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共27页

合集下载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
┃ 60 │40.8│││││││┃
┃│(48)│5┼────┼────┼────┼────┼──┼──┼──┼───┨
┃ 70 │40.8│││││││┃
┃│(48)│55│60│65│70│75│80│ 85 ┃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它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高层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生效日期】1998年09月04日
【正文】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米确定。

米确定,,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网>>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

建筑的日照间距[终稿]

建筑的日照间距[终稿]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居住区日照间距设计

居住区日照间距设计

居住区日照间距
六、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 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 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居住区日照间距
七、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八、设计技巧 1:利用地形 2:利用退台 3:利用点式高层 4:利用周边 5:利用建筑朝向方位角
居住区日照间距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修订本) GB50180—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 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 照标准。
居住区日照间距
2、《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2005 ;2006年3月1日起 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强制执行。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 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 寒日日照1h的标准。
居住区日照间距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西省村镇建筑⽇照间距技术规定》⼭西省村镇建筑⽇照间距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0.5长⽇照建筑指托⼉所、幼⼉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年⼈公益性专⽤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照标准⾼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照要求的主要使⽤功能房间的采光⾯。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为南向。

2.0.7⾮主要采光⾯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

2.0.8⽇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照标准要求⽽确定的最⼩建筑间距。

⽇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之间的最⼩⽔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之间的最⼩⽔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有每处不超过3⽶长(含3⽶)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遮挡建筑⾮主要采光⾯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建筑外墙总长度1/ 2的(含 1/ 2),其⽇照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 2的,应⾃阳台外缘计算⽇照间距(突出于⼭墙⾯之外或转弯到⼭墙⾯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

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

最近关于在高层住宅楼前起非住宅的高层建筑,使用哪一种退让标准的讨论始终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这几天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了一些相关人士,终于搞清楚了这个问题。

商业高楼起在已建成的住宅楼前仅仅采用最低日照标准“3小时”肯定是不合情不合理的!现将原因总结如下,欢迎大家理性探讨!先从“情”上来看:国家为什么只制定了最低标准,而没有制定最高标准?这是政府“以人为本”,希望尽量改善百姓生活的体现!显然只采用最低日照标准“3小时”是不合情的!再从“理”上来看:目前江苏省统一遵照的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在此规定的“第三章建筑管理”里面对此早已有了清楚明确的规定。

引用如下: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3.1.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以上规定中的两条讲得非常清楚应遵循住宅建筑间距规定退让!3.1.3条如下: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照遮挡的条式住宅之间。

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º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º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作者: ————————————————————————————————日期:ﻩ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

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

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

0.3的规定。

1。

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

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

5。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

0。

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

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第四章建造管理第一节建造间距控制1、平行布置〔两建造夹角小于 30 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 30 度,下同〕,两建造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造高度的 1.2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者等于30 度,下同〕两建造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造的建造高度 0.9 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 度至 60 度之间,下同〕的,两建造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造高度的 1.0 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造夹角为60 度至 90 度,下同〕两建造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者东西侧较高建造高度的 0.8 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造夹角为 30 度至 60 度,下同〕,两建造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者东西侧较高建造高度的 0.9 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假设建造间距小于 12 米的,则以 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 8 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 10 米。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造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 60 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造高度的0.6 倍;南侧建造的高度超过 60 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 米,间距增加 1.5 米。

南侧建造连续展开面宽大于 60 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造高度的0.75 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 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 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 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 米。

2、垂直布置时,建造高度不大于60 米,间距不小于 18 米;建造高度大于 60 米,间距不小于22 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造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6 米,假设大于16 米,此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总2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