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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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经营范围:一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二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设立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本。在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在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游的,应存入保证金20万;经营出境游的,应存入保证金120万

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1、设立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经营场所的证明。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满2年,且未受过处罚的,可申请经营出境游业务。

申请出境游业务,应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可以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技机构。每设一个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的分社,质量保证金要增存5万。每设一个经营出境游的分社,质量保证金要增存30万。

设分社的,应持旅行社业各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服务网点无需增加质量保证金和注册资金。但要向工商部门登记,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服务网点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咨询。

外商设旅行社,要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香港,澳门,台湾游。

旅行社变更名称,法人,经营场所等事项或终止经营的,应到工商部门办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的经营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旅行社的基本职责:1、提供真实可靠信息2、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3、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4、骋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保存期最低2年

处罚规定:1、无证经营,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0万的,处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处10到50万的罚款。

2、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业整顿1到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受让或租借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到50万罚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或增存质量保证金的,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4、变更法人,经营场所,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旅游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规定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资料的。处1万以下罚款。

5、外商投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到5倍罚款,不足10万或无违法所得的,处10到50万罚款。

6、安排的活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到10万罚款。情节重的,吊销许可证。

7、旅行社提供虚假内容或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部门处罚;以低于成本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罚;未经旅游者同意在合同之外提供其它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处1到5万罚款。

8、未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未经同意将业务委托其它旅行社,将业务委托没的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处2到10万罚款,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到3个月。

9、出境游不安排领队的,处1到5万罚款,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到3个月;所派导游或领队无证的,处2到10万罚款;不向导游领队支付报酬,或支付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导游人员不支付接等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要导游承担相关费用的,处2到10万罚款。

10、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对旅行社处10到50万罚款,导游或领队处1到5万罚款,情节重的吊销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11、旅行社违法合约定,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不采取补救的,处1到5万罚款,情节重的,吊销许可证。

12、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费用的团队的,停业整顿1到3个月,重的吊销许可证。

13、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出境游非法滞留境外的,入境游非法滞留境内的,对旅行社处2到10万罚款,导游,领队处4000到2万的罚款。

14、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事处罚完毕后5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3个月到原颁证机关换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向指定银行交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存质量保证金,不得少于1年,存入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提交证明文件。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是:1、旅行社违法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查证属实的。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费用损失的。交质量保证金3年内未受过处罚的,可将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50%,之后若受到处罚的,应在收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范围: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的。3、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间为1年,期满后,应再投保1年。人身伤亡责任赔偿不得低于20万。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在30天内作出核定,达成赔偿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1、国内游提前7天通知,否则应全额退还费用,并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到4日,支付费用总额10%违约金;出发前3至1日,赔总额15%违约金;出发当天赔20%违约金。

2、出境游应提前30天通知,并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至15天,支付总额2%违约金;出发前14至7日,支付5%违约金;出发前6至4日,支付10%违约金;出发前3至1日,支付15%违约金;出发当天支付2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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