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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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经营权(收益权)质押

反担保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鉴于:

1.(身份证号:)向银行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借款或票据业务,由甲方为其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为担保主合同安全,乙方将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给甲方,以

协商一致,达成让与反担保合同,条款如下:

一、被反担保的主债权

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和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二、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

甲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乙方主张反担保担保权;甲方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可预先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乙方主张反担保担保权。

乙方在收到甲方主张实现反担保债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代偿或可能代偿的全部款项。

三、甲方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先向乙方行使反担保担保权:

3.1甲方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预先向融资人行使追偿权;

3.2乙方在融资人归还融资本息前出现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之一的,或者融资人及其家庭出现重大意外事故,而直接或间接影响融资人偿债能力的;

3.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处置反担保物的;

3.4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或依据约定应当办理反担保登记手续,但乙方拒不办理的。

四、乙方陈述与保证

4.1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业已取得其权力机构或权力机构授权的其他机构的书面可;或者业已征得其配偶同意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乙方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其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2乙方对于反担保物(抵押物或质物)享有完全处分权,并保证在反担保物上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

4.3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或依据约定应当办理反担保登记续,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有义务办理登记并承担相关登记费用;

4.4在反担保期间,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机器设备、汽车以及对外债权在内的企业重大资产。甲方同意处置的,乙方必须将所得价款提存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该帐户可由双方共同监管)或按甲方指令,直接代融资人向

银行还款,直至满足全部清偿要求。乙方未经许可处置财产或拒绝按甲方要求提存、还款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所处置财产实际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采取诉讼方式实现上述权利而不受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限制,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4.5被反担保的主债权发生包括任何变动但未加重反乙方责任或者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追偿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4.6乙方特别承诺:如果本合同之外还有其他反担保人对甲方同一笔被担保的债权提供反担保,乙方放弃要求甲方先就其他反担保中的物的反担保实现债权的抗辩权,甲方可自行决定就物的反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乙方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的方式

5.1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5.2 抵押反担保,具体抵押物见附件:反担保抵押物明细;

5.3 宾馆经营权(收益权)(经营宾馆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宾馆所在房产的承租权、特许经营权、宾馆装修、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接手经营并获取房屋住宿费的权利等)质押反担保,具体质物见附件:宾馆经营权(收益权)质押清单;

六、乙方反担保的范围为

6.1甲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6.2融资人依委托担保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所有债务、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七、乙方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代为清偿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八、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反担保物权利凭证原件交付担保人保存或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九、在甲方基于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乙方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十、甲方以如下方式实现反担保担保权:

10.1与乙方将反担保物协议折价或变卖或委托拍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偿还融资人所欠银行的债务;

10.2如甲方与乙方在甲方有权实现担保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就折价或变卖或委托拍卖反担保物达成书面协议,则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反担保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甲方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事宜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权利主张文件,可自主选择采取如下方式之一向本合同首部注明的乙方现住所(没有现住所的以登记住所为准)进行提交,并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1.1信函方式,以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五日;

11.2传真方式,以传真发出之日;

11.3专人送达,以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

十二、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三、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三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两份。

十四、特别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或/和乙方配偶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包括应引起特别注意的黑体文字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或/和乙方配偶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或/和乙方配偶和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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