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制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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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政治制度笔记
导论
一、比较政治制度的课题与方法
1、比较对象
威洛比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关于政府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探讨如何解决有关政府的问题。前者是静态的,相对简单;后者是动态的,比较复杂。
制度是有生命的,指制度是变化的,灵活的,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以政治机构为比较的重点,最核心的是政治制度。
2、比较方法
历史考察法、比较宪法史法、国别比较研究法、比较制度史(专题或专项比较研究)、综合分析比较研究。
二、政治机构的历史考察
1、分类标准
A构成基础:寡头政治民主政治
B经济基础:非社会主义政府社会主义政府
C社会基础:氏族政府都市警察政府民族政府世界政府
D主权构造:单一政府复合政府
2、政治权力的变革导致政治机构的更替
政治权力的变革的外部形态有三种:
(1)统治机构内部的变革
(2)最高统治者的变革
(3)统治关系的变革
三、政治制度建立的思想文化背景
1、西方政治制度的文化基础
(1)人性:看作自然属性,把人归属为动物。
伊壁鸠鲁,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探讨人性,“趋乐怕苦”;
马基雅维利,从经验主义的视角探讨人性,“自私,贪得无厌”;
霍布斯,从机械主义的视角探讨人性,“自我保护”,欲望与理性(欲望的派生)。
(2)作为目的和手段的民主
阿尔色修斯,人类天生要结成“社会联合体”,才能过上幸福舒适的生活。社会联合体包括家庭、自由联合体、村镇、城市、国家。国家具有至高无上性,主权属于人民。
密尔顿,从自然权利的基础上论述人民主权。公共权利来自人类自我保护、追求的自然权利。官员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的代表。
卢梭,人民主权。
(3)法治
亚里士多德,寻求统治必须寻求正义,正义需要权威,权威来源于法治;
西塞罗,官员是法律的创造物,权威是法律给予的,必须依据法律来统治,否则是合理、不道德的;
哈林顿,共和国应该是一个法治的共和国,法治才能保证权利;
洛克,人的财产、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来保护;
孟德斯鸠,法律是事物本质的必然联系。
(4)为法律所包含或保证的道理
亚里士多德,国家的主要目的就是道德,通过中心权威即法治来保证;
哈林顿,权威的原则是理性,理性就是法律,是一种善;
卢梭,国家是公意的表现,是具有“总意志”的道德存在;
黑格尔,国家是高于社会的,国家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的理性典范,精神和道德功能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实现。
2、中国政治制度的思想文化基础
(1)将人社会化,从社会属性解释人性;
(2)集权主义;
(3)人治,带有个人色彩,对人权威的崇拜,对社会运行的恐惧;
(4)将政治道德化,“以德辅天”。
四、中西思想文化的冲突
1、第一次冲突:资产阶级改良派与集权派;
2、第二次冲突:革命派与顽固派;
3、第三次冲突:五四运动;
4、第四次冲突:“八九”自由派与保守派。
第一章近代各国政治机构原理
一、国民主权原理
1、国民主权的表示方式:代议制直接民主制
(选举方式可分为:限制性选举普遍性选举)
2、国民主权与君主制
二、权力分立原理
1、洛克与孟德斯鸠
(1)洛克
将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两权之间是从属关系,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从而解释了国家的作用:解释自然法并宣布其意义;使法律具体化。
(2)孟德斯鸠
主张三权分立,是平衡制约关系;
权力分立的类型可分为:美国类型英国类型(以权制权)。
2、权力分立的历史性质
权力分立论的特点:(1)为了自由而限制权力,是政治自由主义的组织原则;
(2)不是积极增进效率,而是消极防止滥用权力;
(3)以对国家权力以及权力拥有者的不信任、猜疑为出发点;
(4)具有中立与调和性质。
洛克主张立法权的优先,即市民阶级参加议会的优越性,这样更具民主性;卢梭主张权力和自由是一致的。
三、代议制原理
代议制的特点:(1)体现的是“代表”的概念,是一个现实性的概念,通过一系列的具体保证制度体现;
(2)议员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国民,通过选举制度加以保证。
真正的选举是自由的、秘密的、竞争的。
四、两院制
1、两院制存在的理由
(1)削弱议会的权力,成为防止议会专制的保障;
(2)缓和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冲突;
(3)代表国内存在的各种利益和阶层;
(4)能纠正一院的错误。
2、两院制的效用与上院的任务
对立、补充、制约、合作是上院存在的基本基调
五、议院内阁制(政府的存在以议会为基础,并保证政府与议会之间共同行动?)
1、特点:(1)以议会决定政府、内阁的去留为核心;
(2)以阁员对议会负责为目的和归宿;
(3)阁员一般是由占多数的政党担任;
(4)保持内阁的共同性与统一性。
2、在立法与行政权关系方面的类型(考)
(1)议院内阁制:相互依赖性强;
(2)美国型:相互制约;
(3)瑞士型:行政从属于立法;
(4)旧德意志型:行政优先于立法。
(1)(2)(4)的共同点:承认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第二章比较宪法制度
一、宪法概念及特征
1、宪法概念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2)宪法必须是建立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而且要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
(3)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其产生与发展与民主制度的建设是同步的。
2、特征
(1)阶级性;
(2)法律特征,与普通法律相比较而体现出来,内容、效力、修改程序等;
(3)内容特征,表现在宪法是对国家权力做出的制约性规定,一方面,防止国家权力机构权力的相互渗透,另一方面,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4)形式特征。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主权在民”原则
最早布丹提出国家主权,霍布斯发展为君主主权,洛克继续发展为议会主权,卢梭将之发展为人民主权;林肯提出美国政府是“民享、民有、民治”的政府。
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洛克认为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个人财产权利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联系在一起,通过国家干预来实现,进行再分配,并以一系列政策来保护。
3、法治原则
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
(1)必须保证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2)国家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3)司法独立,法治原则的保证。
4、分权与制衡原则
(1)美国类型,以权力的均衡与制约为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