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主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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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主体》课件

《刑事诉讼主体》课件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法律监 督者的角色,负责对公安机关、法院 等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 正确实施。
控诉机关
诉讼参与人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 公诉,通过公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审查起诉
被告合法权益维护者
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负责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 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
司法公正的促进者
辩护律师通过参与刑事诉讼,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
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权限
提供法律咨询
辩护律师有义务为被告人提供 法律咨询服务,帮助被告人了
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申诉和控告
辩护律师有权代理被告人提出 申诉和控告,维护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05
04
出庭支持公诉
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与辩护 律师进行辩论,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04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行 使审判权。
独立地位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终审机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 的判决、裁定。
01
02
03
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及相关人员进 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 事实。
拘留逮捕
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 人进行拘留和逮捕,但需 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
安全保卫
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证人、 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安 全,维护法庭秩序等。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工作流程

最新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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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论刑事诉讼主体2、论刑事诉讼价值3、论无罪推定4、论刑事程序公正5、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研究6、论公开审判原则7、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主义8、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9、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10、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11、论程序法定原则12、论刑事诉讼中的公众参与13、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14、论直接言词原则15、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16、论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17、论刑事诉讼目的18、论刑事诉讼结构19、论刑事诉讼职能10、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11、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13、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14、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比较研究15、刑事羁押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6、刑事逮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7、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8、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完善19、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20、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21、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22、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23、论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24、论刑事申诉制度25、论刑事代理制度26、程序性辩护研究27、试论辩护的诉讼地位28、论检察权的性质29、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30、刑事回避制度研究31、中外回避制度的比较探讨3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33、审前程序中的诉权保障研究3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研究3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研究3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7、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38、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9、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40、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41、程序性裁判问题研究42、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研究43、论刑事和解制度44、技术侦查制度研究45、刑事错案的原因探析46、刑事错案的认定及其防控47、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48、试论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救济49、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50、自诉制度研究51、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研究52、刑事诉讼中侦诉一体化问题研究53、刑事搜查制度研究54、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55、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56、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57、律师会见权问题研究58、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问题研究59、沉默权制度研究60、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适用6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具体运用62、论侦查权的配置63、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完善64、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65、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完善66、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法律思考67、论陪审制度的完善68、试论检察机关的抗诉69、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70、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研究71、刑事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72、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73、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74、对补充侦查相关问题的思考75、量刑程序研究76、刑事上诉审结构研究77、刑事第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8、论立案监督79、审判委员会存废之管见80、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81、刑事程序分流问题研究82、量刑公正与量刑程序改革探讨83、经济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84、刑事第二审程序中检察监督职能85、刑事简易程序研究86、刑事审级制度研究87、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88、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取向及制度构建89、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90、论刑事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91、论刑事侦查程序中律师的法律地位92、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9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构想94、论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95、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化探讨96、刑事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7、侵占案件管辖的法律思考98、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程序完善99、对测谎仪证据效力的法律思考100、论电子证据101、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102、证人拒证特权研究103、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104、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规则105、论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10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107、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108、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109、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10、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111、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12、试论被害人陈述113、论证人证言114、论言词证据的特性及适用115、论间接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116、对刑事证据属性的探讨11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18、论鉴定意见的证明力119、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120、刑事疑难案件认定的困境及其解决121、刑事证明标准探讨122、试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123、改革我国鉴定启动权的思考124、刑事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125、污点证人作证免责制度研究126、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保障127、视听资料特征研究128、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完善129、论专家证人制度130、证人保护制度研究13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32、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明问题探讨133、从典型性刑事案件分析法院对法律的统一适用。

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一、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而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对刑事法律的范围认识不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有两种不同的主张:1、狭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

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是狭义或一般意义上的刑事法律,即指刑法典、刑事单行法规和附属刑法规范,因而“刑事法律关系只能是刑事实体法律关系。

”具体表述为“刑事法律关系就是国家和犯罪人依据刑法规范结成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广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

主张此说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调整国家和公民及其某些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组成部分包括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刑事程序法律关系和罪犯改造法律关系。

”在广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中:(1)刑事实体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的刑法典、单行及附属刑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以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为前提,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又以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为后盾。

(3)罪犯改造法律关系,就是国家与犯罪人在改造与被改造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此种关系是对前两种关系的延伸。

二、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上位概念即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刑事法律关系也是如此,包含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部分:1、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刑事法律义务者。

主体是刑事法律关系必备要素之一。

可以成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家。

国家拥有刑罚权,对犯罪人依法给予刑罚制裁,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它通过下属的职能机关实施一定行为来行使刑法权利和履行刑法义务。

这种情况我们要注意,国家与国家机关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第一章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刑事诉讼法属于( ABD )A.实体法保 B.公法 C.私法 D.基本法 E.一般法律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 ACDEF )A.宪法 B.诉讼法学家的著述 C.国际公约 D.司法解释E.行政法规 F.地方性法规二、名词解释1.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

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3.刑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5.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扩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三、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特征。

答: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什么?答: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3.简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答: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刑事诉讼法本身是符合公正标准的。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非法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主体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主体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主体是什么?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中,当我们遇到有损我们利益或者身体健康的事,我们都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要求对方对我们进行赔偿,只要是在法院进行审判的案件他就会有诉讼主体,那么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主体是什么,主体在案件审查中都是扮演着什么角色呢,下面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

换句话说,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辩证统一过程。

控诉职能,就是负有收集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揭发、指控被告人有罪,旨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机关或一定人的功能。

辩护职能,就是被指控的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反驳和申辩的功能。

审辩职能,就是国家审判机关用特定的方式审查、核实案件案件的事实,并依法用出裁判的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当犯罪事件发生后,首先由控诉职能的担负者进行诉讼活动。

在揭露并指控被告人后,被指控者可以进行反驳和申辩,于是出现了辩护职能。

在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矛盾和斗争,规定和影响了诉讼的向前发展。

公诉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后,审判职能就产生了。

法庭审理把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职能的诉讼活动交织在一起,在法庭审理中,担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一方面自己积极主动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组织并主持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发问、质证和辩论,让双方充分提供材料,发表意见。

在这个基础上确认案件的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

任何一个诉讼职能的执行,都由一定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承担,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b 在起诉阶段,实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注意,除起诉书外,控诉方还必须随起诉书移送全案的一切证据材料,以便法官审阅,决定是否正式启动审判程序。
c 在审判阶段,强调法官的主动性
d 就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而言,倾向于“犯罪控制模式”,警、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协同作战,形成国家机关共同针对被告人的国家主义格局。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判组织,应当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另行组成相应的合议庭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③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④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八 合议庭的组成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有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我国的刑事诉讼以广义说为模式。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查明和惩罚犯罪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专门活动。
2.特征
①是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追诉活动
②具有特定的任务
③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④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Criminal Procedural Law)一、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学习所必备的知识)《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与其它两大诉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刑法学知识,对我国的诉讼法体制有所了解。

三、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基本要求(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2学时)1、基本要求(1)理解与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同历史类型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了解与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

2、重点、难点重点:重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难点: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3、说明:(对教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生学习及作业布置要求的具体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思考题(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3)刑事诉讼法的多种价值。

(4)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二) 刑事诉讼主体(3学时)1、基本要求理解与熟练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职权;理解与熟练掌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

2、重点、难点:重点: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难点:3、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法、模拟实践法思考题(1)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

向高甲讲刑诉口诀

向高甲讲刑诉口诀

向高甲教材口诀二〇一八年六月1. P3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形式相符,内容相通2. P11 刑事诉讼主体:3大4小,2种人(其他参与人:法诉辩、证翻鉴犯贱)3. P18 二审可以发回的是一审出现了事实证据问题(如果二审可以自己查清事实证据,就可以改判。

如果二审发现一审的事实证据没问题,只是法律的适用和量刑出现问题,就应当改判)。

二审应当发回的是出现了程序问题。

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4+1种。

又见P244,多琢磨小试牛刀1,2。

4. P21 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检察院监督:先要求(7天)说理,后通知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被害人有三种救济手段:复议复核(公安)、申诉(检察院)、自诉(法院)。

注意是被害人和控告人。

如果是报案人或者举报人,就没有这三项权利。

报案人、举报人是局外人,没有受伤害,不需要救济。

5. P27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法15条):显著轻(违法了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盗1块钱,故伤造成轻微伤,这里是绝对不会起诉,不同于犯罪情节轻微后“酌定不起诉”的情况)过时效(5、10、15、20)特赦、告诉(侮、诽、暴、虐、侵)、和死掉(一了百了)证据不足不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属于证据不能,哪天找到了证据,还是要搞死你的。

另外还要区别法定不起诉和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定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法第15条),也包括没有发生犯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是没有发生犯罪。

但是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犯罪了,如果考虑到情节轻微,就是要酌定不起诉了。

6.P38 有申请回避权的诉讼参与人:当法诉辩,近亲属不可。

7. P46 证人不需要回避,杀人犯的老婆都可以为杀人犯作证,只是证言效力低。

证人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所以,小孩都可以作证。

盲人可以就是否听到声音作证。

关键是能不能辨别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

8. P47哪些案件对于作证人员会有特殊保护:危恐黑毒;哪些人员被保护:作证人员(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他们近亲属谁来保护:公检法怎么保护:信息音容接住他9. P48 证人应出庭作证: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且的关系,三者都符合),证人不出庭作证,可以强制到庭,但被告人的上下左除外。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二版)02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二版)02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2.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实行起诉状一本主 义;
3.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地主角。
四、混合式诉讼模式
兼采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因素而形成
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控辩双方 的平等对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过程 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
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 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关于审判委员会
审委会是一个审判组织 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下列重大、疑难、复杂
的案件①拟判处死刑的;② 检察院抗诉的; ③合 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④新类型案件、社 会影响重大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委会讨论的 程序: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提 请院长,院长提交审委会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或独任庭)应当执行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 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 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 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领导体制: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 监督关系
监督关系不是通过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应 当通过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的判决和裁定来 实现监督。
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一)关于独任庭的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 独任庭应当向合议制的转化
五、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刑事诉讼构造 带有很强的纠问式诉讼色彩。 司法和行政不分;地方司法机构一般同时为行政机关;

刑事诉讼主体-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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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庭是否是一级审级
(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 组织形式。 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 的审判组织。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 员一人独任审判。

3、意义: (1)有利于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防止法官; 滥用权利 (2)有利于解决专业性技术问题 (3)陪审员来自群众,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 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勇于同犯 罪分子作斗争。 司法实践存在问题:陪而不审

讨论:审判委员会是否是审判组织? 否定理由 (1)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是审判组织 (2)判决书是署名合议庭,是以合议庭的名 义作出的

(四)陪审制度 1、概念 陪审制度是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 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2、形式: 参审制:(大陆法系),和法官有同等职 权,共同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陪审团制(英美法系),只解决事实认定 问题


[1] 有人认为应当区分刑事诉讼主体与刑 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并且认为刑事诉讼主 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并且 承担一定诉讼职能,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 发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和影响的单位与个 人;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所有参与 刑事诉讼程序的单位与个人,即在刑事诉讼 中参与一定的诉讼活动,依照刑事诉讼法享 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一、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 与人为实现参加诉讼的目的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而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活动所应发挥的作用和功能。 七职能说: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 诉讼监督、协助诉讼) 三大基本职能(有人认为有四大,即还有侦 查职能):1、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 3、审 判职能

第2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第2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动去干预某一方,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诉讼模式的机理是 通过控辩双方作用和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利,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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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弊端:
当事人主义模式较好的体现了正当程序和诉讼民主,有利于保障人权。 1.由当事人推进诉讼活动,诉讼的结果受诉讼双方技巧的影响较大,不利 于查明事实真相。 2.反复的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降低了诉讼效率。 3.增加可指控的难度和国家的诉讼负担。 4.由于辩护举证受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影响较大,使法律在金钱下容易倾斜。 “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 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
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
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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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于该目的实现的 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 有的功能为前提。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都受到 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因此,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8
弊端: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有利于发现客体真实,提高诉讼效率,充分发挥 惩罚功能。 但是在职权主义中法官的职权过强,过于强调惩罚,往往不利于保障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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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诉讼为主、纠问式诉
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 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 的。 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思考

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思考

在我 国现行诉讼模式 中, 任何刑事诉讼活动都是在司法机关的主 持和指导下进行 的, 司法机 关在刑 事诉讼活动 中占据主导地位 , 当事
人 及 其 他 诉 讼参 与人 的 诉 讼 活 动 只 有在 司 法 机 关 的主 持 下 , 能 产 生 才
相应 的法律效 果。因此, 司法 机关是当然 的刑 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在我 国, 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的司法机关具体包括: 代表国家
刑事诉讼 中的被害人 , 是指其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 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案件中, 在 被害人即 自诉人, 享有 并承担当事人 的一切诉讼权利 、 义务 。在公诉案件 中。 刑事诉讼法 原
认 为被 害 人 属 于控 诉 一 方 的 诉讼 参 与 人 ; 而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明 确 规 定公
文章编 号 :090 9 ( 0 )4300 10 -522 90 .9.1 0
刑 事诉讼 的当事人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的 系的人。具体包括被害人 、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 原 告人 和 被 告 人 。
在刑事诉讼中 , 除法律关系主体外 , 还有诉讼主体。我国理论界
行 使 侦 查权 、 诉权 、 判 权 的 公 安 机 关 ( 家安 全机 关 ) 检 察 院 、 起 审 国 、 法
院。
人的行为 , 可能是诉讼程序开始 的材料来源 , 如果检举人、 发人成为 揭
证人, 则他们在诉讼 中承担相应 的权利和义务, 就成为法律关系 主体 : 如果只是匿名行 为, 则不能成为主体 ; . 3 应将上诉人也作为刑事诉讼
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凡是在 诉讼进 程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主体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安全机关依 照法律规定,办 理危害国家安全 的刑事案件,行 使与公安机关相 同的职权。(4)
二、诉讼参与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 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 员以外的人。
包括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
区别以下几对主体
1、诉讼参与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 作人员以外的人。包括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 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与法院对应, 1、上、下级 名称不同(以行 领导(垂直 领导) 政区划定名)
2、专门中没有 海事 2、向同级人大 及常委会负责
检察委员会
1、立案、侦查、 预审权 2、拘留、执行逮 捕并羁押 3、部分刑罚执行 的监督、考察
公安部、 厅、局、 分局(派 出所)
1、国家安全机 双重领导、双 关 重监督 2、军队保卫部 1、上下级领导 门 3、监狱自侦部 2、本级人民 门 政府领导 (海关-走私犯 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提起公诉
1、诉讼地位 诉讼主体:权利义务主体
防御性权利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 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如辩护权)
2、权利
救济性权利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 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 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 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如上诉、申诉权)
组织机构
(四级)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主体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主体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主体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类,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由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类,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考生在此了解一下主体有这么三类即可,后面会在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中详尽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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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
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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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主体(一)
内容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参与者,都与一定的诉讼职能相联系,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尽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即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活动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它们活动的结果.由于它们的诉讼法律关系、诉讼职能的关系不同,因而形成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也不同:有的对诉讼的进程起主导作用,成为诉讼的主体;而其他的只是辅佐一定的主体执行诉讼职能,居于次要地位。

因此正确地认识诉讼主体,明确主体与非主体的根本区别,不但对于充分发挥诉讼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对于弄清司法机关和各个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了解各个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加深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准确贯彻刑事诉讼法,正确实现诉讼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参与者,都与一定的诉讼职能相联系,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尽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即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活动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它们活动的结果.由于它们的诉讼法律关系、诉讼职能的关系不同,因而形成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也不同:有的对诉讼的进程起主导作用,成为诉讼的主体;而其他的只是辅佐一定的主体执行诉讼职能,居于次要地位。

因此正确地认识诉讼主体,明确主体与非主体的根本区别,不但对于充分发挥诉讼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对于弄清司法机关和各个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了解各个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加深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准确贯彻刑事诉讼法,正确实现诉讼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及条件
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

换句话说,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辩证统一过程。

控诉职能,就是负有收集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揭发、指控被告人有罪,旨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机关或一定人的功能。

辩护职能,就是被指控的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反驳和申辩的功能。

审辩职能,就是国家审判机关用特定的方式审查、核实案件案件的事实,并依法用出裁判的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当犯罪事件发生后,首先由控诉职能的担负者进行诉讼活动。

在揭露并指控被告人后,被指控者可以进行反驳和申辩,于是出现了辩护职能。

在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矛盾和斗争,规定和影响了诉讼的向前发展。

公诉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后,审判职能就产生了。

法庭审理把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职能的诉讼活动交织在一起,在法庭审理中,担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一方面自己积极主动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组织并主持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发问、质证和辩论,让双方充分提供材料,发表意见。

在这个基础上确认案件的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

任何一个诉讼职能的执行,都由一定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承担,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任何一个诉讼参与者都是为实现一定诉讼职能,为一定诉讼职能服务的。

因此,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首先是对一定诉讼职能的执行能起主导作用。

这是刑事诉讼主体的基本条件。

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就没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

第二,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主要诉讼权利。

凡参与诉讼活动和机关和个人都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关尽相应的义务。

但是,由于它们在诉讼中地位不一样,法律赋予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同。

作为诉讼的主体,应享有主要权利。

主要诉讼权利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具有影响一不定式人诉讼关系的权利。

作为诉讼主体,根据执行某种诉讼职能的需要,依法台以指定或要求一定的人执行一定的职能,成为诉讼参与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也可以更换(或者要求更换)、终止有关人员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

(二)对一定的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肯人决定性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有: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

各个程序不仅表明那个阶段的诉讼关系,而且标志着诉讼发展状况。

各个程序的产生、发展的结局,都离不开一定的司法机关和一定的诉讼参与人活动的结果。

二、我国刑事诉讼主体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

司法机关是指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公安机关、安公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公安机关。

它是我国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它负责侦查、拘留和预审。

我国的刑事案件除少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某些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个,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如果说刑事诉讼过程主要由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道工序组成,侦查工序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虽不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犯罪者,它在侦查中负责收集充分确实的证据,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把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揭露出来,并使之无法逃避侦查和审判。

在侦查终结时,制作起诉意见书,提请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证明,在我国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就无法进行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有权对自己管辖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

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权采用各种侦查手段;遇有罪该逮捕,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的,可以先行拘留人犯;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用必要的强制措施(但需要逮捕人犯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

在侦查终结时,有权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等。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绝大多数案件,在立案和侦查阶段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控诉职能。

在此阶段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享有主要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它起了刑事诉讼主体应有的作用。

国家安全机关,它负责对某些反革命案件的侦查。

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职能、地位和作用与公安机关相同,因此,它理应也是诉讼的主体。

(二)人民检察院。

它在刑事诉讼中担负批准逮捕、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

它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案件外,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某些轻微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出庭)。

在一审程序的法庭上,人民检察院的出庭人员首先是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指控被告人犯罪,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任何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无理辩解,要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的罪行加以惩处。

公诉案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后,人民检察院便接替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执行控诉职能,并起主导作用。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负责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如果发现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以自行补侦查,或者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导致侦查程序的恢复。

由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未经审理不得驳回,因而人民检察院的提起公诉行为,对第一审程序的产生有着决定性作用。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未生效和已和已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分别依上诉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对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产生有决定性作用。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有权要求知道案件的人、胜任对案中某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人,以及对诉讼活动可资语言、文字方面翻译人员参加诉讼活动等。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总之,人民检查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侦查权、检察权、法律监督权。

它是控诉职能的主要
执行者,享有主要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它对整个刑事诉讼进程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它无疑是诉讼主体。

(三)人民法院。

这是我国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

它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独立执行审判职能。

在审判阶段和各个程序的诉讼活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和案件的诉讼参与人的发问、陈述、供述、辩论等都得经审判长允许。

对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违反法庭秩序,影响审判进行的,审判长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证审判顺利进行,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有权寻被告人采取除刑事拘留外的各种强制措施(其中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和鉴定活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人出庭作证,参与案件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通过法宝审理程序后,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是否需要刑罚,给予何种刑罚处罚。

人民法院还直接负责对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

某些罪犯在执行中又发生诉讼问题,如减刑、加刑、假释等也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大家所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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