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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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制定本文档,旨在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流程和程序。

2. 目的和范围2.1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减少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2.2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涉及各类农产品的抽查监测。

3. 定义3.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现场抽样、质量监测等方式,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督活动。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农产品的特性、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和消费环节等综合因素,对其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

3.3 监督措施监督措施是指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监督检查、追溯溯源、加强宣传教育等。

4. 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4.1 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市场;•农产品交易中心;•农产品流通环节。

4.2 抽查频次抽查频次根据抽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过往监督情况确定,其中重点监管对象的抽查频次更高,一般抽查频次应不少于一年一次。

5. 抽查方法和程序5.1 抽查方法抽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抽样测试:采集农产品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现场检查:对农产品生产现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文件审查: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数据分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5.2 抽查程序抽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2.通知抽查对象:向抽查对象发出抽查通知,并告知抽查时间、地点和要求;3.进行抽查工作:按照抽查方法,对抽查对象进行抽查工作;4.记录抽查结果:将抽查结果进行记录,并编制抽查报告;5.分析抽查结果:对抽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6.制定监督措施:根据抽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并向抽查对象下发通知书;7.监督措施的执行和跟踪:对制定的监督措施进行执行和跟踪,确保抽查对象按要求整改;8.抽查结果的反馈和公示:将抽查结果反馈给抽查对象,并在相关官方媒体上公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XXX.X—201X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以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附录A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材质生产的直接接触食品的膜、袋以及直接接触食品层为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膜、袋。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产品种类包括以GB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材质为原料生产膜、袋等制品。

产品分类可包括夹链自封袋;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包装用镀铝薄膜;商品零售包装袋;液态奶共挤包装膜、袋;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聚乙烯自粘保鲜膜;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装膜;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聚丙烯吹塑薄膜;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聚丙烯(PP)挤出片材;塑料编织袋等。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膜袋类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直接接触食品的膜、袋以及直接接触食品层为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膜、袋。

4企业XXX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08072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08072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303—2008水泥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根据水泥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以下六个种类: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水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水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JC/T420 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GB 9774 水泥包装袋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 抽样5.1 抽样品种和强度等级:每个品种各抽一个最高强度等级的水泥。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按GB12573《水泥取样方法》进行。

抽样基数应满足出厂编号规定的吨位。

编号吨位不足时,不得少于1吨。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

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 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新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是否与食品安全法矛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食品时到底是买样还是企业无偿提供另外一条规定,食品是不适用这个办法的: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食品仍要买样不冲突即使没有这条规定,办法与法律相抵触,适用法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节检验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节异议复检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节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第六十一条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

(整理)国抽规范

(整理)国抽规范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管理,使抽查规范的制修订、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评审、发布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抽查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发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四条抽查规范分为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5类。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监督司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协助组织相关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六条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根据需要,可向评审组提出制定抽查规范的建议。

第七条评审组负责审核抽查规范编制建议,拟订抽查规范编制计划建议,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修订)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提交监督司。

第八条监督司审核批准编制计划,下达抽查规范编制任务。

第九条承担编制的单位负责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起草抽查规范,并向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标准化机构、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征求意见,收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修改完善抽查规范,完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和编制说明,由主编单位提交评审组。

第十条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抽查规范,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

评审抽查规范应会审或函审,评审后形成会审评审意见,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会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或函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

第十一条各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评审组。

JDCC 004—2024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管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JDCC 004—2024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管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管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JDCC 004—2024)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管箱(以下简称管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查、附则及附录。

2 产品种类本规范涉及两个产品种类,具体如下:1)普通型;2)高强型。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监督总体被实施监督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3.2 复检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为了验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按原- 1 -检测方案对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验。

3.3 复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后,重新进行的抽样检验行为。

3.4 备用样品复检时使用的样品。

4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T 1447 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 1449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 1451 纤维增强塑料简支梁式冲击韧性试验方法GB/T 24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8924 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GB/T 24721.1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第1部分:通则GB/T 24721.2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第2部分:管箱交科技规〔2020〕2号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5 抽样5.1抽样产品抽样产品应符合GB/T 24721.2标准的有关要求。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5.2.1抽样方法在新建、改扩建及大修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人。

5.2.2 抽样基数和数量1)以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工艺、同一型号规格的管箱为一批,作为监督总体,监督总体不大于1000 m。

每批随机抽取3节管箱,每节截取50 cm样品2段,共6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查范围1.抽查的产品范围应涵盖市场上销售的各类产品,包括日用品、食品、药品、电子产品等各个领域。

2.抽查的对象应代表性,既包括知名品牌和大企业的产品,也包括小微企业的产品。

二、抽查依据1.抽查依据应包括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检测方法等,确保抽查的公正、科学、严谨。

2.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有相应的抽查依据,确保抽查的全面性。

三、抽查标准1.抽查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制定。

2.抽查标准中应包括必要的安全性、功能性、可靠性、耐久性等指标,以确保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四、抽查频率1.抽查频率应根据产品的重要程度和风险评估进行确定。

对于高风险产品和重要消费品,应进行更频繁的抽查。

2.建议建立长期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上产品进行抽查,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五、抽查方法2.抽查过程中应注意保密性,确保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商业信息不被泄露。

六、抽查机构1.抽查机构应是经国家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仪器设备。

2.抽查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其抽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七、抽查结果的公布和处理1.抽查结果应及时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八、抽查结果的利用1.抽查结果应作为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工作的参考依据。

2.抽查结果可以作为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可以更加规范和有效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水平和效果。

滚动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滚动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2024年县滚动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从同一生产者依据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和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见表1,其中规定的抽样数量为任1批次样品全项目检验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表1 抽样数量表2 检验依据表2 滚动轴承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304.9-2021 关节轴承第9部分:通用技术规则GB/T 307.1-2017 滚动轴承向心轴承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和公差值GB/T 307.2-2005 滚动轴承通用技术规则GB/T 307.4-2017 滚动轴承推力轴承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和公差值GB/T 308.1-2013 滚动轴承球第1部分:钢球GB/T 308.2-2010 滚动轴承球第2 部分:陶瓷球GB/T 309-2021 滚动轴承滚针GB/T 4604.1-2012 滚动轴承游隙第1部分:向心轴承的径向游隙GB/T 4604.2-2013 滚动轴承四点接触球轴承的轴向游隙GB/T 4605-2003 滚动轴承推力滚针和保持架组件及推力垫圈GB/T 4661-2015 滚动轴承圆柱滚子GB/T 5801-2020 滚动轴承机制套圈滚针轴承外形尺寸、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和公差值GB/T 6445-2021 滚动轴承滚轮滚针轴承外形尺寸、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和公差值GB/T 9161-2001 关节轴承杆端关节轴承GB/T 9162-2001 关节轴承推力关节轴承GB/T 9163-2001 关节轴承向心关节轴承GB/T 9164-2001 关节轴承角接触关节轴承GB/T 12764-2019 滚动轴承无内圈冲压外圈滚针轴承外形尺寸、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和公差值GB/T 16940-2012 滚动轴承套筒型直线球轴承外形尺寸和公差GB/T 20056-2015 滚动轴承向心滚针和保持架组件尺寸和公差GB/T 24604-2021 滚动轴承机床丝杠用推力角接触球轴承及单元GB/T 24607-2009 滚动轴承寿命与可靠性试验及评定GB/T 24608-2009 滚动轴承及其商品零件检验规则GB/T 25766-2010 滚动轴承外球面球轴承径向游隙GB/T 25767-2010 滚动轴承圆锥滚子GB/T 25768-2010 滚动轴承滚针和双向推力圆柱滚子组合轴承GB/T 25771-2010 滚动轴承铁路机车轴承GB/T 25772-2010 滚动轴承铁路客车轴承GB/T 27555-2011 滚动轴承带座外球面球轴承技术条件GB/T 27559-2011 滚动轴承机床主轴用圆柱滚子轴承GB/T 28698-2012 滚动轴承电机用深沟球轴承技术条件GB/T 32321-2015 滚动轴承密封深沟球轴防尘、漏脂及温升性能试验规程GB/T 32325-2015 滚动轴承深沟球轴承振动(速度)技术条件GB/T 32333-2015 滚动轴承振动(加速度)测量方法及技术条件GB/T 32334-2015 滚动轴承组配角接触球轴承技术条件GB/T 34891-2017 滚动轴承高碳铬轴承钢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JB/T 1460-2011 滚动轴承高碳铬不锈钢轴承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JB/T 2781-2015 滚动轴承微型球轴承技术条件JB/T 2850-2007 滚动轴承Cr4Mo4V高温轴承钢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JB/T 3232-2017 滚动轴承万向节滚针轴承JB/T 3370-2011 滚动轴承万向节圆柱滚子轴承JB/T 3588-2007 滚动轴承满装滚针轴承外形尺寸和公差JB/T 3632-2015 滚动轴承轧机压下机构用满装圆锥滚子推力轴承JB/T 5301-2007 滚动轴承碳钢球JB/T 5305-2006 滚动轴承带调心座垫圈的推力球轴承公差JB/T 5312-2011 滚动轴承汽车离合器分离轴承单元JB/T 5388-2010 滚动轴承套筒型直线球轴承技术条件JB/T 5389.1-2016 滚动轴承轧机用滚子轴承第1部分:四列圆柱滚子轴承JB/T 5389.2-2017 滚动轴承轧机用滚子轴承第2部分:双列和四列圆锥滚子轴承JB/T 6362-2007 滚动轴承机床主轴用双向推力角接触球轴承JB/T 6636-2007 滚动轴承机器人用薄壁密封轴承JB/T 6641-2017 滚动轴承残磁及其评定方法JB/T 7360-2019 滚动轴承叉车门架用滚轮、链轮轴承技术条件JB/T 7750-2007 滚动轴承推力调心滚子轴承技术条件JB/T 7751-2016 滚动轴承推力圆锥滚子轴承JB/T 7752-2017 滚动轴承密封深沟球轴承技术条件JB/T 7753-2007 滚动轴承鼓风机轴承技术条件JB/T 7754-2007 滚动轴承双列满装圆柱滚子滚轮轴承JB/T 8167-2017 滚动轴承汽车发电机轴承技术条件JB/T 8211-2005 滚动轴承推力圆柱滚子和保持架组件及推力垫圈JB/T 8563-2010 滚动轴承水泵轴连轴承JB/T 8568-2010 滚动轴承输送链用圆柱滚子滚轮轴承JB/T 8570-2008 滚动轴承碳钢深沟球轴承JB/T 8717-2010 滚动轴承转向器用推力角接触球轴承JB/T 8721-2010 滚动轴承磁电机球轴承JB/T 8722-2010 滚动轴承煤矿输送机械轴承JB/T 8877-2011 滚动轴承滚针组合轴承技术条件JB/T 8878-2011 滚动轴承冲压外圈滚针轴承技术条件JB/T 8881-2020 渗碳轴承钢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JB/T 8919-2010 滚动轴承外球面球轴承和偏心套技术条件JB/T 8922-2011 滚动轴承圆柱滚子轴承振动(速度)技术条件JB/T 8923-2010 滚动轴承钢球振动(加速度)技术条件JB/T 10188-2010 滚动轴承汽车转向节用推力轴承JB/T 10236-2014 滚动轴承圆锥滚子轴承振动(速度)技术条件JB/T 10237-2014 滚动轴承圆锥滚子轴承振动(加速度)技术条件JB/T 10238-2017 滚动轴承汽车轮毂轴承单元JB/T 10336-2017 滚动轴承补充技术条件JB/T 10471-2017 滚动轴承转盘轴承JB/T 10531-2019 滚动轴承汽车空调电磁离合器用双列角接触球轴承JB/T 10857-2008 滚动轴承农机用圆盘轴承JB/T 10859-2008 滚动轴承汽车发动机张紧轮和惰轮轴承及其单元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XXX—201X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征求意见稿)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产品分类如下:按安装方式分为:便携式和驻立式;按控制方式分为:机械控制式和电子控制式;按加热源分为:感应加热和非感应加热。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深油炸锅配备一个或多个容器的器具,将食物浸在容器中的炸油内烹制。

容器可固定、拆下、升降、倾斜等。

容器内压力可以超过大气压力。

如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等。

3.2强制对流烤炉一种打算用于在烹饪隔间内由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动的热空气来烹制食品的器具。

烹饪隔间内的压力与大气压力没有显著差别。

如热风电烤炉、热风式比萨炉等。

3.3蒸汽炊具一种打算用于只通过直接蒸汽接触方法来烹制食品的器具。

烹饪隔间内的压力能超过大气压力。

如蒸饭箱等。

3.4蒸汽对流炉一种既可以用直接蒸汽接触方式也可以在烹饪隔间内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动热空气方式或两种方式的组合来烹制食品的器具。

烹饪隔间内压力与大气压力没有显著差别。

3.5煮锅将其内部装在容器中的液体加热到沸点作为烹饪过程一部分的一种器具。

容器内压力能超过大气压力。

容器可以固定或可倾斜。

如固定式电煮锅、煮浆锅、常压煮锅、两用煮锅、夹层煮锅和非夹层煮锅等。

3.6开水器放水开关一打开就能连续供给开水的器具。

如普通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步进式开水器、即热式开水器、连续式开水器等。

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G/ZCJ64-2019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客户委托/针对特殊情况的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抽油杆(包括短杆)、光杆。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根据抽油杆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五个种类,见表1。

表1 抽油杆产品种类3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SY/T5029-2013 抽油杆GB/T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228.1-2010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9-2007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4340.1-2009 金属材料维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230.1-2018 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5617-2005 钢的感应淬火或火焰淬火后有效硬化层深度的测定GB/T26075-2019 抽油杆用圆钢GB/T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2975-2018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4抽样4.1抽样型号或规格应按标准SY/T 5029-2013进行。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成品仓库内或者料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根。

对所抽查产品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1批,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2根。

抽取方式:在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根,每根截取2段(带螺纹端)1000mm 样品,共计4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308-2008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308-2008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轻型无护套软电缆、一般用途护套软电缆、安装用电线和屏蔽电线、特殊用途护套软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耐火电缆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3 308 /分类名称 建材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2.2 产品种类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分为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轻型无护套软电缆、一般用途护套软电缆、安装用电线和屏蔽电线、特殊用途护套软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耐火电缆等产品。

3 企业规模划分表2 企业规模划分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0 ≥10000且<80000 <10000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3.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 5023.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2部分:试验方法GB 5023.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CCGF 308-2008GB 5023.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4部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 GB 5023.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GB/T 5023.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GB 5023.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7部分:2芯或多芯屏蔽软电缆 GB/T 17737.1 射频电缆 第1部分:总规范--总则、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JB/T 8734.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JB/T 8734.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JB/T 8734.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JB/T 8734.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4部分:安装用电线JB/T 8734.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5部分:屏蔽电线 GA 306.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GA 306.2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某类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2.3—2008粽子2008-7-22公布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专门情形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畴包括速冻粽子、真空包装粽子、新奇粽子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粽子按照不同保鲜方式可分为新奇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3 术语和定义3.1粽子:以糯米和(或)其它谷类食品为要紧原料,中间裹以(或不裹以)豆类、果仁、菌类、肉禽类、蜜饯、水产品等馅料,用粽叶包扎成型,经水煮至熟而成的制品。

3.2速冻: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样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

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要达到-18℃以下。

3.3新奇类粽子: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3.4速冻类粽子: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3.5真空包装类粽子: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4 企业规模划分按照粽子行业的实际情形,生产企业规模以粽子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表2 粽子企业规模划分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5199 食品中铜限量标准GB19295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SB/T10377 粽子SB/T10412 速冻面米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治理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培训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培训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培训一、背景介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提高抽查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将介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培训的目的、培训内容以及培训方法。

二、培训目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培训的目的是:1.提高相关人员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增强责任意识;2.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提高抽查的效果;3.培养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整体工作水平;4.加强团队协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三、培训内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基本原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了解其基本原理对于抽查工作的实施至关重要。

培训将介绍抽查的目的、意义、原则等内容。

3.2 抽查方法和程序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有不同的抽查方法和程序。

培训将详细介绍常见的抽查方法和程序,包括随机抽查、定点抽查、专项抽查等。

3.3 抽查标准和技术要求抽查需要根据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培训将介绍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并解释如何正确地运用到抽查中。

3.4 报告编制和分析抽查工作完成后,需要编制相应的抽查报告,并对结果进行分析。

培训将指导相关人员如何编制规范的抽查报告以及如何进行结果分析。

3.5 抽查案例分析通过对实际抽查案例的分析,培训将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抽查工作的要点和注意事项,提高抽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培训方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培训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4.1 理论讲授通过专家讲师对相关知识进行讲解,帮助培训对象全面掌握培训内容。

理论讲授可以采用课堂教学、研讨会等形式进行。

4.2 案例分析通过对实际抽查案例的分析,培训对象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实际操作和要点,提高抽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3 模拟演练通过模拟抽查场景,培训对象可以实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操作流程和技巧,帮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加熟练地应用相关知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发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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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版)》发布
作者:
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5年第05期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发布
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质检总局组织对已发布的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制定了部分新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共涉及234类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自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同时废止。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中每一类产品的具体文本详见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子网站http:
///cpzlccxx/ssgf/“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专栏。

夹芯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夹芯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夹芯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在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

随机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抽样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3932-2009 《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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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7—2010茶叶2010-××-××发布 201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茶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及其再加工制成的花茶、紧压茶、袋泡茶等茶叶产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茶叶产品主要分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及其再加工制成的花茶、紧压茶、袋泡茶等。

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绿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为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2红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切)、发酵、干燥等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3乌龙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等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4白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等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5黄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杀青、闷黄、揉捻、干燥等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6黑茶:以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渥堆、干燥等基本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茶叶产品。

3.7花茶:以茶叶和香花(茉莉、玉兰、珠兰、桂花、玫瑰、柚子等)为原料,经窨(熏)制而成的再加工类茶叶产品。

3.8紧压茶:以黑茶、绿茶或红茶等为原料,经整理加工,蒸压成形、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再加工类茶叶产品。

3.9袋泡茶:以茶叶为原料,一般经筛分(或切碎)、整理、滤袋包装而成的,用于成袋泡饮的再加工类茶叶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茶叶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茶叶产品年销售额指标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5 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94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的测定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6 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T 9833.1 紧压茶花砖茶GB/T 9833.2 紧压茶黑砖茶GB/T 9833.3 紧压茶茯砖茶GB/T 9833.4 紧压茶康砖茶GB/T 9833.5 紧压茶沱茶GB/T 9833.6 紧压茶紧茶GB/T 9833.7 紧压茶金尖茶GB/T 9833.8 紧压茶米砖茶GB/T 9833.9 紧压茶青砖茶GB/T 13738.1 红茶第1部分:红碎茶GB/T 13738.2 红茶第2部分:工夫红茶GB/T 14456.1 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14456.2 绿茶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GB/T 18650 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GB/T 18665 地理标志产品蒙山茶GB/T 18745 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GB/T 18957 地理标志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GB/T 19460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毛峰茶GB/T 19598 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GB/T 19691 地理标志产品狗牯脑茶GB/T 19698 地理标志产品太平猴魁茶GB/T 20354 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GB/T 20360 地理标志产品乌牛早茶GB/T 20605 地理标志产品雨花茶GB/T 21003 地理标志产品庐山云雾茶GB/T 21726 黄茶GB/T 21824 地理标志产品永春佛手GB/T 22109 地理标志产品政和白茶GB/T 22111 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GB/T 22290 茶叶中稀土元素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2291 白茶GB/T 22292 茉莉花茶GB/T 22737 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GB/T 23199 茶叶中稀土元素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3204 茶叶中519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3205 茶叶中448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 288 绿色食品茶叶NY/T 863 碧螺春茶NY 5196 有机茶NY 5244 无公害食品茶叶SB/T 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SB/T 10167 祁门工夫红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3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或3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样品量不少于0.5kg,且不少于3个包装单位。

称量销售产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0.5kg。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2/3用于检验,1/3为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用封样单封样,并及时送往检验机构。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的容器(包括包装袋、罐、箱等)应清洁、干燥、无锈、无异气味;能防潮、避光;密封性好。

样品在常温环境下运输和保存,防止雨淋、日晒、挤压、潮湿、高温。

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茶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保存。

7.2.2 从事茶叶感官品质审评的检验人员应获得评茶员职业资格。

7.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9.3.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107-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郑国建),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曾小明),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郑小严)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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