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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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2. 适用范围 《证券法》第2条规定,适用于在中国 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 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管理 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见图16-3)。它贯 穿于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过程的始终。
证券 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证 承销 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 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 报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1.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2.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3.公开发行股票,代销、报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 签署上市协议
3. 公告法定事项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提交那些文件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下列文件: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③公司章程; ④公司营业执照; 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 的财务会计报告; 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及程序
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及程序,如表16-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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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就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 定的所
. 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 2
(二)证券的特征
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 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 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
3
(三)证券的种类
1
股票
2
债券
3
认股权证
4
基金券
.
4
二、证券法的概念
狭义的证券法仅指《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包括调整证 券活 动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如《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 。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2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概念与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了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 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3)因 违
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
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的。
.
9
(四)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规则
进场交易的原则。 投资者委托交易。 交易申报的原则。 进行清算交割。
.
10
二、证券公司
.
7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 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八条
第二章
第 十条
证券发行
证券发 行 之 核 准 或 审 批 "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 !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符合法律 #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 部 门 核 准 或 者 审 批 & 未经依法核 准或者审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参 见股票例第 ( )* +条 , 第十一条 ! 股票发行之核准及债券发行之审批 " 公开发 行股票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 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 文件 % 发行公司债券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审批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 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 参 ’ 见股票例第 -条 , 第十二条 ! 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 发行人依法申 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 # 报送方式 $ 由依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 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 " 应当作出说明 #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 $ 者经审批 " 发行人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证券公 开发行前 " 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 发行证券的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前 "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 #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 参 ’ 见股票例第 ( )条 * 第十八条 $ 已核准或批准决定的撤销 %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 券发行的决定 " 发现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予以 撤销 ! 尚未发行证券的 " 停止发行 ! 已经发行的 " 证; 要求发行人返还 # 风险 自 负 原 则 % 股票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 $ 营与收益的变化 "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新股 发 行 方 式 及 用 途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 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 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 上市公司对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资 金 " 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 必须经股东大 会批准 #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 "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的" 不得发行新股 #’ 参见公司第 ) + , -) . )条 * 第 二十一条 $ 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 第 二十条 第 十九条 第十七条

证券法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范围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2条、第240条的规定,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属地原则,无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法律。

因此,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需注意的是,证券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2.另外,证券法所调整的有价证券只限于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如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种等等,都是资本证券,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损失。

而对于其他一些证券,如各种入场券、提单、汇票、支票等则不受证券法调整。

证券法ppt课件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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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由证券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构成。其中证
券发行人涉及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公共机构
(如基金会等);认购人即投资者,涉及机构和个
人两类;中介人指综合类证券企业和为证券发行
服务旳注册会计师机构、律师机构和资产评估机
构。

• (二)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 旳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旳市场。其功能在于为证
价证券。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
旳百分比来分享基金获利,同步分担基金亏损。
4.经国务院依法认定旳其他证券。经国务院依
法认定旳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证券是指立法上还未要求,但具
有证券性质和特点,需将其纳入证券范围调整
旳证券品种。这是一条弹性要求,用以应对不
断发展旳证券市场旳需要。
(二)证券旳特征



1.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旳凭证
者经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场外证券交
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置旳非上市证券进行交易旳市场。在
场外交易场合交易旳股票,一般为未上市股票,其交易
价格不是经过集中竞价方式产生旳,而是经过交易双方
协商产生旳。
三、证券法旳概念、合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经

• (一)证券法旳概念及其合用范围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旳证
经 济 法
第五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旳概念、种类及其特征

(一)证券旳概念和种类
证券是表达一定权利旳书面凭证,即记 载并代表一定权利旳文书。从广义上讲, 证券涉及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品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所规范旳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证券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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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效果评估
评估指标
包括市场秩序、投资者信心、企业融资质量等方面。
评估方法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发布监管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
04 证券投资者保护
CHAPTER
投资者权益保护
知情权
确保投资者获得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的信 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
资决策。
交易权
确保投资者能够自由买 卖证券,不受不正当的
操纵证券市场罪
通过控制市场价格、交易量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违背上市公司利益,实施背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责任与制裁
01
02
03
民事责任
投资者因证券违法行为遭 受损失的,可以向违法行 为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人将面临行政处 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市场禁入等措施。
证券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 证券法概述 • 证券发行与交易 • 证券市场监管 • 证券投资者保护 • 证券违法与犯罪 • 国际证券法发展动态
01 证券法概述
CHAPTER
证券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证券法的定义、特点
详细描述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 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三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证券交易监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 者利益,证券交易受到监管机
构的监管。
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概述
证券上市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
证券上市流程

证券法 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 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知识点总结一、证券法的基本内容证券法是国家对证券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证券的概念和类型、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管、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等。

1. 证券的概念和类型证券是指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可以证明权益和债权的金融工具。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基本类型。

其中,股票是公司发行的股份,代表公司所有权;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按指定条件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债权凭证;基金份额是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的权益凭证。

2. 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管证券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等机构设立的市场,用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证券监管是指对证券市场主体(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组织和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3. 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

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是指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并实施有关市场规则和制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证券法对证券交易的时间、场所、方式和组织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4. 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证券,以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

证券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是指依法进行证券发行,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行为。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发行人条件、信息披露、审核程序、发行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1. 证券法适用于证券领域的各类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 证券法适用于证券领域的各类行为,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的经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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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即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 ①发起人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同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 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③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 资形成的股份 , 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 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证券投资基金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4. 信息透明,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5.是间接投资方式,基金流动性强。
6.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的优点。
截至 2011 年底,各类基金 ( 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 ) 可分配净收益为 -2128.59 亿元。基金可分配利润由正 转负,整体蒸发逾3000亿元。 从单只基金情况看, 891 只基金中具有分红能力 (即去年底可分配净收益为正)的只有247只,占比仅27. 72%。逾七成基金可分配利润告负,丧失分红能力。 2011 年公募基金基民全年大亏 5000 亿元。但基金 公司仍获288亿元管理费。 银行笑纳56亿元托管费。 基金经理“走马灯”。 新基金“越穷越生”。
6.按目的可分为: ①初次发行(公募设 立发行),即指新组建股 份公司时或原非股份制企 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或原 私人持股公司要转为公众 持股公司时,公司首次发 行股票。后一种发行又称 首次公开发行(IPO)。
②增资发行,是指 随着公司的发展,业 务的扩大,为达到增 加资本金的目的而发 行股票的行为。包括 有偿增资发行、无偿 增资发行和有偿无偿 搭配增资发行。
②资格证券,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 利资格的书面凭证。如取款凭证、银行存折、车船票 以及机票、车船票、电影票等。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 证券法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 证券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 的注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 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 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四、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分为发
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和交易对象 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
三、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
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应当符合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
(4)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 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也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节 证券交易及其信息公开

证券法总结(推荐4篇)

证券法总结(推荐4篇)

证券法总结第1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六条:依法发行的证券,《_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_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_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_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12章证券法

第12章证券法
操纵市场行为的具体表现: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
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
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证券上市(续)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1.聘请保荐人 2.申请 3.签订上市协议 4.上市信息公开 5.挂牌交易
二、证券上市(续)
所谓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 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的具体表现: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
二、证券上市(续)
2.公司债券暂停与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 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 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 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法

证券法

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
证券,又称为有价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设 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 股票 债券 投资基金券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 原则

一、证券发行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 为。 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 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一、证券法的概念与宗旨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既 包括专门的证券法,也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刑法、 税法等法律中涉及证券内容的部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专门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管理 及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并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证券法的宗旨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二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变更 终止

(三)证券公司行为规则
证券业务专门经营规则 谨慎经营规则 保护客户合法利益规则

(四)对证券公司的特殊监管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 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 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 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一定措施。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 予以更换。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 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措施

证券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法律,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证券法主要包括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管、证券发行和交易、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各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垄断、排斥、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信息披露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3. 风险揭示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各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或隐瞒重要信息,应当公平、公开地向投资者揭示风险,避免误导性陈述。

4.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各主体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参与、监督和救济权利。

三、证券法的主要制度1. 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方式、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了新股发行、定向增发、公开发行等多种方式。

2. 上市制度证券法规定了企业上市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包括了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退市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

3. 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内幕信息披露等。

4. 市场监管制度证券法规定了证监会的职责、权力和监管措施,包括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5. 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诉和仲裁、投资者救济等。

四、证券法的重点内容1. 信息披露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等。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

发行新股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5)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6)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
பைடு நூலகம்
有价证券
无价证券
实物证券
价值证券
货币证券
资本证券
股票
债券
认股权证
基金券
二、证券的分类
无价证券又称凭证证券,如活期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商业证券如商业汇票、商业本票;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 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要求权。资本证券有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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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
有权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 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 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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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
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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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方式
A股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三种: 上网定价方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 行委托买入股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全额预交款方式: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将申购款存
入主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 专户冻结,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 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 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按市值配售方式:按股东发行前一天持有股票市值, 按每1万元配售1000股,最多可配售4万股。
价格; 股票的二次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基金的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5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发行证券的公司; 投资者;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中介机构;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6
证券发行制度
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度 的不同、程序的差异,证券发行制度可 以分为:
12
股票的发行价格
我国的股票发行一直采取溢价发行方式。确定 股票的发行价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累积订单式(寻价发行) :由承销商与发行 人先确定一个价格幅度,通过市场促销征集在 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确定发行价格。
固定价格式:由承销商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固定 价格,据此发售。
股票的发行价格须确定在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 间内,并报证监会备案。
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16
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 定→制订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办法 →委托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信 用情况进行评级→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 件→发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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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证券上市制度;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股票的特别处理; 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目前我国对债券发行采用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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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实质条件
公司发起设立1年以后申请: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1种,同股同权;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比例不少于35%; 发起人认购的最低资本金额不少于3000万;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最低股本比例不少于25%;
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不少于15% 发起人近3年不得有重大违法; 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公开的集中竞价,即买卖某一证券的买方和卖 方集中在一个市场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由 出价最低的卖方和进价最高的买方达成交易, 交易按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 的价格。整个过程具有公开性、时间连续性、 价格合理性等特点。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请问:这种制度的优点和弊端是什么?
9
证券发行制度——审批制
指主要依据政策标准或一定的法律标准 而非市场标准决定一个企业是否可以发 行股票或债券的制度。
政府审批须经过多个政府部门的协商、 多层政府官员的审查。这一制度下,发 行批准的过程一般很长,政府的介入和 干预比核准制在各方面都要深入和全面。
请问:实行这种制度的前提是什么?
8
证券发行制度——核准制
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的时候,不仅要公开公司 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条件、 遵守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
在这一制度下,主管机关审核的发行要素主要 有: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和业绩、发行公司的 资本结构和股份分布情况、发行公司的信息是 否真实等。
第十五章 证券法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掌握以下知识: 股票、债券、基金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股票、债券、基金交易的条件、程序,
暂停和终止的条件; 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限制或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1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及其种类; 证券法及其适用范围; 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3
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 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原则; 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4
第二节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证券发行制度;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程序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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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种类与交易场所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法律没有对其转让期限进行限制的; 买卖的证券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特定的场所进行。
19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2—交易方式
采纳的是公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 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2
证券及其种类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 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 益的凭证。
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货运单、提单和 保险单)、货币证券(支票、汇票、本票)、 资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凭证等)。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 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15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构 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券: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
注册制; 核准制; 审批制 。
7
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
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将有关公司的 各种资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关申报、 注册,监管机关只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无 异议,则申请自动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条件的 资料,如何选择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并自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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