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八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八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八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高院更新时间:2011-12-20 为重拳打击规避执行,省高院确定12月20日为全省三级法院“反规避、保民生”执行工作集中宣传日。
为配合这次集中宣传日活动,省高院公布八起典型案例,其中5起是虽然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但经过法院采取说服教育或者采取适当措施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正面典型,有3起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拒不履行受到制裁的反面案例。
旨在通过舆论宣传,对被执行人起到教育、威慑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在交易行为中增强防范意识,营造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树立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倡导诚实守信、自觉履行义务的良好社会风尚。
正面典型案例一、李志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网上追逃”后和解履行案案情摘要陶海发、蒋书芹(陶海发之妻)申请执行李志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简称鼓楼法院)判决被告李志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陶海发、蒋书芹115000元。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志美负担1325元。
判决生效后,因李志美未履行判决义务,2008年12月24日,陶海发、蒋书芹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
鼓楼法院立案执行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志美在金融机构的开户资料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李志美无银行存款。
李志美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0年9月,鼓楼法院到李志美之子陶奔所在学校进行调查。
陶奔向鼓楼法院隐瞒其母李志美住址,但其与被执行人李志美的二哥一起到法院表示可同李志美商量后妥善解决。
但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意见差距较大,致和解不成。
因被执行人李志美无视法律规定长期隐匿,逃避法院执行,鼓楼法院以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1月10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徐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十大典型执行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十大典型执行案例案例一两级三地法院“大兵团”作战协同攻克异地清场案2019年,江苏某塑业公司(以下简称塑业公司)、郑某、郑某某、王某某因欠苏州银行贷款被诉至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塑业公司对59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清江浦区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加工行业,已基本处于停产状态,且除本案外,该公司尚欠盱眙农商行贷款140多万元。
执行中,清江浦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予塑业公司充分的履行宽限期。
宽限期内,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敦促其加强经营管理,积极回笼资金,主动履行债务。
但经过一年多时间,几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任何义务,该企业也未恢复经营。
清江浦区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土地、厂房及附属设施采取处置措施,并最终以176万元的价格成交。
拍卖成交后,清江浦区法院多次通过张贴公告、法律释明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搬离,但被执行人近亲属抵触情绪较大,一直拒不搬离。
调查与处理为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及买受人合法权益,清江浦区法院向淮安中院提起协同执行申请。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淮安中院执行局对该案启动协同执行机制,并指导清江浦区法院共同制定两级三地法院协同执行方案。
9月17日,淮安中院、清江浦区法院、盱眙法院出动执行干警24人,共同对被执行人江苏某塑业公司采取强制清场措施,淮安中院执行局实施处副处长蒋同宝现场指挥协调。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向被执行人亲属进行法律释明,劝其配合执行,被执行人最终同意配合搬离。
经过全体干警近6小时的努力,清场活动顺利完成,土地厂房得以顺利交接。
典型意义强制清场一直是困扰财产处置的一座“大山”,该案土地厂房位于盱眙辖区,异地清场又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和风险。
盐城法院2019年度十大执行案例
盐城法院2019年度十大执行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2•【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2019年度十大执行案例1.“腾笼引凤”化解某木业公司系列纠纷案【摘要】被执行企业因中美贸易摩擦成为“僵尸企业”,濒临破产,滨海法院立足大局,靠前服务,多方协调,主动牵线搭桥,成功引入台资企业盘活被执行企业,不仅执结了涉及该企业的系列案件,而且一揽子解决了涉及企业的其他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滨海某木业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木材进口、木地板加工及出口等外贸业务,因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加之自身经营不善,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债务缠身,已至停产歇业。
该公司的金融债务纠纷、劳务纠纷诉讼案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涉及主体多,标的大,利益面广,执行难度非常大。
执行中,滨海法院得知某台资上市公司有意投资被执行企业这一消息后,主动对接该县政府招商部门,清晰梳理出被执行企业债务状况,明确各类矛盾纠纷和处置方案,逐项列出台商重点关注的厂房土地财产权属,彻底打消台湾投资方担心的被执行企业债务不确定带来的投资风险。
同时积极做被执行人主要债权人的工作,经多次沟通,最终协调成功被执行企业资产的处置价格,大大节约了评估成本和处置时间,为后续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滨海法院还启动诉前多元解纷机制,厘清被执行企业的诉讼外纠纷,确定标的,多次采取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台资企业成功收购被执行企业,一揽子解决了被执行企业的所有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在推动社会发展、自主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执行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积极作为,主动担当,为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排忧解难。
一是盘活僵尸企业,实现“腾笼换鸟”。
执行过程中法院抓住机遇,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同配合,打消台资企业对被执行企业所涉债务的顾虑,成功引导新的企业注资,该项目被列入市县重点项目,获得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丁某杨等六人虚假抵押规避执行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4年2月,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分别向民生银行借款140万元并相互提供担保。
同年12月,丁某杨夫妇单独向该行借款90万元。
因到期未足额还款,民生银行于2016年6月至8月陆续将其诉至法院。
相关案件审理期间,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在法院保全查封其房产前,串通亲属虚构借款事实,以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并进行公证。
2017年3月至4月,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丁某杨、庞某明等人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案件执行期间,法院裁定拍卖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名下两处房产。
2018年2月,丁某杨、庞某明亲属以虚构的借款关系在异地法院取得生效判决,并要求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致使民生银行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调查确认,丁某杨、庞某明等与亲属的“借款”在经过二十余次流转后,又回流至出借人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遂对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及其亲属的规避执行行为作出总计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至9月,检察机关对丁某杨等六人提起公诉。
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丁某杨等六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债务发生后串通他人虚构债务并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登记,执行期间又持虚假诉讼所得生效裁判文书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这类行为隐蔽性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本案作为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中作出判决的首个案件,查处迅速、惩戒有力,充分彰显了公检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02沈某某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5日,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9万余元。
2021年度江苏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江苏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邓某某诉某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代履行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通常应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迫在眼前的危害为前提。
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得随意突破,更不应为了追求效率而对法律明文规定视而不见。
对违法建设不加区分地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实施代履行,将会导致第四十四条所确立的规则被架空,立法目的被抛弃,严重违反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基本案情】2011年,邓某某未经规划审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搭建亭棚一座。
2020年4月14日至5月8日间,城市管理局先后向邓某某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履行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催告书》。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载明了60日复议期限和6个月诉讼期限。
7月30日,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拆除了案涉亭棚。
邓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亭棚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裁判理由】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案涉亭棚的行为违法,驳回邓某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邓某某、城市管理局均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之外,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原则上必须遵守,不得任意突破。
城市管理局在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未满之前即将亭棚予以拆除,违反法定程序。
代履行通常强调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会产生危害的紧迫性与即时性,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属性,对历史上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予以强制拆除。
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其他正文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1.邓某诉S市Y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不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案【案情简介】邓某与其父母系被拆迁安置人员,邓某家的安置房权属证书登记在邓某名下。
2020年底,邓某向Y区规建委下属的Y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换发该安置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Y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被安置人员为邓某及其父母三人,需该三人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书等材料共同申请办理,如果涉及继承的还需继承人共同申请办理,遂以材料不齐全,决定对换证申请不予受理。
邓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受理其换证申请,并换发权属证书。
法院认为,邓某是向登记中心申请换证,并非重新申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因权属证书发生污损、破损申请换证,无需不动产的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
本案中,邓某因房屋“两证”污损而申请换证,符合上述规定,登记中心对该申请应予受理。
因诉请仅针对登记中心不受理换证申请,尚未涉及受理后如何换发新证的行为,故对后续未发生的行政行为暂不理涉。
据此判决撤销Y区规建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Y区规建委于判决生效5个工作日内受理邓某换证申请。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可分为受理阶段和受理之后的办理登记阶段。
两个阶段的规定不同,审查要求也不同,受理阶段强调“申请材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要求”),办理登记阶段则强调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实体性要求”)。
实践中,有些登记机构混淆了这两个阶段的要求,常常以受理后的实体条件来对待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动辄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本案裁判厘清了这一问题,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登记申请,不能以受理后可能不符合登记实体条件而不予受理。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作者: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导读:社会上很多公司企业明明有钱还债,却想方设法规避债务!下面请看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租赁规避执行案【基本案情】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两起案件被执行人,溧水法院于2013年7月8日裁定拍卖优德公司所有的位于溧水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优德公司提出涉案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已出租给舜天鸿泰公司、南京鸿宇服饰有限公司用于抵债。
溧水法院查明,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1-7幢厂房为优德公司的全部房产,该房产一直由优德公司占有使用,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均未进驻使用。
优德公司、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舜天鸿泰公司与优德公司、鸿宇公司与优德公司之间发生多笔款项往来,但汇款凭证上用途注明均为“货款”或“往来”,不足以认定为借款。
【法院观点】溧水法院认为,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既要进行形式审查,也应结合其他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从合同签订背景、内容、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第一,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标的涵盖了优德公司全部厂房,作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将其正在使用的所有厂房出租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第二,两案外人陈述签订借款协议时,优德公司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有效的保证还款的措施,不得已将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但其时优德公司的房产并未设定抵押,与案外人的陈述相矛盾。
且两案外人不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而选择担保能力弱、实现周期长的房产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的行为不合常理。
第三,两案外人对其租赁的房产,至今未实际占有、使用,不符合租赁交易习惯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第五,两案外人主张的租金以优德公司的借款抵付,因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在此基础上的租赁关系也不能成立。
被执行人优德公司为逃避债务履行,与两案外人恶意串通,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抵押的房产上虚设长期租赁关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隐匿资金、转移资产、销声匿迹、抗拒执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
2022年,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减少违法、失信行为。
一年来,依法对244人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为历年来最多。
全省各地法院围绕打击拒执犯罪,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专项行动。
苏州、南通、盐城、常州等地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扬州中院开展“扬法护企”主题执行周活动,宿迁中院开展“利剑”涉民生执行网络直播活动,常州天宁法院开展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公开宣判拒执罪等活动,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从中选取十则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警示所有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同时,鼓励申请执行人利用拒执自诉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更好提升社会诚信。
目录案例1 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案例2 瞒报偷卖小产权房,被判拒执罪案例3 卖了法院查封的螃蟹,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例4 判你别干你偏干,获刑1年半案例5 欠款近千万仍炒股票、高消费,被判拒执罪案例6 四女工刑事自诉最终拿回“血汗钱”案例7 借用会计私人账户隐匿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案例8 私自处分征收补偿款获刑2年案例9 私下交易被冻结股权,公司个人同判刑案例10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终获刑案例1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常熟法院)【基本案情】某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明知该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共计408274.1元转让给该公司的债权人之一陈某萍。
盐城法院执行领域典型案例——“拒执罪”篇
盐城法院执行领域典型案例——“拒执罪”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5•【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执行领域典型案例——“拒执罪”篇殷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基本案情】殷某某、虞某某系夫妻关系,虞某某分两次向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
大丰法院依法判令殷某某、虞某某共同偿还李某某借款人民币96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
因殷某某、虞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某遂向大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为逃避履行义务,殷某某单独或与虞某某合谋将公司经营收入用于归还他人欠款、购买商业保险、赠予他人购买房屋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大丰法院经查明事实和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殷某某、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殷某某、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殷某某、虞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也为之前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最终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意义】人往往趋利避害,如果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比自觉履行所承担的责任还轻,就缺乏主动履行的动力。
该案中,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的顺利执结,最终自身也受到了法律严惩。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警示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触犯刑律必将受到严惩,同时也彰显了法院强力打击拒执的坚决态度和决心。
某塑业公司、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基本案情】许某某与周某、某塑业公司及其负责人莫某某等人民间借贷一案,东台法院裁定冻结周某、某塑业公司、莫某某等人价值9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过程中,对某塑业公司的15吨生产原料(塑料粒子)和4台GZ-11系列穿带制袋机予以查封,并封存于该公司生产车间内。
后东台法院判决周某向许某某支付80万元本金及利息,某塑业公司、莫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
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01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判拒执罪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
随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南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02 有大额租金收入来源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决相关被告承担688余万元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亦较为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与该公司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7.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典型案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徐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情摘要】2010年12月29日,刘国太与徐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新双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云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国太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徐云峰未如期履行义务。
刘国太于2013年7月3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云峰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徐云峰名下有昌河车一辆,2014年1月,新沂市人民法院应申请人请求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云峰所有的苏CWH856号昌河车一辆,并于2014年4月在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将该车依法扣押。
2014年6月,被执行人徐云峰以被扣押的昌河车即将进行年审为由,申请将被扣押的车辆开出办理年审手续,并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年审之后将车辆送回法院。
法院考虑该车如脱审会降低价值,遂同意将车交给被执行人徐云峰年审。
被执行人徐云峰将车辆开走后即隐匿,经法院多次催要,被执行人徐云峰拒不交还车辆,导致该案无法执行。
2014年10月8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徐云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徐云峰被新沂市公安局瓦窑派出所抓获。
徐云峰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的苏CWH856号昌河车已由新沂市公安局瓦窑派出所移交给新沂市人民法院。
徐云峰故意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被告人徐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履行了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江苏高院发布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高院发布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审判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重要制度设计。
近年来,江苏法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审判监督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纠正了一批错误案件,对多名被告人再审宣告无罪,为保障人权、维护公正、保护产权、促进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此次,我们选取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10件案例,展示我省法院近年来审判监督工作成果,通过个案的再审纠正实现良法善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案例一企业及主管人员为经营所需,与出借方约定采用空货交易的形式拆借资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基本案情1995年至2008年期间,倪某某为实现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先后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7年,倪某某以投资购买原料为名,采用空货操作的形式与扬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先后多次拆借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并约定资金占用费,用于偿还企业债务、经营所需。
检察机关认为倪某某及所属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倪某某仍不服,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申诉。
法院再审认为,倪某某与扬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双方对拆借资金的行为是明知的,且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故倪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部分犯罪数额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倪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裁判要旨】无证房屋并非均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信赖利益,执法机关以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侵犯了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2年,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张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张某在取得拆迁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侧扩建,将126.3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扩建到195平方米,同时在楼顶等处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
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某区执法局调查认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拆除445平方米的房屋(实际拆除时,未拆除拆迁安置房部分)。
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区执法局经向区规划部门函询确认,涉案建筑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涉案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拆迁安置与违建治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如认为其拆迁补偿利益受到侵犯,应当另外寻求救济。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拆迁安置房,系基于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信赖,其有理由相信属于没有瑕疵的合法房屋,并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反规避执行案例
中级法院公布2011十大反规避执行经典案例转移财产、合同造假、虚假诉讼、低价卖房……被执行人规避手段越来越多昨日,全市法院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反规避执行集中宣传日活动。
近年来,徐州法院执行局在反规避执行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所谓规避执行,是指被执行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形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今年年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我市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公布2011年十大反规避执行经典案例。
案例1领走丈夫死亡补偿金不给公婆2008年5月2日,陶某和蒋某的儿子因工负伤死亡。
事后,其儿子的单位与儿媳达成34万余元的赔偿协议。
5月13日,儿媳李某将该笔赔偿款取走,可是她没有将陶某、蒋某应得的份额交付给二人。
于是,陶某、蒋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李某应返还陶某、蒋某11万余元。
但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没有履行。
2008年12月,陶某和蒋某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鼓楼法院立案执行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开户资料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李某并无银行存款。
李某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反规避执行鼓楼法院以李某无视法律规定长期隐匿,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今年1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李某的亲属多次做工作无果后,对李某“上网”追逃。
今年10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10月16日,李某的儿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交付116325元,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2私自变卖查封财产被判刑2007年1月29日,邓甲某、邓乙某向丰县法院起诉,要求邓某某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25800元。
1月31日,根据邓甲某、邓乙某申请,丰县法院依法查封了邓某某的福田收割机一台、锅炉一台、热压机一台、细木工板300张、磨光机一台、80带锯机一台、冷压机一台。
江苏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坚持做实“公正与效率”,切实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交叉执行的工作部署,综合运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推进一批“骨头案”执行完毕或取得实质性进展,两则案例入选最高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现发布一批交叉执行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通过“集中执行”兜住民生底线的,也有以“指定执行+社区网格”巧妙化解异地执行难题的;既有上级法院“提级执行”彰显责任担当、能动履职的,也有不同法院间“协同执行”汇聚力量、实现多方主体共赢的。
这些案例只是全省交叉执行众多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他们共同为服务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录1. 三级法院协同执行高效促成大型液压机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2.“提级执行”+“能动履职”促使强制迁让执行由“要我搬”到“我要搬”——张某与张某娣、孙某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案3.“集中执行”+“协同作战”助力实现本案利益和案外人利益的统一——李某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案4. 引“网”入“执”+“集中执行”解决异地房产处置难并促执行和解——宋某与某信托公司借款纠纷执行实施案5.“集中执行”助力44名工人解“薪”事交叉执行兜住民生底线——苏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纠纷执行实施案6. 通过“异地执行”破解地域性执行难题——严某某与响水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7.“集中执行”破解办证难题保民生促多赢——上海市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交叉执行案8.“海地协同”交叉执行助力重点项目顺利开工、渔民水产养殖喜获丰收——某滩涂养殖公司与顾某某执行实施案案例1三级法院协同执行高效促成大型液压机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马某某与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规避执行,千万房产“变脸”记
规避执行,千万房产“变脸”记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12期文/黄祥一套价值近千万元的上海房产,男方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归女方所有,女方通过买卖方式将房产半价过户给女儿。
经过这样的凌空大挪移,男方失去了还债能力。
这样的行为真的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吗?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级法院)执行裁判庭就审结了一起典型的规避执行案件。
公司董事长反担保欠下巨债2012年2月20日,江苏欢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宝公司)向宝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宝应信用社)借款20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间为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2月10日。
此前,扬州诚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与宝应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诚达公司为欢宝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2年2月13日及2月20日,诚达公司分别与江苏金滋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滋公司)、欢宝公司董事长顾忍签订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金滋公司、顾忍愿意为欢宝公司向诚达公司作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保证期间为诚达公司履行清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2013年2月10日,欢宝公司向宝应信用社所借200万元到期,但欢宝公司未能按期还款。
诚达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于2013年2月19日代欢宝公司向宝应信用社偿还了借款200万元。
诚达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欢宝公司未能及时向诚达公司清偿,金滋公司、顾忍也未履行反担保义务。
诚达公司追偿未果,遂把欢宝公司、金滋公司、顾忍告上了法庭。
宝应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应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0月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10月12日,宝应法院对上述追偿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欢宝公司偿还诚达公司代偿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金滋公司、顾忍对欢宝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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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作者:江苏省高级法院来源:江苏法院网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使用种种手段逃避执行措施,导致权利人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与案外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对抗执行,二是与案外人通过法律行为规避执行。
为有效反制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此次公布的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上述两种反规避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对抗执行1、张家港保税区天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以重复承担出资不实责任为由规避执行案案情摘要江阴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卡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天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妃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追加天妃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严兴华、陈生才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注册资金49500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数日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张家港市港龙织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与天妃公司、严兴华、陈生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调解书,由严兴华、陈生才在抽逃注册资金495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严兴华遂向江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向港龙公司承担了出资不实责任,不应向天妃公司重复承担责任。
该案经江阴法院异议审查、无锡中院复议审查后,认定二被执行人严兴华、陈生才的行为属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理应继续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承担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
典型意义(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生效后,被追加执行人不得向其他债权人履行注册资金不到位的义务。
)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后,该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或执行完毕之前,被追加股东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在先作出裁定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以抽逃注册资金的名义承担责任,不得以重复承担责任为由对抗法院执行。
2、蒋士忠虚构隐名股东身份规避执行案案情摘要2007年5月22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连松与余伟、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作出(2007)泰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余伟在江苏华一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36%的股份。
2007年6月20日,该院作出(2007)泰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余伟、王桂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张连松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泰州中院拟对该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余伟持有的华一公司36%股份强制执行。
2008年4月9日,案外人蒋士忠向泰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余伟签订了隐名投资协议,约定余伟仅以股东名义载入公司章程并申请工商登记,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
2008年4月2日,异议人诉至泰州市仲裁委员会,经(2008)泰裁字第76号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余伟持有的江苏华一轴承有限公司36%的股份财产为申请人蒋士忠所有”。
据此,请求撤销(2007)泰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股权的查封。
在异议审查期间,蒋士忠与余伟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经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双方签名字迹形成时间与落款标称时间不一致,且蒋士忠也承认其签名是在公司成立后不久补签的,故该协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依法不具有证明效力。
此外,蒋士忠的银行取款凭证也不能证明余伟、贾明君用于验资的资金为蒋士忠提供,故泰州中院经审查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
后蒋士忠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江苏高院经审查驳回蒋士忠复议请求,维持泰州中院执行异议裁定。
典型意义(错误的仲裁裁决不得对抗法院执行。
)该案是典型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以仲裁方式规避执行的案例。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隐名投资协议,并经仲裁裁决确认案外人为股权的所有权人。
执行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以仲裁裁决存在严重瑕疵为由,认为仲裁机构的裁决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识破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真正目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周文娟与无锡市宇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涛虚构债权规避执行案案情摘要周基明申请执行与无锡市宇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坤公司)、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中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除房地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处房地产已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周文娟与宇坤公司、宋涛一案中首先查封。
执行法院经调查得知,周文娟为宇坤公司会计,其于2000年至2006年12月间共分13次借给宇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人民币91.5万元,双方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经调解结案。
由于会计借款给公司大量款项有违常理,执行法院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13张借条进行鉴定,证明借条系伪造。
周文娟与宋涛通过虚假诉讼恶意逃债,该案经再审程序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案外人与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取得的调解书应予撤销。
)本案中执行人员从社会常理入手,以借条的司法鉴定为突破口,证明借条的时间是倒签所致,从而认定张文娟与宇坤公司、宋涛的虚构债权规避执行行为,维护了真实的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4、徐海兵利用调解协议规避执行案案情摘要王建生申请执行徐海兵、胡登芹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建湖县人民法院对徐海兵所有的位于建湖县近湖镇项家墩68号房屋依法查封。
此后,徐海兵妻子黄芳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为规避执行,徐海兵向法院隐瞒了其住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与黄芳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赠予其子徐炜,以此对抗执行。
2008年7月,建湖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该离婚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调解书涉及房屋赠予的内容。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不得将已被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任意处分以规避执行。
)本案是典型的被执行人利用民事调解书规避执行案件。
黄芳与徐海兵协议离婚前,徐海兵所有的房屋已被建湖县人民法院保全,保全裁定书明确载明查封期间房屋不得转让,且保全裁定已送达当事人。
此时徐海兵对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司法权的介入,所有权权能受到诸多限制,已经无法自由流转。
徐海兵在房屋查封期间将该房屋赠予给其子徐炜,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徐海兵与黄芳的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据此,建湖法院在再审程序中认定徐海兵调解协议中对该房屋的约定无效,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驳回当事人执行异议。
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法律行为规避执行5、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虚构借款合同规避执行案案情摘要2010年11月,申请人赵国强申请执行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庄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对常庄村村委会所有的常庄村煤球厂、预制品厂、石灰窑及部分房屋予以查封。
2011年3月,第三人邱风华向贾汪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09年6月10日,因常庄村村委会欠其借款20万元无钱归还,经其与常庄村村委会协商达成协议,常庄村村委会用该村石灰厂作价20万元偿还债务,石灰厂所有权归属邱风华。
执行人员经分析比对数个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后认为,常庄村委会会计丁某的说法与其他人有明显区别,执行人员以此为突破口,做通丁某思想工作。
丁某将常庄村村委会相关人员如何安排他作假写了详细说明。
2011年4月25日,查封财产顺利拍卖,被执行人全额清偿欠款。
典型意义(法院经深入调查破解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本案是被执行人虚构借款合同规避执行案件,执行法官通过询问当事人,发现案件漏洞,及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阻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6、山东兖州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案案情摘要2006年3月,龚成忠被山东兖州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建公司)车辆撞伤,构成五级伤残。
该案经审理,判决鲁建公司赔偿龚成忠人民币30万元。
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时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倪庆和早已将原鲁建公司资金全部抽逃,以其妻子的名义重新成立了一家公司,遂追加倪庆和为本案被执行人。
2009年,执行人员对倪庆和的财产进行全方位地毯式搜索,发现倪庆和共有房产三处,车辆八台,银行帐户四十余个,但财产早在判决前就已经被倪庆和转移至其亲友名下。
银行帐户往来活跃,但四十余个银行帐户余额总计不足五千元。
2010年,执行法院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决定依法追究倪庆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借助公安机关覆盖全国的信息库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网上通缉。
2010年4月8日,该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得知倪庆和在山东兖州某处时,立即会同公安部门连夜火速前往该地,将其抓获。
执行干警押解途中抓住时机,从法理、人情、道德、舆论、社会影响多方位、多角度入手对倪庆和进行说服教育。
最后,倪庆和承认错误,明确表示悔改,愿意配合法院执行,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法院适用拒执罪威慑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条规定作为反规避执行的利器,在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执行效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本案中,执行法院正确适用拒执罪的规定,借助公安机关的信息资源及时抓捕被执行人,顺利执结案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7、李文凤、万洪新利用买卖合同规避执行案案情摘要2009年7月,被执行人万朝明驾车撞死申请执行人丈夫。
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判决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除三间房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新购的收割机已于事发后第四天由被执行人的妻子李文凤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执行人叔父万洪新,且20万价款去向不明。
执行法院认为,万朝明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遂作出扣押收割机的裁定。
之后,买受人万洪新提起确权之诉。
此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李文凤与万洪新收割机买卖合同无效。
后该收割机由法院拍卖,价款抵偿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规避执行为目的订立的财产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的焦点是案外人万洪新与被执行人万朝明的妻子李文凤订立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该合同从形式上看手续齐备,但是被执行人在交通事故第四天就处置大型农机,不符合常理,原因有三:一是因为特大交通事故肇事方按常理无精力处置大额财产;二是案外人万洪新与被执行人是亲戚关系,以打工为业,经济能力有限,无能力购买,而且其参与交通事故处理,在肇事人巨额民事赔偿尚未履行前,按常理不会贸然购买收割机;三是李文凤卖出收割机后,并未偿还事故赔偿款,且提供不出卖收割机款的去向。
承办法官收集大量证据,通过听证、审理,终于揭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互相串通、假买卖实逃债的真面貌。
案外人万洪新及被执行人万朝明家属李文凤在证据面前无话可说,对判决心服口服,主动交出收割机。
8、被执行人丁洁、李年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规避执行案案情摘要李年顺、丁洁系夫妻,2008年9月28日,丁洁向胡道群丈夫陆新文借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