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3年6⽉1⽇起施⾏,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最⾼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新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1⽇⽣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3⽉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中的关键点进行解析和分析。
二、主要内容1. 表示与承诺本次解释强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中的表示,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承诺之间应被明确区分。
销售人员所作的表示并不必然等同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所做的承诺,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预售许可证在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果已经签订,应该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3. 纠纷处理方式本文强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裁判合同条款,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有不当之处。
如果裁判条款存在问题,应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4.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购房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5. 倒房问题在明示或暗示倒房情形下,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款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在解释中,明确了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消费者在购房时会更有保障感。
同时,解释还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管控。
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购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
四、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的出台,标志着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方式,让消费者在购房时更加放心、安全。
最高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3篇)
第1篇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范围第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包括以下情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三)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四)商品房抵押合同纠纷;(五)其他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合同纠纷。
第二条以下纠纷不适用本司法解释:(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变更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并取得商品房的,视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出卖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买受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三)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装修标准等;(四)商品房的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五)交付商品房的时间、地点;(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年限、房屋用途、房屋结构等强制性规定;(二)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等规定;(三)商品房销售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解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现⾏法律没有规定的现象,为了让实践中的问题有法律依据,最⾼⼈民法院会颁布⼀系列司法解释,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资料,下⾯,就⼀起来看看这些资料介绍的内容吧。
《最⾼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解读《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制定的法律性规范⽂件,没有⼀部是⾏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了相对来说级别⽐较⾼的法律。
另外,本⼈在此做⼀点常识性解释,根据《⽴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件有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种,像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民法院组织法》第三⼗三条的规定:“最⾼⼈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解释”,由于⽬前的纠纷多是由⼈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其他⽂件更为有效。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了定义,“商品房”⼤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种,是相对于“公房”和“⼆⼿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不具备使⽤功能的房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篇1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进行全文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适用于审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向社会公开出售的住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该解释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三是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约定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二是购房者应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变更或终止合同,也可以依法单方行使变更或终止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或终止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等具体的规定。
六、其他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问题,如房屋交付、产权登记、保修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3⽉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3年6⽉1⽇起施⾏。
⼆○○三年四⽉⼆⼗⼋⽇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的权益要求不一致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争议。
为了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一、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该解释适用于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和解决。
二、双方权益要求不一致的情形1. 预售商品房价格争议:当购房人对开发商所公示的商品房价格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购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考虑购房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做出判决。
2. 商品房同类住房价格争议:当购房人认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价款与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相比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差距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购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比较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和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款,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做出判决。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1. 开发商未按时交房:根据《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如果开发商未按时交房,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购房人需要在法定交房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开发商是否违约,做出相应的判决。
2. 商品房质量问题:如果购房人在交房后发现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或赔偿要求。
如果开发商没有积极响应或者拒绝承担责任,购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判断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四、解决方式和标准根据《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 积极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 仲裁解决: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判决。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公告宣布该解释将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出台的目的在于保护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最终保护商品房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正确理解该《解释》,对于开发商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处理纠纷、购房人防范购房风险,理智对待因购房而产生的纠纷、商品房交易的参与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作者本人的理解,对《解释》作出解读及相关提示:首部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解读或提示:《解释》的首部明确了两个问题:第一,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本解释依据较高阶位的法律制定。
本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制定,其效力高于相关部门或地方的法规、规章。
如果相关部门或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与本解释存在冲突,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将不会适用相关部门或地方的法规或规章。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解读或提示:本条通过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定义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中所谓商品房买卖的行为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的。
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相当高,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的不同;个人私房的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开发商,他们之间的交易不经过生产到进入销售领域的过程,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即通俗所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产生纠纷的一种案件类型。
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进行解析。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以下情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附加条款等方面的纠纷;2.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的方式等方面的纠纷;3.合同的解除:包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责任等方面的纠纷;4.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变更的方式、合同变更的内容、合同变更的效力等方面的纠纷;5.合同的违约:包括合同违约的形式、合同违约的后果、合同违约的救济等方面的纠纷;6.合同的无效:包括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无效的效力、合同无效的追认等方面的纠纷。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要求买卖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买卖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3.自愿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变更是在买卖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得存在强制或欺诈行为;4.合法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5.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四、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些具体规定如下:1.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的订立主体、合法的合同目的、明确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等要件;2.合同的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应当与合同的主要内容具有合理的关联性,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3.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明确,如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履行;4.合同的履行义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5.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协议或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6.合同的变更方式: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7.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8.合同的无效原因: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9.合同的追认程序:要求无效合同经过追认程序后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合同示范文本)
( 买卖合同)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05231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Interpreta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高法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doc
高法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只是房地产纠纷中的一类案件。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同时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市场机制也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的制作虚假广告,设立定金圈套,甚至一房多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买受人,有的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有的商品房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都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资料中,商品房买卖纠纷被列为当前十大投诉热点之一,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黄松有指出,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逐年增加,而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也遇到了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
为了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关于如何处理
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3.1 商品房的基本情况3.2 商品房的价款及支付方式3.3 商品房的交付及交付时间3.4 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及保修3.5 违约责任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4.1 商品房的交付4.2 商品房价款的支付4.3 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理5.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5.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6.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途径6.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7.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7.1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7.2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8.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8.1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8.2 解除权的行使程序9.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强制执行9.1 强制执行的条件9.2 强制执行的程序10.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10.1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10.2 司法解释的效力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适用11.1 法律法规的适用11.2 法律法规的解释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规定12.1 合同的备案12.2 合同的登记1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效力13.2 附件的变更和解除1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14.1 签订日期14.2 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国境内甲方向乙方出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商品房。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甲方为商品房的开发商,乙方为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
最⾼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 (2012年3⽉3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的,不予⽀持。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合同变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条合同撤销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八条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条定金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在合同成立时支付。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第十二条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03年7号文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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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解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现⾏法律没有规定的现象,为了让实践中的问题有法律依据,最⾼⼈民法院会颁布⼀系列司法解释,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资料,下⾯,就⼀起来看看这些资料介绍的内容吧。
《最⾼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解读《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制定的法律性规范⽂件,没有⼀部是⾏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了相对来说级别⽐较⾼的法律。
另外,本⼈在此做⼀点常识性解释,根据《⽴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件有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种,像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民法院组织法》第三⼗三条的规定:“最⾼⼈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解释”,由于⽬前的纠纷多是由⼈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其他⽂件更为有效。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了定义,“商品房”⼤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种,是相对于“公房”和“⼆⼿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不具备使⽤功能的房屋。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8篇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8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合同主体1. 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
买受人是指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卖人是指出售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资质要求:出卖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销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买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同订立1. 合同形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要约与承诺:出卖人发布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等视为要约邀请,买受人根据该等要约邀请作出购买决定并签订合同的,视为承诺。
出卖人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义务。
3. 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面积、布局、装修等;(3)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4)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5)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四、合同履行1. 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出卖人应当出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2. 交付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下,将商品房按时交付买受人。
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房屋质量: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买受人需要继续维修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协商。
4. 面积差异处理:如果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违约责任1. 买受人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高法购房合同的司法解释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购房合同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司法解释:一、关于购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购房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购房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2. 购房合同生效的条件:(1)合同主体适格;(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合同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形式合法。
二、关于购房合同的履行1.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3.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关于购房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购房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购房合同不能履行;(2)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购房合同纠纷的处理1. 当事人因购房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审理购房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3)依法保护合同自由;(4)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五、关于购房合同的相关法律适用1. 购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2. 购房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3. 购房合同中的税费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关于购房合同的其他规定1. 出卖人应当如实向买受人提供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质量等。
2.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3. 出卖人应当依法缴纳房屋销售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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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xxxxx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每日商报对部分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摘要)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
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