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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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2024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2篇)

2024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2篇)

2024年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一、背景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现代交通运输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

然而,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涉路行为,如道路建设、交通工程、路政执法等,这些涉路行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势在必行。

二、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的目标和意义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是指通过对涉路行为的安全性、技术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给予相应的许可或批准。

其目标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推动涉路行为的科学发展和规范运营,提升交通运输的安全水平和交通效率。

三、制度设计1. 法律法规的依据与制定对于涉路行为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首先需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指南。

同时,制定过程中还需充分考虑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以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评价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为了保证评价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需要设立专门的评价机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评价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拥有合适的评价方法和仪器设备,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评价流程和方法在涉路行为的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内容的划分、评估指标的设定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和评估结果的发布机制,以便公众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4. 评价结果的应用与反馈评价结果应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或批准。

同时,评价结果还可以作为涉路行为运营者的业绩考核和信用评价的依据。

此外,还应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机制,让评价结果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的涉路行为运营者和公众,以促使其改进和完善。

四、实施策略与保障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涉路行为运营者和评价机构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附件1: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在建的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调动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我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地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对所监督的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每年组织1次,在下半年完成。

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施工合同段则采取随机抽签方式,每个监理合同段范围内分别选取1~3个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检查组一般分为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小组等若干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组由市质监站的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各小组之间应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项目质量管理水平通过综合检查评分来体现。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及原材料扣分等五项通过计算得出,方法如下: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0.7—不合格原材料扣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各抽检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各抽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

设置构造物的路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设置构造物的路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11、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二、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二点,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颁发的证件名称
《路政管理许可证》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施工期限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数量限制
□有√无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7、渡槽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渡槽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高值不得小于5.5m。(2)渡槽墩柱,一般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妨碍行车安全。必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3)渡槽与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锐角应大于45°。(4)渡槽应有可靠的密封,不得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属于内部技术审查把关的涉路工程,应当由具有技术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意见的书面报告。
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
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条、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一、二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5、《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交基[2008]14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厅【发布日期】2008.02.06【实施日期】2008.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失效]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08〕145号)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

为使各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并贯彻执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我厅拟于今年上半年适当时候举办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八年二月六日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3.组织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的二级以上资质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施工公路路政许可而开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从对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影响考虑,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既有公路相关基础设施的影响,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事项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开展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讯基站、变压器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六)封闭公路半幅以上路面施工;(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八)公路接线设置道口和拆除公路分隔带;(九)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十一)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十三)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关于《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路政信息网

关于《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路政信息网

关于《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情况的说明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

新办法是对《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粤公路函〔2009〕3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全面修改。

为便于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新办法的理解,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原办法自2009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提高我省路政管理水平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的先后修订,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调整目录的逐批公布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以及广东省路政许可业务办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路政许可工作的需要,再加之文件试行时间已久,故对原办法进行修改显得非常必要。

同时,广东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全省公路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深入研究,也为修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修改的主要方法此次修改的原则是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注重路政许可办理流程的合理、高效、便民。

在修改方法上,保持了原办法体系不变,适当增加、删除、修改部分条文,对上位法规定应当增加的条文予以增加,与新颁布的上位法和新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内容予以删除,对修改条件成熟的予以修改,对原办法规定落后于实际情况的进行创新性规定。

同时,针对原办法所含文件多,适用起来较为复杂等情况,修改采用了集中编制的办法,把文件正文、路政许可文书、申请材料、路政许可条件汇集成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以达到文件整体规范,适用方便的效果。

三、修改的简要过程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路政处从2012年初开始展开对原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采取调研、召开座谈会、查阅文献资料等形式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很多宝贵的修改意见,经路政处集体讨论后对合乎法理的部分予以采纳。

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粤
交〔2022〕9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7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路政许可行为.
【总页数】14页(P35-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号)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6号)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2号)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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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 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附件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八条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跨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铁路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

评价要点: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预留;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跨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紧急程度:平件
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京珠高速公路广珠北段有限公司、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广东博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博深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新会段有限公司:
现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公路函〔2015〕7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7日
来文编号20160084拟办部门经营管理部拟办人曾文彪审核杨阳张占书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经16017
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公路函[2015]717号)转发给你们,请
结合《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6日 经办人曹文丰审核李文贵、蒲兆先电话 2900596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管理)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管理)
3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0
1
可选
复印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1
0
可选
1、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2、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5
代理人的身份证
0
1
可选
1、复印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2、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6
路政许可申请书
1
0
必选
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7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0
1
必选
1、如发改、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同意书等;
2、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情形二、变更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表二
情形三、延期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表三
2、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
3、原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9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
0
必选
1、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1、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
2、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涉路施工项目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探究

涉路施工项目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探究

涉路施工项目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探究
徐光政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咨询》
【年(卷),期】2016(0)5
【摘要】1前言随着我国交通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各类涉路施工项目安全风险
日益突出,尤其是二级及以下公路的随意开口、各类管网穿越、线路架设、公(铁)路上跨等涉路施工项目随处可见。

一方面侵占了公路的路产路权,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徐光政
【作者单位】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涉路施工活动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研究 [J], 刘琳琳
2.涉路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评价的设计研究 [J], 梁治江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油气输送管道水平定向钻下穿公路涉路工程技术评价研究 [J], 王国炜;顾士国;刘琳;郭延飞
5.广西地方标准《公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规范》获评为2016年广西重要技术标准项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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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附: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略)2.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评价季报表。

(略)广东省建设厅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
2、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
3、原件需加盖业主单位骑缝章
9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
0
必选
1、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公路路政
南海区桂城南新二路65号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人员审查申请材料,不属本机关权限,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补正。
3、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能够当场许可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7.原油、天然气管道沿既有公路平行埋设的,原油、天然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原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另外,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特大桥、大桥、中桥、水下隧道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离小桥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同时应当区分管道的施工工艺状态下的距离取舍(在旱桥段进行上述设计施工的不受此限制)。
1
0
可选
1、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2、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5
代理人的身份证
0
1
可选
1、复印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27【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号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随本单位所承担的路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及时更新。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粤交基〔2022〕488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22〕488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进过程结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行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协同推进,推动全过程造价管理落实见效,从根本上扭转工程结算和决算不及时的难题,努力实现工完账清,为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工作按期完成打好基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务中心、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业务指导,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要结合项目实际,按《指导意见》开展过程结算工作。

《指导意见》自12月1日起施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径向厅基建管理处、省造价事务中心反馈,以便修订时研用。

联系人:基建管理处,蔚三艳,电话:************省造价事务中心,黄燕琴,电话:************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19日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协同管理,进一步压实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造价管理责任、规范工作程序,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推进过程结算工作,解决变更报批慢、结(决)算工作滞后等难题,以扎实的过程造价工作实现全过程管理,推动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高质量发展。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11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年第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现就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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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
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
(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
(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
(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及其举办的公路工程设计、咨询机构,不得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身份开展由其直接上级单位负责的路政许可相关的安全技术评价中介服务。

第八条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铁路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

评价要点: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预留;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跨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

(二)穿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管道穿越、铁路穿越、公路穿越、电缆穿越等)。

评价要点:具体穿越公路桩号位置;周围环境(与特殊构造物的水平距离);管线埋设深度;穿越工程与公路的交叉角度;不同施工工艺下的挖或穿的宽度;桥下穿越时周边桥墩的水平净距;地面警示标识;路面路基沉降观测与修复;穿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包括公路平交、乡村道
路、沿线单位、加油站等经营性单位接入)。

评价要点: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安全视距;纵坡;排水;标志标线设置;接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四)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包括悬挂非公路标志)。

评价要点:悬挂位置;结构物的荷载验算;悬挂设施的抗风抗震;管线附件装置;悬挂设施反光炫目;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五)平行式涉路工程(包括平行埋设、架设管线、设置变压器、通讯等设施)。

评价要点:公路等级以及架、埋位置;与公路用地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埋设深度;支撑结构性质;排水设施;防风等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第九条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及
其结论的确认,由实施路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对结论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有权要求重新提交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

专家评审会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的技术内容,邀请5 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项目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上述材料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路政许可材料提交。

第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承担涉路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评价及其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信誉档案制度,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问题的,提交该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涉路工程路政许可时,有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隐瞒有关事实情况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省公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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