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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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节能产品认证 管理 办法 公开征求社会 意见
为 了提 高 用能 产 品 以及 其他 能 源 相 关 产 品 的 能 源 利 用效 率 , 规 范 和 管 理 节 能产 品认 证 活 动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目前 正 在 组 织 制 订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 该
网站 和 中 国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网上 。 与现行 ( (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骤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明 确 工 作 方 法 等 事 项 均 形 成 了初 步 建 议 。 从 组 织 机 构 、 方 法 、 程 序 、 时 限 等 方 面 为 条 例 制 定 工 作 提 供 了保 障 。
的 一 个 社 会 热 点 。 现 行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自2 0 0 5 年4 月1
司 、食 品局 ,上 海 、江苏 、浙江 、 宁波 、 山东 、广 东 、深圳 检验 检疫
局主 管法 制工作 的局 领导 及法 制部 门负责 人 ,黑: 龙江 、 上 海 、 浙 江 、 福 建 、 四川 检 验 检 疫 局 食 品 部 门 负 责 人 等 参 加 了: 会议 。 会 议 对 制 定 条 例 的必 要 性 、可 行 性 进 行 了 讨 论 , 并着重对 如何 : 准动 下 一 步 工 作 进 行
邮政业标 准化管理办法 规范相关产品认证
能 源 管理 体 系建 设 工 作 的通 知 。
该 通 知 强 调 了 认 识 加 强 万 家 企 业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义 , 要 求
加 强 对此 项 工作 进 行 工 作 指 导 , 以 期 推 动 建 立 健 全 能 源 管 理 体
标 任 务 。 通 知 指 出 , 国 家 鼓 励 万 家 企 业 自 愿 开 展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并 在 相 关 工 作 中 ,对 认 证 结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新版中国有机产品标准及实施规则关键点解析

新版中国有机产品标准及实施规则关键点解析

➢ 明确了在有机产品销售时,采购方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 等证明材料,并注明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可以不需要销售证。
➢ 销售证的开具时间由“销售认证产品前”更改为“在获证组织销售获证产品过 程中(前)”向认证机构申请,更易于执行和合理。
➢ 认证机构不得向仅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也就是说 ,对于获得本次新增操作类型经营认证申请者,是不可以申领和使用自己的有 机码,有机码来自其经过认证的供货自带。
附录E 中其他配料部分,描述进行修改;
投入品使用的变化:加工部分
➢ 修改了饲料添加剂列表,增加了三氧化二铁、钾(氯化钾、碳酸钾、碳酸氢钾 )、蛋氨酸等,删除了六水碘酸钙、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两歧双歧 杆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乳酸肠球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乳酸乳 杆菌、植物乳杆菌、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产朊假丝酵母、酿酒酵母、沼 泽红假单胞菌、保加利亚乳杆菌(仅用于猪、鸡和青贮饲料〉;
可认证操作类型的增加
➢ 相比2011版的生产、加工操作类型认证, ➢ 新版的认证制度中增加了经营这个操作类型,这将有助于解决纯销售商
或者贸易商在旧版的认证制度中找不到合适的操作类型来认证的问题, ➢ 新版的规定参考了欧盟和美国有机认证中的贸易操作类型,让贸易商/
纯销售商可以依据经营这个操作类型获得有机认证。
➢ 2019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 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以下简称2019版 )国家标准,从2020 年1 月1日开始实施。
新版中国有机产品标准及实施规则关键点解析
➢ 继号称史上最严格的、第二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1—2011 、GB/T 19630.2—2011、GB/T 19630.3—2011和GB/T 19630.4—2011, 以下简称2011版)之后,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 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 5 张。
2.3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 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 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附件
编号:CNCA-N-009:201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围·5 2.认证机构要求·5 3.认证人员要求·6 4.认证依据·6 5.认证程序·6 6.认证后管理·17 7.再认证·19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19 9.信息报告·21 10.认证收费·22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 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 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 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3.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 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 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 册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 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 认证依据。 5.1.4 认证收费标准。 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 定与程序。 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 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 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 系,并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 证目录》内。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 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 证书。

《有机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有机认证,如产品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产品来自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应附件要求,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见附件1。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有机认证

有机认证

有机认证有机认证是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简称。

有机认证是目前一些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认可并大力推广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也是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认证形式之一。

推行有机产品认证的目的,是推动和加快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67号令)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认可准则CNAS—CC23:2006《〈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的应用指南》的要求以及国际通行做法,有机认证程序一般都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包括合同评审)、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包括必要的采样分析)、编写检查报告、认证决定、证书发放和证后监督等主要流程。

申请者书面提出申请认证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应向有机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者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② 申请者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如申请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③ 产地(基地)区域范围,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④ 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⑤ 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⑥ 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⑦ 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⑧ 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⑨ 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法律法规和GB/T19630《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企业要想将自己的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必须通过有机认证。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必须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英文缩写CNCA)的批准。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07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2.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2年第21号)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的公告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第34号)规定,按照有序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有机产品生产实际需求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经有机产品认证技术工作组全体会议审议,现将《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增《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获得相应产品认证,但证书已到期失效的,由原颁证机构进行核实确认后,在按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1)实施认证时转换期可从生产企业首次提出认证申请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
国家认监委
2012年8月7日附件:。

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2023年1月份《有机产品认证基础》试题

2023年1月份《有机产品认证基础》试题

2023年1月份《有机产品认证基础》试题[单选题]1.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规定,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A.(江南博哥)先进先出B.先进后出C.紧急情况可随意出货D.后进先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考察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食品原料”原文: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单选题]2.根据GB/T19630-2019,有机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其中不包括()。

A.产品召回的条件B.召回产品的处理和采取的纠正措施C.产品召回的演练D.启动召回的人员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有机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产品的处理、采取的纠正措施、产品召回的演练等,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包括召回、通知、补救、原因、处理等。

[单选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

A.行业管理标准B.技术规程C.强制性技术规范D.国家一般性标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单选题]4.根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在制品有限量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折算。

A.质量B.稀释倍数C.脱水率或浓缩率D.体积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应用原则中要求,限量指标对制品有要求的情况下,其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

[单选题]5.当贮藏有机食品的仓库发生严重虫害侵袭,危及储藏产品的品质时,可以采取以下()熏蒸剂进行熏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31•【文号】国认注[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认注〔2014〕21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的顺利实施,加强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监管,规范进口有机产品及相关产品标识,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查验,应按照《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相关程序,结合质检总局有关进口产品相关规章和要求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国家认监委2014年3月31日附件: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一、依据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等,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拟作为有机产品进口,或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带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适用于本指南。

验证产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主要为食品、农产品、化妆品、纺织品及动物饲料。

三、申报(一)国家认监委与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的,其有机产品入境申报时应提供备忘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二)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三)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其进口产品未获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有机产品认证,但实际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标注了“有机”、“ORGANIC”等其他文字或标识的产品。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管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OG—001:2005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5-06-01发布2005-06-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依据标准4.认证程序5.认证后的管理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7.认证收费1.目的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壹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4.认证程序4.1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4.1.1.3认证依据标准;4.1.1.4认证收费标准;4.1.1.5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4.1.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4.1.1.7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4.1.1.8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4.1.1.9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4.1.2.1申请人的合法运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仍需要提交和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7
燕麦
莜麦;燕麦
8
黍;粟;苡仁;荞麦;糜子;苦荞麦;花豆;泥豆;鹰嘴豆;饭豆;
杂粮
小扁豆;羽扇豆;瓜尔豆;利马豆;木豆;红豆;绿豆;青豆;黑豆;
褐红豆;油莎豆;芸豆;藜麦;穇子;红稗
蔬菜
9
薯芋类
马铃薯;木薯;甘薯;山药;葛类;芋;魔芋;菊芋
10
豆类蔬菜
蚕豆;菜用大豆;豌豆;菜豆;刀豆;扁豆;长豇豆;黎豆;四棱豆
三七;大黄;婆罗门参;人参;西洋参;土贝母;黄连;黄芩;菟丝子; 牛蒡根;地黄;桔梗;槲寄生;钩藤;通草;土荆皮;白鲜皮;肉桂; 杜仲;牡丹皮;五加皮;银杏叶;石韦;石南叶;枇杷叶;苦丁茶;柿子 叶;罗布麻;枸骨叶;合欢花;红花;辛夷;鸡冠花;洋金花; 藏红花;金银花;大草寇;山楂;女贞子;山茱萸;五味子;巴豆; 牛蒡子;红豆蔻;川楝子;沙棘;大蓟;广藿香;小蓟;马鞭草;龙葵; 长春花;仙鹤草;白英;补骨脂;羊栖菜;海蒿子;冬虫夏草;茯苓; 灵芝;石斛;除虫菊;甘草;罗汉果;巴戟天;黄荆;何首乌;川穹; 天麻;厚朴;柴胡;莞香;苁蓉;锁阳;蝉花;玛咖;玉竹;连翘; 金线莲;绞股蓝;当归;丹参;党参;黄芪;扯根菜;黄精;巴拉圭冬 青;苦参;萝芙木;牛大力;黑果枸杞;枸杞*(试点);猫尾草(石参); 平卧菊三七;牛皮消;红豆杉;大白矛(白茅根);白芷;破布叶(布 渣叶);穿心莲;菘蓝(大青叶、板蓝根);淡竹叶;秤星树(岗梅根); 鸡蛋花;橘红;决明子;莲(莲子心);芦苇;胖大海;忍冬(忍冬藤); 砂仁;夏枯草;凉粉草(仙草);栀子;鸡血藤;辽细辛;滇重楼;白及; 淫羊藿(淫羊藿、巫山淫羊藿);三叶崖爬藤(三叶青);构树
甜橙类
25
柚类
26
柠檬类
桔;橘;柑类 橙 柚 柠檬

有机牛乳生产及品控概况

有机牛乳生产及品控概况

有机牛乳生产及品控概况蔡熙宇1邓威力1,2*(1.福建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福州350117;2.福建师范大学南方生物医学研究中心福州350117)摘要为获得天然的品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机牛乳必须遵循比常规牛乳更加严格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由于乳牛饲养条件不同,有机牛乳在营养成分上也会与常规牛乳产生差异。

文章概述有机牛乳的生产与品控,以期让更多消费者提高对有机乳制品的认知。

关键词牛乳有机农业生产品控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331(2023)03-0034-04Overview of organic milk production and quality controlCai Xiyu1Deng Weili1,2*(1.College of Life Sciences,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350117;2.Biomedical Research Center of South China,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350117)Abstract In order to obtain natural quality and achieve sustainabl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organic milk must follow a stricter or鄄ganic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ystem than conventional milk.Due to different feeding conditions of cows,organic milk may also have differences in nutritional composition compared to conventional milk.The article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produc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organic milk,with the aim of increasing consumer awareness of organic dairy products.Key words Milk Organic agriculture Processing Quality control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日益增长,健康安全、高品质的食品正在成为消费者的关注对象[1],同时也促进了有机牛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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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在发挥其生产功能即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有机农业基于以下四项原则:健康的原则健康的土壤可以生产出健康的作物,而健康的作物是健康的动物和健康的人类的保障。

生态学的原则强调有机农业生产应以生态平衡、物质和能源良好循环利用为基础,减少生产体系内投入物质的使用,从而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实现营养和福利方面的需求。

公平的原则强调所有有机农业的参与者要建立公平的关系,并根据动物的生理和自然习性来提供其必要的生存条件和机会,以对社会和生态公正以及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方式来利用自然和环境资源。

关爱的原则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给予充分关注,以一种可预见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来管理有机农业,以保护当前人类和子孙后代的健康和福利以及环境;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拒绝使用无法预知其危害的转基因工程技术,以防止发生重大风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GB/T 19630》突击监督检查问题:1.从2012年3月15日信息公开,基地随时可能被媒体暗访,国家认监委会加强对基地的抽检。

存在问题:基地管理人员对有机不了解,有机知识缺乏,回答不得体,企业没有尽到培训的责任。

2.每个认证产品都需要检测,对农残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版国标要求农残不得检出。

存在问题:有机知识缺乏而导致实际操作不到位而影响产品质量1)使用投入物前未及时通报中心评审2)地块缓冲隔离不到位3)文件记录不完善3.有机产品标签2012年,认证监管重点内容,需在印刷前由认证机构审核所有使用有机字样的标签。

国标认证:防伪标志投入使用国际认证产品不可在国内市场标有机销售出口:也存在市场监管问题2012年如出现以上不符合,均有可能导致否定、暂停、撤销认证。

一、有机基地部分1.基地环境检测: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委托方应为认证委托人。

基地大气检测报告可用当地大气检测部门数据(现场检查前提交)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1)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2)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3)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二级标准和GB 9137的规定2.田间现场检查:认证产品: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基地农户: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

对所有加工场所应实施检查。

需要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的,也应对二次分装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公司自有基地或公司租赁农户土地除外)二、加工部分(不应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1.环境检测: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每年必须提交加工用水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前提交)2.生产:1)不应破坏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采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应添加其他化学试剂。

2)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机与非有机产品混合或被禁用物质污染。

不应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采用辐照处理。

3)有机产品如与常规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

有机产品每批次生产时都需要进行检查。

4)不应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采用辐照处理。

5)不应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的过滤材料。

3.包装:按照《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要求,实行新的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由企业提出申请,认证机构统一印刷。

a.实行一品一码的原则。

b.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标志应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c.在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正确加施认证标志。

按照认证机构发放的对应不同产品、不同规格的标志(以身份起始码作为依据)在对应包装规格的包装上进行加贴。

d.企业应建立清晰的《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台账》,对标志的使用、损耗等进行登记,并每月5日前将截止到当前为止的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台账发送到认证机构备案,未按期发送台账的企业,将被拒绝受理标志使用申请。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是实现有机产品认证、追溯的重要载体。

每枚认证标志,都有一组唯一编码,即身份码和有机码,身份码为明码,有机码为暗码。

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标志(规格分别为 25*16mm、30*20mm、37*25mm、80*50mm)产品身份码产品身份码是指给每一件有机产品定义一组特定的数码,用于标识产品的唯一性,每一个标志上都有一个唯一的产品身份码(类似于居民身份证号码)。

产品身份码都有唯一的一个有机码与之对应,产品身份码在标志上为明码。

产品有机码产品有机码是暗码,刮开或是揭开才可看见。

有机码是指为保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在向获证组织发放认证标志或允许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赋予每枚认证标志的唯一编码,其编码由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

其中:1)认证机构代码(3 位)有机码前三位为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认证机构代码945。

2)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2 位)采用年份的最后2 位数字,例如2012 年的年份代码为12。

3)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12 位)该代码是认证机构发放认证标志数量的12 位阿拉伯数字随机号码。

认证追溯查询在有机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产品监察人员及消费者均可利用商品有机码,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真伪、追溯信息的查询,查询网址为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查询到的信息包括:获证组织名称、获证产品名称和商品名称、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有效期、认证机构名称、使用产品包装规格、认证标志使用方式(加贴、印制)。

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订单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请打印本订单首页并签字盖章后传真或扫描后发送)传真:0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至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应与证书名称完全一致)商品名称标志规格产品包装规格产品实际重量申请标志数量认证状态认证标志使用方式身份码始码身份码终码请在以下单元格下拉菜单中选择g kg 枚请在单元格下拉菜单中选择请在单元格下拉菜单中选择此部分数据由认证机构填写花生(示例) 鲁花牌花生平装不干胶25*16mm20 100 有机加贴花生(示例) 鲁花牌花生平装不干胶50 200 有机加贴25*16mm我公司确认上述订单信息准确有效,并按照《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中的约定使用有机/有机转换认证标志。

如需对订单进行更改,则在提交订单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认证机构并提交新的订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将由我公司承担。

企业签章:日期:有机/有机转换产品标志种类和价格表标贴种类规格型号(mm)单价(元/枚)备注平装不干胶标签(有机/转换)25*16用于采用手工贴标的获证企业30*2037*2580*50卷标不干胶标签(有机/转换)25*16用于采用自动贴标机贴标的获证企业30*2037*2580*50三、包装、储藏和运输1.包装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宜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2)包装应简单、实用。

3)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2.储藏1)应对仓库进行清洁,并采取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2)可使用常温储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

3)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储藏。

如与常规产品共同储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3.运输1)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

如果使用非专用的运输工具,应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对其进行清洁,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

2)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四、销售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过程中应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1)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2)有机产品避免与禁止使用物质接触。

3)建立有机产品的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五、有害生物防治1 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a)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b)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c)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2可使用机械类、信息素类、气味类、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

3可使用下述物质作为加工过程需要使用的消毒剂: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过氧化氢。

消毒剂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消毒剂。

4 在加工或储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不应使用硫磺熏蒸。

六、文件要求1. 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应制定并实施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至少应包括:1)作物种植生产技术规程;2)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所采取的预防措施;3)防止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混杂所采取的措施;4)植物产品收获规程及收获、采集后运输、加工、储藏等各道工序的操作规程;5)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及仓储设施的维护、清洁规程;6)加工厂卫生管理与有害生物控制规程;7)标签及生产批号的管理规程;8)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 操作规程是用以描述集体岗位或工作现场如何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具体做法或规范的技术指南。

• 规程的制定要因地制宜,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规程制订后,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有机生产、加工活动。

2 记录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记录。

记录应清晰准确,为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

记录至少保存5年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生产单元的历史记录及使用禁用物质的时间及使用量;2)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3)肥料生产过程记录;4)土壤培肥施用肥料的类型、数量、使用时间和地块;5)病、虫、草害控制物质的名称、成分、使用原因、使用量和使用时间6)所有生产投入品的台帐记录(来源、购买数量、使用去向与数量、库存数量等)及购买单据;7)植物收获记录,包括品种、数量、收获日期、收获方式、生产批号等;8)加工记录,包括原料购买、入库、加工过程、包装、标识、储藏、出库、运输记录等;9)加工厂有害生物防治记录和加工、贮存、运输设施清洁记录;10)销售记录及有机标识的使用管理记录;11)培训记录;12)内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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