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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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按排下面由我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商品检验抽样即抽检的一些问题,商品质量抽检是我们发现案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抽检作为工商机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基本手段,已成为提升工商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载体。近几年各分局也承办了不少抽检案子,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主要是要把握好六个环节。

一、把握好检验抽样前期的准备环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2月1日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下简称办法)。我们承办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一般都是由省局或市局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抽检任务都是由省局或市局下达,具体的抽检程序由负责质检的人员操作,我们只是配合。对抽检任务我们要提前做好被监测商品信息的采集工作,认真摸清辖区内的被监测商品的经销商和商品的数量等,为监测抽样工作节时做好铺垫。同时,要对监测的商品、抽样的时间做好保密工作。防止监测抽样时,出现经销商“异常”关门和在现场监测抽样时无目的的到处寻样的现象。

二、把握好检验抽样时的现场笔录环节。检验抽样时,一是要认真填写《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该工作单由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负责填写,执法人员在上面签字确认;二是我们执法人员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记载抽样过程,载明抽取样品的物品总量、存货地点、库存数量、销货量、进货途径、进销货价款等信息,记录中还必须如实载明商品标签内容,包括品种名称、生产年月、净重、批号、执行标准、成分含量等,同时还应记录抽样的方法和过程,并复制与抽样商

品相关的账簿,票据、宣传广告资料等信息,以备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之需。

三、把握好检验抽样样品处理环节。《办法》第16条规定: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抽样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备份样品按《办法》第17条“监测所需备份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监测人处保管;被监测人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的规定,我们对抽样的备份样品既可以封存于当事人处,也可以拿回来。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都是将备份样品进行拍照并封存于当事人处,由当事人进行保管。对抽取样品基数即样品库存数量、检测用样品数量和备份用样品数量都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载,并注意与检测人员填写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进行核对确认,数据要一致。

四、把握好检验抽样商品的批次认定环节。批次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同一品种、规格、等级或生产日期确定的,同一批次应当具备同等的品质。目前,国家对药品、出口商品等在批次的标注方面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外,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是没有标注批次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将批号标注规定为非强制性标注内容)。有批次标注的当然予以认定,在没有标注批次的情况下,我们往往是把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等记载为批次。对此,我认为在抽样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都一致且在被抽样人确认的前提下,将生产商另行标注在商品包装上的相关标示(生产日期、生产代码等)一并予以记载为妥。

五、把握好抽样商品检验报告的确认及送达环节。检验报告是由承检单位依法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检验报告,

我们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有检验人员签名,盖有承检单位印章,报告中样品特征是否与抽样单上一致,抽样基数是否与工作单一致,检验使用标准是否同委托检验要求相符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通常做法是封存或扣留)。《办法》第20条规定,可以提出复检的有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这就要求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应让被监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签署日期,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同时,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我们在收到检验报告时要及时进行立案。对不合格库存商品要进行封存或扣留。对已经销售的,应当责任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在把握好上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五个关键环节的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出现下列问题:

一是防止出现跨监管区域进行监测抽样。国家工商总局职能配置中明确了工商部门只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在监测抽样时,不属于我们管辖的领域不要进行监测抽样,如生产领域、药品等。

二是防止出现被监测抽样主体不合法。对于无照经营者,其经营行为本身就违法,对无照经营户经销的商品最好不要进行监测抽样。

三是防止出现对监测抽样的商品库存量数量清点不清。在监测抽样时,我们执法人员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为了省事对库存商品的数量不进行盘点,而在现场抽样笔录上任由当事人报数或清点不清。一定要将数据弄清楚,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对我们后续的工作会非常不利。

四是防止出现抽样现场检查笔录与抽样工作单上的数据不符。前面我已经讲过对现场检查笔录上所记载的数据或相关信息一定要和抽样工作单上所记载的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要确保与抽样工作单上的产品抽样基数、库存数量保持一致。千万不能疏忽,不能未经核实就在抽样工作单上签字进行确认。

五是防止出现监测抽样工作单无工商执法人员签字等现象。

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防止,都将造成监测工作的被动,对监测抽样判定的结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具体的监测抽样过程中,对监测抽样的区域、被监测抽样经营者的确定要准确掌握。对抽样工作单的确认、被监测库存商品的数量清点、抽样现场笔录等等,一律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谨慎履职,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去认真并负责地完成,不能因工作的疏忽,导致监测工作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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