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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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的特征及其法条适用原则探讨

法条竞合的特征及其法条适用原则探讨

法条竞合的特征及其法条适用原则探讨
赵秉志肖中华
法条竞合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存在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特征及其法条适用原则两问题最具争议、最为棘手。

本文对法条竞合的该两问题进行研析,以期能推动法条竞合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并为相关司法实务提供有益指导。

在进入正文之前,首先有必要对法条竞合、法规竞合和法律竞合这3个称谓的关系作一辨析。

在学界,上3个称谓,有时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有时则是在相区别的意义上使用的。

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表现形式的竞合,而法律竞合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内容即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制裁的竞合(参见田禾、戴绍泉:“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竞合”,载《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2期)。

在我们看来,是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几个称谓不很重要,关键的是首先要明确,在罪数论或竞合论中所要研究的是不同法条之间的竞合问题,其研究对象不包括数个法律或法规的竞合。

至于不同法条是否在同一个刑事法律之中,在所不问。

当然,比较而言,在罪数论中使用“法条竞合”一词比使用“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更为科学合理。

行政处罚法条竞合

行政处罚法条竞合

⾏政处罚法条竞合律师可以说是世界上最⾟苦的职业之⼀,因为他们所需要背诵的法律法规实在是太多了,如果⼀个⼈同时触犯不同的条⽂,那么他可能就符合发条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很多⼈可能都没有听过,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法条竞合的认定及其处理法条竞合,是指由于各种⾏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的规定,使相对⼈的⼀次⾏为同时触犯检验检疫⾏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或者在触犯检验检疫⾏政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触犯了其他⾏政法律规范,⽽构成数个可罚性之违法⾏为,但数个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只在数个法条中适⽤⼀法条,排斥其他,认定为⼀事予以处罚。

法条竞合违法⾏为的特点有三:第⼀,相对⼈只实施了⼀次违法⾏为,即同⼀⾏为主体基于⼀个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个持续性⾏为或⼀次性⾏为。

第⼆,相对⼈实施的⼀次违法⾏为同时涉及分别规定不同违法⾏为的数个法条。

数个法条是指同⼀法律⽂件中的不同法条或不同法律⽂件中的法条。

它们必须是分别规定不同违法⾏为的法条,否则仍不构成⾏政竞合违法⾏为。

第三,相对⼈实施⼀次违法⾏为⽽同时涉及的数个法条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交叉或重合。

在执法实践中,法条竞合可分为重合竞合、交叉竞合两种。

重合竞合,是指⼀事概念的外延是另⼀事概念外延的⼀部分,违法⾏为正好符合从属部分的情形,即所谓的“⼀法条的全部内容为他⼀法条的内容的⼀部分”。

重合竞合,往往是由于不同法律条⽂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包含关系所致。

外延⼩的⼀事被包容在外延⼤的⼀事中,法律作这种规定意在使外延⼩的⼀事的客体受特别的保护。

重合竞合在检验检疫⾏政处罚中,会导致处罚主体的冲突和适⽤法律条款的冲突。

对于处罚主体的冲突,只能按照适⽤特别法的⾏政主体优于适⽤普通法的⾏政主体的原则,由前者予以处罚;对于法律条款的冲突,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予以解决。

重合竞合在检验检疫执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如出⼝商品中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构成《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三⼗五条:“进⼝或者出⼝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商品的……”所指的违法⾏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2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

3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4择一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同一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

(二)特征1. 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这是犯罪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

交叉是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包容是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2. 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

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法条的规定。

3. 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法条竞合并非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多重性,而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化。

三、犯罪法条竞合的类型根据法条之间的交叉或包容关系,犯罪法条竞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2. 包容竞合。

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符合包容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3. 交叉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四、犯罪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颁布的法律优于先颁布的法律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后颁布的法律和先颁布的法律时,应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如刑法中规定的军人叛逃罪,既符合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法条竞合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概括地说,包含以下几种原因:(1)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符合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由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既符合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犯罪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人伤残的行为,既符合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适用于同一具体情形时,由于规范内容或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从而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是法律领域中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法律适用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竞合。

直接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冲突,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 间接竞合。

间接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3. 绝对竞合。

绝对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和效力范围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冲突,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无法同时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4. 相对竞合。

相对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和效力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需要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解决法条竞合的方法。

针对法条竞合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常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1. 优先适用原则。

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宪法规定。

2. 解释协调原则。

解释协调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引言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时。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探讨法条竞合的起因、解决方法以及其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例子一:商业合同与民法的竞合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当涉及到合同纠纷时,常常会发生商业合同与民法之间的竞合。

商业合同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制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而民法则是国家法律对合同约束的一般规定。

例子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应在60天内向乙方交付货物。

然而,在交付货物前的30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商业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与民法规定的交货期限出现了冲突。

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双方的意图、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合同的其他条款等,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可能会酌情判定甲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判决。

例子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合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合同法则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

当涉及到消费者合同纠纷时,这两个法律之间可能发生竞合。

例子假设甲方购买了乙方生产的一台电视机,在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电视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然而,在购买后的半年内,电视机出现了多次故障,需要维修。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应由卖方负责。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后一定时间内享有退货、换货或修理的权益。

解决方法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可能会综合应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具体情况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能会要求乙方根据合同修理电视机,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如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赔偿。

影响和解决方法法条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司法判决产生了一定影响。

由于不同法条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法院在解决法条竞合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做出判断和决策。

民事法律规定竞合(3篇)

民事法律规定竞合(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规定竞合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规范,从而产生多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

在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竞合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也是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规定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规定竞合的概念民事法律规定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在适用过程中产生冲突,导致无法直接适用某一规范的情况。

在民事法律规定竞合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民事法律规定竞合的特征1. 法律规范竞合。

民事法律规定竞合首先表现为法律规范的竞合,即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法律关系竞合。

民事法律规定竞合还表现为法律关系的竞合,即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产生了多个民事法律关系。

3. 法律适用冲突。

民事法律规定竞合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司法实践中进行权衡和选择。

四、民事法律规定竞合的类型1. 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竞合。

同一法律事实在法律规范中存在多个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 同一法律行为引起的竞合。

同一法律行为在法律规范中存在多个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 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

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存在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五、民事法律规定竞合的处理原则1. 守法原则。

在处理民事法律规定竞合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2. 公平原则。

在处理民事法律规定竞合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

3. 效率原则。

在处理民事法律规定竞合时,应当提高司法效率,及时解决争议。

4. 法律关系优先原则。

在处理民事法律规定竞合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律关系,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六、民事法律规定竞合的解决方法1. 法律解释。

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

《刑法学》判断题

《刑法学》判断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的,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中华人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飞机、国际列车上犯罪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犯罪的共性,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犯罪的个性。

√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客体则只是选择要件。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贪污罪,都侵害到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

×消防队员在火灾现场灭火时,因为水源枯竭,因而不能继续扑灭大火,造成了严重损失,消防队员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盲人犯罪因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处罚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去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比较科学的。

如果行为出现连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应当以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去予以确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抢劫、运输毒品、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竞合若干问题探析

法条竞合若干问题探析

法条竞合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其理论比较复杂。

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性质以及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等问题,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

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选择适用法条。

关键词:法条竞合;概念与种类;法律性质;适用原则一、引言法条竞合最初是由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创立并研究的一个概念,同时在刑事立法上也有所反映。

法条竞合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是相当重要的。

但在我国,几乎很少有学者去专门研究法条竞合的问题。

在我国刑法教科书中,对这一问题一般也很少涉及,只是在罪数形态论中论及想象竞合时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相区别并对其概念及特征作一简单介绍。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哪些条文相互间发生法条竞合的关系?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如何选择适用特殊法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似乎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或依据。

本文试图从我国刑法理论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作一浅显的探讨。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种类(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对于法条竞合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大体可归结为法条形态论和罪数形态论。

法条形态论者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法律条文之间有着包容或交叉关系1;也有人认为,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且表现形式是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2。

罪数形态论者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3。

1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8-309页。

2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1-212页。

3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155页。

法条竞合关系指的是立法中针对某一类犯罪所规定的两个刑法条文,它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外延上具有包容或交叉状况。

论法条竞合

论法条竞合

论法条竞合作者:贺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学界一个颇具特色的理论问题,是指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最终适用单一规范,其他规范无论在评价还是适用上均被排除。

法条竞合的存在,对于正确地解释立法以及正确地适用法条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法条竞合的定义、本质、形态以及存在的必要性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作用。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形态适用原则作者简介:贺伟,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7-02一、导论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当代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法条竞合必然会成为一种常见的刑事法律现象。

法条竞合,虽然产生于静态的立法活动,但最终体现的是动态中的刑事法律评价问题。

法条竞合的成因,虽然与具体的行为无关,仅仅是立法者对于行为多角度评价。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立法以及提高立法技术来减少。

但是,司法实践中具体出现哪两个或是多个法条的竞合却要与具体行为联系起来。

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人们的行为也会出现新的情况,如二十世纪之前就没有出现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情形,但因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些新的工具被应用于犯罪,就会导致出新的情况出现。

这样我们便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法条竞合,只能努力探究去寻求其本质、掌握其特征,以便于实现刑事法律领域的公平正义。

故此在刑法理论上,法条竞合是一个极为重要且将被长期研究的问题。

二、法条竞合的定义综观刑法理论界,对于法条竞合定义的表述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的表述有以下几种:第一,“法规竞合又称为法条竞合,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

”①第二,“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表面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但在这些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上,仅仅适用其中一个,其它的则被排斥,结果仅适用一次构成要件的情形。

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1)

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1)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等问题,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对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 适 用原则, 如确定特别法问题、 补充适用原则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 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选择适用 法条。 关键词: 法条竞合; 概念与种类; 适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 40!# 5 %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分析 何谓法条竞合?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 法条 竞合亦称法规竞合, 是指因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 使 可以适用数个法律条文, 而实质上只符合一个犯罪构 成, 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定罪量刑, 排除可能 适用其它条文的情形。 关于法条竞合的种类,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认识不 一。 其一, “包容关系说” 主张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为 另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所包括, 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 关系的, 才可构成法条竞合。具体地说, 当一个犯罪 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时, 只有其中法律条文的全部 内容为另一法律条文的内容的一部分时, 才能视为法 条竞合; 如果一个法律条文之一部分为另一法律条文 内容的一部分时, 不是法条竞合, 而是想象竞合。
!""# 年 $ 月 第 %& 卷 第 # 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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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梁晟源, 代 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 摘 要: 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 其理论比较复杂。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以及
断; 法条竞合是单纯一罪, 在竞合的法条中择一适用, 而排除其它法条适用的可能性。以前述冒充国家工 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财物的例子来说, 虽然这一行为 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 又触犯了诈骗罪, 但只有招摇 憧骗罪的犯罪构成才能够全面、 恰当地反映此种犯罪 的特征, 能够对该种行为作出科学的评价。因此, 具 合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 二、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发生相互竞合的法条关系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 题, 即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目前在我国刑法 理论中, 因对法条竞合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和所 持的依据不同, 从而对法条竞合的形态分类以及适用 原则众说纷纭。常见的适用原则包括特别法优于普 通法的原则, 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则, 全部法优于 部分法的原则, 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等。通过上 文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种类的分析, 笔者认为法条竞 合只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单向包容关系的竞合; 二是 交叉关系的竞合或称为逆向或相互包容关系的竞合。 为此笔者主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法条竞合 中有且仅有的普遍适用原则。 (一) 如何确定特别法的问题 我们说法条竞合的普遍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的原则, 即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 优先适用特 别法, 而排斥普通法的适用。这也是解决法条竞合问 题最基本的原则, 对此理论界没有异议。那么在发生 法条竞合的情况下, 究竟什么样的法才是 “特别法” ? 这是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依发生法条竞合的 种类不同, 确定特别法的依据也应不同。具体如下: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如果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条,这就是法条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仍然是需要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这是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法律现象。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竞合情况:(一)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二)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四)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是什么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是什么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是什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法条竞合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刑法体系是一个由一系列法条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法条是刑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而法条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之间是有机地联系着的,因此,法条竞合就是法条之间相互联系的客观表现。

那么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但从数个法条之间具有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此即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

法条竞合的特征有三:一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触犯数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法条竞合实际是罪名的竞合);三是数个罪名概念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

从逻辑上说,法条竞合是法条所规定的罪名概念的竞合。

刑法中每一罪名的规定都离不开概念和概念的运用。

立法者就是在正确认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通过概念将其反映在刑法之中。

根据逻辑学的观点,任何一个真实反映现实的概念都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概念的内涵指的是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

概念的延延指的是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那一类事物,也就是概念所指的对象的范围。

例如,诈骗罪这个概念,其内涵就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外延则是包括符合上述本质特征诸如言语诈骗、合同诈骗、广告诈骗、身份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形式在内的一切诈骗犯罪行为。

逻辑学认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指的就是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

相关阅读:法条竞合的四个种类:(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作者:张斌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本质和法条适用的原则最具有争议。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9-03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

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但是,在刑法中,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形态,其特征的科学界定,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条选择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界定法条竞合的特征又必须首先辨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法条竞合的本质关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条文竞合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中数个法律条文的竞合。

马克昌教授认为:“法条的重合关系是法规竞合的本质特征,没有法条的重合即没有法规竞合。

”[2]二是罪名竞合说。

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其着眼点在于不同的罪名之间寻找法条竞合关系,因而认为一行为触犯同种罪名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3]。

三是社会关系竞合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本质上,法条竞合是被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4]。

四是犯罪构成竞合说。

该观点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它发生于一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而事实上指真正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5]。

对于以上诸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其存在根据和理由,但是又都有其局限性。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3、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虽然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但是由于该规范与其 他规范之间存在关联或互有排斥,因此仍被视为法条竞合。
3、限制和排除:某些法律规范 之间存在限制或排除的关系
1、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应尊重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案例分析
假设某案件中,一名嫌疑人在盗窃他人财物时同时伤害了被害人,该案涉及盗 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条竞合。在确定特别关系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两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等。通过比较和分析,我 们可以认为故意伤害罪的特别关系在于其主观恶性较大,对被害人的伤害更为 严重。因此,在处理该案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为主,同时考虑盗窃罪的量刑 情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导致法律规定出现重叠或 冲突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全部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之间没 有关联或互不排斥。
2、部分竞合:即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其中一些规范之间存 在关联或互有排斥。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法条竞合的概念
引言
法条竞合是指某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规定出现重叠或 冲突的现象。在实践中,法条竞合的情况时常出现,因此如何处理法条竞合特 别关系成为法律界的热点。本次演示将探讨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读者对法条竞合的理解。
四、结论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通过对特别关系 的准确把握和处理,可以更好地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民的合 法权益。未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条竞合的现象将更加复杂 多样。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特别关系的确定与 处理的水平,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一、本文概述在刑法领域,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两个常被提及但易被混淆的概念。

二者均涉及到犯罪的竞合问题,即一个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

然而,它们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内涵、特点及其区分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阐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包括法条竞合的定义、类型以及判断标准。

随后,将分析想象竞合的内涵及特征,包括想象竞合的定义、产生原因以及与其他竞合类型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性质、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两者的区别,提高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竞合问题的处理能力,从而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特征法条竞合,又称为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非数罪。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基础。

包容关系表现为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全部。

例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之间的关系就是包容关系,因为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也是盗窃行为的一种。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条,也不构成法条竞合。

例如,一个人既盗窃又抢劫,这就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数罪并罚。

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关键。

如果数个法条之间完全没有重合或交叉,那么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就存在重合关系,因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是法条竞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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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

对于法条竞合适用原则,有的学者认为,针对不同类型的法条竞合,应当确定不同的法条适用原则:(1)在实害法和危险法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实害法优于危险法的原则适用实害法排除危险法,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如造成实害结果,应适用实害犯的法条而排除危险犯的法条。

(2)在基本法和补充法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适用基本法而排除补充法。

(3)在特别法和普通法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而排除普通法。

(4)在法条交叉的情况下,应根据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则适用复杂法而排除简单法。

(5)在特殊情况下,即当适用特别法或复杂法(轻法)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普通法或简单法(重法)。

重法优于轻法是上述法条竞合适用法条基本原则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原则。

有关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法对于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都曾规定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从现行刑事立法来看,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彰显于刑法典第149条第2款。

该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该款规定,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典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之罪的犯罪构成和第140条规定之罪的犯罪构成,发生法条竞合时,应当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刑法典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8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其对象为特定的产品,刑法将生产、销售该8种特定产品的行为分别独立为罪,是考虑到这些行为和生产、销售其他产品(一般产品)的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要大,相应地在法定刑上,总体上也要比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象为一般产品)设置得要重。

8种以特定产品为对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之法条与第140条之间实际上就存在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按照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通常情况下,特别法条也就是法定刑较重的法条。

但是,由于第140条规定之罪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而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之罪则并非如此,而是有的以是否造成某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有的以是否具有某种危险为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还有的只须具备生产、销售行为原则上即可成立犯罪(如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8种以特定产品为对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构成要件和量刑依据上的差别,有可能造成这样一种结果:某些生产、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为,在构成某一种生产、销售特定产品的犯罪和符合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的同时,如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选择法条定罪量刑,反而对行为人处罚较轻,不利于惩治犯罪分子,与立法旨意相悖。

确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法条竞合的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有利于弥补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的不足,有效地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二、法条竟合的适用原则
既然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的犯罪构成,那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文,这就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法律的规定,既符合特别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时以特别法的规定处理的原则。

普通法是在普遍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而特别法是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的规定或者是针对特定的主体,或者是针对特定的犯罪,或者是针对特定的地域。

立法机关之所以在普通法之外又制定特别法,目的就是为了惩治特定主体或特定地域的特定犯罪,以保护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别法的立法意图就是对特别犯罪予以特别处罚,从而以特别手段保护特别的社会关系。

正因为如此,所以对特别犯罪只能依照特别法而不能依照普通法定罪处罚,否则,特别法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二)、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既符合特别条款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条款的犯罪构成,适用法条时以特别条款的规定处理的原则。

立法者在一部法律的普通条款之外又规定了特别条款,其用意是为了对那些特别的犯罪予以特别的处罚,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因此,当出现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部法律中不同条款的情况时,通常应当按照特别条款忧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处理。

(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特别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低于普通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就依照重法优于轻法处理的原则。

刑法的任务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刑法中对不同的犯罪规定或重或轻的刑种和刑度,依据的是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就要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按照法定刑重的条款定罪处罚是合理的。

在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时,需要注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

(2)、必须是特别条款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的法定刑。

(3)、必须是刑法中对于适用普通条款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注: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都具备时,才能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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