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50个典型问题独家答疑(1)
劳动合同法问答集锦(doc 10页)
《劳动合同法》问答集锦1、劳动派遣者转换用工单位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
2、项目性或季节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1、劳动派遣者转换用工单位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
2、项目性或季节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职业者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解释:同1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比例可否单独在《员工手册》上体现?解释:可以在《员工手册》上体现,但同时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4、外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组织或设立工会代表吗?解释:根据《工会法》,外资企业必须成立。
5、薪水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如何遵守?解释:劳动合同法是薪水条例的上位法,所以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6.试用期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是否为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后可否设定?解释: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设定试用期。
7、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企业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担社保/住房义务?解释: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理可要承担社保,住房则不承担。
8、培训期的薪水如何定?解释:应正常支付。
9、请问因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企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否为超出培训费用本金的范围?解释:不应超过。
10、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还是在2008年1月1日前连续订立两次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为准。
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单位支付违约金?那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吗?解释: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答
劳动合同法解答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 问: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基本内容?答: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问:试用期是否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答:是的,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的工资。
3. 问: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些类型?答: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问: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答: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
2. 问: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问: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答: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者可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2. 问: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答: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且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且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1. 问:劳动合同争议应如何解决?答: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问: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多久?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1、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一是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不仅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更是体现在现阶段党和国家站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上作出的决策,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立场和立法宗旨。
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所以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当前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依据,任何立法都是规范利益双方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是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益和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法有关问题解答 精品合集(50问).doc
劳动法有关问题解答1、加班工资计算的基准应该包含哪些,是月薪做标准还是可以用基本工资部分为标准、不含绩效工资等?咨询当地劳动部门,他们的意见也是模棱两可的。
专家解答:对此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例如深圳地区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而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以约定,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即可。
如果没有约定,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实行"月薪"制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l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 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
如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为无效。
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所以,还是得以当地的规定为准,请咨询当地专业人士。
2、咨询下关于员工请假的事情:1、近期很多女员工怀孕,然后就去医院开个证明说胎像不稳,建议休息3个月,对此企业应该如何应对?2、员工请事假,劳动法有规定说企业一定要帮其缴纳个人和企业部分保险吗?专家解答:1、看来大家积极响应二孩政策呀。
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伪造、虚构病假甚至病假条交易,由于病假条不具备商品的属性,不能作为商品出售,无论是不是真的,这种私自买卖的行为,都违背了诚实信用。
若病假条是假的,意味着上面的医生签名、盖章、医院章或将涉嫌伪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员工开假病假条、假病历,则属于违约行为,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视作旷工处理,若达到一定天数,将面临被解雇的危险。
劳动法实务50问
劳动法实务50问(1)1、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如何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答: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2、问:用人单位如何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答: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现为15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3、问: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结算劳动报酬?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问:非全日制用工也一定要订立书面协议吗?可以约定试用期吗?答: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
5、问:终止非全日制用工,是否与终止一般劳动合同一样?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答:需要。
7、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存在冲突的,按哪个为准?答:实践中,两者存在冲突时,一般以劳动合同为准。
8、问:用人单位应何时签订劳动合同?答: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问: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明)10、问: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吗?答:不能。
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才可随时解除。
(注意1、单位需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已告知了劳动者;2、单位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11、问:如何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答:协商一致,并书面形式。
如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视为劳动合同已变更。
最新50个劳动法律问题及解答汇总
50个劳动法律问题及解答50个劳动法律问题及解答HR在工作中需要知道很多知识,除了专业内的知识外,还需要知道法律、心理等相关的知识。
特别是劳动法律相关的知识,这也是HR工作的基本知识。
但是,多数HR对工作需要的法律知识,并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下面是HR工作中常会遇到的50个法律问题,及解析: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答:员工拒绝就处分签字的,可书面通知到其联系地址,保留邮政送达回执;可报工会经同意后在工厂范围内公示,并拍照记录。
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答:企业须保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应聘表格),在该表格中注明如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
保留员工作**据。
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答:违规违纪员工,一则厂内批评教育,要求员工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二则报工会处理或在宣传栏张贴公示,三则保留违规违纪证据,要有照片。
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答:事实调查需要有证据支持,错误不断的员工,公司应给予书面处分单由员工签字确认或直接由员工本人提交《检讨书》,事实调查包括找员工同事及直接上司、员工本人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答:违纪员工,建议在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处理,但这个时间的要求完全可以在《企业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固定下来,以公司的规定为准。
《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需要列明员工违纪事实经过,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加上工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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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劳动法律问题及解答50个劳动法律问题及解答HR在工作中需要知道很多知识,除了专业内的知识外,还需要知道法律、心理等相关的知识。
特别是劳动法律相关的知识,这也是HR工作的基本知识。
但是,多数HR对工作需要的法律知识,并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下面是HR工作中常会遇到的50个法律问题,及解析: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答:员工拒绝就处分签字的,可书面通知到其联系地址,保留邮政送达回执;可报工会经同意后在工厂范围内公示,并拍照记录。
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答:企业须保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应聘表格),在该表格中注明如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
保留员工作**据。
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答:违规违纪员工,一则厂内批评教育,要求员工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二则报工会处理或在宣传栏张贴公示,三则保留违规违纪证据,要有照片。
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答:事实调查需要有证据支持,错误不断的员工,公司应给予书面处分单由员工签字确认或直接由员工本人提交《检讨书》,事实调查包括找员工同事及直接上司、员工本人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答:违纪员工,建议在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处理,但这个时间的要求完全可以在《企业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固定下来,以公司的规定为准。
《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需要列明员工违纪事实经过,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加上工会意见等。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1-100)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
最终,《》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订劳动合同,都要依照《》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常见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1.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2.答: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4.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5.问: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7.(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8.(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9.(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0.问: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11.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2.问: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13.答: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的相互考察和了解的期间。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14.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哪些社会保险?15.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失业等原因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精)
《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多长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答: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加班时间有何限制?答:一般情况下每日加班不超过 1小时;最多每日加班不超过 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 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视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相关问答题
劳动合同法相关问答题
好的,以下是一些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答题:
1.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3.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吗?
答: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 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以上只是一些简单的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及答案,如果你有其他具体的问题,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劳动合同法》问答
《劳动合同法》问答1、通过劳务派遣能节约成本吗?答:劳动者的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2、不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答:在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终身雇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
3、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终身雇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离职,如何赔偿单位的培训费?答:劳动者的赔偿金额不得高于培训费,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分摊。
5、保护商业保密和竞业限制有什么规定?答: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
必须在劳动者离职后,在保密期、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竞业限制不能超过2年。
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辞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辞职的;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劳动者要求辞职的;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劳动者要求辞职的;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迫违章作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患病且满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的;非工伤且满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的;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企业裁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提高待遇,个人不同意续聘的;单位被宣告破产、关闭的;等等。
上述情况均应给予经济补偿。
7、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答: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提高待遇续聘,个人不同意的,不补;劳动者提前30天要求辞职,单位不同意,不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补;个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辞退的,不补;个人失职,营私舞弊,单位辞退的,不补;个人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吃里爬外,拒不改正的,被单位辞退的,不补;个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辞退的,不补。
全新劳动合同法答疑集锦
全新劳动合同法答疑集锦整理:clear 编辑:maggie1、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是以劳动者报道日起还是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答:以员工到岗之日为准。
2、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请问:企业支付两倍工资后是否需要与劳动者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如果员工要求签的话)答:是。
3、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在30天内签订合同,如退伍转业军人手续不全,但以构成事实用工关单位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或处理该劳动合同的签订?答:按照新法规定只能手续齐全以后才能上岗。
4、我公司经常与各高校有联系,各学校会在一定的时期向我公司推荐一部分学生到公司实习,学生第二年才能毕业,实习期通常为一年,其间,公司会对学生几百元生活费,等学生拿到毕业证后才能与其签订合同,这种操作方式会不会产生劳动争议?答:一般不会产生问题。
5、我单位有一位员工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与其续签合同其不愿意续签,仍在我公司正常工作,我单位应如何处理?(续签劳动合同时原合同已经到期)答:一,只能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工龄补偿金;二,补签定劳动合同。
6、我单位一员工原合同到期后与其续签,以原劳动合同非其本人签字拒签,我单位该如何处理?答:延续原有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定要补签劳动合同。
否则解除劳动关系。
7、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吗?试用期可以延长吗?单位要提前几天通知试用期员工与其解除合同?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延长。
符合法律条件不需要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单位须做好试用期考核标准。
8、员工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到期能否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原因是由于3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
答:不能。
9、第十七条职业危害防护如何界定?如颈椎病对于长期伏案或者电脑工作者。
答:目前没有明确界定。
1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见习期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答:不存在见习期;见习期等同于试用期。
50个劳动法律问题及解答
HR在工作中需要知道很多知识,除了专业内的知识外,还需要知道法律、心理等相关的知识。
特别是劳动法律相关的知识,这也是HR工作的基本知识。
但是,多数HR对工作需要的法律知识,并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下面是HR工作中常会遇到的50个法律问题,及解析: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答:员工拒绝就处分签字的,可书面通知到其联系地址,保留邮政送达回执;可报工会经同意后在工厂范围内公示,并拍照记录。
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答:企业须保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应聘表格),在该表格中注明如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
保留员工作**据。
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答:违规违纪员工,一则厂内批评教育,要求员工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二则报工会处理或在宣传栏张贴公示,三则保留违规违纪证据,要有照片。
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答:事实调查需要有证据支持,错误不断的员工,公司应给予书面处分单由员工签字确认或直接由员工本人提交《检讨书》,事实调查包括找员工同事及直接上司、员工本人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答:违纪员工,建议在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处理,但这个时间的要求完全可以在《企业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固定下来,以公司的规定为准。
《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需要列明员工违纪事实经过,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加上工会意见等。
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50题及答案
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50题及答案1、《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5、《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时间的劳动合同。
17、《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8、《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0、《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形式。
1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2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1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违反劳动合同。
1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1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7、《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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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50个典型问题独家答疑(1)2007年7月3号到9号,中人网组织在劳动法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彭志就HR 关注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在线答疑。
此次答疑共涉及到广大HR关注的50多个典型问题。
彭志律师就新法的与之前的劳动法的异同,HR所疑惑的典型问题作了深入的剖析。
熟悉这50个典型问题,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的操作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答疑实录:中人网:新劳动法,关于企业要与员工签合同,但是员工不愿意签同时也不愿意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做了什么规定?企业应该怎样做?彭志:这是一个非常实践的问题,我们在实践的做法中往往会建议用人单位在第三人(可以是工会代表或者当地劳动所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仍然不签订,则按照其拒绝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当然,前提是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中人网:彭律师,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就可以辞职,企业留人的压力、用人的风险更大了,HR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应对呢?彭志: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收到扩大的保护。
而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因此,我们认为可能只能从公司文化和福利待遇,当然也包括人情(^_^)管理的模式来留人了,这一块不是我的专业,可能无法具体答复。
而对于其他的风险,则需要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来规范。
由于劳动合同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在法律权利义务的规定上,会更偏向于劳动者。
但从在法律上,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
因此,该法的出台更进一步要求企业更加需要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人网: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想随时解除合同都可以吗?彭志: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随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亦应提前30天提出。
中人网: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我对于这一条不是特别明确。
文中提到,没有合同的员工实行同工同酬。
但是现在有些情况是,新加入的员工有时候比老员工的工资要高,如果按照同工同酬标准去实施的话,新员工肯定不同意。
假设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同工同酬去付工资的话,员工去申请仲裁获胜的可能性有多大?彭志:这里面有一个前提,就是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
换言之就是到底给多少工资大家约定不清晰,因此,很难认定新员工的工资比老员工工资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同工同酬。
如果员工申请仲裁,仲裁可能会依据其同类岗位的报酬要求企业支付。
中人网:我请教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最近我和同事讨论得较多,而又不好办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包括现行的劳动法中,都提出了企业内部员工(常称劳方)在企业方(常叫资方)工作,比如裁员劳动条件薪酬标准等等都应由代表劳方利益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出面来与资方商讨(不好听的叫法,叫做谈判)。
但是现在实际情况是,企业里设有工会主席,但工会主席是由企业方任命的,对资方的要求与条件谈判过程中,无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也就是现阶段劳方的工会或职代不能真正代表劳方的利益,请问:像这类问题怎么处理?PS,前阵子在央视二套的经济与法节目中,有报道说,一家大型企业的工会主席站出来为劳方说了几句公道话,居然被资方以无理的要求解雇了…… ……彭志: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主席是由工人选举的,而不是资方任命的,因此,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工人要自行选举工会领导。
对于资方任命型的工会领导,工人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改选工会领导。
(当然,目前国内企业内的工会办事不力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我相信彻底改变需要较长的时间。
)中人网:新法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不能约定由劳动都承担的违约金,这也包括劳动者违反过去合同的违约金吗?比如说:某单位与某劳动都签订劳动合同为3年,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的话均需支付此项违约金,不知以上是否违法。
彭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种违约金的约定显然在新法实施后不具备效力。
当然,对于员工违约如何处理缺乏法律规定,甚至受到法律的限制,我个人认为并不利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和谐用工制度。
但没办法,所谓"恶"法亦法。
中人网: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通知员工续签合同,可是员工既不续签,也不离开公司还在上班,这种情况可以默认自动延续原合同期限吗?彭志:对于这类员工,他们的做法无非是想形成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我们认为这种状况对用人单位不利。
一般,我们会建议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要求员工续签合同,如果不续签的,建议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一个不愿意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员工显然已经在打小算盘了,建议公司慎重使用该类员工。
中人网: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支付吗?彭志:第46条第3款已经规定,这种情况下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人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像一般的公司并没有什么职工代表大会,如果制定了员工守则,如何体现他的合法性呢?彭志:一方面促使用人单位成立工会;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可以和职工代表协商;并非一定要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同时,第51条规定,集体合同亦可有上级工会指导下签订。
当然该条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多强,可能仍需司法解释。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起码在制定规章制度前应公示并允许职工讨论和提出意见。
中人网:我有想问一个关于养老保险我一直都没查到的一个问题:员工进入企业后多久可以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企业有没有权力规定那些员工可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些员工可以不享受?没有权力规定在进厂后一段时间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彭志: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一旦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帮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
只是有些社保机构因为人手等其他因素,往往要求单位在每月固定的时间办理有关社保。
用人单位显然没有权利区别哪些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员工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
中人网:新法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固定合同期间,员工要解除合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而企业要解除合同则需付出巨大的违约成本。
假设员工在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或者工作不积极混日子(让企业没有足够证据开除,或者无法取证举证),要不就企业养着你,要不就解约付高额补偿金,这种情况对企业来说显然不公平。
有什么方法可合情又合法地处理这种情况吗?彭志:这也是我非常担心的问题。
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制定规范的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将非常重要,如果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多次"小错"形成"大错"的,仍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也教育用人单位应该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员工违纪的证据。
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对守法的企业不利。
中人网:现在新法出台,有些条款以前在劳动法和地方性规定有规定,有些是跟以前的规定不一样的,不明白的地方真的很多,麻烦彭律师给点意见,谢谢。
1、第九条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居民身份证这类的证件当然不会扣押,只是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核对原件复印一份。
我们公司是服务行业,按当地规定从业人员需要持有健康证、上岗证或资格证,所以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我们会要求他们去防疫站自费体检,公司就会收取他们的健康证,到离职的时候再退还给他们。
公司出资培训取得的上岗证或资格证,也是由公司来保管,自费取得的上岗证和资格证由个人保管,但要求按时年审,需要查验的时候要提供。
另外在入职的时候还收取失业证和劳动手册用于办理用工录用手续,也是到离职的时候才退还。
请问彭律师,我们公司目前收取的证件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个条款当然是约定合同是要在双方真实意愿公平公正下签订,但公司是否要采取什么政策,保证当初签订的合同是真实公平的,怕就怕以后会有漏洞被对方指认为当初签订的是欺诈、胁迫等手段。
如果劳动者提交的证件是假冒的,而且该证件是公司规定担任该岗位必须具备的,是否也可以认为对方是违背真实意思?3、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否出现其中之一,可以不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4、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是否本法所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都是以此为标准?如果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约定?合同法没有提到具体补偿标准的包括:(1)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一个月工资没有明确)(2)第八十二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没有提到赔偿,但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是否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赔偿或经济补偿金)5、第五十条第二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规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公司是否可以规定物件、证件、工资的办结也属于工作交接办结的内容?彭志:1、我认为所谓的其他证件主要指涉及员工身份自由和工作自由的证件。
因此,健康证不应该属于该范围。
而失业证和劳动手册是为员工办理入职等手续应提交的证件,也不应该属于该范围。
但对于上岗证或资格证,无论是否由公司出钱培训,我个人认为应该由员工自行保管。
如是公司出资的,可以通过培训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如果员工提供的证件是假冒的,且是必须的,则公司可以认定员工欺诈。
对于公司是否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欺诈的认定,关键在于公司已经告知其会影响员工工作的重要事项,并要求员工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可减少和避免类似之纠纷。
3、从字面的理解来看,在38条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要求员工提前多少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