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4.买卖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案情简介199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钢材1000吨,履行期限为1999年8月。
在价格条款上,合同暂定为每吨价格2500元。
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在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将按每吨2500元履行。
合同还约定,在1999年7月双方就合同中钢材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乙方应预付定金80万元。
乙与甲签约后,与1998年11月又与丙签约,乙向丙提供钢材1000吨,每吨价格为3000元,履行期限为1999年9月。
合同还约定,如乙不能供货或者丙中途退货均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
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
乙急速向甲汇去定金80万元,甲收到定金后如数退还。
时至1999年10月,乙因无法履行合同被丙追索。
争议点本案争议涉及连环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本案中乙、甲订立的买卖钢材合同与乙、丙的买卖钢材合同属于连环合同。
乙与甲订立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之后因钢材价格涨幅每吨超过100元,双方又未就价格从新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合同无效。
由于连环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所以乙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无效。
第二、尽管乙与甲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所以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连环买卖合同是指就同一标的物签订的一连串的买卖合同,同一当事人在买入的合同中是买受方,在卖出的合同中是出卖方,各买卖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
本案中乙与甲之间订立了买卖钢材的合同,乙又与丙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了买卖合同,故形成了连环买卖合同关系。
从本案来看,尽管是连环买卖合同,但这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完全不一样。
就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该合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可以附加条件,也可以不附加条件。
法考-民法要点背诵22条
民法要点背诵22条一、民事权利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抗辩权,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采法定主义)以下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或相关物品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一般人格权;b.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c.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d.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侵害方式的限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e.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以下情形,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b.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c.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注意:加害给付行为造成债权人人身损害,且造成债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在提起的违约之诉中对债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代理的特征显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乙的行为属于显名的间接代理。
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甲、丙。
例外:若乙、丙约定该合同只约束乙、丙,则甲处于合同之外,无合同请求权。
隐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乙的行为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
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乙、丙。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原文]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从法律上讲,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本条主要是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
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
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
本条规定了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虽然条文是对发包方解除权的界定,是从正面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实际上是对发包方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一)、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概念,在各法系学者间,向有分歧。
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大陆法系学说一般认为协议解除非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协议解除是双方同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范畴。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其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在英国法上)或重大违约(在美国法上)时,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现象。
英美法系把广义的合同解除称为消灭,它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
这样,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协议、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名誉权2 遗赠扶养协议3 邻接权4实用新型二、解答题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2、法人和合伙的区别3、简述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5、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三、论述题1.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民商合一2 除斥期间3 专有出4 转继承二、解答题1、简述民法典制定的意义2、简述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新规定3、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4、职务作品的归属三、论述题1、论所有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相互联系2、试分析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几种连带责任的规定3、试论善意取得的要件4、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物2观念通知3先诉抗辩权4指示交付5转质二、简述下列各题1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意义2 设立公司的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3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4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5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三、论述题1、为什么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2、论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3、试述交付的概念、交付引起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法律事件2约因3不当得利4紧急避险5合伙二、比较下列概念的异同?1、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2、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3、商标与商号4、名誉权与隐私权5、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三、论述题1、试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关系。
2、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容以及该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3、什么是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什么意义?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时效2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票据权利4保险利益5 商业登记二、简述下列各概念之间的区别1、典权与抵押权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3、商标与商号4、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5、署名权与权三、论述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
2、试述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一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终⽌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到终⽌的过程。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指依法⽣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也不必再履⾏合同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是当事⼈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达成的合意,合同⽬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
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另⼀⽅⾯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指债务⼈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全⾯履⾏。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 (⼀)当事⼈约定的第三⼈按照合同内容履⾏ 合同是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履⾏,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特定⽬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约定的第三⼈履⾏,第三⼈履⾏债务,也产⽣债务消灭的后果。
⽐如债务⼈⼄和债权⼈甲约定,由第三⼈丙偿还⼄⽋甲的10万元⼈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
(⼆)债权⼈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付报酬。
债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但有时,实际履⾏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债务履⾏时,法律规定该履⾏需经特许,债务⼈⽆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费⽤过⾼,⽐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提⾼,甚⾄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如以债务⼈的具有⼈⾝性质的特定⾏为为标的合同。
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释义】本条是对附条件合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
合同法自考题-3_真题-无答案
合同法自考题-3(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两者主体要求不同B.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C.两者风险承担不同D.两者权利义务不同2. 受动债权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通知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应在其到达( )A.限制行为能力人时B.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时C.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时D.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的代理人时3.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期限为( )A.一年B.两年C.三年D.五年4. 甲与乙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依照约定,甲运货上门。
甲遂委托丙履行运输义务。
在运输过程中,因另外一运输汽车的司机丁违章逆行,将丙驾驶的车辆撞毁,货物灭失。
在本案中,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是( )A.甲B.丙C.甲与丙D.丙与丁5.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点是( )A.既包括合同订立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包括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B.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C.以制裁性为其基本目的D.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6.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 )A.有溯及力B.无溯及力C.具体情况具体分析D.由法院裁决有无溯及力7.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拒绝接受权利时,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归属于( )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人和债务人D.国家8. 位于云南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上海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通过铁路交货。
对于该合同而言,以下事件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是( )A.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B.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C.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领导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云南省内客户的需要D.云南至上海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9. 《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 )A.以更改后的要约内容为准B.以承诺内容为准C.以更改前的要约内容为准D.以双方对非实质性条款的协商的内容为准10. 从性质上看代位权是一种( )A.绝对权B.形成权C.支配权D.实体权利11. 下列有关约定损害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A.约定损害赔偿是在合同产生纠纷后由当事人约定的一种违约赔偿方式B.约定损害赔偿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C.约定损害赔偿是法定损害赔偿的补充形式D.约定损害赔偿不要求有实际的损害发生12.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或包罗万象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是排除了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类似。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合同发⽣法律效⼒的,双⽅当事⼈的民事活动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合同是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
那么,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为的附款,是指当事⼈对于法律⾏为效果的发⽣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的,应当认为该民事⾏为⽆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
条件是法律⾏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这⾥的所谓附条件法律⾏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为为效⼒的发⽣或消灭的作⽤可分为停⽌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事实的发⽣或不发⽣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为是否⽣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的利益。
条件成就的效⼒,在于决定法律⾏为效⼒的发⽣或消灭。
期限,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期限是法律⾏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为效⼒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如何区分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如何区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双⽅当事⼈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在合同中附加⼀定的条件,这种合同就是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的⽬的是约定出现⼀些特殊情况时双⽅怎样解除,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如何区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如何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有哪些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当事⼈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个条款列⼊合同中。
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的条件。
因此,合同双⽅当事⼈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继承⽗亲遗产要等到⽗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来限制民法典律效⼒的附属意思表⽰。
它同当事⼈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内容的⼀部分,⽽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当事⼈不能约定某⼈杀死某⼈作为合同⽣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发⽣或者不发⽣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效。
例如甲与⼄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卖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作过后。
合同无效和合同没有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效和合同没有⽣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有⽆效和不⽣效的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他们的法律性质是有差异的,在遇到这两种情况时要注意区分,不要把他们弄混淆,如果在合同过程中弄错了,造成的后果是很⿇烦的,现在就由店铺⼩编来为⼤家具体讲⼀讲吧。
合同⽆效和合同没有⽣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效:是⼀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指因⽋缺⼀定⽣效要件⽽致合同当然不发⽣效⼒。
合同不⽣效:也是⼀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是指合同成⽴但仍然没有⽣效。
主要包括两个情形:
1.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在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前合同未⽣效。
2.需要办理审批⼿续的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批准前,合同未⽣效。
相关知识:《民法典》
第⼀百五⼗⼋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效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百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零⼆条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综上所述,合同⽆效与合同不⽣效是完全不同的,在实际⽣活中遇到该类问题⼀定要注意正确区分,⼩⼼辨别,不要造成错误,否则后果会很⿇烦,他们的法律后果当然也是不同的,所以⼀定要仔细看合同。
对以上问题还有疑问的,你可以在店铺进⾏法律咨询,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合同解除法律思考
合同解除的法律思考摘要: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主要规定在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七条,非常简略,这里根据《合同法》条文,着眼实践中的问题,结合相关法理作一比较系统的梳理,以为法律实践提供简明的指引。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通知解除权催告解除后果(一)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与合意解除,前两者要求具有解除权,后者无解除权之必要,故存在相当差异,学说上的一种见解是,应当将合意解除排除在解除概念之外,认为解除即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
本文认可这种观点,仅局限于讨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具有解除权并不使合同当然的解除,解除权需采用通知的形式行使,方使合同解除。
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但在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不可抗力使得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可能发出或送达对方时,则只要事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及时送达对方并明确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解除,解释上应该认为不可抗力发生之时,合同即已解除。
例如发生四川汶川5·12大地震,对一些受此影响的合同即应这样处理。
合同解除要注意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相区别。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不以通知为必要。
如进行通知,则仅仅是饯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所附解除条件易与约定解除的约定相混淆。
这里条件的含义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与确定可能发生的事实是不同的。
例如违约是确定可能发生的事实,不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因此不能作为条件对待,即使双方在合同文义表述时作如此处理。
违约解除合同应当通知。
合同解除以存在解除权为前提,自然”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解除是发生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而非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生效时。
全国自考《合同法》押题卷00230(5)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押题卷(5)00230《合同法》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其效力产生始于( B )A.权利人追认时B.合同订立时C.经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协商确定时D.人民法院裁定时2.在债务人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是( B )A.债务人放弃继承权B.债务人将其汽车无偿转让给其弟弟C.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予D.债务人将其手表丢弃3.合同转让是指( B )A.合同的标的发生变化B.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C.合同标的物的品质发生变化D.合同的价款发生变化4.下列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D )A.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支付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C.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5. 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方就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通知了A公司。
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 B )A.主合同B.从合同C.主要合同D.次要合同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不行使而消灭。
按照法律规定,该段时间为( C )A.3年,B.4年C.5年D.6年7.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
附条件及附期限合同区分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附条件及附期限合同区分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都是对合同生效或失效进行特别约定的合同,实际上是对合同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合同就可以灵活自如地应对许多复杂的情况。
(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用途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这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准备的。
而对某些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
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了,则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则双方无需履行。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合同中的一种而已。
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锁定风险与权利义务的高级合同。
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但风险的高低有时与收益高低成正比,因而某些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并不会因风险的增加而止步。
而附条件的合同则既可以充分地约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又可以用于有效地控制风险。
交易的风险按交易内容、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分解为几类,而每类风险又可以识别出产生风险的要素与控制风险的要素,如果这两种要素之间的关系确定,则可以约定当控制风险的要素具备、控制风险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履行。
以房地产开发为例,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有众多的投资者往往会约定待某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各方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收购等方式共同投资。
这样的约定即是一种简单的附条件的合同,当一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双方的合作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另一方未能取得则双方不再履行。
(二)附条件合同的运用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均不陌生,特别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实在企业章程、合资协议中普遍存在。
这些章程、协议中一般均明确规定了某些具体情况出现时,解散公司或解除合资合同并由各方共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1-8章内容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1-8章内容一、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涵盖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第三编《合同》是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的第1-8章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第一章:一般规定1. 合同的定义和自愿原则: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多种类型,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
3. 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与承诺: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通常视为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 合同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3.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① 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②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二、附条件合同含义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特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不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
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相当。
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
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对于这两个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实质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没有区别的必要;另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三)抵充的确定方法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 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 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 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害之间 作出选择。理由是解除合同足以使合同 关系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这使不履行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失去了基础。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并存, 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 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基于债务不履 行的损害赔偿,理由是因不履行发生的 损害在合同解除前已存在,不因解除合 同而失去。
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人的意志无关。 三、效力: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的( )。 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 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 合并 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 吸收合并 D.戊(非法人组织)与乙(非法人组织) 新设合并
3、方法:
通知抵消,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4、效力
(1)双方的债权债务在抵消数额内消灭; (2)溯及于得为抵消时: ①支付利息的债务消灭; ②迟延责任不再发生; ③债务人发生的违约责任免除。 (3)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无效。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 场欠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 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根 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一些学者认为这里的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要求实际履行,但 另一些学者对此表示否定。
习题1: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 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 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 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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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区别有哪些?时间:2011-04-29 10:12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次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2)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又例如,如果A、B之间约定,如果A的签证办理完毕,A、B之间就解除租房关系,因为签证什么时候办理完毕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该是在签证办理完毕的时候,该租房的关系终止合同实务指南(二)-22007-04-20 08:3731如何变更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变更合同只能是当事人共同合意变更。
变更合同要如订立一份新的合同一样,要注意以下几点:1、表明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
在形式上表现为原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且明确。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内容变更不明的视为未变更。
变更合同的应当明确表述原合同被变更之处。
规范的表述:原##月##日##与##订立的##合同第#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
原合同第#条“……”,自本变更协议生效之时起废止。
第七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32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期限或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同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合同附解除期限的,解除期限届至,合同失效。
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条件或期限的,一旦条件具备或期限届至则合同失效,不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这种失效,只是自该时间点往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失效以前的合同效力不生影响。
33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
合同的解除是由享有合同解除权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来实现的。
除上述的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条件或附解除期限,在我国不存在合同自动解除的概念,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不能产生任何预期的法律后果的。
简而言之,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呢?——依据法律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34什么是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权正是实施该行为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依法可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顾名思义,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解除权;而约定解除权是由合同的约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如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合同第5.3之规定。
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该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5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
包括:1、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3、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为: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
基本上是以合同目的客观的或主观的不能实现为标准,方才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
法律控制是相当严格的,而且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更严格化的倾向。
最高院曾在一些重要案件中表明态度,《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赋予合同的守约方的,如果是合同的违约方,即使对方有了《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得行使解除权。
36什么是约定的解除权?《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并未规定,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是否需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地步。
查其规范意旨,约定解除权意在订立合同当时即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由合同赋予一方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不应对约定解除权要求过苛,否则有违意思自治原则。
但约定解除权之本意是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即无条件的可以任意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权要注意:要特别注意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对对方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严加控制,对自己的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要表述具体、明确,易于界定。
对于己方的核心条款,定要设置合同约定解除权。
37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由此,可以明确的看出仅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是不够的,必须依据法定的解除权或约定的解除权,并通知对方,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思,方才可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同时,我们要注意:在具备的法定解除权及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时,解除合同的通知要在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作出。
超过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不得行使。
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即仍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该合同解除权消灭,应继续履行合同。
但《合同法》中,尤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或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形,如又超过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此时对于已履约一方唯只有向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返还,恢复原状。
同时,合同的解除还有一种方式是——司法解除。
司法解除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并判令对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司法解除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并不反对司法解除的可能。
38合同解除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补救措施一般是指防止损失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措施;赔偿损失是指由对方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与一般的违约损害赔偿不同,解除合同的赔偿仅赔偿固有利益(也原有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
举例说明:甲、乙订立购销合同,乙、丙就同一标的订立转售合同。
甲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乙依法解除合同。
乙只能向甲请求因甲方不履行合同给他造成的损害,但不包括未能履行转售合同而丧失的可得利益。
39原材料涨价了,合同要履行只有赔本了,能不能解除合同?原材料的涨价,产品的大幅跌价,均系商业风险,并非不可抗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除不可抗力及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可免责的情形,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中,当发生了对于一方只意味着赔本的情况时,当事人多半不愿意再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但除非合同约定了这种特殊的情形某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否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当事人理解为,我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赢利,如果不能赢利不就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是对我国《合同法》的错误理解。
我国《合同法》所表述的合同的目的是指的合同交易的实现,即如货物之买卖,设备之租赁等。
有时,也包括合同中表达的订立合同的目的。
如订购年货,当为年前销售之用。
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如何一方当事人之赢利与否决然不在该条所规定的“目的”范围之内。
商业交易必有商业风险,合同只是规范这种交易的秩序而不是保证大家赢利的保险。
商业领域有所谓“三七定律”,即经营者,真正赢利的是十之有三,十之有七都是不赢利的。
如果,将是否赢利作为合同是否应当履行的标准,则合同之稳定性,将实难有所保证。
那么,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关于显失公平制度指的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依当时之情形订立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方才认为显失公平。
面对这样的问题,就现行《合同法》而言只有依合同的变更制度可以解决:通过协商,争取取得对方的谅解,对原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变更。
对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可能较大,变动频率较高的,以及产品重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变动频率较高的,可以在合同中的价款条款中明确规定遇市场价格有高于约定价格#%时,应对产品销售价格作相应如何调整。
40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你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合同法》一百O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发生与合同履行同样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提存费用由对方承担,对你而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一般而言,提存机关为当地的公证机关。
标的物提存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对方。
提存,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