过林权交易系统流转国有或集体林权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或乡(镇)、村、组等集体组织及其所有的企业和林场。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具备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权进行流转的管理。

第三条集体林权流转须依法进行,以实现农民集体经济增收、促进农村居民脱贫致富、推动森林资源持续管理利用为目标。

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主体与条件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林权的流转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决算。

(二)具备清晰的林地界址,以及合法的林地证明文件。

(三)具备合理的林地整合计划,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集体经济发展。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林权进行流转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林地地理位置、林地面积、林地属性、流转方式等。

第七条农民对流转集体林权有一定的自愿性,不得强制流转或变相强制流转。

第八条流转集体林权的受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具备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实现林地的高效利用和保护。

(三)具备经营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第三章流转程序与管理第九条集体林权流转应通过公开招标、协商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对流转集体林权的方式和条件应当公开透明,保证全体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流转的林地面积、期限、流转费用、流转后的管理责任等事项,并缴纳相应的流转费用。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管理要求对流转的林地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不得私自转让、转包、抵押林地。

第十三条流转集体林权期限限定为5年至30年不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续期。

第十四条流转集体林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林地利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流转集体林权或者非法转让、转包、抵押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撤销流转。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黑农厅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对《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交易主体与范围第四章交易程序与方式第五章行为与规范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政府主导、服务三农”方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构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平台。

第五条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相关规定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第六条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畅通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渠道,不得搞区域分割和市场封锁。

赤峰市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赤峰市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赤峰市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个人的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个人林权是指附着于集体林业用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的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林权流转是指出让方将林权全部或部分依法转给受让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让方是指原林权权利人,受让方是指林权流转后的林权权利人。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改变林地用途;(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林权流转收益归流转出让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六条林权流转后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抵押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第七条林权流转后,其相关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及期限第八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二)单位或个人以其它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三)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四)股份经营或股份制林场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一)特种用途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三)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四)依法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采伐迹地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的;(六)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十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方式.第十一条林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使用剩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以下简称林权)是指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权、林地使用(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和依法重新发包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有关林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二)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林权流入方应具备林业生产经营能力。

第七条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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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和《齐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以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平等原则,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流转;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改变集体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集体林权经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下列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下列集体林权不得流转:
(一)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进行流转的集体林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材料,依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参与流转交易。

第九条集体林权的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挂牌转让。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流转成交价格,以市场资源配置为基础,同时,应遵守有关集体资产处置的政策法规,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

第十条集体林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投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转让方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林权权属证书;
(四)准予林权流转的行政许可文件及有关内部决议;
(五)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联合转让的需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转让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查通过后,转让方与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在交易平台进行挂牌发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一般不超过6个月(含法定节假日,挂牌期满,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二天)。

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集体林权转让信息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挂牌期间,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六条凡对林权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
按规定向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表;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经纪会员进行交易的,委托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交易中心收到受让申请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挂牌期满,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投标等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上述交易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须优先遵守《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组织受让方和转让方签订《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予以合同鉴证。

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受让方须分别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金额由转让方、受让方和交易中心商定,一般为意向转让标的额的10%)。

交易不成功,该保证金无息返还双方;交易成功,该保证金可冲抵流转价款。

第十九条集体林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的现状,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者株数、地点、面积及四至范围(附地形图)等;
(五)转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受让方应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交易中心交易价款结算专用账户,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交易服务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双向收取。

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则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林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须持《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林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林地的承包期限不超过70年。

受让方通过林权交易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原林权证确定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对林权进行再流转,应当征得原转让方同意,二次交易期限不得超过原交易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
止交易: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林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林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林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价格或者搅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让方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造林和森林资源培育、管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矿、采石、取土、修建坟墓等。

第三十条交易后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集体林权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集体林权的流转交易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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