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企业破产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
求学生了解企业破产的概
念及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
理,重点掌握破产企业管
理重点掌握破产企业管
理、重整与和解,并能运
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
关破产的具体法律问题。
[先导案例]
案情介绍:
A铸材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620万元。A铸材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0年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0年公司即负债80万元,2001年负债620万元,2002年负债800万元2003年负债达1300 2002年负债800万元,2003年负债达1,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B市经委同意,A铸材公司于2004年3月向某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年月向某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先导案例] 想一想: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A铸材公司的破产申请?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
企业破产的概念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按法人的请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按法定程序偿还债权人债权的过程。
、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调整破产过程中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等之间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人
我国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扩大了破产申请人的范围,其破产申请人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还包括:(1)负有清算责任和债务人之外还包括()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是其法定义务);
(2)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只针对金融机构破产)。
(二)破产申请事项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类破产申请事项: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
2.重整
2重整
3.和解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
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的司法行为。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的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人
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
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
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果()破产申请受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2.对债权人的约束
33.对其它民事程序的影响
第三节破产企业管理
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主要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二)管理人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
人民法院指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人民法院指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
组;(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
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三)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