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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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源起德国,萨维尼对这一概念作了系统的论述。他认为: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这一定义也被大部分法学家所接受。
从萨维尼给出的定义看,法律行为是一私法上的概念,是私法主体自由创设法律关系的行为。但应当注意的是,私法中的意思自治,以公法的规定为边界。也即法律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
张文显将法律行为定义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可见,其对法律关系的界定也更为广泛,不仅限于私法关系,还包括公法关系。
这样的定义,将所有法律可以规范或评价的行为,都纳入到了法律行为的范畴之中。其意义在于划分了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之间的界限。
综上,萨维尼所述的法律行为和张文显所诉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前者认为法律行为是能够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而后者认为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果、后果的行为。前者仅指表意行为,而后者的外延较大,既包括表意行为也包括非表意行为。
我国立法综合了以上两种定义,采用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以统辖民法上的表意行为制度。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延和内涵与萨维尼的法律行为基本一致,只是被限定在了民法的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