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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民航规章CCAR第61部考题

民航规章CCAR第61部考题

民航规章CCAR-61R考题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C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 C飞行部或飞行队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局方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CA、飞行中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4、飞行经历时间是:A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B、飞行时间C、训练时间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BA、A、B、C、D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CA、2年B、10年C、无特别规定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A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C、没有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AA、前24个日历月B、前12个日历月C、前6个日历月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 BA、前24个日历月B、前12个日历月C、前6个日历月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CA、30天B、60天C、90天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BA、3个月B、6个月C、9个月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

CA、一周内B、一个月内C、60个日历日内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BA、3个月B、120天C、半年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 AA、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B、不得在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C、不得担任任何航空器的驾驶员15关于“增加航空器等级”叙述正确的是:B A持有飞机、旋翼机类别或飞艇级别等级的申请人即使是在同种执照的同类别等级中增加级别等级,也必需参加理论考试;B实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下进行,则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C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来代替飞机完成增加航空器等级训练和考试.16、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_____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经历,其中至少_____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A. 40 20B. 50 10C.50 2017、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①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②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③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CCAR(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是中国民航规章的英文缩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CCAR涵盖了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维护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航空器设计规定1.1 CCAR Part 21:CCAR第21部份规定了航空器设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适航审定、设计变更、适航指令等内容。

1.2 适航审定要求:CCAR要求所有新型航空器在投入运营前必须通过适航审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1.3 设计变更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适航审定、适航性验证等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飞行操作规定2.1 CCAR Part 91:CCAR第91部份规定了飞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飞行规则、飞行计划、飞行员资质等内容。

2.2 飞行规则:CCAR规定了民航飞行的基本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高度限制、气象条件要求等,确保飞行安全。

2.3 飞行员资质: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要求,保证飞行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进行安全飞行。

三、维护保障规定3.1 CCAR Part 145:CCAR第145部份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护组织批准、维护记录、维修程序等内容。

3.2 维护组织批准:CCAR规定了维护组织的审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3.3 维修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培训规定4.1 CCAR Part 61:CCAR第61部份规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和持证要求,包括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4.2 飞行员培训: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计划、考核要求和持证程序,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CCAR61部咨询通告培训课程共149页文档

CCAR61部咨询通告培训课程共149页文档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飞行人员执照相关AC
CCAR-61部执照管理培训班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2
CCAR-61部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AC-61-01R3
航线运输执照
✓ 被确认有型别等级的,可以在该型别航空器或模拟机上按 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按照FS-PTS-006、直升机按 照FS-PTS-007)进行航线运输执照和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 对于没有型别等级但被确认在某型别等级机型担任副驾驶 的的申请人,可以在该型别的航空器或模拟机上按照相应 的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按照FS-PTS-006、直升机按照FSPTS-007)实施实践考试,通过后可以颁发航线运输执照, 并签注该机型副驾驶资格,但不得为其颁发型别等级。在 进行这种实践考试后考试员应按照附件一、二填写考试工 作单,同时填写副驾驶资格确认工作单。
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AC-61-11)
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AC-61FS-12)
关于启用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特殊管理规定的通知(AC-61-FS-2008-13)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点要求(AC-61-FS-2008-14)
飞中国行民人航员局英飞行语标语准言司等Fl级ight考Sta试nd点ards要De求par(tmAeCnt-,6CA1A-FC S-2008-15)
3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7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执照类别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4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定义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66.6条执照的保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将证件随身携带以便于接受检查。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以现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AA-R1)是在对1991年2月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下简称CCAR-65AA-R1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RA-65)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于1995在施行的5年中对规范维修人员资格,年12月发布施行。

CCAR-65AA-R1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代民用航空器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民航安全评估提出的要求和所造成的影响和中国民航总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所面临的新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思路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今后民航事业的发展。

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一的要求,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和CCAR-65AA-R1部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采取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原则;(二)根据国际上现行趋势,CCAR-65AA-R1修订后将更名为CCAR-66部;(三)根据民航总局法规体系制定的原则,清理原有的CCAR-65AA-R1部法规体系内容,将所有程序/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要求性内容充实到CCAR-66部中。

(四)考虑与CCAR-145/CCAR-121AA的协调;三.修订过程本次修订于1999年中旬开始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和意见,2000年2月完成初稿;2000年4月和9月分别在厦门和北京召开了各管理局适航处及民航院校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1年2月下发征求意见稿180份,广泛在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各种类型维修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反馈意见经综合整理后共58条,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

为全面、综合听取意见,我们于2001年5月又在北京召开了有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站等代表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此报批稿。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AC-61-13R1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办法

AC-61-13R1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办法

(5) 与其它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且表现出有 能力切实履行机组失能和机组协调程序,包括机组分工、机组配 合、标准运行程序(SOP)的执行及检查单的使用。 7、执照申请人飞行经历要求 (1) 申请人必须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 完成不少于340小时的 飞行训练时间,其中包括不少110小时的飞机飞行时间,以及作 为PF在执照上拟签注型别等级的涡轮多发飞机上进行 20次起飞 和着陆, 并满足本通告附件一列出的各阶段训练时间和训练设备 的最低要求。 (2) 在飞机上的飞行经历必须至少包括 CCAR-61.129条关于 飞机类别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所有经历要求; 从复杂状态改出训 练和螺旋识别和改出训练。 (3) 申请人除了满足本条(2)款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在经审定 需要最少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发动机飞机上或者 在局方所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获得本通告第8条规定的 高级能力级别(能力级别分类见附件二)所要求的经历。 8、执照申请人训练要求 8.1 基本要求 (1) 为了满足飞机类别MPL的要求,执照申请人必须完成按 本通告批准的整体训练课程。训练必须是基于能力的训练,并且 除实施单飞训练外是在多人制运行环境中进行。 (2) 训练过程中,执照申请人必须掌握在经审定为需要至少 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动力运输飞机上担任副驾驶所需要的知
(1) 年满18周岁; (2)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 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 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具有大学本科或者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6) 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7)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 满足本通告要求的飞行经历要求; (8) 通过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3级或3级以上等级考试; (9) 达到本通告第 5 条对航空理论知识的要求,并通过了 CCAR-61部第61.125条、第61.83条、第61.155条和第61.185条关 于私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 员执照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10) 通过了本通告第6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5、执照申请人航空知识要求 MPL执照申请人, 必须掌握下列适用于所申请MPL的航空知 识,完成相应的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 (1)与 MPL 权利、 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有关的规章条例; 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的措 施和程序; (2)飞机的一般知识,包括:电气、液压、增压和其他飞机系 统的一般特性和限制,包括自动驾驶仪和增稳的飞行操纵系统;

AC-61-03R5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3R5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4-03R5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4年8月13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1、目的为规范执照办理工作程序,统一标准,以及针对特定问题作出说明,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及申请人。

3、修订说明本咨询通告第四次修订取消关于飞行经历记录本的补充说明,原因是颁布了咨询通告《飞行经历记录本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AC-61-17);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升级时的签注进行了调整和说明;另外对在境外实施执照实践考试做了进一步补充说明。

本次修订更新了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增加执照到期换发相应程序。

4、驾驶员执照记录页的填写说明4.1自本咨询通告第五次修订之日起,所有驾驶员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统一如下:4.2 对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完成训练并通过相应实践考试的,填写PIC;对于仪表等级申请人,完成训练并通过实践考试的,填写IR;完成副驾驶训练并通过考试的,填写CP;完成经批准的训练并通过II类或III类仪表运行实践考试的驾驶员,在执照记录本填写Cat II或Cat III。

4.3对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若仅履行其私有权利,按照CCAR-61.57条完成定期检查的,填写FR。

4.4 熟练检查4.4.1通过机长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PIC,具备担任机长的资格;通过副驾驶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CP,具备担任副驾驶的资格;对于未通过熟练检查的,不得担任机组成员,也无须执照签注;机长熟练检查和副驾驶熟练检查不可相互替代;对于具备机长资格的人员,航空承运人根据需要聘用为机长或副驾驶。

4.4.2持商用驾驶员执照升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如符合机长经历要求,可直接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如机长经历不足,则可以在其商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PIC,并在备注栏注明“升级”,之后可作为副驾驶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直至满足要求;如在其下一次熟练检查之前仍未满足机长经历要求的,可在通过机长熟练检查后,继续在其商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PC-PIC,直至满足经历要求。

CCAR-61部

CCAR-61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37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37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 修改为:“(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 基础;(ii) 高级;(iii) 仪表。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材料民航局应当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a)学历证书;(b)能证明无色盲、色弱的体检报告;(c)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证明;(d)航空器维修相关经历证明或者实作培训证明;(e)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合格证明;(f)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证明。

AC-61-13R1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办法

AC-61-13R1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 本通告适用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批 准的121部运输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按CCAR-141部 审定合格的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或按CCAR-142 审定合格的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训练中心)实施MPL训练。
2.2 本通告规定了颁发与飞机类别相应的MPL的条件以及 执照持有人的权限。
威胁是指在机组影响范围之外发生的事件或差错,它增加了 运行复杂性,必须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裕度。
威胁管理是指发现威胁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的过程,该过 程能够减轻或消除威胁的后果,并且降低出现差错概率或非预期 的航空器状态。
训练目标是指一个详细的说明,它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受 训者预期的能力表现、评估受训者能力表现的标准、受训者演示 其能力的条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号:AC-61-FS-2012-13R1 下发日期:2012年7月13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万向东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训练和管理办法
1、背景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以下简称MPL)是国际民航组织提 出的执照培训理念,核心是为运输航空公司进行飞行员初始培训 提供一个全新的训练方法,它的训练和评估使用了基于能力训练 的先进理念,其受用对象、培训理念、训练手段和评估标准与传 统的执照培训方式有较大区别。为保证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的 训练和执照颁发在我国逐步推广、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根据国 际民航公约附件一的规定制定本咨询通告。
的航空器状态。 事件是指一项任务和该任务实施条件的组合。 基于资料的训练是指依据完全文档化并可重复进行的训练
课程所实施的训练,该训练课程已经验证并证实有效。 表现标准是指对能力要素所要求结果的一种简单的评估性
说明,此说明是用来阐述被评估者的表现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标 准。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航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作。

本文将介绍CCAR的背景和重要性,并详细阐述CCAR的五个主要部份。

一、航空器运行管理1.1 航空器运行规范:CCAR规定了航空器的运行标准,包括飞行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标准,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程序。

1.2 航空器调度管理: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调度管理要求,确保航班的准时起降和安全运行,包括航班计划的制定、航班资源的调配和航班延误的处理。

1.3 航空器运行监察:CCAR规定了对航空器运行的监察和检查程序,以确保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运行符合规定,包括定期的运行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2.1 空中交通管制: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路径和高度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协调,以避免碰撞和冲突。

2.2 空中交通服务: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航空器的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要求,以及空中交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2.3 空中交通安全: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安全的措施和要求,包括对飞行员的空中交通安全培训、航空器的防撞警告系统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航空器维护管理3.1 航空器维护计划: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要求,包括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程序,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可靠性。

3.2 航空器维修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要求,以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3.3 航空器维修记录: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记录的管理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和归档,以及维修记录的审核和审查程序。

四、航空器运输管理4.1 航空器运输安全: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安全的要求,包括航空器的货物和乘客的安全检查程序,以及航空器运输安全的监察和检查措施。

4.2 航空器运输服务: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服务的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和客户投诉处理程序,以确保乘客的舒适和满意度。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细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细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1.1《行政许可法》1.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1.3《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1.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第二条目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等规定,规范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对西北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1、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各监管办相关部门的人员。

2、维修培训机构初次申请/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事项。

3、维修培训机构颁证后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主要责任部门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第二章相关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第五条职责5.1主管局领导职责:负责审阅审查资料、完成现场验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单、签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5.2 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职责负责维修培训机构许可法律方面审核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受理工作单、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单相关栏目签署工作。

5.3适航维修处处领导职责:1)确定西北辖区内初次或变更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审定负责资料审核的人员,并将申请资料交其初步审核。

2)指定执行西北辖区内初次或变更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审定的组长和人员(初次申请时,由处领导担任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审定的审查组组长),依据《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完成面试和审查任务(一般应包括资料审核人员)。

3)责行政许可受理工作单、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单相关栏目签署工作。

审批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申请受理审查报告(M4003),签发受理申请通知书(M4004),根据受理申请通知书(M4004)填写审查任务单(M4005),审查任务单(M4005)及申请单位资料交审查组长。

4)审核并批准辖区内初次或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维修培训机构审查报告和日常监督报告。

5)指定主管监察员负责对某个(些)维修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年度检查以保证维修培训机构持续符合CCAR145部的各项规定,保持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大纲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大纲

附件八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大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标司2002年11月编写说明1、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基础部分)大纲是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即CCAR-66AA部)而编写的。

2、按照CCAR-66AA部第二十条的规定,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培训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专业学历,并从事所申请专业的修理工作在二年以上:或者取得上岗资格后,并从事所申请专业的修理工作在三年以上。

该大纲的相关理论培训深度与上述培训对象相适应,侧重于便于掌握和理解的定性分析方法。

3、CCAR-66AA部第十九条规定: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共有六个,它们分别是:•航空器结构(STR)•航空器动力装置(PWT)•航空器起落装置(LGRO)•航空器机械附件(MEC)•航空器电子附件(AVC)•航空器电气附件(EC)4、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培训大纲以模块形式组成:+5、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中,采用三种知识等级标识(1,2,3)表示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应掌握的知识深度和广度。

各知识等级标识应达到的要求如下:1级:•学员应熟悉本科目的基本内容;•学员应能概述本科目的有关基本概念。

2级:•学员应能理解本科目的基本理论知识;•学员应能概述与本科目有关的基本概念、工作原理、故障诊断以及维修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学员应能阅读、理解和描述本科目的原理图、线路图等;•学员应能较灵活地将学得的基本理论知识应用到修理实践中。

3级:•学员应能掌握本科目的基本理论以及与其它科目的关系;•学员应熟练地掌握航空器部件修理理论和技术;•学员应能灵活地将学得的基本理论知识应用修理实践中。

6、学时分配。

(1)各模块的学时分配模块名称学时模块名称学时航空器起落装置修理模块 40 通用模块 18航空器机械附件修理模块 70 机械类公共模块 92航空器结构修理模块 70航空器电子附件修理模块 222 航空器动力装置修理模块 70 航空器电气附件修理模块 132 (2)各个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需用学时执照培训大纲名称学时执照培训大纲名称学时航空器结构培训大纲 180航空器机械附件培训大纲 180 航空器动力装置培训大纲 180 航空器电子附件培训大纲 240 航空器起落装置培训大纲 150 航空器电气附件培训大纲 150通用模块培训大纲通用模块培训大纲为航空器结构、航空器动力装置、航空器机械附件、航空器起落装置、航空器电子附件、航空器电气附件等六个基础执照培训大纲的公共部分。

AC-61-FS-2010-08R2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FS-2010-08R2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61-FS-2010-08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0年4月 13日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蒋怀宇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1、目的为明确和规范通用航空单位的执照管理和训练管理工作,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按照CCAR-91部运行(以下简称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的执照和训练管理,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3、训练的实施和训练大纲3.1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机构,应当通过CCAR-91部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相关飞行训练的资格要求。

3.2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具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a.为取得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的训练;b.为取得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训练。

c.为取得型别等级(飞机类)的训练;d.为取得型别等级(多发直升机或审定为多人驾驶直升机或最大起飞全重大于3180千克(7000磅)的直升机)的训练;e.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f.申请“仪表等级-仅限 NDB”所进行的训练;g.实施复杂飞机训练、夜航训练、高空增压飞机训练、牵引滑翔机训练。

3.3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持有CCAR-61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但须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同类运行中担任机长50小时以上,并报局方备案:a.农林喷洒作业训练;b.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c.后三点飞机训练;d.最大起飞全重小于3180千克(7000磅)并且合格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的转机型训练。

3.4实施下列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a.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商用飞机多发陆地执照转Y-12机型的或者持商用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CESSNA172机型的训练等;b.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等作业项目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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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第61.5 条 机构与职责
(a)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 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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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章 总则
第61.1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
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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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A章 总则
G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B章 一般规定
H章 飞行教员执照
C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I章 地面教员执照
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J章 罚则
E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K章 附则
F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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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37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 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 年12 月16 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1 月15 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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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决断高度/决断高,是指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上, 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i) 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 的任何机器。
(j) 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 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r)定义 的初级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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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管理规章培训课程
——CCAR-61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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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章 总则
第61.3 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 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 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 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 发与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 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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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 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这种 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k) 旋翼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一个或几个旋翼上的空气 反作用取得。
(l) 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 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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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1) 实施飞行的人员持有驾驶员执照; (2) 在航空器中实施; (3) 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4) 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 至着陆地点。
(b)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 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 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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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 条 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
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
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
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对于不能自行起飞的滑翔机,飞行时间是指滑翔机被 牵引起飞开始移动时起,到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e)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 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 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 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f)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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