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 例》……
国务院批准,国务院 令发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各部委批准和发布 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早)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晚)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核电站(江苏田湾、广东阳江)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核电站情况
一、已经建成的 9 座:广东大亚湾核电站(94年) 、浙江秦 山第一核电站(94年),广东岭澳核电站(2002年) 、浙江秦山第 二核电站(2002年)、浙江秦山第三核电站(2003年) 、江苏连云 港田湾核电站(2006年) 、台湾3座;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1、立法的目的: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2、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 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 的防治活动。 3、污染防治的方针: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 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4、规定了各部门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国务 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这些规 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和违背,如存在这类问题,则 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点和潜在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在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分为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和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辐射环境管理规定
辐射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辐射环境管理,防治辐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求,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作业区、机关各部室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电离辐射和高压输变电、工业电磁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辐射环境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引用文件(一)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二)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6;(三)放射源分类办法(四)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 GB4075-2003;(五)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88。
(六)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125-200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六条能源环保部是公司辐射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一)制订和完善辐射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及变更。
(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等工作。
(四)放射源申购、转移、送贮,射线装置安全处置。
(五)处理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七条安全部负责:(一)检查、监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
(二)监督辐射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组织个人剂量检测。
(三)参与处理失效过期放射源及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八条保卫部负责:(一)放射源、射线装置的贮存保管的监督和检查。
(二)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放射源丢失。
(三)监督、检查放射源的领取、使用、归还、贮存、保管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四)参与处理失效过期放射源及放射性事故。
第九条工程部负责:(一)各类施工过程中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进行探伤等操作时,对施工方进行监督管理。
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级职责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查机制。
第二章院(系)安全管理队伍及要求第四条院(系)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在职人员作为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申购审核备案和存放与使用监管、辐射工作人员管理、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含科研课题组)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实验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本实验室辐射工作人员与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存放、使用、处置和台账记录,以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七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辐射工作实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许可登记制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单位须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许可。
(一)实验室申请。
实验室填写《辐射工作申请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环境影响评价。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验室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获批后,实验室方可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工作。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6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449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31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根据卫生部第 55 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 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之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辐射安全与防护考点大全笔记
辐射安全与防护考点大全笔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1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A.包装B.收集C.处置D.自行处理E.贮存正确答案:ABE2、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A.辐射工作时间B.辐射单位地点C.辐射工作人员数量D.辐射安全风险大小答案:D3、有关电离辐射测量的干扰影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β射线的测量要注意α射线的影响B.β射线的测量要注意中子的影响C.β射线的测量要注意质子的影响D.β射线的测量要注意γ射线的影响答案:D4、在人工放射源中,()是最大的人工辐射源。
A.核技术医用B.核设施C.核试验D.医疗照射答案:D5、根据射线装置分类,车辆检查用X射线装置属于()射线装置。
A.I类B.II类C.III类D.V类答案:B6、()对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定期公告。
A.国务院B.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C.生态环境部D.公安部答案:C7、关于医用射线装置,以下操作正确的的是:()A.需近距离操作检查系统的人员应该穿戴铅橡胶围裙或在移动铅防护屏风后进行操作。
B.移动式和便携式X射线设备曝光时,工作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合理选择站立位置,并保证曝光时能观姿态。
C.使用移动式X射线设备实施床旁操作时,尽可能采用向上的投照方式。
D.牙科摄影用X射线设备操作的防护安全要求口腔底片应固定于适当位置,否则应由受检者自行扶持。
E.透视进行骨科整复、取异物等诊疗活动时,不应连续曝光,并应尽可能缩短累积曝光时间。
答案:ABDE8、人类已经发现了2000多种核素,其中大部分为()。
不稳定核素发射粒子或射线变成其他的原子核的过程称为()。
A.稳定核素,衰变B.不稳定核素,衰变C.稳定核素,退变D.不稳定核素,退变答案:B9、下面关于辐射射程的说法,正确的是().A.同一种辐时,能量相同射程不同B.辐时射程与能量无关C.不同辐射,即使能量相同,射程也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 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 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 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 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 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 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 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 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 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 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 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 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
第三十五条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 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民共享、科学治理、依法保护、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方针,鼓励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第五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污染物减排,环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行环境保护目标,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七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方面的标准。
第八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水质及土壤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第九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确定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程序。
第十条国家制定环境监测标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环境保护目录制度,限制或禁止对特定区域、场所的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国家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国家推行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设立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监测、评价和管理。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境保护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修复环境污染损害,追究责任。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医疗法(第四章 診療用放
射線の防護 )
診療放射線技師法
药事法
放射性医薬品の製造及び取扱 規則
兽医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 以宪法为依据,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 ■ 定位:维权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
1.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2.保护对象----劳动者
2、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 的实施。违法者将受到处罚。
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
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 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 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 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 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 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二阶段:1989-2001: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1989年至1999年期间根据《条例》陆续制定和修
订了20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
4、公正、公开性。
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1956-1989:1956年国家将同位素应用 研究列入十二年科技发展规划。
1960年国务院《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放射卫生防护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参考国际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措 施和经验,相继制定并发布了有关同位素管理、工 作人员管理、医疗照射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及核工 业卫生管理的若干单项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
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六)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所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1989.12.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严格按要求执行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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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2002-02-01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无新、改、扩建工程,废水的排放未超标,无严重污染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环境影响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单选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B.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C.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D.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CD两项,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单选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或者处理、贮存放射性废液的说法。
错误的是()。
A.禁止向海洋排放放射性废液B.禁止利用溶洞排放放射性废液C.禁止利用天然裂隙排放放射性废液D.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放射防护法规
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放射防护简介放射防护是指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产生的各种射线和粒子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其目的是防止发生辐射的非随机性效应;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消除各种不必要的照射。
其原则是: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限制个人剂量。
其基本措施有内照射防护和外照射防护两个方面。
放射防护剂量监测内容包括:(一)工作人员内、外照射剂量监测。
(二)工作场所剂量监测:射线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空气污染监测。
放射防护的现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医疗照射的应用已成为医院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放射线在医学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放射线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人体造成一定的放射性伤害。
如何应用放射线造福人类,是人们一直关注的课题。
由于放射生物损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世界卫生组织已把它从预防医学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成立了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专门研究它的危害。
随着我国核能利用的飞速发展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方面对劳动者和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相关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证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护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订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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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