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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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的几种无效合同类型及法律后果探讨

建设工程施工的几种无效合同类型及法律后果探讨
为 了保 证 建 设 T 程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 国实 行 建 设 工 程企 业 资 位的 ; ) 我 4 分包单位 将其承包 的建设 丁程再分 包 的。根据《 司法解 质 等级许可制度 , 即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施 工 企 业 被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资 释》 的规定 , 凡是在这 四种情形下签订 的建设工程施 T合 同无效 。 质 等级 , 取得 相应 的资 质等级证 书后 , 可在其 资质等级许 可的 在 违 法 分 包 中 有 一 个 比较 特 殊 的 问 题 , 劳 务 分 包 的 问题 。 根 据 方 即 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为 了保证建设T 程的质量 , 严禁 承包人在 《 司法解释》 第七条 的规定 , 劳务分包应当认 定为有效 。
未取得资质及超越资 质的情况下承揽 工程 。但是 , 承包人超越资 2 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 质等级承揽 工程 签订 的施 T合 同并 不是绝对无效 的。根据 《 司法 《 司法解 释》 中的一个重 点就是规定 了合 同无 效 以后 T程价 解释》 第五条规定 , 只要承包人在竣 工前取得 了相应 资质 , 就不 当 款如何结算。施 工合 同属于承揽合 同。履行建设施工合 同的过程
然 认 定 合 同 是 无效 的 。 因 为 如 果 能 在 竣 工 前 取 得 资质 , 说 明施 就 是 把 人 力 、 筑 材 料 物 化 到建 设 程 中 的一 个 过 程 。 因此 , 同 就 建 合
¨企业在 注册 资本 、专业 技术人员等方面 已经具备相 当的水平 。 无效后一般不能返还 , 1 : 只能根据《 同法》 五十八条的规定通过 合 第 在这种情况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 法院不予 支持 。 折价补偿 的方式来支付工程价款 , 有过错 的一 方承担 自己相应 的 1 没有 资质 的实 际施 T人 借 用 资 质 . 2 责任 。综合《 司法解释》 有关无效建设工程施1 合 同法律后 果的规 一 这 里 的 “ 际 施 T 人 ” 括 成 建 制 的劳 务 企 业 即 法 人 , 法 人 定 , 实 包 非 主要将可能产生 以下民事法律后果: 团体的民_ 队或称小包 队伍 , [ 以及 自然人即农民T个人 。实务 中 , 21 折 价 补偿 .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评析(3篇)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效力、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质量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进行评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与甲方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三、法律适用1.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2.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本案中,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4.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关于工期延误,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2.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顺延工期。

五、案例评析1.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某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

合同中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拒绝赔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定该施工合同无效。

以下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1. 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例如,合同中对于某些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执行的工作,并未明确规定,这违反了国家对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强制性要求。

2. 合同内容不明确或自相矛盾: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的标准描述模糊不清,且与后续的技术规范文件存在冲突,导致双方对工程质量的理解和期望存在差异,无法达成一致。

3. 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在本案中,合同虽然以书面形式签订,但乙方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影响了合同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4. 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 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或者公共秩序,即使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为了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建议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合理性。

同时,合同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定要求,以免因形式问题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5:39 阅读1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2)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5)中标无效的.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无效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技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我们知道建设⼯程的时候是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的,这样的话才有⼀定的保障。

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合同⽆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那么关于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但是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

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可以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对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效合同是指已成⽴,但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始不发⽣法律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四条【恶意串通的】⾏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但是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法有两种,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判断,所以说⼯程实施是没有那么容易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和标准,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 缺乏必要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包括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企业的合法经营资格等。

如果合同当
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 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环保、安全、劳动等方面的规定。


果合同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 缺乏合法的标的物,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和
确定的。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不合法或者不确定,合同
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和要求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此,在起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上情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者合同范本专家,以免合同无效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问题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因非法转包、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与法律规定

因非法转包、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与法律规定

因⾮法转包、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具体情形与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建设⼯程施⼯总承包制度,允许符合⼀定条件的分包,但禁⽌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和转包。

此外,肢解分包属于违法分包的⼀种情形,当然也被禁⽌。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七⼗⼆条第⼆款承包⼈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和第⼆⼗⼋条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第⼆⼗五条第三款施⼯单位不得转包⼯程。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给他⼈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为。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法转包建设⼯程的⾏为⽆效。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筑⼯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施⼯单位不得违法分包⼯程。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程再分包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违法分包建设⼯程的⾏为⽆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法律意见书模板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关于贵方所咨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问题,本律师团队经详细分析后,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 合同主体不适格:如施工方没有相应资质,或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

2. 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

3.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的合同。

4.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胁迫等。

5.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包括财物、利益等。

3. 不能返还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

4. 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5.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三、建议针对您的具体情况,我们建议如下:1. 审查合同主体资质,确保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2. 确保合同的签订程序合法,特别是招标、投标环节的合规性。

3. 合同签订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合同签订后,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一旦发现合同无效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5. 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审慎评估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在需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进一步咨询和帮助。

此致敬礼![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第五条: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与垫资利息第七条:劳务分包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合同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承包人过错且拒绝修复的处理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五条:鉴定期间工期顺延第十六条: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第十八条:付款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确认第二十条: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阴阳合同第二十二条:固定价结算第二十三条:部分鉴定第二十四条:管辖第二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编者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无效将产生三个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

其中,返还财产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财产;三是该财产能够返还且有必要返还。

折价补偿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财产;三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当事人有过错;三是当事人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四是当事人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发包人因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了承包人施工建成的工程,依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当返还财产。

但是建设工程为特定物,而且《物权法》规定了房地一体处分的原则,故建设工程不适合返还给承包人。

返还财产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不具备。

承包人不能请求发包人承担返还财产责任。

在此情况下,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的发包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价款实际上为折价补偿款。

如果发包人折价补偿之后,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还有其他损失,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一旦建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能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建筑施工行业对于企业的资质有着严格的要求,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了其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情形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这种“挂靠”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为实际施工人可能不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和资金实力,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风险。

第三种情形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订立的合同。

对于一些大型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

如果没有依法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种情形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

分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违反规定进行违法分包,比如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等,所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

第六种情形是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若在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合同无效。

规划审批手续是工程项目合法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失,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

第七种情形是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的约定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研究》范文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无效后,如何保障承包人的权益,尤其是其优先受偿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及实践情况,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权利主要体现在承包人对于已完成工程部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

四、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应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呢?首先,承包人应确保已完成工程的质量合格,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其次,应积极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

如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承包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工程的价款,并有权在支付问题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与例外虽然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

在某些情况下,如发包人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其他债权人且该债权人的权利具有法定优先性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此外,如果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其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或被剥夺。

六、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在实践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面临诸多问题。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难以解决、证据难以收集等。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

工程合同工期约定条款无效

工程合同工期约定条款无效

工程合同工期约定条款无效一、前言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合同是规范工程建设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约定是关键条款之一,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工程合同工期约定存在无效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实际履行等方面,分析工程合同工期约定条款无效的原因及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工程合同工期约定条款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工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如果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约定违反了国家规定,如超过法定建设工期限制,则该条款无效。

2. 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约定应当明确、合理,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如果工期约定过于苛刻,如在不可能的短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者工期约定模糊不清,无法确定具体的完工时间,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实际履行无法实现工程合同工期约定的目的是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实现各方权益。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如设计变更、原材料供应不足、施工安全事故等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工期完成,工期约定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

三、工程合同工期约定条款无效的后果1. 合同履行纠纷工期约定条款无效可能导致工程建设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如甲方要求乙方在不可能的工期内完成工程,乙方可能拒绝履行或要求调整工期。

这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甚至引发诉讼。

2. 合同责任追究如果工期约定无效,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期延误,各方可能互相追究责任。

如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可能要求甲方承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项。

这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 工程质量风险工期约定的不合理可能导致施工单位为了赶进度而忽视工程质量,从而影响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此外,工期延误也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增加工程风险。

四、建议与措施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工程合同中,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期约定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工期约定无效。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解读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解读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规定分析此次《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规定变化最大之处在于第793、806两条。

01《民法典》第793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承包人的价款支付请求也只是“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民法典》出台后,合同约定仅起到参考作用、价款支付的性质也变为“补偿性”。

《民法典》赋予了法院更大的自主裁量权的同时,也给承包人的价款支付请求增加了不确定性,实际上等于加大了对合同有效性的要求。

在793条之中,亦首先赋予了无效合同中、工程不合格情形下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权利,也剥夺了在工程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民法典》时代可以对无效合同中通过验收的未完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折价补偿权予以保护,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这彰显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02《民法典》第806条《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806条分为三款内容,第一款赋予了发包人在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第五条: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与垫资利息第七条:劳务分包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合同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承包人过错且拒绝修复的处理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五条:鉴定期间工期顺延第十六条: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第十八条:付款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确认第二十条: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阴阳合同第二十二条:固定价结算第二十三条:部分鉴定第二十四条:管辖第二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编者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

同时,也规定了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承包人的资质问题。

承包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如果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

转包和违法分包都是违法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存在违法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同时,合同条款也应该符合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存在不合理的条款,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工期延误等问题,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及时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实践中,应该注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多数建筑工程会涉及公共安全,一旦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因此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大,从早前的一家隔离酒店坍塌就可以知道这种后果的严重性。

所以相关的法律对从事建筑行业的主体进行资格限制,只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主体,才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正是对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共有五项: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标准以及在一定资质范围内的从事相应建筑施工活动,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从实务来看,有的施工主体由于不具备施工资质,只能通过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甚至有的建筑企业不承揽工程,只出租牌照,收取租金。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法律,通过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四、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如虚假意思表达、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

综上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三项,共分五种具体的情形,包括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未招标、招标无效,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这些情形的,按无效合同处理。

当然,除了这五种具体的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也受合同法调整,如果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前四项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期我们需要明确何为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其他违反法定形式的情形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合同便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当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施工单位通常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但是,由于合同无效,双方原先约定的工期赔偿条款也随之失效。

此时,如何确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赔偿金额,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在处理工期赔偿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客观:在判定责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地分析双方的责任大小,避免片面归责。

2. 合理补偿:赔偿金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匹配,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确保损失方得到合理补偿。

3. 法律规定:任何赔偿都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背法律精神。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构建了一个简单的工期赔偿范本:【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因____原因被认定无效,现就工期延误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责任认定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于甲方(或乙方)的____行为/不作为导致。

因此,甲方(或乙方)应对延误承担主要责任。

二、赔偿计算1. 按照____标准计算已完工程的价值。

2. 根据延误的责任比例,由责任方支付给非责任方相应的工期延误赔偿金,金额为____元。

3. 赔偿金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____天内支付完毕。

三、其他约定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再适用。

四、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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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问题,历来是实务界中关注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解释”)明文规定了五种无效情形,即:(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2)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的施工合同;(3)应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4)非法转包的合同;(5)违法分包的合同。

然而,在实务中除了这五种无效合同之外,还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如:就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签订的合同;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合同,且若无法经过规划部门补办批准的的合同;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合同;未用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满足《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的合同。

本文认为有必要针对现有司法实践和研究现状,对施工合同的所有无效类型进行系统性的说明和研究。

一、因违法无效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民法学经常将合同无效区分为“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

违法无效,指的是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损害公共利益无效,指的是合同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明文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却因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而无效。

“解释”列举的五种典型的无效施工合同,属于典型的违法无效。

如果出现《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的欺诈或者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事实,也是违法无效。

《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官依据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法律事实,认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可能因此判决合同无效。

“依学者通说,中国现行法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①也就是说,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条款,其实质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补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漏洞,裁判合同无效,禁止当事人通过“合同有效”获得不正当利益。

一般而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包括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的合同、限制经济自由类型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暴利行为型的合同、违反性道德或者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等②。

《招标投标法》已经列举了一些不正当的招投标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无效中标行为,除此之外,若施工合同涉及犯罪或帮助犯罪(如涉及商业贿赂)、限制经济自由或者违反公平竞争(除了无效中标以外),有可能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目前笔者尚未收集到直接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被判决为无效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分析,完全存在这种的可能性。

法官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定施工合同应该尤为慎重,因为合同有效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经常导致经济利益上的重大差别,若滥用该条款给予的自由裁量权,将大开“无效之门”,致使建筑市场中一方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而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因纯粹违反私法无效和因同时违反公私法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直接依据私法产生的私法上的法律后果,并非公法上的法律后果。

违反公法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公法责任中无“合同无效”这一说。

也即是说,违反公法的合同或者合同履行违反公法,不必然因此产生合同无效这一法律后果。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环境保护或者规划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必须遭受行政处罚,但是,不能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因为缔约当时及之前并没有导致无效的瑕疵法律事实。

如果施工合同只是因为违反了《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未援引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则可以说因纯粹违反私法无效。

如若只是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一、二、三、四项判决施工合同无效,则可以说施工合同因纯粹违反私法无效。

当事人为此必须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但不必然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如果施工合同除了依据《合同法》,尚须引入《合同法》之外的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才能认定无效,则可以说因同时违反公法和私法无效。

当事人为此必须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而且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建筑业是一个受到极大行政管制的行业,同时违反公法和私法无效的情形相当容易出现。

如《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显然依据的是《建筑法》和相关行政法规。

如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际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或者《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招标违法投标行为本身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的一种民事行为,又是一种违反《招标投标法》或者《政府采购法》而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因中标无效签订的无效施工合同因同时违反公私法无效。

再如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既违反《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又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受行政处罚。

古罗马法上,关于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之法律,可分为四类,(1)完全法律,即对违法法律行为规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律;(2)次完全法律,即违法法律行为不规定为无效,但是规定制裁的法律;(3)不完全法律,即对违法法律行既不规定无效又不规定制裁的法律;(4)最完全法律,既规定违法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有规定制裁的法律③施工合同若因同时违反公法和私法无效,则据以为无效依据的“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必然是“最完全法律”,此时不仅有无效的公法责任又有无效的私法责任;若施工合同因纯粹违反私法无效,且该无效行为不带来任何公法责任,则可以将据以为无效依据的“私法规范”称为“完全法律”。

如果施工合同一方或者双方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是,施工合同并不因此也无效,则该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就为“次完全法律”。

有学者将“最完全法律”称为“效力规范”,“次完全法律”称为“取缔规范”④。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注意到了这种区分,他们把“最完全法律”称为“效力性规范”,“次完全法律”称为“管理性规范”,他们认为应该“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导致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属于效力性规范。

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损害到了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⑤。

违反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的合同是否必然无效?关键在于:如何判断这一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是“效力性规范”或者“最完全法律”,抑或是“次完全法律”或“管理性规范”。

也就是说,能够通过《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引入的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属于“效力性规范”或者“最完全法律”,因为其不仅规定公法责任而且还导致合同无效。

除非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本身明确规定,否则就必须要通过法律解释才能够确定某一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是效力性规范,无论是司法解释或者个案中的法官具体解释适用法律“解释”已经明确列举了五种效力性规范,但是,这并非是封闭性的列举,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还可能会认定新的效力性规范。

判断的重心,不仅仅应落在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保护当事人利益,还应该考虑到已经按照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施予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是否已经给当事人足够的惩罚,如果另外再判决合同无效是否致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重。

三、因缔约之前瑕疵因素无效和因缔约过程中的瑕疵因素无效有违反公法即行政法规范或者刑法规范的合同均会同时产生私法上无效的法律后果。

按照此一思路,进一步区分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并结合时间因素,推进分析。

无效施工合同应该是“自始无效”,亦即自合同订立之时即为无效,而非“事后无效”,这样,使得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事实只能是产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在合同订立当时。

在建设工程依法订立并且生效之后,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不能回溯及到合同订立当时或者之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只能看作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事后履行不能或者发生了其他履行障碍,由此,应依约或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履约过程中的违法,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缔约过程中的违法,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工程建设之前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有:1?郾取得在项目用地上的开发建设权利,就此有项目投资的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1)项目投资的公法关系:一方面,如果项目投资人是营利性团体,则必须具备经营资格;另一方面,工程建设涉及的是固定资产投资,若须审批的,应该实现获得许可。

(2)项目投资的私法关系:这可能涉及到合资开发或合作开发的合同关系或设立公司企业的私法关系。

2?郾取得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1)项目用地的公法关系:一方面,涉及到土地征收和出让行政许可;另一方面,涉及用地的规划许可。

(2)项目用地的私法关系: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关系,或者农村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等合同关系。

(3)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报告的行政许可,就此涉及纯粹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本身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有:1?郾工程建设本身的公法关系: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批、施工许可等对建设工程的行政监管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和之后的环境行政监管。

2?郾工程建设本身的私法关系:一方面涉及施工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可能涉及因适用《招标投标法》或者《政府采购法》而必须采用的特定公开缔约程序。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四)项曾规定,“至起诉前发包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后来正式颁布的“解释”删除了这一规定。

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8条第(2)项规定“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10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第11条规定“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第12条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但是,这些规定并未被纳入“解释”之中。

究竟应如何认识这些工程建设之前或者工程建设之中的瑕疵法律事实对于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文认为可以从四个层面逐步分析:第一,区分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私法关系)和非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如果因为施工合同本身存在引起无效的因素,则合同一般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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