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资料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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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英国法“先例约束力的原则”的内容。
答:
所谓“先例约束力的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内容:(1)上议院的判决具来自百度文库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
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
约束力的先例,而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
(即发价生效后),只要受发价人尚未作出接受,发价人原则上仍可将其发价撤销。(2)发价人
如欲撤销其发价,必须向发价人发出撤销通知,而且此项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
送达发价人。(3)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它只适用于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
发价,但对公约第16条第2款所特别规定的不可撤销的发价则不能适用。(二)按照公约第16条
陆法的解释,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行的风险完全由违约
方承担。(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
害赔偿及其利息。
4.简述英国合同制度中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的不同后果。答:后果:(1)违反条件是指违反合
同中带根本性的重要条款,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2)违反担保是
指违反合同中的次要条款或从属性条款,对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5.简述法国法和英国法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不同规定。答:不同规定(1)法国法认为,解除合
同是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债务亦因为缺乏约因
而产生恢复原状后果。(2)英国法认为,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并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只是指
确定谁是债权人。(二)提存的效力主要有:(1)债务人免除责任。(2)风险转移。(3)费用担
保。
9.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发价撤销的规定。答:对发价的撤销作了以下两项规定:
(一)公约第16条第1的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得予撤销,但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
受之前送达发价人。这项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公约认为,发价在其送达受发价人之后
某种意外事件而使当事人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尚未履行合
同义务,当事人免除履行责任,下列情况可视为合同落空:(1)标的物灭失。(2)合同因法律
变更而为非法。(3)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8.简述提存的条件和效力。答:(一)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受领迟延。(2)不能
向将来,即只是在解除合同时尚未履行的债务可不再履行。
6.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违约金的性质上有什么不同的规定?答:其不同规定有:(一)大陆法的规
定:大陆法上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1)惩罚性违约金。(2)预定的损害赔偿金。两者均是
有效的,违约金的数额如过高或过低,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增加或
减少。(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认为,当事人对于违反合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施加惩
罚。对于违约金,英美法院首先要区分它是属于罚金性质还是属于预先约定的赔偿金。如属于
罚金,则是无效的,当事人不能取得这笔金钱;如属于预约的赔偿金,则是有效的,当事人能
够取得这笔钱。
7.简述合同落空的情形。答: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过失,而由于
10.简述发价的终止情形。答:发价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发价因被拒绝而终止。拒绝发
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了当地表示拒绝接受其项发价,另一种是对发价人在发价中所提出
的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除公约特别规定不可撤销的发价
之外,其它的发价均可因其被发价人撤销而告终止。(3)发价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 止。(4)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 1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逾期承诺效力的规定。答:(1)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延迟的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 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反之,如果卖方不及时对此项迟到的接受予以确认或表示由 于接受逾期其发价已经失效,则该项迟到的接受就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2) 公约第21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 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在收到逾期的接受之后,不及时通知受发价人,表示其发价 已因接受逾期而失效,则该项逾期的接受仍认为有效,合同将得以成立。 12.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答:有以下三 种情况:(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 该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宣告撤销合同中这一批交 货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 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在此以前已经 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予以撤销。(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 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任何其中的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13.依美国产品责任法,原告以严格责任为依据提起诉讼时,其举证责任有哪些?答:原告的举 证责任有:(1)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2)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消费者或 使用者造成了损害。(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4.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某些抗辩有哪些?答:被告的抗辩主要有(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与有疏忽与相对疏忽。(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 滥用产品。(5)擅自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15.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法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答:其范围有:(1) 难受与疼痛。(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4)合理的医疗 费用。(5)身体残废。 16.简述欧共体《关于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中对产品责任无罪责抗辩的内容。答:其内 容有:(1)无罪责。(2)时效。(3)赔偿的最高额。 17.简述代理人的义务。答:(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本人应该诚信, 忠实。(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 报账目。(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18.简述代理人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答:其主要内容有:(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 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2)代理人不得以 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 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19.比较英美代理法中代理人不披露本人的存在和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的区别。答:其区别在于: (1)按照大陆法,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对第三人 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代理人同他再订立合同把前一个合同的权利转移给他,他才能对第三人主 张权利,即需要经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使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同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 关系。(2)按照英美法,未披露的本人有介入权,他毋须经过代理人把权利转移给他,就可以 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第三人一经发现了未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这是英 美法同大陆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英美代理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 20.简述合同的特征。答:(1)合同是建立在合同契约的基础上的一种企业。(2)合同是“人的 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负连带无线责任。(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同事务的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 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1.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答:(1)分享利润的权利。(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3)监督和检 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 22.合伙人的义务有哪些?答:(1)缴纳出资的义务。(2)忠实的义务。(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4)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23.简述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答:(1)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他的 行为对企业无拘束力,如果他一旦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他在此期间就要对企业的一切债务 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如果列入,他将对合伙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4)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 响企业的存在,不产生解散企业的效果,但如果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一旦死亡或退出,除 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企业宣告解散。(5)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股份经普通合伙人的同意之后,可 以转让给别人。(6)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24.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答:(1)有限合伙中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不同。 (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3)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4)有限 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5)有限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破产都不影响企业存续。(6)有 限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25.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有哪些?答:(1)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 对公司享有权利。(2)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任何人均可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公司股东。(3) 公司股票一般可以随意转让。(4)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有董事会,总经理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 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5)公司必须将财务账目及年度报告向政府主管机关,股东及公众 公开。 26.试比较公司债与股份的不同法律特征。答:(1)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组成公司的 成员;而公司债的持有人则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2)股份投资是一 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股金;而公司债则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返还本 金。(3)股份通常没有固定的红利率,只有当公司盈利后才能进行分红,且红利率随盈利的多 少而上下浮动,而公司债则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时候盈利,公司债持有人均有权请求按 期支付利息。(4)股东作为公司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股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参与权, 而公司债持有人则一般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5)当公司解散时,公司债持有人优先于股东得 到清偿。 27.票据的法律特点是什么?答:其特点有(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2)票 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4)票据是一种要是的证劵。(5)票 据是一种文义证劵。 28.统一票据法的日内瓦公约有哪些具体的国际公约所构成。答:(1)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 票的日内瓦公约。(2)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3)1931年关于统 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4)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29.简述汇票的定义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答: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 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 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内容:(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劵。(2)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3)汇票的金额必须确定。(4)汇票须于见票时或规定的 到期日付款。 30.简述执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答:(1)汇票遭到觉得承兑或拒绝付款。(2) 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 成拒绝证书。(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31.简述英国票据法关于背书人的责任的规定。答:(1)保证该汇票在提示是将会获得承兑和付 款。(2)对正当执票人不得否认出票人及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性。(3)对其直接的或 后来的受背书人不得否认该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的,并且不得否认他对该汇票享有正当的权
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
2.英美法规定的一项有效的对价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答:按照英美法的解释,一项有效的对
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3)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3.简述催告的含义和作用。答:所谓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按照大
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能撤销:(1)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
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价中规定了有效期,二是
以其它方式表示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例如在发价中注明“不可撤销”或“实盘”等字样。(2)
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答:
所谓“先例约束力的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内容:(1)上议院的判决具来自百度文库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
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
约束力的先例,而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
(即发价生效后),只要受发价人尚未作出接受,发价人原则上仍可将其发价撤销。(2)发价人
如欲撤销其发价,必须向发价人发出撤销通知,而且此项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
送达发价人。(3)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它只适用于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
发价,但对公约第16条第2款所特别规定的不可撤销的发价则不能适用。(二)按照公约第16条
陆法的解释,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行的风险完全由违约
方承担。(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
害赔偿及其利息。
4.简述英国合同制度中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的不同后果。答:后果:(1)违反条件是指违反合
同中带根本性的重要条款,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2)违反担保是
指违反合同中的次要条款或从属性条款,对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5.简述法国法和英国法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不同规定。答:不同规定(1)法国法认为,解除合
同是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债务亦因为缺乏约因
而产生恢复原状后果。(2)英国法认为,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并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只是指
确定谁是债权人。(二)提存的效力主要有:(1)债务人免除责任。(2)风险转移。(3)费用担
保。
9.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发价撤销的规定。答:对发价的撤销作了以下两项规定:
(一)公约第16条第1的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得予撤销,但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
受之前送达发价人。这项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公约认为,发价在其送达受发价人之后
某种意外事件而使当事人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尚未履行合
同义务,当事人免除履行责任,下列情况可视为合同落空:(1)标的物灭失。(2)合同因法律
变更而为非法。(3)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8.简述提存的条件和效力。答:(一)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受领迟延。(2)不能
向将来,即只是在解除合同时尚未履行的债务可不再履行。
6.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违约金的性质上有什么不同的规定?答:其不同规定有:(一)大陆法的规
定:大陆法上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1)惩罚性违约金。(2)预定的损害赔偿金。两者均是
有效的,违约金的数额如过高或过低,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增加或
减少。(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认为,当事人对于违反合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施加惩
罚。对于违约金,英美法院首先要区分它是属于罚金性质还是属于预先约定的赔偿金。如属于
罚金,则是无效的,当事人不能取得这笔金钱;如属于预约的赔偿金,则是有效的,当事人能
够取得这笔钱。
7.简述合同落空的情形。答: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过失,而由于
10.简述发价的终止情形。答:发价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发价因被拒绝而终止。拒绝发
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了当地表示拒绝接受其项发价,另一种是对发价人在发价中所提出
的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除公约特别规定不可撤销的发价
之外,其它的发价均可因其被发价人撤销而告终止。(3)发价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 止。(4)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 1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逾期承诺效力的规定。答:(1)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延迟的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 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反之,如果卖方不及时对此项迟到的接受予以确认或表示由 于接受逾期其发价已经失效,则该项迟到的接受就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2) 公约第21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 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在收到逾期的接受之后,不及时通知受发价人,表示其发价 已因接受逾期而失效,则该项逾期的接受仍认为有效,合同将得以成立。 12.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答:有以下三 种情况:(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 该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宣告撤销合同中这一批交 货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 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在此以前已经 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予以撤销。(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 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任何其中的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13.依美国产品责任法,原告以严格责任为依据提起诉讼时,其举证责任有哪些?答:原告的举 证责任有:(1)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2)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消费者或 使用者造成了损害。(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4.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某些抗辩有哪些?答:被告的抗辩主要有(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与有疏忽与相对疏忽。(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 滥用产品。(5)擅自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15.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法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答:其范围有:(1) 难受与疼痛。(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4)合理的医疗 费用。(5)身体残废。 16.简述欧共体《关于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中对产品责任无罪责抗辩的内容。答:其内 容有:(1)无罪责。(2)时效。(3)赔偿的最高额。 17.简述代理人的义务。答:(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本人应该诚信, 忠实。(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 报账目。(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18.简述代理人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答:其主要内容有:(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 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2)代理人不得以 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 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19.比较英美代理法中代理人不披露本人的存在和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的区别。答:其区别在于: (1)按照大陆法,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对第三人 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代理人同他再订立合同把前一个合同的权利转移给他,他才能对第三人主 张权利,即需要经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使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同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 关系。(2)按照英美法,未披露的本人有介入权,他毋须经过代理人把权利转移给他,就可以 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第三人一经发现了未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这是英 美法同大陆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英美代理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 20.简述合同的特征。答:(1)合同是建立在合同契约的基础上的一种企业。(2)合同是“人的 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负连带无线责任。(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同事务的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 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1.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答:(1)分享利润的权利。(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3)监督和检 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 22.合伙人的义务有哪些?答:(1)缴纳出资的义务。(2)忠实的义务。(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4)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23.简述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答:(1)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他的 行为对企业无拘束力,如果他一旦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他在此期间就要对企业的一切债务 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如果列入,他将对合伙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4)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 响企业的存在,不产生解散企业的效果,但如果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一旦死亡或退出,除 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企业宣告解散。(5)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股份经普通合伙人的同意之后,可 以转让给别人。(6)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24.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答:(1)有限合伙中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不同。 (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3)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4)有限 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5)有限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破产都不影响企业存续。(6)有 限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25.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有哪些?答:(1)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 对公司享有权利。(2)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任何人均可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公司股东。(3) 公司股票一般可以随意转让。(4)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有董事会,总经理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 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5)公司必须将财务账目及年度报告向政府主管机关,股东及公众 公开。 26.试比较公司债与股份的不同法律特征。答:(1)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组成公司的 成员;而公司债的持有人则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2)股份投资是一 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股金;而公司债则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返还本 金。(3)股份通常没有固定的红利率,只有当公司盈利后才能进行分红,且红利率随盈利的多 少而上下浮动,而公司债则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时候盈利,公司债持有人均有权请求按 期支付利息。(4)股东作为公司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股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参与权, 而公司债持有人则一般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5)当公司解散时,公司债持有人优先于股东得 到清偿。 27.票据的法律特点是什么?答:其特点有(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2)票 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4)票据是一种要是的证劵。(5)票 据是一种文义证劵。 28.统一票据法的日内瓦公约有哪些具体的国际公约所构成。答:(1)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 票的日内瓦公约。(2)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3)1931年关于统 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4)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29.简述汇票的定义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答: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 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 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内容:(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劵。(2)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3)汇票的金额必须确定。(4)汇票须于见票时或规定的 到期日付款。 30.简述执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答:(1)汇票遭到觉得承兑或拒绝付款。(2) 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 成拒绝证书。(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31.简述英国票据法关于背书人的责任的规定。答:(1)保证该汇票在提示是将会获得承兑和付 款。(2)对正当执票人不得否认出票人及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性。(3)对其直接的或 后来的受背书人不得否认该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的,并且不得否认他对该汇票享有正当的权
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
2.英美法规定的一项有效的对价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答:按照英美法的解释,一项有效的对
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3)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3.简述催告的含义和作用。答:所谓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按照大
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能撤销:(1)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
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价中规定了有效期,二是
以其它方式表示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例如在发价中注明“不可撤销”或“实盘”等字样。(2)
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