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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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国办发[1995]43号)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教委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在历史上几经变动,原有的国家集中计划、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办学并直接管理的体制,是与当时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中央各业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当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经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特别是近几年来,在改革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新进展。

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办学,开始打破由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正向宏观转移,逐步扩大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共建共管和有条件的学校进行合并等改革试验,逐步加强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权,高等教育的结构、布局有所改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逐步形成,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正在逐步改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增强了办学活力等。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简介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成立于2001年6月,是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由具有百年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省属重点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2004年汇华学院被教育部首批确认独立学院资格。

汇华学院坐落在石家庄市西南高教区,毗邻河北师范大学西校区,校园规划占地800多亩,拟投资金总额5.5亿元,可使用建筑面积30多万平方米,学院共有西院、东院、南院三个校区,是一所园林式校园。

校园环境优美,学习氛围浓厚。

学院教学设备齐全,师资力量雄厚。

学院充分发挥师大本部雄厚教育教师资源的优势,现聘任教职工618人,教师527人。

专任教师中教授45人、副教授215人,具有博士学位18人、硕士学位232人。

学院秉承师大优良传统,注重教学质量,注重打造人才,实行严格的教学管理,培养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可申请授予河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学院现有师范教育为主和社会需求广泛的专业,其中包括: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历史学、对外汉语学、物理学、化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心理学、地理科学、人力资源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科学教育、网络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教育、英语、日语、艺术设计、音乐学、舞蹈学、广告学、美术学等28个本科专业。

面向河北、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陕西、山东等十二个省市进行招生。

05年在校生7500人。

汇华学院的发展得到了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教育厅的高度关注和支持,河北省两任主管教育的副省长刘健生、龙庄伟先后来我院视察,教育部有关领导和专家两次到学院考察,对学院的发展建设、管理工作及软硬件环境给予了肯定。

师大党委、行政十分重视汇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始终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的要求,加强汇华学院的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冀政办[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仍与河北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边远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组织实施国家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高职高专学校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中央与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更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的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更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的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更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冀政函[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更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的函(冀政函[2002]93号)教育部:根据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我省经认真研究论证,拟将“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更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准确地理解该校的办学层次和功能。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是1985年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以培养职教师资为主的本科院校,与一般的职业技术学院在办学层次、功能定位、培养目标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一般的职业技术学院是专科层次的学校,这类学校虽然近年来发展很快,但由于尚处在发展初期,水平参差不齐,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声誉还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校名中的“职业技术”四字,往往使人误以为是一般意义上的职业技术学院,从而对该校的招生、人才招聘、毕业生就业等造成诸多不便。

将学校更名,能更好地体现本科办学层次和师范教育的功能定位,与一般意义上的职业技术学院区分开来。

(二)更加符合学校的办学实际和长远发展需要。

近年来,该校主动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确立了“以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为主,兼有普通师范教育和非师范专业教育的多科性院校”的发展目标,在下大力办好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的同时,不断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努力向更宽的领域拓展,培育和创办了一批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急需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更改校名,既可做到名实相符,又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

(三)国内吉林、南昌等地的同类院校更改校名后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

请贵部审核批准。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北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

河北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

河北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2017年河北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免费师范生四年在河北师范大学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就读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我省县以下(含县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河北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欢迎阅读。

1、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免费师范生四年在河北师范大学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就读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我省县以下(含县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

2、免费师范生享受的优惠政策一是由省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二是由生源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三是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省内县以下中小学间流动或从事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四是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

3、免费师范生须履行的义务免费师范毕业生根据协议要在我省县以下(含县城)从事中小学教育不少于十年。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4、免费师范生的报考条件2011年河北师范大学计划招收200名免费师范生,报考对象为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并达到河北师范大学的录取分数线;符合河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思想品德优良,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愿意长期从教;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5、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河北师范大学的本科师范专业安排提前批次录取。

考生即使不能在提前批次录取,也不影响其参加以后批次的录取。

在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工作上,坚持自愿、择优、公开的原则。

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可自愿报名,学校择优录取,入学前签订相关协议。

6、试点院校非免费师范生转为免费师范生的条件考取河北师范大学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免费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教育厅核定的计划内转为免费师范生。

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为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省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龙庄伟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副组长:李靖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教民河北省教育厅厅长成员:闫春来河北省教育厅副厅长赵新喜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修起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赵文海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落实岗位编制根据国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制定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编制计划,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编制限额内制定下达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聘用计划。

要优先安排在有空编的中小学,可以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编制指标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可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设立周转编制,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编制安排相应的就业聘用计划,确保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

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如相关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空缺,但未按规定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设区市不得组织新教师招聘考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01.07•【文号】国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经过4年的实践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制定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

教育部要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统筹安排6所部属师范大学每年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合理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二、健全免费师范生录取和退出机制。

适当增加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自主招生人数,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年度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的10%。

免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

免费师范生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2年。

国家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协议,对于违约的,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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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关于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教办[1995]13号)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办[1997]21号)3.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调动权限的通知(冀教政[1984]52号)4.关于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通知(冀教政[1985]31号)5.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校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6]29号)6.关于下放高等学校编制人事调动权限的意见(冀教人[1993]75号)7.关于印发《河北省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人[1997]49号)8.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通知(冀教人[1997]58号)9.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通知(冀教人[1999]32号)10.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教人[1999]46号)11.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在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中配合做好有关人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人[2000]48号)12.关于转发《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通知(冀教人[2000]61号)13.关于进一步搞好教育系统“严打”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冀教政[1996]8号)1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6]14号)15.关于加强县、乡教育法制工作意见(冀教政法[1997]12号)16.省教委、省科委、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8]3号)17.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8]11号)18.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委员会法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冀教政法[1999]8号)19.关于充分发挥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2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教委承担教育行政执法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7号)21.关于印发《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委及学校义务教育执法责任》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8号)22.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河北省教育厅内设机构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9号)23.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义务教育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冀教政法[2001]3号)2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冀教政法[2004]7号)25.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发[1991]8号)26.关于批准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学校办学的通知(冀教成[1992]5号)27.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规定(冀教成[1992]20号)28.关于《河北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冀教成[1995]4号)29.关于印发《直属高校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建[1996]47号)30.关于印发《关于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社管[1996]15号)31.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计[1997]22号)32.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建[1999]9号)3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工程师执行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建[1999]12号)34.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中推行校务公开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2号)35.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建[1999]18号)3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3号)37.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舍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冀教建[1999]24号)38.河北省教委关于扩大高教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校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4号)39.关于评估认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示范校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8号)40.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建[1999]35号)41.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教计[1999]33号)42.关于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教计[1999]36号)43.关于建立“公办民助”二级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99]47号)4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15号)45.关于规范假期各类办班行为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62号)46.关于已办学校当前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119号)47.关于建立二级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发[2000]180号)48.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冀教发[2001]48号)49.关于印发《河北省中职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冀教发[2001]134号)50.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确定第五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校的通知(冀教发[2001]153号)51.关于印发公办民助二级学院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发[2001]202号)52.关于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通知(冀教发[2003]37号)53.关于我省民办公助二级学院建设和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冀教发[2003]102号)54.关于我省中小学危险校舍情况和解决意见的请示报告(冀教计[1980]51号)55.关于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期间生活待遇和中专招生分摊经费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0]95号)56.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冀教计[1980]99号)57.关于分配借用中小学勤工俭学周转金的通知(冀教计[1980]145号)58.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80]155号)59.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考入中师后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冀教计[1980]212号)60.关于印发《大城县文教局关于〈加强领导大力检修危险校舍〉的报告》(冀教计[1981]75号)61.关于重点中小学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公用经费暂行开支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1]105号)62.关于印发“承德市、南宫县、饶阳县开展勤工俭学和解决学生桌凳的经验材料”的通知(冀教计[1981]104号)63.关于严格控制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进行经济补助的通知(冀教计[1981]107号)64.关于印发省委领导同志对改善办学条件和解决民办教师待遇问题批示的通知(冀教计[1982]77号)65.关于印发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师经济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48号)66.关于印发安次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师经济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66号)67.关于转发阜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阜政[1982]41号文件精神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的决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63号)68.关于恢复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征收学杂费的通知(冀教计[1983]21号)69.转发教育部《关于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教计[1983]31号)70.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初中、小学划归乡、村办后收回国拨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4]63号)71.关于重申防止校舍倒塌事故的通知(冀教计[1984]102号)72.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不应向学校等单位分摊修路资金的通知》的通知(冀教计[1985]3号)73.关于增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冀教计[1985]81号)74.关于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紧急通知(冀教计[1986]64号)75.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冀教计[1986]65号)76.关于加强学生食堂饮食管理的通知(冀教计[1987]48号)77.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返还问题的通知(冀教[1987]54号)78.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8]32号)79.关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检查验收和总结评比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教计[1988]67号)80.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8]60号)81.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征收标准和对高中学生收取学费的通知(冀教计[1990]2号)82.关于转发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冀教计[1990]45号)83.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0]52号)84.转发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92]4号)85.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生、河北省地方计划生收费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92]47号)86.关于调整高等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2]49号)87.关于中小学学杂费征收标准最高限额的通知(冀教计[1992]51号)88.关于制止中小学校乱收费的通知(冀教计[1992]69号)89.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93]25号)90.转发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7]5号)91.转发关于农村中小学执行新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7]62号)92.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验收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7]74号)9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7]81号)94.关于实施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计[1999]10号)95.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教计[1999]33号)96.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冀教财[2001]24号)97.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检资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01]28号)98.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01]51号)99.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冀教财[2002]1号)100.关于石市一中等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批复(冀教财[2003]42号)101.关于唐山市一中等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的批复(冀教财[2003]43号)102.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普[1991]5号)103.关于印发《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的管理及会考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冀教普[1992]35号)104.关于印发《我省高中会考和高考报名资格补充》的通知(冀教普[1994]31号)105.关于印发《河北省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冀教普[1994]34号)106.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普[1994]38号)107.关于印发《关于撤区并乡扩镇过程中乡镇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几条原则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6]21号)108.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教基[1996]33号)109.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和选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教基[1996]49号)110.关于印发《关于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用书使用管理暂行和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辅导用书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教办[1997]1号)111.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心理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7]5号)11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九达标后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7]38号)113.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8]96号文件,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教基[1999]9号)114.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1999]26号)115.关于公布河北省重点中学名单的通知(冀教基[1999]47号)116.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2000]28号)117.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0]81号)118.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学办学水平等级标准》通知(冀教[2000]6号)119.关于全省使用《幼儿园、学前班课程实施与指导》和《幼儿教育活动材料》的通知(冀教基[2000]115号)120.关于普通高中会考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1]24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1]33号)122.关于确定河北省首批中小学“双语”教学示范学校的通知(冀教基[2001]65号)123.关于创办多媒体电脑科技教育活动示范园的通知(冀教基[2001]85号)124.关于在全省幼儿园开展“一带十”、“四个一”、4所幼儿园英语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2001]99号)125.关于积极做好初中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办[2003]8号)126.关于调整、取消中小学有关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3]36号)127.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为中小学组织开播“空中课堂”通知》(冀教基[2003]42号)128.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基[2003]69号)129.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4]12号)130.关于河北省理科实验班和信息技术实验班招生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4]27号)131.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教明电[2004]51号)132.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基[2004]86号)133.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培训方案》的通知(冀教基[2004]87号)134.关于对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验收人员进行培训的通知(冀教基[2004]88号)135.关于对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冀教基[2004]89号)136.关于统筹公资企业捐建小学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冀教基[2005]16号)137.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的意见》通知(冀教职[1997]21号)138.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中、中师)关于推进校务分开的实施意见(冀教职[1999]4号)139.关于在部分重点职业高中(职教中心)试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冀教职[1999]2号)140.关于切实做好县乡村三级书记“素质工程”培训的通知(冀教成[1999]3号)141.关于推行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中、中师)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教职[1999]3号)142.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成[1999]6号)143.关于在中等学校加快建立校园网的通知(冀教职[1999]7号)144.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学校条件的通知(冀教职[1999]12号)145.关于大力推进农村职教产业化,实施“1381”工程的意见(冀教职[1999]13号)146.关于在部分职业高中举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通知(冀教职[2000]9号)147.关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英语定级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19)148.关于进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20号)149.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22号)150.关于在部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通知(冀教职成[2001]6号)151.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冀教职成[2001]23号)152.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全省农业产业化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4号)153.关于对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6号)154.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10号)155.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27号)156.关于建设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冀教职成[2003]7号)157.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3]8号)158.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4]12号)159.关于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补充通知(冀教职成[2004]21号)160.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类从业人员实施岗位培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教成[1988]31号)161.关于印发《河北省成人高教开办专科第二学历教育的意见》通知(冀教成[1992]8号)162.关于印发《自学考试与电大教育沟通试点》的通知(冀教成[1995]35号)163.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班试点学校及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成[1999]10号)164.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教高[2001]15号)165.关于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25号)166.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高[2004]7号)167.关于简化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评审程序的通知(冀教师[1988]5号)168.关于中小学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考核的试行意见(冀教师[1989]8号)169.关于培训高中毕业生的小学教师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教师[1989]14号)170.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师范专科部分专业的通知(冀教师[1989]30号)171.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冀教师[1989]36号)172.关于举办中等师范学校政治课教师进修高师本科函授班的通知(冀教师[1990]11号)173.关于河北省幼儿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0]12号)174.关于中学英语教师暑期培训班颁发证书的通知(冀教师[1991]22号)17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幼师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1]33号)17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2]12号)177.关于在教育学院举办应届中师毕业生自学考试脱产班的通知(冀教师[1992]14号)178.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职业技能要求(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3]14号)179.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十二个专业教学计划》的通知(冀教师[1993]23号)180.关于教育学院招收中师毕业生提高班的通知(冀教师[1993]24号)181.关于初中教师学历培训认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专业单科合格成绩的补充通知(冀教师[1993]30号)182.关于进一步调整县师范的通知(冀教师[1993]43号)183.关于开展函授、电教、自考“三沟通”培训高中教师工作的备案请示(冀教师[1994]16号)184.关于印发《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考试细则》的通知(冀教师[1994]17号)185.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进修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4]19号)186.关于确定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十二门课程为考察课的通知(冀教师[1994]28号)187.关于加强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4]32号)188.关于对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学员进行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的通知(冀教师[1994]37号)189.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毕业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教师[1994]38号)190.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教学计划(修订稿)》的通知(冀教师[1995]8号)191.关于教育学院1995年不再招中师提高班的通知(冀教师[1995]12号)192.关于第二期中学教师“三沟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师[1995]16号)193.转发《关于对实行五天工作制后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教学时间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5]19号)194.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5]21号)195.关于调整第二期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教学计划的通知(冀教师[1995]29号)196.关于加强对中师生计算机教育的意见(冀教师[1997]14号)197.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通知(冀教师[1997]15号)19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8]5号)199.关于小学教师参加高师专科教育自学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8]13号)200.关于补发毕业证明书的通知(冀教师[1998]15号)201.关于小学教师参加高师专科小学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补充通知(冀教师[1998]19号)202.关于印发《小教高师专科自学考试教育专业(文科方向)教学计划(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8]24号)203.河北省教委关于贯彻《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7号)204.关于对中师生进行计算机教育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9]9号)205.关于组织小教和应届中师生参加高师专科自学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9]10号)206.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优秀中师毕业生脱产进修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1999]12号)207.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优秀中师毕业生脱产进修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1999]12号)208.转发教育部《关于师范院校结构调整的通知》(冀教师[1999]14号)209.关于印发《小教大专管理规程》的通知(冀教师[1999]16号)210.关于印发《第二期小教进修高师专科教学计划通知》(冀教师[1999]17号)211.关于撤销29所县办两年制师范学校的通知(冀教师[1999]21号)212.河北省教委、河北省自考委印发《河北省教委、河北省自考委关于组织具有专科学历的中学教师参加高等师范教育本科自学考试培训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24号)213.关于印发《中学教师专科进修本科教学计划》通知(冀教师[1999]25号)21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5155”工程、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27号)215.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进修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2000]2号)216.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教师[2000]3号)217.关于加强小学计算机、外语、艺术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0]6号)218.关于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0]8号)219.关于加强中学教师“专升本”自学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冀教师[2000]9号)220.关于在部分中等师范学校试办师范特色高中班的通知(冀教师[2000]10号)221.关于中小学骨干教师计算机教育省级培训的通知(冀教师[2000]14号)222.关于加强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英语、实验劳技课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0]15号)223.关于应届中师毕业生接受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1]1号)224.关于加强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英语、艺术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1]3号)225.关于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1]13号)226.关于2002年师范类院校对口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2]4号)227.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冀教师[2002]9号)228.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终结性自评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2]12号)229.关于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终结性评估的通知(冀教师[2002]16号)230.关于师范类对口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3]2号)231.关于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几点建议(即教师[2004]21号)232.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学[1996]5号)233.关于停止思想政治教育本科班招生的通知(冀教学[1999]7号)234.关于准备全面实行专接本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学[1999]10号)235.关于认真做好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工作的通知(冀教学[1999]16号)236.关于选拔优秀普通中专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00]4号)237.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购买学生公寓用品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00]5号)238.关于部分中专、技工学校按“3+2”培养模式招生办理高职入学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学[2001]9号)239.关于五年一贯制“3+2”学生学籍转段式入学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学[2002]7号)240.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学[2003]2号)241.关于选拔普通中专优秀毕业生接受普通高职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学[2003]6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冀教基〔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推进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一)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

具体见附件1。

(二)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

(三)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工作。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教人函[2009]13号

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教人函[2009]13号

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教人函[2009]13号)省属各高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切实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年中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1、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其中包括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的事业单位和未经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2、在上述范围内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不论占用事业编制和不占用事业编制均作统计。

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指标解释中所列指标均为必填项,不得漏填。

二、填报要求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的要求,实事求是填报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2、《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表》表样及填报说明已经发布到河北省教育厅网站文件栏(网址:),各单位可自行下载。

3、各单位填报《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表》后,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请于8月6日前报送至教育厅人事处。

联系人:王壮伟王瑞峰电话:*************66005053通信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邮编:050051电子邮箱:wzhw0511@附件:《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表》及指标解释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表》及指标解释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表(数字截至:2009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盖章):单位领导: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其它名称系统类别机构规格经费形式机构编制文号批准单位领导职数法人证书号单位领导实有人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成立时间经费形式财政拨款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编制人数实有人数编制行政管理岗位(含单位领导)实有行政管理人员(含单位领导)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岗位生产工人人员后勤工作岗位后勤工作人员其它岗位其它人员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备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填报说明(2009年7月)1、填写“机构编制文号”时,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填报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号、各级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统一填写为“无”。

河北省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示范文本模板

河北省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示范文本模板

附件5河北省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协议书(样本)甲方:(招生学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生)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录取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政府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未来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精神,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协议签订的前提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

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签章)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

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签章)盖章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门及设区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将另外三份协议书在乙方开学前统一寄送到甲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冀政办[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编委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8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编委办、省残联)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一)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十一五”末,全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9%以上。

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

各设区市特殊教育学校要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办好符合残疾人就业需求的专业;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21日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探索科学的人才选拔机制,坚持育人为本,突出科学选才,维护公平公正,体现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机衔接各级各类教育选拔培养。

(二)改革目标。

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健全和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不断深化高中教育教学改革,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全面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到2021年初步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的选拔机制,基本形成具有河北特色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中小学招生和评价制度。

1.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破解择校难题。

在积极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市城区和县城在城镇化过程中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与就学需求迅速增加的突出矛盾。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教师队伍建设资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教师队伍建设资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教师队伍建设资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冀财教〔2019〕146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教〔2019〕149号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为支持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政策,现下达你市(县)2020年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见附件)。

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05“高等教育”。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的范围是集中连片特困县、国贫县和省贫县,共计62个县。

结合2019年62个县省级下达救助资金的结余情况,对结余资金大于应下达资金的13个县此次暂不安排省级资金,结余资金继续用于2020年救助工作,故此次对49个贫困县予以补助。

二、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救助工作。

一次性救助标准为每生2000-3000元,具体数额由县评定小组确定,主要解决大学新生报到的路费、学校助学金发放前的生活费等。

各县要优先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工作;因人数减少形成的资金结余,可以统筹用于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也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0年大学新生入学救助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冀财教〔2019〕146号主题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教师队伍建设资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通知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教财〔2014〕37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扩大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冀财教〔2017〕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区)2020年教师队伍建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万元(见附件),专项用于边远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老校长相关支出补助。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4〕1号)要求,现就做好河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一)实施范围2024年河北省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招聘数量2024年河北省计划招聘中央“特岗计划”教师2300名,涉及28个县,各设岗县招聘名额和岗位设置详见《河北省2024年中央“特岗计划”各县招聘岗位表》(附件1)。

二、工作原则(一)“特岗计划”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坚持与教师编制统筹管理相结合,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相结合,与提升教师队伍素质相结合原则。

(二)各设岗县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

持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外语、科学、劳动、艺术、信息科技、心理健康、特殊教育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

(三)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特岗教师,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省属师范院校公费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省属师范院校公费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省属师范院校公费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省属师范院校公费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20〕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2020年我省开展省属师范院校幼儿园教师公费培养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目的坚持“面向农村、按岗培养、专项招聘、定向就业、限期服务”的原则。

通过公费教育形式,培养一批适应我省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幼儿园教师,进一步优化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学前教育质量。

二、培养计划(一)培养数量:按照“从本县招生、回本县就业”的原则,重点面向有培养需求计划县(市、区)的公办幼儿园,培养100名。

(二)培养专业:学前教育专业(三)培养院校:河北师范大学三、招生对象具有培养计划中确定的县(市、区)户籍和学籍(户籍和学籍须一致)的2020年初中优秀应届毕业生。

四、报名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农村幼儿园教育事业。

(二)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标准体检合格,并符合申请幼儿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五、招生程序(一)报名。

有培养计划的县(市、区)教育局面向本县初中毕业生制定并发布招生公告。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冀教师函〔2018〕8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冀教师函〔2018〕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精神,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加强和规范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做好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分类做好补充协议签订工作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或目前在读的免费师范生一律按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从冀政办字〔2017〕15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做好公费师范生(包括省属公费师范生和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补充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1.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算,履约任教未满6年的以及目前在读的公费师范生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见附件1),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补充和明确。

2.公费师范生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在本通知发布之日(不含当日)前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二、明确工作程序与要求1.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归口管理的正在履约任教的公费师范生补充协议签订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通过文件通知、电话联系、媒体公告等多种途径,务必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同时对公费师范生履约状态、已任教年限等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冀教师[2011]1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冀教师〔2011〕1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有关高等学校:2009年以来,我省启动实施了国家和地方“特岗计划”,共招聘国家和地方特岗教师11182名。

“特岗计划”的实施,对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对于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矛盾,对于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4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2011年国家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河北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要精心组织,以应届本科生为主,认真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确保特岗教师聘用质量;要按照《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真做好特岗教师跟踪管理和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尽快成长为业务骨干;要着眼本地教师队伍长远发展,提前谋划,认真做好明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安置工作。

2018河北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2018河北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播音与主持招生简章河北师范大学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是河北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一层次院校,具有一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和光荣的办学传统,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位于河北省会石家庄市。

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现将我校201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公布如下: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二、专业介绍河北师范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是2008年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艺术类非师范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河北师范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该专业以凸显播音主持能力为目的,通过强化培养对象新闻传播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素养,培养能在传统媒体、新媒体和相关单位从事播音、主持、新闻报道、节目策划和制作等工作的高级融合型人才。

该专业学生系统学习中国播音学、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广播电视学等基本理论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哲学、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心理和美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具有广播电视节目播音、节目主持、文艺作品演播,以及广播电视新闻报道、节目策划编辑制作等基本能力。

该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有:声乐基础、视听语言、播音学导论、传播学、播音创作基础、普通话语音与播音发声、文艺作品演播、广播节目播音主持、电视节目播音主持、电视摄像、数字编辑技术等。

三、招生计划播音与主持艺术本科专业2018年招生计划拟定40人,其中,河北省35人,山西省2人,内蒙古自治区3人。

四、报名条件1、考生必须参加本人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2018年普通高考报名,取得高考报名资格;2、艺术类文科、艺术类理科考生。

五、招生办法与录取规则1、考生文化成绩要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播音类相应本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2、河北省考生须参加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测试并且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山西省考生须参加山西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联考并且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须参加内蒙古艺术学院组织的播音与主持艺术(汉授)专业联考并且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3、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按所在省要求,填报我校该专业的高考志愿;4、录取规则: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相加后的总成绩排序(总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省属师范院校公费培养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20〕5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省属师范院校公费培养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20〕5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省属师范院校公费培养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省属师范院校公费培养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20〕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有关高等学校: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决定2020年继续在河北师范大学开展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培养计划1.培养中学教师200名,分别是语文40名、数学40名、英语30名、政治30名、物理30名、生物30名。

2.培养小学全科教师200名,小学教育专业。

二、学制年限学制4年,其中半年在中小学校实习。

三、招生录取在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本科层次考生。

对于培养学校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非公费师范生),根据学校转专业的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定向就业县(市、区)和培养学校同意,可在当年的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范围内转为公费师范生,签订协议并由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四、教育教学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由河北师范大学制定培养方案。

五、毕业就业1.学生学习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公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前,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专项招聘方案,并委托培养院校具体组织招聘考试。

由设区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聘用和就业接收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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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1]8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8
【实施日期】2011.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教育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字〔2011〕83号2011年6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为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培养大批优秀教师,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新生入学起,在河北师范大学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

为做好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本科层次考生。

二、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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