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的改造和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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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88801
机械设备的改造和报废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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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的改造和报废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总则:
对确属淘汰设备消耗大,又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并无利用价值的老、旧设备要进行报废。
二、设备报废的主条件:
2.1、设备老化无修理价值。
2.2、设备淘汰无修理配件。
2.3、设备的技术性能差无利用价值。
2.4、公司财政能力等情况。
三、设备报废的主要依据是:
3.1、国家经委、财政部、机械工业部自1982年以来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
3.2、国家经委、计委等六个部委发布的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中公布的报废设备。
3.3、使用期限已达到效用年限或使用年限较长,无修复价值,又无安全保证的机械、设备。
3.4、非国家定型产品,已无配件来源,技术性能低下,无法满足正常的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
3.5、经多次大修,磨损严重,修复后不能满足正常的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
3.6、磨损虽不严重,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耗能高,经济效率低的设备。
3.7、设备修理费用达到设备原值50%的设备。
3.8、排污、噪音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设备。
四、设备报废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4.1、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由使用单位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经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上公司物质管理部门。
4.2、经物质管理部门再次鉴定后,方可报废。
4.3、凡达到设备年限和折旧已提足的设备,方可报废。
4.4、经公司批准报废的设备。
五、报废设备的处理:
5.1、对已报废的设备,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卸备的任何部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将设备自行处理。按规
定必须上交公司物质管理部门。
5.2、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禁止重新投入使用。
5.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的零部件,经技术鉴定部门符合使用要求的应提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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